被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2021-01-10敖瑾
敖瑾
年底了,跳槽旺季来临。但一纸竞业限制协议,让现单位成为了很多打工人无法说走就走的围城。
因竞业限制,张悦然对是否从某互联网大厂辞职犹豫了很长一段时间,最终,她在10月份从运营岗位正式离职。HR对她启动了竞业限制,半年内,她每月可以领到原公司发放的竞业补偿金,数额是前一年总工资平摊到月之后的30%,但同时,她无法到协议所列的8家竞品公司工作,若违反,她需要赔偿24个月的薪酬作为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对离职员工去向的一种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员工。然而现如今,很多企业为了管理方便,要求所有新入职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常规流程。这导致竞业协议“滥签”现象普遍,纠纷频繁发生。
王珂就因竞业限制协议和前公司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她不满公司让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却不发放补偿金,因而发起劳动仲裁。公司后来却反诉王珂违反竞业限制,要求赔偿违约金50万元。
非必要的竞业限制,让“打工人”陷入困惑。竞业限制到底限什么?签还是不签?会给未来换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可以要求原公司发放竞业补偿吗?在社交平台上,随处可见职场人对竞业协议的讨论。
在通过劳动仲裁拿到前公司发的竞业补偿金后,王珂被前公司反告了,理由是她违反了竞业限制。
王珂的前东家是北京一家主营网络安全的公司,她此前担任美工一职。入职时,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今年3月,她从该公司离职,在家待业近3个月,其间未收到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向法律援助咨询过相关事宜后,5月,王珂对原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希望公司能遵守竞业限制规则,补发她这段时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此,原公司辩称,在王珂离职时,公司已向她明确,公司不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视同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8月时,公司还向王珂发去了一份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充说明通知,称“在离职时已告知对你没有竞业限制,公司不会支付补偿款,则视同自动解除竞业限制。且你的岗位仅为低端美工类职位,根本没有竞业限制必要。对此你都是明知的。”
让非核心人员也签竞业限制协议,是目前大多数公司的普遍做法。因为人员流动性增加,为了避免有漏网之鱼,全签署是更方便,且看起来更加万无一失的做法,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星汉云法务创始人曹立森律师发现,越来越多的公司前来咨询与竞业协议相关的问题,但很多公司并不太了解竞业限制协议,“问的问题比较粗浅,普遍问的都是怎么签、签了怎么履行,一旦因为竞业的问题对簿公堂,这其中涉及的问题就复杂、专业得多。”
仅竞业是否启动这个问题,就让很多企业以及员工疑惑。这也是王珂和前东家之间的竞业限制纠纷的起因——王珂觉得自己签了协议,加上履行了限制义务,就应该拿到竞业补偿;公司却认为虽然签过了协议,但在离职时已经口头告知解除,没有发动限制也就不需要补偿。
曹立森根据自己接触过的公司估算,真正启动竞业限制的比例并不高,“按公司算的话,我接触过的公司里,有5%曾经向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启动过限制;但如果按单个公司对签署过协议的员工启动的数量算,还到不了5%,也就是说,公司让100个员工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最后一个都没启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在协议中约定好启动竞业限制的细节,就容易产生纠纷。
11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了仲裁决定,对王珂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王珂提供的裁决书,仲裁委认为,王珂的前公司虽主张已向王珂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在王珂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仲裁委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而选择采信王珂。此外,原公司未提交反证,反驳王珂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因此仲裁委采信王珂。
仲裁委最终裁决,前公司应支付王珂从今年3月19日到4月30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2827.59元。
关于补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就经济补偿标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曹立森介绍,竞业限制是否启动,主动权在企业手上,因为竞业限制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诞生,“但关键是你要做好约定”。
“如果你没有相应的有效约定,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公司不发动竞业限制,但没有跟离职员工做好有效约定,离职员工转行了,根据自己曾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向原公司要求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情况,法院或是仲裁部门会支持离职员工的诉求。”
