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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视角下的城市水污染治理

2021-01-06周海娣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水资源协同公众

周海娣

(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密集,排污量大,远远超过了城市水体可容纳排污物的环境容量。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基础环境设施的建设并未及时同步更新,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完善,导致城市水污染日益严重。城市水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投资方式,危害了居民的健康生活。城市水体黑臭、饮用水事件日益增多,城市水污染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在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还未实现协同治理,有待进一步实践探索与完善,以期为城市水污染治理提供建设性的经验。

一、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政府、企业和公民这些多元主体间相互协作、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社会热点问题,在探究问题的过程中使各利益主体都获得长远利益,实现各个治理主体应发挥自身责任的行为过程及行为方式。协同治理理论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内涵: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多元治理主体,不仅指的是政府,而且企业以及公民在内的主体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二是治理权威的多样性。目前,协同治理已经打破了以政府为核心的权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社会民主运动的兴起,同时,人民逐渐拥有了言论自由,社会力量的逐渐壮大,均不同程度地提升了企业和公众的权威,企业和公众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和体现多样性治理主体的权威。由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威单一化,政府公信力下降,权威滥用等等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利益诉求,更影响到了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合法性地位,政府机构不一定是协同治理权威性机构的唯一体现,再加上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和人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企业和公众越来越愿意在公共事物的管理过程中发表意见,因此,企业和公众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治理主体的权威性。三是系统的动态性。社会是一个正处于快速变化过程中的复杂系统,各种公共事物及社会热点问题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1]。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系统中应当发挥自身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以实现公共事务的治理。因此,各治理主体之间更应当加强协作和沟通,形成多元互动、多方协作的运作模式。

二、协同治理视角下城市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政府保护水资源的标语宣传随处可见,但却没有引起人们深层次的关注;企业随意排放工业废水,无人检举揭发,更加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居民人口众多,生活垃圾污染源也随处可见。由于水资源具有流动性,一旦受到污染,就会逐渐扩大污染范围,导致治理困难。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工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日益恶化,城市水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治理工作已成为城市发展首要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集中于政府、企业及公众这三个方面。

(一) 政府层面

立足于政府层面来看,城市水污染治理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不公正。城市水污染治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偏袒执法、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与企业相比,公民是城市水污染的受害者。一方面,公民在提请城市水污染的相关诉讼时,政府为保护经济发展,使公民难以收集到强有力的证据。排污企业往往是政府的纳税大户,当公众利益受到企业利益的侵犯时,相关问题在协商的过程中政府倾向于偏袒企业,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另一方面,在城市水污染的立案方面,法院立案的门槛过高,公众不得已放弃自己司法救济途径的合法权利。二是治理资金使用低效。在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治理资金使用低效的问题屡见不鲜。一方面,水污染治理资金效益低下。虽然政府部门资金划拨日益增多,但并非全部资金都可以及时到位,从而影响了城市水污染治理相关政策的效益未达到最优化。另一方面,城市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够符合规定。由于政府财政部门对于城市水污染治理资金的保障能力不足,导致水污染治理资金被挪用,被挪用的水污染治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污水处理的相关企业[2]。三是管理部门权责不明。目前,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时常出现政府职能交叉、领导间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是领导人员变动较大等问题。对于如何区分什么是领导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什么是现任领导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时如何把握责任的从轻从重情节,每一级的领导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间以及各级领导的相关责任。四是水环境信息透明度低。就我国目前来说,水环境透明度低。一般来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站公告中可以看到水环境信息的具体数值,但只是在省一级的政府网站中水环境信息比较透明,然而在地级政府的网络公告中关于各市的水环境信息仍旧少之又少。

(二)企业层面

立足于企业层面来看,城市水污染治理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排污和治污企业产权不明。一直以来,在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企业内通常难以明晰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责任边界,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在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中,经常会出现企业治理不达标的现象。此时,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双方各执一词。排污企业认为,本企业已经将水污染治理外包给治污企业,如果出现工业废水排放不达标的情况,应有治污企业承担责任。然而治污企业认为,排污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工业废水的处理,所以排污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相互推脱,导致出现了许多无法追责的城市水污染现象[3]。二是污水处理的设施和技术落后。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污水处理等方面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企业由于缺少相关经验,污水处理效率往往较低。调查显示,在污水处理方面的设施和技术不如人意,城市的污水处理效果较差,污水处理设施不发挥作用占很大一部分原因。目前,国内很多污水处理器材以及设备自动化处理能力较差,污水处理器材大多数都是小型企业生产的,在制造的过程中材料的质量以及大小尺寸都没有技术保障。因此,这些器材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无法展现最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三)社会层面

