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大数据技术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局的研究
2021-01-03刘智昊
刘智昊
(桂林理工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一、研究的背景及现状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生力军,截至2020年年底已超过8000万户。小微企业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018年以来,面对经济形势持续下行的压力,特别是受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冲击,小微企业面临需求下降、成本上升的困境,在融资以及产业链上的脆弱性被进一步放大,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对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纾困政策,并要求各级商业银行充分运用普惠金融、产业链金融工具和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企业”一词共出现36次,其中“小微企业”一词出现了14次,并明确提出了“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1]的目标。《2020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42.7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3万亿元,较年初增速30.9%”[3],圆满完成了年度既定的目标任务。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企业一词出现了52次,其中“小微企业”一词出现了16次,并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使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2]。
融资难一直是影响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底,银行贷款占小微企业融资的比重已超过70%。从2011年开始进行监管考核以来,“小微贷款”已经走过了10年发展历程,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亟须找准“堵点”、直面“难点”、针对“痛点”,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长效机制。近年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局成为新的探索、实践方向,国家和各地区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支持。
二、分析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目前各个商业银行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充分利用自身的线上平台,推出了多种小微企业贷款产品。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尤其是平台间未能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面对数量较大、规模较小、地理位置较分散的小微企业,一方面,可供公共征信使用的信息资源总量不足,融资所需的关键支撑信息不足,风控模型所需的基础数据不足,金融机构识别客户难度较大,影响放贷的效率和成功率。另一方面,有效的数据稽核机制难以建立,容易出现信息失真或关键信息重复放大使用的情况,造成局部金融风险。例如,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通过企业纳税情况,开发出多款基于小微企业纳税数据的信用融资产品,但在实际操作者,部分小微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利用银行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的漏洞,利用纳税数据进行多头融资,无形中放大了杠杆倍数,造成融资过度,既浪费了银行资源,也系统性地增加了产生信贷资金风险的几率。
二是从小微企业的角度来看。大部分小微企业体量相对较小、资金相对较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对资金的需求虽然单次数量不大,但是次数较为频繁,相对来讲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办理成本。小微企业往往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再加上银行传统的信贷审批流程手续繁杂、周期较长,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同时,从产业链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内不同行业主体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企业间进行沟通的有效性、及时性不足,企业间平台信息共享不充分、企业间数据的关联性较弱,严重限制了企业间数据集成优势的发挥。加之小微企业在供应链、产业链中的劣势地位,直接进行账款结算难度较大,承兑汇票结算往往成为常态,而承兑汇票一般账期较长,若占比过大而又无法提供金融机构所要求的验证信息,将严重影响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资金链运转。
三是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企业相关数据的集中和信息共享,涉及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与小微企业、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数据相互共享。对于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国家已明确规定可以向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等对外提供服务。但对于需要授权的信息、涉及隐私的信息,目前尚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数据在收集、共享、开放等“要过来”“给出去”的过程中,存在着合规性、安全性等问题,亟需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推动解决。此外,即使在已经建成运行的信息共享平台上,也存在着使用范围有限、申请手续繁杂、数据种类不足、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加之大多数的数据仅对政府机构开放,难以为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普惠金融、创新推动供应链融资服务提供有力帮助。
四是从数据收集应用的角度来看。目前,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数据交互多集中在与信贷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财务数据范畴,由于相应的模式创新和平台支撑不到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经营业务开展中过程数据的收集、沉淀、分析、应用还不到位,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全面评价,进而影响到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评价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一方面,是由于小微企业的业务开展大多依靠第三方平台来完成,全流程的业务经营数据分布在不同的业务平台,关键的业务经营数据存储位置分散、数据量大、数据质量难以保证,且获取难度较大、获取成本较高,难以满足金融机构信贷和风控的要求。另一方面,第三方平台的数据收集和共享,涉及业务监管要求、数据隐私保护、各方权益分配等诸多因素,需要相关的体制机制支撑、需要相应的商业模式创新、需要多方的共同合作推进。
三、解决思路及对策建议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基础数据的不断积聚、数据治理的有效实施、数据质量的不断提升、分析结果的多方共享,逐步化解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于大数据的充分应用,通过数据建模和多维分析,实现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融资额度、风险防控的精准匹配,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局、助力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通过在实施过程中公共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不断优化和完善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过程预警机制,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统一的信用评价结果,为行政部门提供统一的分级分类治理依据。
1.强化数据的收集、集中和共享。一是在充分调研目前各应用平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及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研究、制定统一的数据模型架构标准,逐步规范各系统间的数据分类、定义、模型和取值,不断提升系统间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逐步打破系统间数据壁垒,为实现集中化的大数据管理创造基础条件。二是探索在基础较好的区域和行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试点并逐步推广应用,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平台的互联互通或逐步构建一个全国一体化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不同主体的信用相关信息的共享,实现对多个主体、多个源头数据的相互交换、互相验证,解决信用评价数据整体性不足的痛点。三是在数据收集、集中和共享的过程中,通过各主体间、各源头间数据的关联稽核,不断提升基础数据质量。同时,通过对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的逐步归集,实现数据的有效积累,为构建数据集市、开发数据模型、提供个性化的数据服务提供基础支撑。
