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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储说》中韩非“法术势”理论体系建构

2021-01-07

铜仁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术韩非韩非子

赵 珊

《内外储说》中韩非“法术势”理论体系建构

赵 珊

(上海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240)

“法术势”是韩非思想的核心。如何理解这一理论体系的内部关系成为研究韩非思想的关键。《韩非子·内外储说》作为重要文本,一方面为解读“法术势”三者的不同运用领域提供“君之内外”的建构视角;另一方面,对比“法术”的工具性地位,突出了“势”的根本性地位,构成具有创造性的“抱法御术以处势”的目的关系。由此,为韩非“法术势”理论体系的研究提供全新的哲学研究进路。

韩非; 法家; 《韩非子·内外储说》; 法术; 势

韩非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提纲挈领地将“法”“术”“势”这三个原本独立运用于法家思想的概念融合在一起,形成“法术势”这一独具法家代表性的思想体系,使法家得以在先秦诸子的话语体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为君王治国提供了一个可与儒家形成张力的重要面向。目前学界普遍达成一致的是,“法”“术”“势”三者共同构成韩非思想体系的核心,是韩非为法家提供的最具价值的理论建树。①在这一前提下,如何理解这三者间的关系,以及三者分别在“法术势”理论体系中占据何种地位、发挥何种作用,成为理解与重新认识韩非思想的关键。针对这一问题,学者们分别提出了“法治中心主义”“术治中心主义”与“势治中心主义”这三种不同侧重面向的理论②,在已有文献中,“法”和“术”高频被界定为“法术势”体系的核心,而“势”的中心地位,还未得到较为充分的论证。对此,本文试图为“法术势”体系的内部地位关系的建构提供新的补充论证。

《韩非子》一书集中体现了韩非关于“法术势”理论体系的建构,是后人了解韩非思想的必经之路。在现有哲学研究中,涉及对《韩非子》一书的法家思想进行较为细致的文本分析时,提名率较高的或是集中在《二柄》《守道》《难势》《定法》等这类明显面向“法术势”中的某一点进行重点论说的篇目,或是聚焦于《解老》《喻老》《五毒》《显学》等韩非针对先秦诸子思想进行解读批评的篇目。这些热点文本对于研究韩非思想来说固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但若想对《韩非子》这本包含五十五篇文章的巨著有更为全面深入地把握,显然不能将目光仅仅局限于这几篇。笔者认为,篇幅较长的《内外储说》系统地体现了韩非对于“法术势”理论体系的建构进路,在《韩非子》一书中占据着重要一隅;而已有文献多是从文体角度来突显《内外储说》独特的“连珠体”价值,鲜有以哲学视角对其进行系统的文本解读,可谓是韩非思想研究中的一颗沧海遗珠。因此,笔者选取了《内外储说》作为探究韩非思想中“法术势”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文本。

本文以《韩非子》一书中的《内外储说》六篇文章为研究文本,首先将韩非的“法术势”理论放入君之内外的视野划分中进行考察,分析“法”“术”“势”这三者在“君之内谋”与“君之外谋”这两个不同的语境下重心位置的转移,从而厘清韩非所构建的“法术势”理论体系,实际上内在蕴含着“君之内外”的视域分野。其次,在对《内外储说》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系统论述“法术势”这一理论体系,以及在实际运用中三者间的关系与占据的不同地位,区别于已有理论解读将“法术势”理论体系的内核进一步解读为“抱法御术以处势”,从中突出“势”的根本性地位。

一、君之内外

《内外储说》的六篇文章在《韩非子》一书中构成了区别于其他篇的、独立成章的独特体系,这首先表现在其文体上。梁启超在《要籍解题及其读法》中指出:“此六篇体裁颇奇:每篇首一段名为‘经’,标举所陈之义而证以实例,实例各以一句檃栝为目。其下则为传(但无传名),详述其所引实例之始末。”[1]《内外储说》中的每篇文章都由“经”和“说”两部分组成,先通过“经”凝练地提出纲领性的观点、摆明道理,再在“说”中提供大量的与这一论点相关的历史故事加以论证说明。

