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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商品交换理论的劳动正义意蕴研究

2021-01-08贺汉魂何云峰

关键词:恩格斯正义劳动者

贺汉魂,何云峰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中,交换关系理论占据极重要的地位。“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92页。交换关系之所以重要,一方面因为它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及基本出发点,“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页。“从实在和具体开始,……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还因为交换是人类再生产的基本环节,“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24、23页。因而交换实际上是人们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彰显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此外,还因为交换关系与正义密切关联。人们用于交换的对象主要是劳动产品,马克思称其为商品,马克思经济学所谓的交换主要指商品交换。正义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根本原则,自然也是判断商品交换合理性的基本准则。马克思商品交换理论内涵丰富的劳动正义意蕴,甚至可以认为马克思商品交换正义论的实质就是劳动正义。

一、马克思强调劳动正义是商品自由平等交换的根本基础

交换指人们在同意的基础上的互通有无,是“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07页。这个“同意”不能是被迫的,是“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人们之所以要交换商品,是因为劳动分工导致“你有我无”,交换是实现“你有我也有”的重要方式:通过交换,卖者出让了自己相对“富余”的财富,买者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

从形式看,货币产生后的交换,分为直接的物物交换和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实际上货币也是物,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物,所以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依然可算是物与物的交换。马克思指出,商品作为物,并无自己的意志,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交换者的意志表达,交换者的意志自由则是保障商品交换顺利进行的根本前提,进行商品交换同时表征着交换者是自由的人,不自由的交换即为强迫的交换,强迫的交换必定无法长久进行。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平等则是商品交换的重要条件。交换的前提是交换者在形式上是平等的经济主体,“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5页。由于商品是劳动产品,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交换自由和平等实质是自由平等地交换劳动,而自由平等是正义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交换的自由和平等就是在强调劳动正义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基础。

交换自由应是正义的自由,缘于交换与正义在本义上的高度契合,马克思指出在交换中,“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8页。这意味背离正义精神的自由只视自己为目的而视他人仅为手段,若交换者均如此行事,自由的交换必然无法持续,交换者的个人利益最终将无法实现。

立足劳动正义,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所谓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换的虚伪性。一方面,马克思高度肯定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促进了自由价值实现、平等观念形成;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首先,在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中,“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的个人在他那非感性的观念和无生命的抽象中可以把自己夸耀为原子”,(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21页。人们“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4页。人们实际上无法实现真正人的自由;其次,交换平等实际上只是交换者在等价物面前的平等,“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6页。货币成为交换的基本媒介,意味着只有货币拥有者才有交换的自由,货币富有者才有广泛的自由,甚至可以购买一切的自由,“凡是我作为人所不能做到的,也就是我个人的一切本质力量所不能做到的,我凭借货币都能做到”,(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46页。“这样,社会权力就成为私人的私有权力”,(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56页。人们的交换关系因而更加不平等、不自由。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本质上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即资本)之间的交换,是违背劳动主体正义的交换,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交换的前提是不平等的,交换的结果也是不平等的,所以马克思强调资本主导下的自由平等交换只是表面现象,“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03页。

与马克思不同,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交换自由观缺失劳动正义意蕴。亚当·斯密可谓是代表。亚当·斯密强调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但人性中又有利他的一面,“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1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25、5页。只要保障自由交换(意即与劳动正义无关),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社会将自动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达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效果。马克思指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7页。商品交换者不会自觉地“为他人”提供有用的劳动产品,自由的交换未必增进共同利益,相反容易导致不正义的交换后果,亚当·斯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自由交换观不过是一种乌托邦。