立足于社会层面来看,城市水污染治理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监督乏力。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监督乏力的现象。一方面,我国公众在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存在被动接受决策的现象,并且公众获取政府网站中水环境信息的能力有限,很难发现城市水污染治理中潜在的问题。公众在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时发现问题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并不能有效地改变决策者的决策。让公众觉得所谓公众参与只是一个形式,自己并没有太多的话语权。政府的公信力越来越低,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不相信政府在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决策。另一方面,公众对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影响力有限。对于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公众大多数都只能选择投诉,并未发现监督企业排放工业废水的有效措施。二是监督无效。近年来,公众在参与水污染治理过程中,面对政府与企业时,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等现状,导致公众对自身监督权力认知不足、界定不明确。近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文化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基础薄弱,总体水平依然不高。文化水平必定会影响到人们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很多群众对于民主监督知识了解不足或根本一点也不了解。由于公众文化素质不高,因此公众在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或者开展群众监督时缺乏必要知识而不会监督,最终导致监督无效。

三、协同治理视角下城市水污染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多元主体间合作意识淡薄

多元主体间合作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合作意识淡薄。一方面,单一的政府行政手段治理企业排污行为的效果差。政府限制企业排污仅仅采用行政手段,虽然可以取得一时成效,但因为行政手段对排污企业没有内在的推动作用,无法促进排污企业自身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排污企业只要有机会就仍会选择非法排污。另一方面,企业与政府协作的困难主要原因是政府单一的投资方式。政府投资和政府补贴是我国污水处理设施政策采取的主要措施。单一的投资渠道导致治污企业难以有效地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4]。二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合作意识淡薄。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由于受到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公众会习惯地将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责任推给政府,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问题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时,在一般情况下公众会求全责备于当地政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自身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忽视公众以及广大社会力量的作用,从而不能充分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城市水污染治理中去”。然而,政府并没有完全理解公众参与对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意义,在实施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大包大揽”的行为,甚至认为公众参与会对城市水污染治理的科学决策造成不利的影响,从而降低城市水污染治理效率。公众在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时,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行使管理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职权,政府负担太重,并且如果缺乏公众基础的支持,政府科学决策城市水污染治理难以真正实现[5]。三是企业与社会之间合作意识淡薄。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一方面,排污企业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只追逐自身利润最大化。排污企业的污水处理技术水平低以及设施器材配置差,并且没有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公众保护水资源和购买水环保产品意识薄弱,给排污企业提供了市场,造成了污染水资源的屡禁不止。由于企业与社会间没有形成良性的协作,阻碍了水污染治理的进程。

(二)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渠道不畅

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渠道不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参与污水治理的渠道受阻。一方面,公民参与决策的途径匮乏。在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公民有效参与决策的渠道少。一般来讲,公民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最直接的、参与最广泛的就是向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但这是事后参与,要等问题发生了才能参与。当前除了传统的信访、举报等手段,政府组织的一些涉及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听证会等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形式,没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公众参与决策的途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水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决策的途径匮乏。由于社会组织收入低,工作压力大等原因,难以吸收优秀的专业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只能从事城市水污染治理相关的初级工作,难以对政府政策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协同各方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城市水污染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各个治理主体都需要良好的协调与沟通。在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水污染的协同治理中,政府部门间的分权式组织结构以及企业和公众获得城市水污染信息的非制度化途径,使政府、企业和公众间的沟通不顺畅,各个治理主体间的信息壁垒愈发严重。协同治理的各个治理主体使用不兼容的且相互独立的信息沟通系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协同治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三是企业参与污水治理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当前由于我国相应的市场化、产业化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城市水污染治理领域的运营以及融资渠道不畅通,导致一方面企业参与污水治理的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能力不足。

(三)多元主体的职责定位不准确

多元主体的职责定位不准确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政府为确保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科学有效,井然有序,往往会对企业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但实践经验显示,政府的干预通常会失灵,难以把控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引导与把控的标准与临界点。在“理性人”假设的驱动下,政府会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权力服务于自身利益,这就导致了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失效。例如,政府官员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在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的过程中进行“寻租”,导致资金严重浪费。二是企业内部责任厘定不清。城市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所有企业都可以随意使用。由于企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将会导致城市内绝大多数企业均不加节制地开发利用城市水资源,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最终导致出现“公用地悲剧”的现象。企业是城市水污染的制造者。对一些大型工程和企业,与其巨大的收益相比,政府的监管措施对于企业排污没有相应的约束力。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违规节省污水处理的费用,为增加自身效益,却严重污染了城市水资源,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三是社会的自我功能认知不够。社会公众对自身参与重要性的认知不足。一方面,从公众参与意识来看,绝大部分公众缺少主动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意识,很少积极主动参与治理,使公众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成为空谈。而城市水污染治理宣传工作缺位,进一步导致公众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从公众参与能力来看,公众缺少必要的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能力,对城市水污染治理缺乏了解,导致出现企业污染城市水资源而公众没有能力参与治理的情况。城市水污染治理涉及到许多学科领域,需要公众在具有主动参与意识的同时,具有渊博的知识储备,普通公众难以具备这样的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能力。