在思想内容上,《内外储说》对韩非的核心思想“法术势”均有较为充分的论述,系统地展现了这一思想体系的具体运作与内部关系。而《内外储说》这一题目,本身就为我们理解韩非思想提供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密匙;但这一细节之处在过往的研究中通常被学者所忽略,例如由宋洪兵、孙家洲编著的《韩非子解读》中论及此时言:“‘内外储’之内外、左右、上下等,只代表编排文章的次序,别无‘微言大义’的妙旨。”[2]对此,笔者认为“内外储”的篇名除标明文章次序外,确有内涵上的微言大义之妙。关于《内外储说》的题解,《韩非子》旧注云:“储,聚也。谓聚其所说,皆君之内谋,故曰《内储说》。”[3]227这一注解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的《索隐》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说明:“《内储》言明君执术以制臣下,制之在己,故曰‘内’也。《外储》言明君观听臣下之言行,以断其赏罚,赏罚在彼,故曰‘外’也。储蓄二事,所谓明君也。”[4]由此可知,韩非思想在《内外储说》中其实存在一个深层的“君之内外”的视角分野,“君之内谋”重“术”,通过藏匿于心的“术”来驾驭群臣,最终达到巩固君主内在的“势”的目的;而“君之外谋”重“法”,通过将公之于众的“赏罚”施加于臣下,从而维护国之上下的有序稳定。

(一)君之内谋:重“术”

《内储说上·七术》开篇首句便提纲挈领地指明“君之内谋”的纲领:“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3]227即君主深谙于心用来驾驭群臣的“术”有七种,而运用这七种“术”来考察防范威胁到君权的情况有六种,《内储说》上下两篇就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进一步聚焦来看,“君之内谋”的核心问题应为“术”。韩非在《内储说下·六微》中所提及的六种臣下危害君权的阴谋,根本目的是希望君主可以在识破“六微”的基础上运用“七术”;因此,可以说是关于“七术”具体运用情形的一个补充说明,论证始终没有脱离“术”这一中心议题。

关于“术”的内容,韩非在开篇精准地将其归纳为七种:“七术: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此七者,主之所用也。”(《内储说上·七术》)[3]227虽然在文本中韩非并没有明确将这“七术”进行分类,但是在后文“经”与“说”的论证部分中,尤其是每一个权术下面韩非所列举的大量用以证明的历史故事中,却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七种权术在内涵与使用上有着类的区分。笔者认为,众端参观、必罚明威、信赏尽能、一听责下,这四种是每一位明君治理国家时所应具备的基本权术,只要将其充分运用,必将可以得到积极的收效,因此,将其归入到“明察明威之术”之中;而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这三种权术,目的性很强地是为了维护君主的个人之“势”所设置,产生的效果完全由使用者所决定,这就对君主的个人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若是被昏君所利用,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由政治阴谋所导致的暴虐行为,产生和韩非所期相反的效果,因此,将其命名为“权谋之术”,指明其带有阴谋意味的双重性。

