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策略

2021-01-07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规制监管法律

孙 群

互联网金融是自互联网产生以来,经济科技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互联网金融行业结合了互联网与金融的各自行业优点,同时也优化了金融行业的产品内容及相关的行业服务效率。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同样也具有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各自不足,市场是相对自由的,但是任何自由都不能是完全没有限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最佳方案。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指将法律融入原本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运用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与管理。将金融监管融合互联网管理模式,构建监督管理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将互联网金融打造为具有较高稳定性、安全性以及规避一定的隐匿性的金融平台。金融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融合互联网发展的更加便捷的金融交互软件,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甚至已经在无时无刻地将人们与互联网金融相连。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隐匿性都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巨大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而金融行业的资金迅速流动性,结合互联网的相关特性,就会产生更大的发展问题,所以构建安全、合理的监管法律体系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现状

首先,互联网金融发展快、风险高。互联网行业利用金融行业实现资金的交流与投资发展自身,金融行业使用互联网提高资金流动效率,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型金融模式,不仅可以拓展传统金融交易的可能边界线,同样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种类型的金融主体并且为更多的金融需求者服务,真正意义上实现普惠金融目标。”[1]传统的融资渠道往往比较单一而且信息毫不通畅,令融资、投资活动都较为缓慢,利用便捷的互联网技术,信息传递速度加快,资金交流、回转效率变高,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发展都得到了很大地提升,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样态。“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2]

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传统的监管控制体系中的管控方案与惩罚方法已经完全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的高度发展,需要对现有的传统经济监管法律体系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突破,否则互联网经济的震荡将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发展。建立可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对这个行业进行设计与引导,市场化的方式就是让市场进行自由地配置,但是这种配置方式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如果制度体系的设置足以使市场可以自由地进行发展创新行业行为,那么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其自由度将不再是一种敌对状态,而是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这样会减少更多的风险损失,增加行业经营活动的整体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首先,促进体系化形成。互联网是新时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法律往往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之前就已经构建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结合对法律体系的构建来说是一个新的问题,在此之前没有相对符合的法律规范对此进行规制,需要构建一个拥有可以监管控制以及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时代监管法律体系。

其次,保证财产安全。创新产业的不断发展致使金融行业更加复杂化、多样化以及隐匿化,传统的监管体系都是针对实体产业所建立的,现代科技产业的实体程度往往非常小,很多产品几乎都只存在于互联网线上发展,线下的实体产业规模急剧简化,所以很多经营行为都是无法被监控到的。这样的真空地带是具有高度风险性的,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递更加迅速并且悄无声息,违法吸纳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对于消费者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争议解决等内容描述简单、缺乏针对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对待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缺乏积极性,但在“掠夺”消费者个人信息、排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知情权、不当劝诱等方面表现积极。”[3]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意义

面对乘借互联网发展的金融行业,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稳定不仅具有保护行业内稳定发展的因素,也具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科学治理,必须立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效率’‘公平’和‘稳定’是衡量其成效的3个基本价值判断标准。而这3个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正是科学、合理以及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立法的3个基本价值面向。”[4]互联网金融行业治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该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具有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意义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构建的困境

(一)互联网金融高风险性与隐匿性

首先,互联网金融具有较高风险性。“将互联网技术拓展到金融行业,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市场”[5],因此法律体系的构建是行业内创新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必由之路。互联网金融因为其高风险性,容易为金融产业本身造成威胁与损失。互联网金融安全性较低,容易被互联网信息攻击、威胁,造成损失。金融行业面对互联网信息的区域化管理,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并且互联网在各个区域内对金融信息的传递,容易对金融信息以及金融行业本身,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互联网本身有一定的隐匿性,信息的快速传递性以及易受攻击性,因为这些特性一直被各种互联网关联产业所诟病。金融行业同样与互联网产生必要的关联,因此种必要的关联,金融行业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互联网的特征本来就具有隐匿性以及信息传递迅速性,违法行为依靠这种特性将会被更好地隐匿,违法经营者将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不仅会给社会公众的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失,也会使互联网金融行业遭遇不被信任的危机,进而给整个行业带来重创,甚至危及社会整体的稳定性。

