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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研究

2021-01-03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赵端阳邵玲

区域治理 2021年36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骑手工伤保险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赵端阳,邵玲

一、外卖骑手相关问题概述

(一)外卖骑手种类与特征

笔者通过查阅网络上相关资料得知,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外卖骑手类型主要有自营骑手、代理商名下骑手和众包骑手三种。第一种自营骑手,是指外卖平台与其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外卖骑手。第二种代理商名下骑手,是指外卖平台将配送业务通过签订合同外包给代理商公司,代理商公司进行人事招聘和外卖骑手人事管理。现实情况下一些比较规矩的代理商公司会与外卖骑手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大都名为“劳务雇佣合同书”或“劳务协议”之类,而大部分的外卖平台代理商并不会与外卖骑手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第三种众包骑手,是指外卖骑手个人在相应手机软件上完成用户注册,通过外卖平台审核后根据平台派单进行接单配送服务。

与传统用工形式相比,这三种类型的外卖骑手具有共性,那就是他们由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用工灵活性较强。而他们之间又有所区别。自营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三者之中最为明确。代理商名下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揭开一层面纱”来看其本质,这层面纱就是双方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不过笔者认为双方之间也成立劳动关系。众包骑手由于他们可能做骑手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可以同时服务于多家平台,在三者中其稳定性最弱,与外卖平台的人身、经济依附性也最弱。

(二)外卖骑手用工法律关系界定

越来越多的民事判决显示,人民法院在外卖骑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受外卖代理商公司的统一管理与调配,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办事,有统一的外卖骑手服装等一系列能够证明其具有人身依附性,便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因此笔者认为在像外卖骑手这样的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应结合实际用工的特点和本质判断其是否具有经济及人身从属性、是否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依附关系的标准,扩大劳动关系所囊括的范围。将外卖骑手等具有劳动者属性的群体,尽可能地归类为劳动关系,运用《劳动法》进行调整。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新型用工形式的发展需求,也能够实现对灵活劳动就业者的保护。然而对于众包类骑手,笔者还是赞同其与外卖平台之间是劳务关系,因为众包骑手的用工灵活性在三类骑手里是最强的,经济与人身从属性最弱,可以说是外卖骑手届里的“临时工”。

二、外卖骑手利用工伤保险救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程序复杂、成本高

笔者通过查找相关资料得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需要在银行开户,但很多外卖站点、外卖平台代理商都是个体经营,小本买卖,选用现金流水结转,很少会为了办理外卖骑手的工伤保险而特意去银行开户,并且在银行开户也需要相应的开销支出,很多外卖站点、外卖平台代理商不希望有这部分“额外的”支出,觉得没有必要。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流程复杂也体现在需要到指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和单据,比如营业执照、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工资收入月报表,等等,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外卖站点、外卖平台代理商很多都是“小本买卖”,不像有规模的企业有专业人员对接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他们对于办理工伤保险这一套流程并不熟悉,而且很多情况下都会对外卖骑手造成工伤的风险选择置之不理,尤其面对如此繁琐的程序,更是不会投入心力。

(二)外卖骑手收入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需要确定该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费用基数。这个缴费基数根据相关社会保险规定,应该是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有些外卖骑手,如笔者前文所述的自营骑手与代理商名下骑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但由于外卖骑手收入需要依靠当天的订单量、天气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区别于传统劳动者每个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外卖骑手的收入是十分不稳定的,可能遇到节假日或天气比较糟糕,外卖订单量增多,外卖骑手当天收入就高,反之则低。无法计算外卖骑手的参保基数,也为现实情况的操作带来一定难题,造成一定困境。

目前外卖行业对于外卖骑手的把控机制较为松散,很多人当外卖骑手是来兼职或打零工,用工时间都比较短暂。而且很多外卖站点也都是小本经营,外卖骑手辞职不做也不需要什么完善的退出机制,跟老板提前打声招呼就可以,因为外卖骑手的工作性质不需要培养专业人才,具有较强的替代性,走了一波又可以雇佣到另一波,因此外卖骑手的流动性也很大。这很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正在办理外卖骑手的工伤保险,还没等落实,外卖骑手就辞职不干了。因此,结合这样的用工特性,用人单位不愿意投入成本为没有长期用工保障的外卖骑手进行工伤参保。

(三)外卖骑手工伤认定难

我们常见外卖骑手骑着摩托车、电动车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其工作场所是非常不固定的,每次送单遇到的路况不同,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交通突发事件。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去调查取证,但调查取证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要素才能判断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可外卖骑手群体的这些关键性工伤认定条件又不固定。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外卖骑手群体的工伤认定过程难以进行。