(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监督机制执行力不足。对于城市水污染治理而言,如何约束保护主义,监督政府治理水污染是关键。另外,如果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缺乏公众的监督就容易会出现权力滥用的行为。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对城市水污染治理负责,但政府监督机制中却没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来确保政府对水污染管理政策的实施。例如,发生城市水资源严重污染的事件时,法律明确规定要向相关的政府部门汇报,但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什么程序和用多长时间来对城市水资源严重污染事件做出回应。由于社会监督机制执行力不足,导致城市水污染治理进度停滞不前。二是政府奖励问责机制落实不到位。首先,政府奖励机制落实不到位。由于政府考核的激励机制缺失,使政府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过于强调“责任”而少了“奖励”,因此对于政府管理者缺少激励的奖励和补偿,从而无法有效地鼓励积极治理城市水污染的政府管理者。其次,政府问责机制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政府责任追究意识淡薄。对于领导责任的追究会有较多的顾虑,担心责任追究会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发展,怕得罪人、伤面子不愿追究,不想追究。另一方面,政府面责任追究力度不足。处理方式大多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等为主,这些轻处分的威慑力较弱。奖励问责机制不到位导致无法有效地追究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的责任[6]。三是协同参与机制实践经验不足。城市水污染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管理,而是具有广泛企业与公众参与基础的社会性管理。但由于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在我国的实践经验不足,相关的理论研究较为空谈,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制度,不利于规范和引导公众有序地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大部分公民不了解自身在城市水污染治理中的权益,也不知道如何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为自身争取权益,给公众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造成了障碍。四是多元合作长效机制的缺失。长效机制契合协同治理理论,但在协同治理中城市水污染的长效机制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方面,政府管理机制长效性缺乏。政府在城市水污染治理中投资越来越多,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一旦管理松了,城市水污染的程度又会加重,愈发严重,为使城市水污染治理取得好的成效,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企业不配合长效机制建立。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从自身利益的出发,不会积极配合政府建立长效机制。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制定的惩罚机制力度不足。在城市水污染协同治理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处罚力度不足,许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宁愿选择污染水资源。企业污染水资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政府制定的处罚数额对于企业排污没有相应的约束力,政府制定的法律规章仍有待继续完善。二是企业清洁生产的立法较为软弱。目前,关于企业清洁生产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方面,缺乏强制性与可操作性。现行法律中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主要是一些分散的、理论上的条款,对于企业的约束力不足,因此即使已经具备清洁生产的企业也会消极对待。目前,我国的清洁产品并没有明确界定,相关立法也不完善。由于一些法律条款处于空白,导致企业钻空子继续生产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另一方面,缺乏鼓励性。为确保清洁生产,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但激励性的条款却没有具体的规定[7]。三是公众监督的法律机制有待完善。法律赋予公众监督权,但制定相应的公众法律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城市水污染的协同治理过程中,当出现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发生或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其职责时,公众有权监督和检举污染城市水资源的行为。但法院并不因此给予公众起诉资格,公众无法行使监督权来确保自己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城市水污染治理中多方协同治理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协同参与意识

加强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同参与意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同参与意识。政府完善自身治理职能,与企业不断协商达成共识,充分实现协同治理的价值,提升协同治理的绩效。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城市水污染治理政策,兼顾各方治理主体的自身利益,才能达成统一的政策目标,有效治理城市水污染治理。一方面,有效使用政府资金。确保资金有效合理配置,每一分钱都花在正确的地方。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详实政策,保证资金确实使用在城市水污染治理上。另一方面,采用多种手段治理城市水污染。对于企业除了单一的行政手段,还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激励政策来鼓励企业清洁生产,遏制企业乱排乱放工业污水的现象[8]。二是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同参与意识。协同治理对于提升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意识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公众应当提升自主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意识与能力。通过政府的宣传、教育,提高自身积极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意识。通过学习水污染治理的相关知识,加强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创造条件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通过问政方式,使公民相信自己的问题与建议是会被政府关注与重视,从而积极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同时,政府应当在提高城市水污染治理效率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公众的利益。三是加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协同参与意识。协同治理对于企业明确自身责任,加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企业不能仅仅关注盈利如何,还应当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在当今社会,若一个企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那么它会有良好企业形象,给企业自身带来无形的利益。公众在购买产品会青睐社会责任感强烈的企业。另一方面,企业应更新污水处理的设施器材,这样才能提升污水处理的技术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二)拓宽协同参与途径