具体结合韩非在“说”中为每一条“术”所提供的大量例证来看,明察明威之术多作用于“立法”,而权谋之术则多用以“护势”。明察明威之术包含两类:一类是明察之术,即众端参观和一听责下,告诫君主要参验臣下的言行;另一类是明威之术,即必罚明威和信赏尽能,为君王提供用以赏罚的可行策略。在明察之术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君主用以“听言”的政治艺术。“众端参观”的“说”中,“侏儒之梦见灶”“齐人见河伯”“竖牛之饿叔孙”这三个故事说明了只听信宠爱之臣的后果,劝诫君主不可偏听一人;“江乙之说荆俗”“嗣公欲治不知”的故事说明广开言路的重要性;而“哀公之称‘莫众而迷’”“惠子之言‘亡其半’”“三人成虎”这三个故事则提出了众人口径统一的情况,这时君主就要考虑众人的言论已经被权臣掌控。在这种情况下,广开言路已经失效了,因为看似不同的路径最终都指向同一个人的意图,对此,“一听责下”的重要性得以显现。“一听则愚智不分,责下则人臣不参”[3]230(《内储说上·七术》),君主在平时要注重通过单独考核的方式来筛选培养可以信任的人才,这样可以有效过滤掉群臣中“滥竽充数”之人。待国家出现问题之时,这些人才便组成君主重要的智囊团。此时,君主在关键决策上应学会辨别听取他们之中有智慧的建议。在“明察”的前提下,君主要学会运用赏罚来“明威”。对于“明威之术”,韩非强调最为基本的一点是“赏罚之道不可示人”:“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3]246(《内储说上·七术》)。具体事件中的赏罚要如何执行,执行对象是谁,君主心中有数即可;在正式公布前不可将自己的喜恶外显,否则将使身边的小人有机可乘。金鹏程将其称之为“扑克脸哲学”是十分形象的表达[5],在韩非哲学中,藏匿个人情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君主的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关于“刑”,韩非提出:“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3]228(《内储说上•七术》)刑罚一定要严苛冷酷,君主是不需要“仁”这类属于“人臣之善”的圣人美德的。相反,要有“宜杀必杀”的审时度势的魄力才可为君主。而涉及到“赏”时,君主则应“待有功者”:“吾闻明主之爱 ,一嚬一笑,嚬有为嚬,而笑有为笑。今夫裤岂特嚬笑哉!裤之与嚬笑相去远矣,吾必待有功者,故藏之未有予也。”[3]249(《内储说上·七术》)君主在平时不可滥用“赏”的权力,奖赏的对象显露出“君之所爱”,必将成为众人学习效仿的楷模。因此,即使是一条旧裤子这样的小赏,也应奖励给有功之人,这样才能使“赏”的积极的鼓励作用发挥到极致。由此可见,明察明威之术相互配合,使“法”的地位得到巩固与落实。而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这三种权谋之术,则是君主用来暗自测验监探群臣中是否有危害“势”的情况出现,以将任何对“势”的威胁斩除在萌芽状态。在“抱法御术以处势”一章会结合“六微”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论述,在此先不赘述。

(二)君之外谋:重“法”

当君主将视域由君臣内部向外扩展到国之上下后,“法”的地位随之突显出来,成为君主应关注的重心。在《外储说》这四篇中,虽然也涉及到关于“术”与“势”的论述,但都较为零散;与之相比,韩非在这一部分中,对其法治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从中可以看到君主在以法治国时需要遵循的一些根本性原则,概括来说就是立法时应因事之理,执法时要严格依法赏罚,最终形成一套完备的“无情之法”。

“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3]360(《外储说右下》)可以看作是韩非为君主立法所设定的总纲,即君主应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制定法令;而在韩非的论述中,这一客观规律更多地指向人的本性。在《外储说左上》中,韩非指出:“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3]295在韩非看来,人的本性都是“为己”,自私自利,所以君主在立法时应合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利所禁,禁所利,虽神不行;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夫为门而不使入,委利而不使进,乱之所以产也。”[3]313(《外储说左下》)在赏罚适得其所的基础上,要着重针对人性“重利”的特点进行立法。首先,奖赏需要抓住人性的“利之所在”,这样可以激励人们产生无所畏惧的勇气:“妇人拾蚕,渔者握鳣,利之所在,则忘其所恶,皆为贲诸。”[3]249(《内储说上·七术》)同时,要兼顾推行“重刑信赏”:“赏誉薄而谩者下不用也,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3]230(《内储说上·七术》)一方面,通过厚重的奖赏诱使臣下为君主卖命,另一方面通过严苛的刑罚使臣下无法承受违法的后果,从而减少犯罪率。在严格遵循“因事之理”立法的前提下,具体到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只需要遵循“依法赏罚”的原则:“信赏必罚,其足以战。”[3]355(《外储说右上》)君臣共同确保将制定的法规落实在实处,“法”的成效就会得以彰显。