(二)过度监管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

首先,过度监管降低效率。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将会解决行业发展带来的社会难题,同时也会针对整个社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与管理,引导互联网金融进入更加光明的经济发展浪潮之中。金融行业在互联网的帮助下,效率倍增,倘若使用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管,则会形成过度监管,抑制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发展。而互联网金融行业效率降低,则意味着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失去了高效与便利的作用,这将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同。

其次,过度监管破坏稳定性。互联网金融存在金融行业之中,任何不稳定的因素都会导致整个金融行业的溃败,金融行业的联系性是非常紧密的,部分危机便可以导致整个行业出现大的震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市场一样,需要保持长期稳定性,而过度监管无疑会破坏互联网金融长期以来所保持的平衡,这将使得原本互联网金融自身逐渐形成的模式和体系被打破,出现例如资源配置不稳定的风险。因此,法律监管的进入需要以一种温和的姿态,循序渐进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规制,以此避免过度监管的产生。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松散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暂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法律容易对新兴行业的规制产生滞后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规制办法,仍然还是囊括在各种对金融行业的规制,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的法律或者法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这些非互联网性质规制的法律,在于规制现实情况下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相关的法律权益。互联网金融显然与实体金融,具有不可忽视的区别。同时现有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更缺乏符合互联网特性的政策与解释。

其次,现有法律体系适用困难。现阶段的监管法律体系,不能达到完全规制互联网金融的状况。互联网相关金融行业,也会因法律监管漏洞,从而给涉及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而难以对其进行监管与规制。另外,长期以往互联网金融监管所形成的体系,不容易在一朝一夕之间改变,以往松散的管理结构不利于建立监管法律体系。但是,对于这种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法律监管的状况,可以根据互联网隐匿性、信息便捷获取性以及区域化管理不明显的特性,对与互联网关联的金融行业,设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监管条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督管理,在有序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市场也会根据市场价值浮动进行自由交易,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给予一定的指导,促进整体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一)加强行业监管与规制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力度。“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6]金融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也应随着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相应地变化。“当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而是在现有的金融法律基础上,根据业态模式分类,以《银行法》《证券法》及《保险法》等为基础,出台了若干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条例。”[7]

首先,全面布局监管法律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法律的监管不应有所缺失,应当全面布局。企业也应在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引导下严格地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在市场自由配置资源的同时不应放弃合理有效的管理与监督行为,这样才可以达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与规避风险之间的平衡。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可以促使整个互联网行业都进行安全性与稳定性极高的经营行为,可以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发展。

其次,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的重点行业间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更加严格的法律管控制度,严格限制针对此种经营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的诚信要求,加大对虚拟借贷平台等投放市场的管控,从源头进行严格审查与监督可以更好地防范企业资金抽逃、虚拟金融平台大量吸收资金等问题。“互联网金融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且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延伸,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8]在互联网中进行的金融股交易用户是完全无法进行核查与调研的,消费者就是此种金融发展的弱势群体。建立透明的企业核查制度与平台,更加权威性的调研评价体系是有利于减少此种企业发布虚假消息,进行虚假融资行为的。在普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间实行市场与管制相互平衡的体系制度,重点的互联网金融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与监管,能减少因为严格管控造成的行业发展限制,也不会因行业管控松散而造成互联网金融不稳定性与高风险性,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市场的协调发展。

(二)借鉴国外监管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进行了相关的投入与管制。在美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更加严格,英国更加注重市场的自我调节。