拓宽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同参与途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市场机制。在市场化进程加快的发展趋势下,政府将会把更多的污水处理服务交由市场提供。当前,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推行“谁污染谁付费,产业化经营”的模式,采取BOT融资方式,有力带动城市水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二是社会多元渠道参与污水处理。拓宽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协同参与途径。一方面,增加公众参与治理城市水污染的决策的途径。社会组织要成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定期公开与政府的沟通内容,公开民意诉求及政府反馈,确保公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来激励企业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例如:鼓励企业绿色生产,提高企业水污染治理效率。三是加强沟通各方的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平台是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基本平台,构建一个现代化的信息平台协同治理的技术保障。一方面,完善电子政务。以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为理念,通过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实现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多元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水环境的信息,使企业与公众明确了解城市水环境的现状,更好地参与水环境的治理[9]。

(三)明确协同主体责任

明确协同主体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准确定位政府职能。政府要进行体制改革。一方面,政府管的过多、统的过死,导致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权责不分的状况屡见不鲜。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政府在城市水污染治理中的责任边界。城市水污染治理是政府服务于公众的表现,政府应当赋予公众足够的权力与方式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决策。另一方面,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协同责任,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明晰企业内部责任。明确企业权责问题,薛涛认为“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出现排放不达标现象,应首先追究排污企业的相关责任。而排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说明,来对治污企业进行违规行为的追责。拓宽水污染治理市场,推动水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积极配合政府水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使企业与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城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10]。三是认知社会自身功能。加强公众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效率提高。一方面,发动公众参与排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公众反应的水污染问题的具体情况,使水污染治理部门及时有效地了解和掌握排污的信息,便于政府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水污染治理中民众的议事权。通过公众对政府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办事程序提意见的方式,加强民众对政府的监督,防止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自身职责。

(四)完善协同参与机制

完善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同参与机制主要表现为:一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立专门的社会监管政府机制,使政府担负对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相应责任。例如:建立事前检测监督机制,确保政府在第一时间可以掌握了解水污染情况,以便于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政策。另一方面,建立污水监督处理机制,积极鼓励企业的污水排放量达到国家指定要求。通过完善健全这些机制,有效促进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协同治理系统的监督与运行,实现协同效应。二是落实政府奖励问责机制。健全城市水污染治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建立与完善政府激励机制与绩效评价机制,使政府各部门自觉履行协同责任。另一方面,完善政府问责机制。强化政府责任追究意识。利用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加强教育,引导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增强失职、失管必追责的意识。做到管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建立政府责任跟踪制度。对于任期内盲目决策造成城市水污染加重的行为,制定责任终身追责制度。对于终身责任追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并完善终身追责制度规定,使终身追责执行更加有力,威慑力不断加强。三是完善协同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制度建设。一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保障制度。确保公众在参与监督时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确保公众在监督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积极参与城市水污染治理。另一方面,建立民众参与水污染治理决策制度。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及时答复公众的建议与问题,确保民众参与的有效性。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城市水污染治理是一种动态的、长期而反复的过程,要根治城市水污染治理中遇到诸多薄弱环节及不足之处,必须高度重视城市水污染治理的长效管理。一方面,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突击性整治与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常态化的治理为主,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城市水污染治理零反弹的长效管理。另一方面,明确长效管理责任意识,树立企业强烈的责任意识,来潜移默化企业的参与行为。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提升,因此为保护城市水资源企业自觉地减少排放量,积极配合政府建立长效机制,有利于城市水污染协同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惩罚力度。一方面,加强行政处罚。对于违法污染城市水资源的企业,提高处罚数额外,还要多方面限制,例如:吊销排放许可证、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另一方面,单独设立水污染罪行。目前,对于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大多采取行政处罚方式。相对于水污染违法行为对水资源造成的长期影响和损失相比,只有加强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惩罚,才足够震慑违法企业。同时应赋予政府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水污染罪行的有效实施。二是加强清洁生产立法。法律应明确规定清洁生产是企业的义务。一方面,建立可操作的、专门的企业水法。明确规定企业清洁生产的相关法律条例,对衡量清洁生产的标准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绿色产品的有效生产与流通。另一方面,建立奖励性措施的相关法律条例的设立,引导企业清洁生产。在城市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制定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控制优良的企业优惠政策,重点排污企业安装自动连续检测设备,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执行。三是强化公民法律责任。一方面,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当公众的水资源利益受损时,可以赋予公众专门的起诉权,降低公众向有关部门起诉的门槛,保障公众的权利。另一方面,建立生活污水的相关立法。加强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在城市水污染治理中对于生活污水的立法空白进行补充,大量的生活污水造成城市水污染加重,因此应将有关的节水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具有强制力。

解决城市水污染治理问题,仅仅通过加强政府政策的执行力度,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强化公众保护水资源的意识还远远不够。要通过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间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使各治理主体间形成良性互动,探索出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新思路。城市水污染治理想要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各治理主体协作沟通,促进城市水污染治理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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