在当代,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可谓是亚当·斯密的交换自由观的升级版。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基本内容有三:一是人们对无主物的获取或最初获取“合法”是正义的,这叫作获取正义原则;二是个人间通过合法、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实现转让,这叫转让正义原则;三是对现实中,如偷窃、欺诈等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这叫矫正正义原则。诺齐克认为社会合作实质就是市场交易,强调自由的交易才是真正公正的交易,社会力量的干预将迫使才智较高者退出社会合作,最终损害社会整体,特别是社会底层者的利益。诺齐克的转让正义与马克思的交换正义论在内涵上大体相当,但其实质不合劳动正义:其一,马克思指出交换实际起着调节交换者彼此间“余”“缺”的作用,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而且“富余”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因而交换只是人们获取财富而不是多数人们增加财富的途径,矫正正义应存在于分配领域而非交换领域,诺齐克恰是反对分配正义的。分配正义的基本实现就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符合的就是劳动正义。其二,诺齐克把矫正正义局限于偷窃、欺诈等非正义持有,忽视了即便是出于自愿的自由交换也应接受正义的矫正,进行这种矫正正义需要社会力量,主要是政府的积极作为,因为在交换双方是自愿交换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并不会真正关切交换是否合正义,如自愿受害、合伙为害社会,也就是说,自由的未必合理,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为正义之实对自由行干预之事,而不是为自由之名对正义行不义之举。其三,诺齐克的自由论掩盖着不正义的目的。马克思指出,“生产组织本身的规模及其计划性直接规定了可能采取的市场类型与交换方式”,(16)陈惠雄:《人本经济学原理》,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6页。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发展,市场经济的计划性必然不断增强,垄断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就是经济计划增强的表现,当代社会,“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可以而且都在致力于通过发展大数据、借力大数据发展经济和调控经济”。(17)朱建田、何艳霞:《大数据:重塑“新计划经济”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西部论坛》2020年第5期,第19页。马克思对此早有所论:“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一个委员会确定每个企业的产量,并最后分配接到的订货。在个别场合,甚至有时会成立国际卡特尔,例如英国和德国在铁的生产方面成立的卡特尔。”(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496页。诺齐克的转让正义论显然是在掩盖资本主义国家运用经济、非经济手段强力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以及维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正义地自由交换的事实。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在诱使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放弃经济计划,任由国际资本扩张,最终使这些国家在自由交换中丧失经济自主权。

二、马克思商品交换论内涵劳动正义的主客体规定

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素包括交换主体、客体与中介。“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9页。交换主体是彼此独立的个人。交换客体是不同质的财富,财富的主要形式是劳动产品,劳动产品用于交换便成为商品。交换过程就是劳动者借助中介进行交换,“交换行为本身即媒介作用,通过这种媒介作用,主体才表现为交换者,相等的人,而他们的客体则表现为等价物,相等的东西”。(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6页。交换中介主要是货币,货币本身也是商品,也可算是交换的客体,因此交换的根本维度最终可以归结为交换主体与客体两大维度。

商品交换主体应该是谁呢?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同时是劳动者耗费生命力的活动,财富自然应归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占有。劳动是劳动者意志的实现,劳动产品形成后,劳动者将其用于交换,这是劳动者依然是劳动产品主人的重要表现,也是劳动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掠夺他人的劳动产品进行交换是非正义的交换。劳动是社会性的集体活动,劳动者用于交换的商品往往是分配而来的。按劳动贡献分配是劳动正义的根本原则,劳动者把分配而来的产品进行交换是劳动者成为交换主体的重要表现形式。劳动包括物化劳动,物化劳动的重要形式是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在财富生成中的贡献依然应归于劳动者,劳动者由此分得财富用于交换,也是正义的。

劳动者应该成为交换主体不等于他们必须成为、必定成为交换者。劳动者本人直接交换劳动产品是商品经济早期的现象,商品交换有了一定发展后,生产者实际上大多是将产品委托他人代为交换,或只与专门从事交换活动的商人交换,代理人与商人未必就是生产财富的劳动者,因而交换者未必是生产财富的劳动者,“当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2页。马克思认为这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容易导致交换主体不正义的原因,但这并不意味交换者应是劳动者的主体正义不成立,因为商品是劳动产品,商人或交换的代理人实际上充当了交换的中介——不是衡量价值的中介而是完成交换的中介,因而此时的交换只要受委托者与劳动者的委托关系合理,代理人或商人促成了商品价值实现,仍然合乎正义。

马克思同时强调交换主体主导商品交换并不等于他们可以控制交换,因为交换者既无法控制能否交换,更无法控制交换实现的比例,“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9页。因而交换主体的交换自由是有限的自由。正是因为所有交换主体的自由都是有限的,多数交换主体才能实现有限的交换自由。一旦产生了能够控制全部交换,享有过度自由的个别交换主体,他们必定会妨碍多数人的交换自由。所以确保尽量多的自由的前提是确保尽量多的正义,这就进一步论证了本文上节的基本观点,即马克思交换理论内涵的自由是正义的自由,应节制资本无节制地扩张。

人们用于交换的对象并不限于财富,但财富应该是最根本的交换对象。马克思指出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使用价值,“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财富基本上要经过一定的劳动生产而成,即使现代人所谓的原生态产品也要经过劳动采撷和一定的加工,所以财富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劳动产品,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购买者真正关心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劳动是财富之父,马克思强调生产商品付出的劳动实际上是对他人有用的劳动,“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交换实质是劳动者之间的有用劳动互换,“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9、105、55-56页。

