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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探析

2021-01-08赵敬如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白洋淀水体补偿

赵敬如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1 引言

白洋淀湿地是我国北方典型的湿地之一,坐落于河北省中部,区域面积约为3 600 km2,有“华北之肾”的称号。白洋淀湿地属于我国北方的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具有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典型特征,由绿色植物、动物、细菌真菌以及其他非生物环境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在区域内对涵养水源与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降解污染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白洋淀具有典型的湖泊湿地的生态结构特征,最近几十年,区域内水体面积减少,湖泊湿地有向沼泽湿地方向演变的趋势。

2 白洋淀湿地的价值分析

2.1 白洋淀湿地的生态价值

2.1.1 调蓄水量和调节气候

白洋淀湿地是湖泊湿地,本身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典型的湖泊特征,中间地势稍低,且积水层厚,对于流域内自然降水的收集和调蓄具有重要作用。在雨季雨水充足之际,上游河流流量分至白洋淀湿地,可减少造成洪涝灾害的隐患;旱季白洋淀湿地储存的水源又可通过地下水的渗透、自然蒸发等方式缓慢地将雨季储存的水源慢慢补给区域内的水分流通,这个过程即调蓄洪水、涵养水源。白洋淀湿地既可以调节和维持区域内水量的流动平衡,同时可以减少水灾和旱灾的发生。另外,在这个过程中,湿地生态系统中水分的蒸腾流动对区域内小气候具有明显的改善和调节作用[1]。

2.1.2 维护生物多样性

我国约有一半的国家一级鸟类生活在湿地里,白洋淀湿地具有丰富的湿地动物生存群落,其中包括多种具有高级保护价值和濒危物种,国家大力开展对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的整治修复工作,一个重要的原因便在于维护这些濒危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独特生境,为其提供生存空间[2]。

2.1.3 降解污染物

湿地之所以被称为“地球之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自身具有的净化功能。长久以来,白洋淀湿地区域内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不可忽视,尤其是白洋淀景区周边游客活动、商业活动、农业生产等产生的污染物大多通过水的流通进入白洋淀湿地内。白洋淀湿地利用自身储存的大量遗传物质,进行物理反应、化学反应等,可以降解进入湿地的污染物。

2.2 白洋淀湿地的经济价值

2.2.1 生产价值

湿地具有生产功能,能够产出除生态效益之外可供人类进行市场交易的动植物产品。白洋淀湿地中芦苇的分布占据大比例面积,因而白洋淀湿地生产最多的植物产品便是芦苇,苇农们在秋季将芦苇采割便可投入市场进行交易。湿地周边接近陆地耕地的地方可以种植水稻等,水量耗尽的区域也可开展农业生产,获得经济价值。

2.2.2 景观与旅游价值

由于湿地一般都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景色秀丽,常被誉为疗养与休闲胜地。不仅带来经济收益,而且也能产生诸如美化城市环境、调节气候等重要的社会价值。白洋淀的景观与旅游价值更为明显,目前景区级别属于5A 级,还具有芦苇丛、农家乐、捕捞鱼虾、抗日历史等吸引游人的独特魅力,当前白洋淀景区的运营模式便属于典型的生态旅游。

3 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

3.1 湿地水体来源仍需保证

在湿地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环境因子便是水体,这也是多数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保证水源方面的原因。白洋淀湿地仅依靠自然降雨很难维持现状,近年来依靠“引黄济淀”“引岳济淀”等紧急调水工程维持湿地面积和基本功能。目前,白洋淀湿地水体的生态修复可以依靠的除自然降水和调水工程之外,尚未探索出更好的方式。

3.2 淀区水污染治理形势严峻

除入淀水量不足外,水体污染也是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过程中难以攻克的一大壁垒[3]。净化水质措施一般会使用相应化学物质进行中和等方式,无法保证新加入湿地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不会带来其他损害。白洋淀湿地水体污染的治理,仅仅依靠湿地的自身净化作用很难达到目标,地方政府应将白洋淀湿地水体污染治理工作作为生态修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白洋淀湿地景区内游客和商家的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可采取谈话、当场罚款等措施减少新的污染来源。

