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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GB 37822—2019 实施与涉VOCs 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2021-01-08周谨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国标排查管控

周谨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 215009)

1 引言

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20年7 月1 日起实施。至目前,新国标的实施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影响已经逐步显现,有些影响是深刻的、巨大的,企业必须正视自身VOCs 无组织排放问题,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我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虽然已经开展较长时间,比如2020 年江苏省已经开展了第十六批重点清洁生产企业的强制性审核,但是对于不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的时间长短不一,一些涉VOCs 排放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多则进行过3 次,但也有不少企业是第二次、第一次,而且不同时期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也与当时的国家环保政策导向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不少地区受O3,PM2.5超标影响,国家、地方政府对O3,PM2.5前体物——VOCs[2]的管控越加严厉,新国标的实施更是把触角延伸到了VOCs的无组织排放上,影响是长远的。2020 年新国标的实施给清洁生产审核时段涉VOCs 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带来了新要求,提出了新问题,指明了新路径。

2 存在问题

2.1 企业认识不到位

2020 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未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与落实新国标有机结合起来,虽然有些企业近年来已经完成了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比如江苏省很多企业按照《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完成了一轮VOCs 排查,但这主要是针对总量排查、有组织排放,对无组织排放涉及不够。在2020 年实际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仍按老套路操作,对新国标或视而不见,或了解不深,两者间存在物理割裂现象。

新国标出台前,清洁生产审核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缺乏抓手,无标准可依,甚至有些地区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失控状态,同时也造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于VOCs 减排、总量核算缺乏审核依据。目前企业普遍不了解新国标,委托编制报告的第三方咨询公司也对当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新增内容把握、了解不到位,其清洁生产审核的内容、重点、目标也未关注新国标,或只较少涉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方法与数值标准,多数企业仍按照过去模式操作,与当前国家环保政策导向有距离。清洁生产审核作为一项综合评价[3],涉及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各个方面,必然也包括涉VOCs 管控工作。所以新国标的实施,实际上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了有效的抓手。

2.2 审核报告缺少涉VOCs 内容核查

首先,审核报告编制依据中未将新国标编入,忽略了新国标;其次,审核报告缺少针对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现状排查内容,无排查就无抓手,造成审核重点把握不准,具体审核目标针对性、指向性不强;第三,提出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缺少涉VOCs 内容,在新国标实施背景下的清洁生产审核,必须体现时代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低费方案中,必须要有涉及VOCs 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内容,如VOCs台账规范管理、厂区内NMHC 定期自行检测制度建设、对员工进行相关VOCs 知识培训等;中高费方案备选项中可将VOCs 总量减排工艺革新、VOCs 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设备投入等纳入考虑范畴。

2.3 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未列入具体涉VOCs 计划与项目

通常企业在审核中对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重视不够,认为清洁生产审核只在当下,一轮结束,就坐等下一轮,存在拼凑几个所谓“持续计划”应付了事的现象,这在2020 年的审核中同样存在。不仅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操作性较差,而且企业也未将涉VOCs 管控项目,如更新VOCs 气体排放吸收处理设施、提高VOCs 气体收集率、产生VOCs 排放工段密闭处置、企业强化新国标学习落实等内容纳入持续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中。

3 建议与对策

3.1 作为审核评估阶段必审内容

应该对照新国标中的VOCs 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与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各项内容,凡是涉及的项目逐一排查。在近期的实际清洁生产审核中发现不少企业遗漏了相关内容,或只是片面关注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方式、数据的要求。应该严格对标一一核查,在排查中产生涉VOCs 的无低费方案,评估、考查涉VOCs 的无低费方案完成情况,评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立、目标设立中有无VOCs 无组织减排内容。对于应排查而遗漏、未排查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保留作为审核验收时必验的内容。

3.2 作为审核验收阶段必验内容[4-5]

验收阶段不仅要查验涉VOCs 的无低费方案落实情况,而且要查验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完成情况,更要查验涉VOCs 的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对照中期评估时设立的重点与目标审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此外,还要查验企业持续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设置情况。应该从严把握,对于未完成涉VOCs 的中高费方案,未达到审核目标的,不通过审核验收。

3.3 作为持续清洁生产计划项目必选内容

由于对O3,PM2.5超标地区VOCs 的管控将是一项较为长期、战略性的环保要求,所以企业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应该对照新国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6]要求,在持续清洁生产计划项目中,要有前瞻性的计划、项目以及完成时间,需要企业结合实际,不断查找自身VOCs 排放、收集、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VOCs 无组织排放中的问题,将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列入持续项目中,要有诸如把VOCs 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立项密闭或收集设施项目、强化VOCs 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监测、加强涉VOCs 宣传教育、涉VOCs 台账的规范化管理等具体项目。

3.4 加强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工作

2020 年清洁生产审核时段恰逢新国标实施,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方,要加强领导,严把审核关、通过关,在审核中对参与审核各方包括企业、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专家等都要提出明确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国标,明确涉及VOCs 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必须结合新国标进行。实际上新国标的实施同清洁生产审核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组织方强化了新国标的落实,就是提高了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

4 结语

在新国标实施的背景下,涉VOCs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该对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结合新国标要求,赋予审核新内容,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具体程序、重点、目标,真抓动员培训、宣教工作,在评估中找准企业涉VOCs 排放尤其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突出问题,并在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中体现,严格核查企业是否存在VOCs 无组织排放问题,在评估中体现新国标的落实,在审核中为当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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