在《外储说》中,韩非多次提到“法”与“情”的不可兼容性,可以看出韩非理想中完美的“法”应是一套“无情之法”。《外储说右上》指出:“不辟亲贵,法行所爱”[3]355,说明“法”作为一套客观的规章制度,对于所有人都应是行之有效、一视同仁的,在“法”面前没有亲疏之别。在《外储说右下》中,韩非又进一步将这种“情”扩展为“公私”之分:“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爵禄生于功,诛罚生于罪,臣明于此,则尽死力而非忠君也。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3]358-359这里的“不仁”和“不忠”都是从私情层面提出的,即君主不应出于私自的仁心而体恤臣下,臣下也不应出于对于君主个人的私情而忠于君主。当涉及到管理国家的问题时,促使君臣实行某种赏罚的原因,只能出自于公正无私的“法”。因此,在这套“无情之法”的保障下,韩非得出关于君主职能的论断:“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3]360(《外储说右下》)明君对外只需牢牢守住“法”的原则与底线,依法责令臣下完成任务,就能建立自己的功业。

二、抱法御术以处势

在《内外储说》中,“利”是除了“法术势”之外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字。韩非认为君主之所以需要熟练运用“法术势”体系的根本原因在于君臣之间利害相反,“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3]259(《内储说下·六微》)因为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而君臣的地位决定二者的利益始终是相异的,这样的差异导致的局面如韩非所言:“人主者,利害之轺毂也,射者众,故人主共矣。”[3]335(《外储说右上》),作为利益中心的君主,必然会成为群臣共同对准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君主运用“法术势”进行理论武装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得以彰显。

韩非在《难势》中提到:“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3]428“抱法”“处势”“御术”是以往学界关于韩非理论最通用的提法,将“法术势”三者前分别加上一个动词,形成一种并列的关系,潜在地表明这三者在同一理论体系中处于平等的位置。而笔者用一个“以”字来连接三者,旨在打破这样一种平衡,使这三者间重新构成一种目的关系,从而突出“势”在这一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法术”之工具性地位

“法”和“术”在韩非思想中被放置于同等的地位。在《韩非子》一书中,“法”和“术”总是相伴出现的一对概念,对于两者的关系最为精准的阐释见于《定法》篇和《难三》篇:“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3]433(《定法》),“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3]415(《难三》)从这两段话中可以获得三个关键信息:第一,“法”和“术”的界定。“法”是由官府设置颁布关于赏罚的规范化明文条例,适用对象包括所有的臣下和百姓,全国上下每个人都应对其烂熟于心、严格遵守。“术”则是单独在君主心中运作,用以督查驾驭臣下,适用对象的范围限定于群臣;第二,“法”和“术”的关联性。两者同为君王执政的重要法宝,共同占据“非法则术”的等同地位,缺一不可;第三,“法”和“术”的内外之别。“法”是清楚明晰地彰显于外的,公开性是其成立的必然条件。而“术”则不可显露只能内藏于君主心中,隐蔽性越高其取得的收效越大。由此可见,作为君主治国的必要工具,“法”和“术”一隐一现,形成内外配合的强力效果。

“法”和“术”作为“帝王之具”,在实际运用时有着明确的分工,即以法治国与以术驭臣。“法”需要在全国上下贯彻落实,而“术”则是针对臣下精准实施即可。对此,韩非在《外储说右下》中提出了“治吏不治民”的言论:“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3]360韩非在论证中将官吏与民众的关系比作“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在君主的治国体系中“治吏”的重要性。熊十力先生曾将这种“治吏”思想进一步解读为:“详韩子所言,盖谓圣人守法而选用大臣,大臣则奉法而督责群吏,使各率其民而举其职,则治本立。故曰明主治吏不治民者,非不治民也,治亲民之吏而民己治也,是摇木拊本、张网引纲之说也。”[6]君主通过用“术”治吏,使得群臣皆依法行事,将治国的“法”严格落实到百姓之中,从而也就达到了“治民”的效果。而用“术”治吏的最终目的是“护势”,这一点在《内储说下·六微》中得到了论证:“六微:一曰权借在下,二曰利异外借,三曰托于似类,四曰利害有反,五曰参疑内争,六曰敌国废置。此六者,主之所察也。”[3]258这六种隐蔽情况,是君主需要使用“七术”的对象,尤其是在上文中提到的三种“权谋之术”,在此时应占据君主用“术”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而通过韩非对这六种情况的描述,以及在“说”部分所给出的相应支撑的历史故事,可以发现不论是臣下谋私来欺骗君主,还是臣子与敌国勾结来制衡本国君主,“六微”的共同的根本性特点都是危害到了君权,也就是君主的“势”受到了威胁。因此,韩非用了大量篇幅来指明这六种情况,并劝诫君主善用“七术”的本意也是直指“势”这一根本。综上,可以得出“法术势”体系中蕴含的逻辑上的内在递进关系,即在举国上下实行“法”的前提下,君主要善于用“术”治吏,防止“六微”情况的威胁,以达到护“势”的目的。