(四)外卖骑手群体保险意识较弱

外卖骑手群体大多文化水平不高,职业技能水平较弱。出来打工挣钱追求的就是经济效益,因此很难有外卖骑手会为投保支出额外费用,他们对于预期风险的防范意识很低。目前市场低迷,就业困难,外卖骑手更容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舍弃对人身安全问题的顾虑。而且行驶在道路上发生车祸也是一个概率问题,并不是在送餐途中就一定会发生伤害,面对这样预期的、未来发生与否都不确定的风险,外卖骑手群体大多不愿意未雨绸缪。而且通过保险主张权利是需要一定时间成本的,远不如直接与用人单位私下协商解决,马上得到一笔医药费来得更简单直接。在这两种因素的考量下,外卖骑手自愿保险意愿不断减弱。

三、外卖骑手参保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结合了劳动法学、社会法学和经济学相关内容的产物。体现了社会统筹者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劳动最光荣”,劳动能够体现一个人的价值,能够建设好小家,千千万万的劳动者共同劳动建设起千千万万个小家,这些小家便构成了社会。但是在劳动过程中致伤、致残,甚至致死都是难以避免的,于是从公平与保障劳动者人权的角度出发,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为劳动者,劳动者的家属进行经济上的支撑,这是社会帮助劳动者走出暂时困境的方法。

而目前一些外卖平台给外卖骑手投保的商业保险却无法达到工伤保险的保障维度。一旦外卖骑手发生事故造成伤亡,这样的商业保险的理赔金额也是非常少的,大约在三万元左右,与工伤保险待遇形成了巨大的价差。一般而言,外卖骑手大多都是一些社会底层劳动力,赚的都是辛苦钱用来维持生活,一旦发生事故身体受损致残,对于维持家计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商业保险对其的补贴可能连医药费都不够,何谈保障其一段时间不能工作的生活呢。因此外卖骑手作为劳动者队伍中的一个群体,理应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为他们一旦发生意外而托底。

四、外卖骑手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建议

(一)推动建立外卖骑手工会组织

工会,又称工人联合会,是指基于劳动者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某一产业领域的社会团体。“众木成林”,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是微弱的,但集结了众多劳动者力量就是巨大的,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能够在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掌握话语权。笔者认为,既然外卖骑手行业是由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那么外卖骑手的工会也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不需要太过死板,不一定要有一个线下办公室,当然能有的话最好。外卖骑手可以自发组建微信群,票选工会的领导人员,并且在政府部门进行社会团体组织的备案,类似于居民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有一个集合的力量帮助外卖骑手群体维护自身权益。

(二)加强外卖骑手的交通安全教育

减少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的发生,就能从根本上减少外卖骑手致伤、致残、致死案件的增多。因此,外卖平台、外卖代理商公司平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不能少。目前对于外卖骑手的惩戒机制大多建立在外卖骑手超时配送,笔者建议可以将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作为一个绩效考核标准,少发生或不发生交通事故的外卖骑手有一定的奖金奖励,对于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骑手应该适时动用车管所的力量进行线下的教育学习。

(三)建立将外卖骑手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笔者建议,对于外卖骑手建立以工伤保险为基础,其他人身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工伤保险制度。越来越多的司法判决都认定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外卖代理商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把外卖骑手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也能很好地呼应这样的司法认定。但由于外卖骑手种类多样化,让其他人身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能够有效地填补工伤保险触及不到的领域,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针对外卖骑手群体创建新型保险种类,在现有针对外卖骑手商业保险的投保时长上进行适当的延长,对于长期从事与短期从事外卖服务行业的外卖骑手制定出不同的保险服务。

对于自营骑手来说,其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外卖平台作为企业应当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为外卖骑手缴纳工伤保险。劳动骑手入职后参考传统用工模式正常为外卖骑手缴纳工伤保险。对于外卖平台代理商名下骑手来说,由于代理商公司直接与外卖骑手对接,用人单位直接进行管理,因此代理商公司有义务为外卖骑手办理工伤保险,相应的社保部门也应该配合外卖骑手社保缴纳,简化流程。针对这两种外卖骑手进行工伤参保,可根据收入情况选择按月、按季度分时段缴纳,这种弹性时长的设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经济负担小,可以应对外卖骑手人员流动下的大难题,而且也能起到短时保障外卖骑手的作用。至于众包骑手,笔者认为其与外卖平台成立劳务关系,因此需要商业保险来对其进行保护。外卖平台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协商,人性化选择投保方案,这也是在为企业规避一些风险,有些成本是一定需要付出的。

五、结语

外卖骑手就是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类似于外卖骑手这种“网约工”灵活就业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他们整日穿梭在大街小巷,为“以食为天”的人们送去便利,当有灾情发生时,也总能看到外卖骑手奉献的身影。法律规定有其滞后性,面对新型的就业模式需要一定的缓冲时间。笔者认为,外卖骑手应当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单单体现在外卖骑手参与诉讼中,法院积极认定其符合工伤,我们应该为其制定相应工伤保险制度,而不是等事故发生后还需要他们费时费力地通过诉讼才能拿到工伤待遇,这是本文立足研究的出发点。由于外卖骑手的用工灵活性所在,笔者认为,围绕其制定的工伤保险的缴纳程序,缴纳时长也应该体现出“弹性化”设置。本文的想法还不成熟,一些观点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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