马克思关于交换的对象是财富而且主要是劳动产品这一事实性结论蕴含了一项伦理要求,那就是交换的对象应该是劳动产品。在马克思看来,非劳动产品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商品,付出劳动力成本生产出劳动产品者才应该占有劳动产品,从而成为商品出卖者。只有劳动产品才应该成为商品的论断蕴含了劳动正义客体维度的根本要求:其一,人生而固有或后来固有的东西,如人本身(器官)及人的情感不是劳动产品本就不应该交换,穷得只能卖身者岂是幸福的人?主动卖身求荣者岂是健全的人?此类买卖普遍存在的社会岂是正义的社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什么都可以买卖的现象深恶痛绝:“你必须把你自己的一切变成可以出卖的,就是说,变成有用的。”(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26页。其二,土地等自然资源不由任何人劳动生产而成,任何人均不是它们的所有者。但是,人总是与自然共生的生物存在体,这是具体的人无法选择的,与自然共生之人取得与其共生的自然资源既是人道,更合天理。人是以群体存在的社会人,进入近代社会,国家产生,成为国民才能成为该国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者。(25)贺汉魂:《按劳分配的正义追问——重读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第24-36页。所以,在人类还未进入“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这种占有权实际上就是所有权,从而也是正义的。(26)马克思这里所谓的“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应该是指共产主义社会,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是民族、国家消亡的社会,不存在土地归不同国家所有并由此产生矛盾的问题。

综上所论,马克思商品交换论内涵了劳动正义论的主客体规定:主体是劳动者,客体是劳动产品。但是,一些学者就此提出了异议。其一,劳动只是财富之父,劳动者完全占有劳动产品,成为交换者依然不完全合正义。诺齐克就质疑道:“为什么一个人的权利竟扩展到整个物品而不仅仅是他的劳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呢?”“这种个人劳动与劳动对象的混合是否有一个限度”?“假如我拥有一罐番茄汁,我把它倒入海里使它的分子(使其具有放射性以便于我检查)均匀地溶入海水,我是因此达到了对海洋的占有,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27)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80、179页。其二,劳动力不是劳动产品,在资本主义社会却成为商品,马克思对此是承认的,只是在承认它是商品的同时又对之进行了批判,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马克思到底是在批判劳动力成为商品,还是在批判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成为商品?若是批判劳动力成为商品岂不意味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应成为商品?其三,一些自然资源本身是重要的商品,如石油国出卖的商品就是石油,又如即便土地私有化是不正义的,但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实际上也在买卖土地。我们认为这些质疑均无法构成对马克思商品交换论内涵的劳动正义主客体规定的威胁。

首先,诺齐克所举的“番茄汁倒入海里”的案例并不恰当,因为这不是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的确只应占有劳动创造的物质增加值而不是整个劳动产品,但不能因此认为劳动者不应占有劳动产品,因为如果说劳动者占有劳动产品不是完全正义的话,那么非劳动者占有劳动产品则是完全的不正义。不允许存在任何占有劳动产品者,何谈交换正义,即诺齐克所谓的转让正义。实际上,解决这一问题最方便的办法就是由劳动者占有劳动产品,成为交换者,但劳动者不应占有围绕劳动产品形成的一切经济利益,更不能因此占有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利益,而应由国家根据劳动者使用土地及其他公共资源的情况抽取由劳动产品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于自然资源在产品形成中的贡献无法准确计算,劳动产品带来的利益又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因此多数情况下国家应一视同仁地要求所有劳动者按使用土地及其他公共资源的情况上交按同一比例的由劳动产品产生的利益。我们认为,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先得进行一些扣除,重要的正义依据便在于此。实际上,诺齐克也无法完全否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占有无主物的正义性,相反,他变相地认可在土地资源极其丰富的狩猎时代,洛克的观点是对的,“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有,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的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28)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4页。诺齐克此论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劳动正义论:在当代社会,劳动者化公地为私地,然后进行劳动是不正义的,最终无法增加社会公共利益。而将此论改为: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劳动产品划归私有,即实行按劳分配,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正合了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