(二)“势”之根本性地位

《说文》云:“势,盛力,权也。”“势”这一字的本义即指向一种强大的力量。《韩非子》一书中虽然并未对“势”给出如“法”“术”同样明确集中的界定,但综合来看散落在各篇有关“势”的论述,不难得出韩非所谓“势”的内涵。“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3]470(《八经》)指明“势”是一种客观凌驾于众人之上的位势;“夫马之所以能任重引车致远道者,以筋力也。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3]514(《人主》)指明“势”是君主得以制服天下的根基;“势之为道也无不禁。”[3]427(《难势》)则指出“势”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强制力,对所有事物都会形成一种天然的约束。对于这样一种至高无上的统治权,韩非在《内储说下·六微》中又进一步限定了其使用者的唯一性:“势重者,人主之渊也;臣者,势重之鱼也。鱼失于渊而不可复得也,人主失其势重于臣而不可复收也”[3]262。“势”只能被君王掌握,群臣如鱼般依附于君主的“势”这一深渊而存活,且君主失势后便不可复得。综上,可以得到《韩非子》中“势”的核心内涵,即指只能被君主所有,用以统治众人,具有普遍强制性的至高统治权。与“法”“术”偏向工具性的概念界定相比,“势”的内涵直接指向了君主存在的根本——统治权本身,足以可见“势”在韩非思想中有别于“法术”的独特地位。

在继续加强对“势”的核心内涵论证的基础上,《内外储说》中韩非着重突出了不可“共势”这一特性。先于《内储说下·六微》指出:“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3]258,又于《外储说右下》进一步集中说明:“赏罚共则禁令不行。”[3]358“以田连、成窍之巧,共琴而不能成曲,人主又安能与其臣共势以成功乎?”[3]362“人主无所觉悟,方吾知之,故恐同衣于族,而况借于权乎!”[3]359从中可以看到,韩非对于“势”的使用者有着严格的限定,君王的权势不仅不能借人,即使是暂时的共享也不可以。当“势”不被君王所独有时,奸乱就会丛生,故韩非进一步指出:“势不足以化则除之。……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说《春秋》也:‘善持势者,蚤绝其奸萌。’”[3]334(《外储说右上》)即只要是不被权势所驯化的臣下,就要干净利落地除掉他,将其斩除在萌芽状态。“除之”二字简明地表达了韩非认为君主在用势时应是冷酷无情的,权势这一根本不可被侵犯,韩非在此告诫君主要防微杜渐。从这一角度也不难发现,涉及“势”的问题在韩非思想中都属于原则性问题,君主在处理威胁到“势”的问题上不得有丝毫差错与犹豫,否则就会走向身死国亡的境地。

关于“势”的根本性地位,韩非用“车马”的比喻对此进行了形象的阐明。在《外储说右上》中韩非论及:“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夫不处势以禁诛擅爱之臣,而必德厚以与下齐行以争民,是皆不乘君之车,不因马之利,释车而下走者也。”[3]339韩非将“势”比作让国家这辆车跑起来的马,指出君主不懂得利用权势制服群臣,而妄想通过恩德以代之的行为,就如同弃马而走般白费气力,从而说明明君应为“用势之主”。在《外储说右下》中,韩非又进一步将“术”引入到这套“车马”之喻中:“故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3]372韩非将“国”比作“君之车”,“势”比作“君之马”,而“术”则是驾驭马的工具;虽然这句话在原文中的本义是论证“术”在治国中的重要性,但是从中我们也可以侧面看出“势”与“术”地位的孰轻孰重。不使用“术”,只会导致国君既劳心费力,国家也可能治理不好的动乱局面;而若失去了势,君主的车也就没有了马,连行驶的基本条件都不再具备了,也就无从谈及治理好坏的问题。因此,君主在运用“法术势”体系治国时,应以势为本。