3.3 退耕还湿制度仍待完善

当前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过程中,为了恢复湿地面积,退耕还湿是采用最为广泛的制度。我国已于2014 年率先在黑龙江等4 个省区开展退耕还湿试点[4]。白洋淀湿地的生态修复工作中,退耕还湿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以恢复退化的湿地、弥补消失湿地的面积。操作过程中仍需要考虑相关问题:(1)可还湿耕地的要求。耕地在漫长的使用过程中,必然积累大量的污染物质,可以将此联系到农村面源污染问题,耕地中储藏着大量的农药、化肥元素,而且还同地下水流通等累积附近村庄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这样的耕地即使退耕还湿成功,也不具备完善的生态价值。(2)生态补偿问题。涉及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因退耕而需要转业或迁徙的周边居民的补偿,要考虑资金的来源、补偿对象的识别、补偿标准的制定等问题。

3.4 湿地生态修复仍欠缺法律基础

(1)法律现状。目前,关于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他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主要出现在其他法律规范文本之中,或者是各地方自己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白洋淀地区目前针对湿地的生态修复尚停留在规划层面,没有可以依托的省级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规范。虽然有不少规划目标,但实施效果无从保证,恢复成果验收工作和责任承担均没有具体规定实施细则。湿地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尚未实现,生态修复工作面临实施困境。(2)规范缺乏湿地的功能与价值定位。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湿地生态修复的规定,未能充分体现湿地的功能与价值定位。湿地所具有的价值与功能是进行湿地保护并维持湿地功能的重要前提,尤其是缺乏湿地的生态功能与价值定位往往会造成“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情况。除《自然保护区条例》将湿地的功能与价值定位予以保护外,其他各资源的规制均采取单项立法方式,没有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出发依照湿地的功能与价值定位考虑湿地的保护与管理。

4 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现实困境的解决路径

4.1 以政策保证最低生态水位

4.1.1 保障淀区生态水位

白洋淀湿地面临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应当作为生态修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考量。流域内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紧急调水工程等均需要当地政府部门严格把关、尽力促成。尤其是在自然降水量减少的年份,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调水工程的顺利实施是白洋淀湿地补充水源的重要途径。

4.1.2 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红线

白洋淀湿地作为华北平原典型湿地,应由当地政府有关环保部门划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生态红线,包括保有湿地面积的底线、湿地保有水位的底线、湿地内水体质量的红线等。湿地红线制度是湿地利用的底线,能够有效地限制湿地的开发和利用活动。通过对应保有的湿地总面积划定,防止过度占用湿地,超过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导致湿地生态功能的退化。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注意不能忽视湿地生态系统本身的生态功能,应确保达到面积底线的湿地具有完善的生态系统功能。

4.2 强化治理淀区水污染问题

4.2.1 采用可靠技术避免二次污染

要制定完善的技术规则,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出发,而非仅仅针对一个环境因子进行修复。应尽量采用物理方式和使用该生态环境中原有的物质因素,尽量避免引入新的物种或化学物质,防止造成二次破坏。采取的湿地修复和保护工程也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

4.2.2 多方面控制和治理水污染

白洋淀湿地的水质污染状况存在多方面原因,要提高淀区水体质量,首先需要对游客活动和旅游商业活动进行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严格遵守各区域划分;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的游船;游船及游览通道张贴环保海报、放置清洁设施,减少游客活动产生的垃圾。其次需要限制周围农村面源污染对淀区水质的影响。鼓励周围居民安装生活污水简易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在农业耕种中的使用量等。

4.3 完善退耕还湿制度

面对退耕还湿制度实施中最重要的生态补偿问题,首先,应当确保充足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作为经济支撑。除了政府转移支付赔偿之外,造成湿地退化的责任主体均应对补偿基金作出贡献,包括合法建设项目的主体也应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其次,建议采取民法上的“填补规则”对作出退耕决策的居民进行补偿,如经济补偿或者工作机会补偿等,以保障退耕还湿工作的有序进行,还可以提高淀区周围居民退耕还湿的积极性。再次,对于还湿耕地的质量应当进行严格的把控,对有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土壤应当尽量恢复土壤质量后再进行补水工作。

4.4 健全湿地生态修复的法律基础

当前,白洋淀湿地已被列为自然保护区,可以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保护与管理。白洋淀湿地应严格依照保护区相关规定,限制和规制区域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占用湿地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依法划入自然保护区中的湿地,应严格禁止对其开发利用,尽力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对于国家推行的“一区一法”政策,当地政府在参考《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针对白洋淀湿地自身的特点,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以更好地指导白洋淀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工作。

5 结语

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分析白洋淀湿地,提出应该以恢复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为目标,做好补水、水污染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针对避免修复工程造成的二次污染、做好退耕还湿生态补偿工作、打好白洋淀湿地修复工作法律政策基础等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保障白洋淀湿地的生态修复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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