公司享有启动主动权,另一方面,员工也享有法定解除权。曹立森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3个月的期限,即在竞业限制启动的情况下,公司应按时向离职员工发放竞业补偿金,最迟不超过3个月,一旦超过此期限,则员工有权向原公司提出解除竞业限制。
但这个时间点中的交叉地带,让事情变得复杂。“公司超过3个月没给补偿,但如果员工在这3个月内到竞品公司工作了,那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不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了,直接起诉员工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曹立森说。
这跟王珂在仲裁成功后的遭遇有相似之处。
在仲裁结果出来后,王珂接到了仲裁庭的电话,“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我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理由是我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待业几个月后,王珂先后入职过两家公司,“一家是普通业务公司,还有一家是物联网公司。”王珂也无法准确判断,它们和最早离职的那家公司,是不是竞争对手。“经营范围有重合,都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之类的,但它们属于不同行业。”
王珂没想到,自己通过仲裁主张发放竞业补偿金的做法,竟然为原公司反过来主张自己违反竞业限制提供了便利。她拿不定主意,想放弃那笔不足3000元的补偿金,甚至希望原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如其早前主张一样,不曾启动。
11月30日,王珂到北京市海淀区的劳动仲裁庭领取了原公司申请仲裁的材料。她对案件接下来的走向不甚了解,也不知道应该做哪些方面的准备。她把材料的部分内容拍了照,关键信息打了码,发到了小红书,并配文“太难了”。
在经历这件事之前,王珂对竞业限制不甚了解,她不知道存在相关的制度,对协议里的条款也不大关注,“只记得入职的时候,老板拿了一堆文件让我签字。”直到她从原公司离职后,在一次法律援助中听说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她才想起自己曾签过一个叫竞业限制协议的东西。
王珂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前公司发起的仲裁。更重要的是,对她来说,无论最后结果如何,竞业限制引起的一系列纠纷所花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都已经远远超过了前公司补发给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王珂甚至后悔自己此前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曹立森这些年接触了很多对竞业限制有疑问的公司和个人,他发现,职场人最关心的点,并不在于补偿金。“非常少人会问到赔偿金相关的问题,他们大多更关心怎样才能规避掉竞业限制,顺利找到新工作去上班。”
而到了真正对簿公堂,大多数跟竞业限制有关的诉讼,都由企业发起,“10个案子中企业作为原告的有8个。”而这些企业的诉求,也并非重点关注违反赔偿本身。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世栈律师,代理了深圳一些由公司发起的竞业限制相关诉讼。他告诉记者,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件原告要胜诉的难度不小,因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企业仍然会选择提告一些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主要是出于警示的目的。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员工可能不会太把竞业限制当一回事。”郭世栈观察,一般来说,企业在做完一两起竞业限制案件后,员工至少会在两三年内比较“消停”,不会有明显的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出现。
曹立森认为,在竞业限制这件事上,员工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
“大部分竞业协议的签订都是按照企业要求去签的,员工很少有议价的权利。我给很多企业做法律顾问,企业会对保密协议、竞业协议提出各种需求,但我从没听说过哪个公司提到,员工要求针对各类协议哪些要调整。”
曹立森建议,一旦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员工和企业对簿公堂,在法庭对抗的过程中,员工可以审查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
“因為竞业限制这块,有的是单独签竞业协议,有的则是公司通过规章制度里的条款来规范的。如果是单独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因为是员工本人签的,这种很难再有议价的余地,但如果公司只是在员工手册里有一章,要求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建议员工去审查规章制度,看它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因为这类制度跟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制度应当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民主程序,即公司拟定的规章制度草案,要先发征求意见稿征求员工的意见,接着,公司要听取意见,可能需要与工会或员工代表沟通,之后再把定稿下发。“北京这边的法院,目前,10个案子里可能有两个法官会考虑,公司有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如果没有,就可能直接导致制度无效。如果说这个制度无效,那对于员工的竞业要求也就自然无效了。”曹立森说。
离职至今已有两个多月,张悦然仍在待业,还没开始找工作,“限制和补偿金的影响都有,但主要还是想先缓一缓。”
王珂则在最近告诉记者,她已和原公司达成和解,她删掉了小红书上一些关于她和原公司纠纷过程的帖子。“我放弃要补偿金,对方放弃要违约金。”
(文中张悦然、王珂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