其次,应认识到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必然不正义:其一,劳动力实现于劳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目的依然是为了进行劳动,这并不必然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其二,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商品价值包括劳动者养活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资料费用,劳动者用于教育、休闲、发展的生活资料费用。生活资料是劳动产品,所以劳动力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它也可以理解为就是劳动产品。至于劳动(劳务)成为商品的逻辑大体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服务就是在提供劳动这种使用价值,且并不必然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当然,应认识到劳动力买卖正义往往只是形式上的正义,因而依然可能损害出卖劳动力者的身心健康,但这不是交换本身的问题,以马克思的话来解释就是交换正义本身只是形式上的正义。对于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成为商品,马克思指出,这除了保障资产阶级可以自由地雇佣劳动力,对工人阶级的交换主体地位也是一种承认,只是这种交换以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为前提,“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05页。可见马克思批判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担心的是劳动者也因此成为商品。从逻辑上讲,这不等于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必定不道德,这里的关键是劳动力买卖应真正合乎自由、平等原则:一方面,所有主体应享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就要求机会平等;另一方面,所有劳动者应履行出卖劳动力的义务,也就说,要卖劳动力只能是大家均应出卖。实现这种自由的根本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这是保障无人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力成为商品才是合正义要求的交换,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再次,以石油国出卖的主要商品是石油,论证自然资源本身是重要商品者,显然没有认识到一切劳动产品都是对自然物质,包括对纯粹自然物与人化自然物改造的结果。石油成为商品不是因为它是原油而是因为它是劳动加工后的产品,即石油。产油国成为卖油国首先是因为原油储藏量丰富,但它们沉睡亿年,只有在人们通过劳动把它们变成石油时才能成为商品。无疑,产油国得天之厚,这不平等却合乎自然资源应归属于与其共生之人享有的正义原则的。至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买卖土地,实际上只是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当作商品不等于就是商品,更不等于应该是商品,人贩子把人当作商品买卖,难道人就应该因此成为商品?马克思明确指出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价值是劳动的付出,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只是因为可以买卖而有价格。土地买卖包括所有权买卖与使用权买卖。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国民,土地所有权不应买卖。至于土地使用权,马克思实际上认为是可以买卖的,因为通过这种买卖使得需要土地使用权者得以使用土地进行生产劳动。只是土地所有权应归属于共同体,私人不应占有,共同体出卖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利益也应该归共同体所有,因为大家都是所有者,同时应根据不同人们在改造土地方面的贡献进行分配,这才是符合正义要求的。

无疑,使用生产资料是进行生产劳动的前提,因此劳动者使用不应归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再进行交换肯定不正义。劳动者只应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然后进行交换。劳动产品若由劳动者联合生产而成,劳动者可以选择代理人作为实际的交换主体。交换的目的在于获取交换另一方的财富,无真实使用价值的产品,如伪劣产品,不应成为交换的对象,这样的生产者不应成为交换者。这些也是劳动正义题中应有之意。

三、马克思商品等价交换论内涵劳动正义的精神实质

交换是过程性的行为,正义交换的核心自然是交换过程合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过程正义“是具有均等、比例性质的交换行为”,表现为等价的交换,“人们以衡量交换等价性的根本尺度是货币,正义的交换在形式上表现为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实际是交换者达成同一的交换价格,“因为交换双方对交换的商品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时交换出于交换者的自愿地进行”。(30)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5页。在论及商品交换时马克思肯定过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进而提出交换者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在于实现商品的价值,“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价值实质是人类一般劳动,“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商品交换实质就是劳动交换,“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03、51、50页。交换应是以价值量为基础的等价交换。显然,对等价交换的实质,马克思与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有着重大区别:亚里士多德的“等价”指的是同价格,马克思的“等价”指的是等价值的同价格,前者看到的是现象,后者不仅认识到现象,还揭示了本质。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重要方面,“他从交换价值进入到抽象劳动,从抽象劳动进入到价值”,而“李嘉图只注意交换价值的量,而忽略了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质的单位,才能在量上进行比较”。(32)胡莹、刘静豌:《价值理论的发展: 从李嘉图到马克思》,《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4期,第9页。

价值量何以计算?马克思指出:劳动之所以成为价值的来源,劳动量之所以成为价值的尺度,并非源于个人本位的公平合理,而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所致,这种规律的重要内容便是价值量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马克思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为两种形态:第一种是从生产部门判断生产商品付出的或要付出的劳动时间,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强度、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时间;第二种是社会总需求决定的某类商品可以实现价值量的时间。

马克思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理论强调对价值大小的判断不应立足个体而应立足社会,首先是立足生产者的社会,然后是立足消费者的社会,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变化着”。(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92页。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时间是客观的,体现了价值的主体客观性;实现价值由社会需要决定,体现了价值的社会客观性。这样,交换的主体与客体在价值范畴中以个体与社会统一的方式实现了统一。劳动是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价值量即劳动量,以劳动量为基础的等价交换才是正义的交换,这样的交换才能使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得到对等的弥补。“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673页。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不正义的重要表现。可见,马克思的等价交换论的实际意图在于确保交换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即合乎劳动正义。

