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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2022-04-25敖瑾

读报参考 2022年4期
关键词:王珂竞业补偿金

敖瑾

  年底了,跳槽旺季来临。但一纸竞业限制协议,让现单位成为了很多打工人无法说走就走的“围城”。

  因竞业限制,张悦然对是否从某互联网大厂辞职犹豫了很长一段时间,最终,她在去年10月份从运营岗位正式离职。人力资源对她启动了竞业限制,半年内,她每月可以领到原公司发放的竞业补偿金,数额是上一年总工资平摊到月之后的30%,但同时,她无法到协议所列的8家竞争公司工作,若违反,她需要赔偿24个月的薪酬作为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对离职员工去向的一种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员工。然而现如今,很多企业为了管理方便,要求所有新入职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导致竞业协议“滥签”现象普遍,纠纷频繁发生。

  王珂就因竞业限制协议和前公司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她不满公司让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却不发放补偿金,因而发起劳动仲裁。公司后来却反诉王珂违反竞业限制,要求赔偿违约金50万元。

非核心人员也要签竞业协议?

  在通过劳动仲裁拿到前公司发的竞业补偿金后,王珂被前公司反告了,理由是她违反了竞业限制。

  王珂的前东家是北京一家主营网络安全的公司,她此前担任美工一职。入职时,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21年3月,她从该公司离职,在家待业近3个月,其间未收到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向法律援助咨询过相关事宜后,5月,王珂对原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希望公司能遵守竞业限制规则,补发她这段时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此,原公司辩称,在王珂离职时,公司已向她明确,公司不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视同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8月时,公司还向王珂发去了一份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充说明通知,称“在离职时已告知对你没有竞业限制,公司不会支付补偿款,则视同自动解除竞业限制。且你的岗位仅为低端美工类职位,根本没有竞业限制必要。对此,你都是明知的”。

  让非核心人员也签竞业限制协议,是目前大多数公司的普遍做法。因为人员流动性增加,为了避免有“漏网之鱼”,全签署是更方便,且看起来更加万无一失的做法,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滥签”之下,做好启动约定很重要

  星汉云法务创始人曹立森律师发现,越来越多的公司前来咨询与竞业协议相关的问题,但很多公司并不太了解竞业限制协议。

  仅竞业是否启动这个问题,就让很多企业以及员工疑惑。这也是王珂和前东家之间的竞业限制纠纷的起因——王珂觉得自己签了协议,加上履行了限制义务,就应该拿到竞业补偿;公司却认为虽然签过了协议,但在离职时已经口头告知解除,没有发动限制也就不需要补偿。

  曹立森根据自己接触过的公司估算,真正启动竞业限制的比例并不高,“公司让一百个员工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最后一个都没启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在协议中约定好启动竞业限制的细节,就容易产生纠纷。

  2021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了仲裁决定,对王珂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王珂提供的裁决书,仲裁委认为,王珂的前公司虽主张已向王珂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在王珂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仲裁委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而选择采信王珂。此外,前公司未提交反证,反驳王珂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因此仲裁委采信王珂。仲裁委最终裁决,前公司应支付王珂从2021年3月19日到4月30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2827.59元。

  曹立森介绍,竞业限制是否启动,主动权在企业手上,因为竞业限制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诞生,“但关键是你要做好约定”。

被公司反诉违约,索赔50万

  公司享有启动主动权,另一方面,员工也享有法定解除权。曹立森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3个月的期限,即在竞业限制启动的情况下,公司应按时向离职员工发放竞业补偿金,最迟不超过3个月,一旦超过此期限,则员工有权向原公司提出解除竞业限制。

  但这个时间点中的交叉地带,让事情变得复杂。“公司超过3个月没给补偿,但如果员工在这3个月内到竞争公司工作了,那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不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了,直接起诉员工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曹立森说。

  这跟王珂在仲裁成功后的遭遇有相似之处。

  在仲裁结果出来后,王珂接到了仲裁庭的电话,“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我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理由是我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待业几个月后,王珂先后入职过两家公司,“一家是普通业务公司,还有一家是物联网公司”。王珂也无法准确判断,它们和最早离职的那家公司,是不是竞争对手。

  王珂没想到,自己通过仲裁主张发放竞業补偿金的做法,竟然为原公司反过来主张自己违反竞业限制提供了便利。她拿不定主意,想放弃那笔不足3000元的补偿金,甚至希望原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如其早前主张一样,不曾启动。

  11月30日,王珂到北京市海淀区的劳动仲裁庭领取了原公司申请仲裁的材料。她对案件接下来的走向不甚了解,也不知道应该作哪些方面的准备。她把材料的部分内容拍了照,关键信息打了码,发到了小红书,并配文“太难了”。

被动的打工人

  在经历这件事之前,王珂对竞业限制不甚了解,她不知道存在相关的制度,对协议里的条款也不大关注,“只记得入职的时候,老板拿了一堆文件让我签字”。直到她从原公司离职后,在一次法律援助中听说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她才想起自己曾签过一个叫“竞业限制协议”的东西。

  王珂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前公司发起的仲裁。更重要的是,对她来说,无论最后结果如何,竞业限制引起的一系列纠纷所花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都已经远远超过了前公司补发给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王珂甚至后悔自己此前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曹立森这些年接触了很多对竞业限制有疑问的公司和个人,他发现,职场人最关心的点,并不在于补偿金。“非常少的人会问到赔偿金相关的问题,他们大多更关心怎样才能规避掉竞业限制,顺利找到新工作去上班。”而到了真正对簿公堂,大多数跟竞业限制有关的诉讼,都由企业发起,“10个案子中企业作为原告的有8个”。而这些企业的诉求,也并非重点关注违反赔偿本身。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世栈律师,代理了深圳一些由公司发起的竞业限制相关诉讼。他告诉记者,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件原告要胜诉的难度不小,因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企业仍然会选择提告一些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主要是出于警示的目的。

  曹立森认为,在竞业限制这件事上,员工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大部分竞业协议的签订都是按照企业要求去签的,员工很少有议价的权利。”曹立森建议,一旦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员工和企业对簿公堂,在法庭对抗的过程中,员工可以审查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

  离职至今已有两个多月,张悦然仍在待业,还没开始找工作,“限制和补偿金的影响都有,但主要还是想先缓一缓”。

  王珂则在最近告诉记者,她已和原公司达成和解,她删掉了小红书上一些关于她和原公司纠纷过程的帖子。“我放弃要补偿金,对方放弃要违约金。”

  (文中张悦然、王珂为化名)

(摘自《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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