首先,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入要求较低,在准入市场门槛实施放松管制,在后期的监管加大力度可以有效地鼓励新型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甚至上市都没有绝对的对股权结构进行的限制,符合相对应的条件即可批准。但是美国本身就是一个金融业相对成熟的国家,在对金融业的管控上美国拥有相对严格的控制体系。从法律方面看,即使没有相对成熟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也会有各种单独的法案的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支付的资金交互的规则、交往贸易的公平规制等,在各个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环节都进行了法案的规制。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严格规制,美国选择了将天平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对实体经济影响的角度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由于全部或部分金融系统遭受损害而造成的金融服务的流动受到破坏,并对实体经济产生潜在的影响。”[9]国际组织的定义明显拥有社会利益倾向,实体经济是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否的基础之一,而社会稳定的维持必定需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在社会基础建设上,美国的个人诚信制度是非常完善的,信用记录与评级制度是公众以及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参考。“此外,美联储、联邦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都有相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接受者可以对任何损害他们利益的服务提出诉讼。对于电子财富管理平台,证券交易委员会负有监管责任,现有的有关证券机构为客户提供交易咨询、中介的各种法规都涵盖这一类互联网电子财富的管理,同时也受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的制约。”[10]

其次,对于更加自由的英国,互联网金融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成长。一般是由行业内的规则进行内部控制,并且对于互联网金融之中新型的发展方式,在行业内调整制度与完善规则更加地灵活。长期以行业准则发展的模式决定了英国进行互联网金融规制依然不能脱离行业规制,但法律规则并没有缺失,而是起到一种行业规则保障作用,与行业内治理方法相结合形成更加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新型法律体系。“以我国P2P行业为例,很容易就突破我国非法集资所规定的对个人30人限制以及对单位150人的限制,触碰法律底线。可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就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再分配,因此所涉及的人数将远超于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按照传统金融法律规定,将极大限制互联网金融在金融领域的作用。”[11]同样,在行业治理方式下行业内信用评级的健全是互联网金融自由发展的基础,完备的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促使经营行为以及资金交互行为更加安全。英美两国的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适用都可以很好地规制本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三)构建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监管法律体系

针对实际情况可以整理出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路。首先,法规的完善是第一要务。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规制互联网金融,在现代信息科技极速发展的状况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将无法预测,是极不稳定的。严格的法律可以有效规制当前毫无秩序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的乱象,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清理出较为稳定的平台。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亟须明确。“对于各类机构的混业业务,各监管部门没有动力去监管职责范围之外的业务,也缺乏明文授权要求监管部门将业务前后串联起来进行实质审查,进而采取措施去穿透审查业务实质,防范化解蕴藏其中的风险。”[12]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给予互联网金融一定的行为引导并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但是如果没有有力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正在进行的时刻给予监督与规制,还是会有损失与风险出现。虽然不可以完全避免风险,但是在经营行为中进行的相关监督可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防护,对于过高风险的经营行为予以较强的监管,有针对性地进行行业内的管控与监督,有效率地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行为。

其次,注重各经营环节的监督。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注意经营行为的各个环节,从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始可以分类别进行规制,对风险高发的经营行为严格设置法律管制准入门槛,对相对稳定安全性高的经营行为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的管制,有针对性、有效率地管制经营行为,平衡市场发展创新自由经营行为与风险管控、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靠快速发展的科技信息技术,需要与信息技术以及现代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新型的金融行业不断地通过信息技术提高经营、服务的效率,而新型互联网也依赖于资金高度集中以及流动性快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与金融行业因交互的人员众多所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以及风险性,并且互联网金融普遍进行产品化,已经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两者高度融合的新型行业同样也具有高度隐匿性以及高风险性的弊端,这对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公众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极易引发扰乱整个社会秩序的事件。并且新型行业的出现冲击了原有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法律无法进行规制的新课题,所以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刻不容缓并且对于新型行业的发展具有保障作用。学习和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法律规制体系,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与科技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的构建,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猜你喜欢

规制监管法律
数字监管 既能“看病”也能“开方”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讲堂之——管住自己的馋嘴巴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规制问题的思考
浅谈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让人死亡的法律
让法律做主
内容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