三、结论

“法术势”体系作为韩非思想的核心,是我们深入理解韩非思想的重要根基,对其进行多角度的挖掘与论证是十分必要的哲学研究工作。在前人已有的丰富研究的基础上,如何避免陈词滥调的重复研究,而真正思考与回应“我们对于韩非子还能再说些什么”,这是推进“韩非学”研究进一步深入亟待面对的方向。[7]笔者正是出于对此的思考,而重新发掘提出《内外储说》为研究韩非“法术势”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文本与独特的进入路径,应重视此篇文本的哲学研究价值,对其价值的重新评估势必将为“韩非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在《内外储说》篇中,韩非将“法术势”理论体系放入“君之内外”的全新视域进行建构,在“君之内谋”中突出“术”的主体地位,在“君之外谋”中则侧重于发挥“法”的管理作用,这一划分为“法术势”理论体系所内含的韩非的“君本位”君权逻辑提供了又一强有力的支撑,为此篇文本最重要的创新之处。同时,韩非始终主张虽然在具体情形中,“法术势”三者各有侧重,但是在君主实际运用其治理国家时,“法术势”自成一体不可分割,如蒋重跃所提出的三者间互相补足从而形成一种循环互补的关系[8]。《内外储说》中就全方位彰显了“法术势”之间这样一种彼此连接作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并进一步为我们提供了三者间的内在递进的逻辑线索,即在韩非的理论体系中,君主应以法治国、以术驭臣、以势为本,运用“法术”这两个一明一暗的强力工具来无形中巩固和增强君权的根基“势”,最终达到“抱法御术以处势”的理想君权治国模式。

①“法术势并用说”由冯友兰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哲学史》中首次提出:“韩非以为势、术、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废”,此后,“法术势并用说”在“韩非学”研究界逐渐占据正统地位。

② 宋洪兵在《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第一章第三节“有关韩非子思想的学术争论”中,对学界关于“韩非子的思想中‘法’‘术’‘势’何者为中心”这一问题的代表观点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述评。其中,“法治中心主义”的代表主要是王邦雄,观点见《韩非子的哲学》;“术治中心主义”的代表主要是熊十力,观点见《韩非子评论》;“势治中心主义”的代表有高柏园,观点见《韩非哲学研究》。

[1] 梁启超.要籍解题及其读法[M].湖南:岳麓书社,2010:52.

[2] 宋洪兵,孙家洲.韩非子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36.

[3] 王先慎.韩非子集解·新编诸子集成[M].北京:中华书局,2016.

[4]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1:1904.

[5] 金鹏程(Paul R. Goldin),编.韩非哲学[M].冯艳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7.

[6] 熊十力.韩非子评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43.

[7] 宋洪兵.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27.

[8]蒋重跃.韩非子的政治思想[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72.

The Construction of Han Fei's Theoretical System of “Fa Shu Shi” in

Zhao Shan

( School of Humanities,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China )

“Fa Shu Shi” is the core of Han Fei’s thought, how to understand the internal relationship of this theoretical system becomes the key research Han Fei’s thought. As an important text,, on the one hand, provides a construction perspective of “inside and outside of the emperor” for interpreting the different application fields of “Fa Shu Shi”; On the other hand, compared with the instrumental status of “Fa” and “Shu”, it highlights the fundamental status of “Shi” and constitutes a creative purpose relationship of “combining ‘Fa’ and ‘Shu’ to consolidate ‘Shi’”. Therefore, it provides a new philosophical approach for the research of Han Fei’s theoretical system of “Fa Shu Shi”.

Han Fei, Legalists,, Fa and Shu, Shi

D929

A

1673-9639 (2021) 06-0067-07

2021-06-05

赵 珊(1998-),女,北京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责任编辑 薛 娇)(责任校对 张凤祥)(英文编辑 田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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