2.探索建设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一是在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模式,从相关政策落实的层面、从数据沟通协调的层面、从建立良性循环机制的层面,稳步建设、运营企业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后期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数据的充分共享、创新应用,同时推动第三方社会机构借助平台的服务支撑能力提供个性化、创新性服务,实现与金融机构合作方式的市场化。二是大力推动政府层面的公用信息对小微企业的共享应用,并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共享的边界。基于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对小微企业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然后将评价结果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效率和融资的成功率。三是推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在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上实现创新应用的落实。探索针对抵押类产品、信用类产品、供应链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提前进行筛查、分析和预判,帮助银行进行价值判断和风险预警,并实现对相关信息的共享,将信用评价结果和相关应用情况纳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
3.加大供应链金融发展力度。一是鼓励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在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满足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前提下,逐步将链上数据进行开放,支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多元数据集合进行风险预警、过程监控和信用评估。目前,大部分国有银行在总行层面已经打通了多元数据的连接,依靠自己的业务场景开发信贷模型和信用产品。部分大型企业也在积极开发自己的金融产品,应当充分考虑将两者的信息进行充分、有效的融合,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基础支撑。二是推动重点领域内的优势平台企业、龙头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联合组建行业供应链大数据平台或区域性的供应链信用大数据平台,放大大数据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能力。同时,积极探索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在已有的大数据信用融资服务基础上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尝试将保险纳入合格担保品,推动保险公司提供信贷保险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予以分摊。
4.强化对小微企业经营及业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一是在充分收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供应链金融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小微企业业务实际,引入如电商平台订单信息、支付平台交易信息、物流平台配送信息等第三方平台数据,更好满足金融机构信贷和风控要求。二是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在充分运用小微企业经营及业务过程数据分析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小微企业的其他基础信息,创新、优化信贷模型和风控模型,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业务实际的信贷产品,更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三是在对小微企业经营及业务数据收集应用的过程中,将相关的过程数据、结果数据逐步集中至企业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丰富平台的数据种类、拓展平台的数据范围,在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全面性、准确性的同时,通过业务数据、金融数据、信用数据的融合应用,增强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能力,为小微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提供支撑。
5.推动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一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引导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把直接融资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利用国家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等改革机遇,提供多种支持举措,加快推动优质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市步伐。二是大力推动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实际的金融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符合行业实际、满足小微企业需求的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三是不断完善征信体系、落实支持政策,不断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着重解决好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大量科技型小微企业,虽然成长性好,但是轻资产的实际状况、处于国家政策扶持的边缘、前期投入较大等因素对银行的风控要求有一定差异,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对产业链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扶持,为培养更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创造条件。
6.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一是以企业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风险控制为基础,搭建监管科技平台,以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遵守契约精神为基础、以政府主管部门动态监管为保障、以行业协会监管为补充,构建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治理体系,最大限度防范和管控企业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发生金融风险。二是做好重点行业、关键环节的风险防范。逐步实现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的直连,构建包括在线监测、风险预警等在内的风控体系,推动政府、金融机构等主体建立专项的风险缓释基金、风险补偿金。对负债率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行业和区域,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积极稳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出现重大风险、系统性风险。三是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施策、遏制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持续关注和做好金融领域严重失信问题的整治,为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四是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承诺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承诺不提供虚假信息、“董监高”主动承诺不提供虚假数据,承诺承担违约造成的个人失信,从制度设计上规避道德风险。当发生偿债逾期时,将此信用记录计入企业信用评价与小微企业“董监高”个人信用信息,降低道德风险。五是在信用建设领域内逐步打造信用联合奖惩的闭环,即企业申请贷款后,如果在银行形成坏账,将这个信息反馈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的闭环当中,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