马克思这种劳动正义论可以从商品二因素作进一步的论证。首先,马克思明确提出,“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马克思才引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这样一些具有量化性质的客观尺度。其次,一方面,劳动是对劳动者的生命力消费,劳动者要求等价值地交换以补偿其生命力的付出具有充分的道义依据,“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另一方面,购买者(非剥削者)无法生产或生产的代价太大才会购买他人产品,购买他人产品实质是他人节约了自己的劳动付出,购买者应当补偿对方的劳动付出。“等价”实际上是双方达成共同意志,“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8、104、105页。交换者根本不需要详细了解对方付出的劳动量,而只需要清楚自己进行生产要花费的劳动量便可以进行交换,只要交换者都这么想这么做,便是以劳动量为基础进行的等价交换。

马克思还详论了等价交换的具体过程:“只是在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的时候,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反过来也一样。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8-199页。马克思此处讲的是服务而不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突出了交换的实质是劳动的交换,所以笔者把马克思的话理解为:“作为购买者的交换一方面要求实现节约其劳动付出的愿望,否则不愿意买,作为生产者的交换一方要求其劳动付出得到等量的补偿,否则不愿卖,双方实际依然围绕着‘劳动’付出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交换的一致意见、完成交换活动。”(37)贺汉魂:《马克思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的“异”“同”辨识》,《海派经济学》2018年第4期,第70页。也就是说,马克思所谓等价交换中的“价”指的是价值而不是价格,且这个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共同的社会价值。

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解答何以一些人类付出劳动少的产品反而价格高。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率是决定价值量的重要因素,自然资源则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劳动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有些产品生产者生产它们付出的劳动的确较少,但他们却节约了购买者较多的劳动,购买者是按自己生产此产品必然要付出的劳动量确定购买价格的。无疑,单从生产商品的付出劳动量看,这是不正义的。因此要实现正义就得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得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上的贡献不归任何人私有,交换只根据劳动付出来计算,也就是说,正义的商品交换是按劳动量进行的交换,这样的正义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从现实的商品经济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的确可以相对较多地实现交换的公平与劳动正义相契合,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等自然资源及人民共同生产而成的生产资料的贡献可以排除在交换价值的计量之外,可以较好地限制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劳动成果,从而保障了商品交换仅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为基础进行交换。

无疑,在国家依然存在并成为国土资源所有者,不同生产者占有不同劳动资料的情况下,商品交换很难做到按生产者付出的劳动量进行交换,再加上交换者实际上也不关心对方付出的劳动量,结果必然使得“交换价值好像是一种偶然的、纯粹相对的东西,也就是说,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valeur intrinsèque)似乎是一个形容语的矛盾”,(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9页。所以确保价值归劳动者占有,最好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取消商品交换。人们常从生产力发展决定经济形态演变来论证商品经济必然灭亡,本文的论证实际上说明了马克思的劳动正义论暗含了应取消商品经济的结论,这是马克思对商品等价交换深层矛盾的深刻认知,它启示我们,商品经济无法自动实现劳动正义,在资本必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维持劳动正义客观上要求政府出面节制资本无节制地扩张。

与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不同,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实际上是从消费者(消费者可能是劳动者但未必就是劳动者)的消费需求及由此产生的满足感论价值。西方经济学所谓的需求是有货币能力的需求,这意味着商品价值是有钱人决定的,是主观的,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价值被忽略了。当然,效用价值论也体现了客观社会关系,只是这种关系主要是交换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站在劳动者的立场,这种价值论是不讲道德的价值论,是否定劳动正义论的价值论,充分说明了这些学者“无私的研究让位于豢养的文丐的争斗,不偏不倚的科学探讨让位辩护士的坏心恶意”。(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7页。另一方面,效用的主观性决定了人们无法从经济学上比较与计算这种价值,因此这种价值论又是不科学的价值论。马克思指出:“这种交换不是物品作自然物互相保持的关系。它也不是物品作为自然物同人的需要的关系,因为不是物品的效用程度决定物品互相交换的量。”(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5页。这种批判非常精准。只有马克思提出的以劳动时间计量价值量才是可行的,因为时间是客观的、平等的。“要从制度上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合理的批判,必须确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论观点”。(41)莫小丽:《劳动价值论与剥削:马克思与科恩之间》,《海派经济学》2020年第4期,第87页。总之,马克思商品理论价值理论的正确性,重要方面就在于内涵其中的劳动正义精神:劳动者创造商品,劳动者交换所得应足以补偿其劳动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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