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探究
2021-01-02孙明华
孙明华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 白城 137000)
新时代背景下,在劳动仲裁工作开展期间,须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促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效率及质量得到全面提升。然而,从现状来看,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程序复杂程度较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工会组织的调解与维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出来等。为了解决相关问题,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本文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进行分析探究,具备显著的价值意义。
一、劳动人事争议及仲裁的概念
1.劳动人事争议概念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对象一般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主体。而从争议内容层面分析,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所生产的劳动义务、权益等方面。国内,以《劳动法》相关条文为参考凭据,表明:与劳动主体之间形成劳动人事关系非常有必要,但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情况来看,争议性问题较易发生。对此,需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决。在相关问题解决过程中,又涉及两大方面的内容,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概念
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即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施的最终裁决的一种行为。基于现状方面来看,我国没有通过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有效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通过直接方式对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的权力缺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知,基于劳动人事仲裁工作进行时,需将“一案一庭”作为基本的原则,当中包括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若干,进一步协同做好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因仲裁委员对相关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以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除此之外,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面来看,基本的流程为:提出申请、组织调解、达成协议。针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收受理调解申请以后,有必要做好双方组织层面的工作,然后执行相应的调解程序,在对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理由的陈述完全听取以后,耐心疏导,使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能够顺利达成。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分析
如前所述,对劳动人事争议及仲裁的概念均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来看,尚且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总结起来,有如下具体问题: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程序复杂性问题
基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期间,现状下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程序较为复杂的问题,且需花费比较长的时间,需要的成本费用比较高。在此情况下,会使劳动者的维护合法权益的隐性成本大大增加,使部分劳动者迫于经济、时间双重压力,从而放弃原本属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在维权过程中,未能依法维权,从而引发过激维权行为,使自身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调解与维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通常,在引发劳动争议以后,劳动者进行仲裁处理前期,需经历一个调解的过程,即通过企业内部商讨解决。然而,从现状来看,国内大部分企业所设置的调解员岗位缺失,虽部分企业设置了该岗位,在该岗位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出来,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工会组织的调解与维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出来,从而使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效率及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工作队伍素质水平有待提升
在劳动争议工作处理过程中,主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相对丰富,但和法院法官比较,理论知识水平、业务实践能力水平均有一定差距,且在仲裁工作中的适应性不高。由此可见,为了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效率及质量,提升工作队伍素质水平非常关键。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进程速度较慢
考虑到仲裁事业发展得到有效促进,我国在早些年实施了仲裁实体化建设政策方案,在机构规格、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层面,均制定了相关规范标准要求[4]。然而,基于各地区建设实际情况层面分析,建设标准落实不到位、建设失衡、覆盖率低等问题较为鲜明,显然这会制约仲裁事业发展,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进程速度较慢问题较为突出。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分析
如前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问题较多,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则有必要落实有效策略,并明确此项工作具体发展方向。总结起来,具体发展方向如下:
1.合理、科学地借鉴和利用国外先进经验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展过程中,需对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可充分重视国外先进经验,合理借鉴应用,以国外先进做法为参考,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且完善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在对独立的劳动法院进行设置的基础上,把第三方机构当作基本主导的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制度体系。比如,在诉讼主导过程中,有必要深入剖析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容。在此基础上,对于当事人,可通过企业内部协商解决争议,在协商过程中,第三方的公共机构、民间机构等,则需对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援助服务。倘若协商不成功,则需仲裁机构介入,做好仲裁、调解的申请工作,或者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于仲裁程序,不需要双方进行相关仲裁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的方式进行启动,以此提高争议仲裁工作的效率,并使争议当事人的选择权得到有效保障。
2.对仲裁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优化
考虑到劳动与人事纠纷的社会化调解得到有效满足,需对仲裁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进行优化改进,在对调解机制加以完善的基础上,使以劳动人事争议为基础的多渠道解决路径得到有效形成。对于协同工作机制来说,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降至最小化,并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获得最高力度的保护。以国内采取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节规定》做参考,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内部谈判的方式,使某些劳动人事纠纷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于该项制度条文来说,表明企业用人单位对企业员工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且企业员工的接纳度颇高,因此值得借鉴及应用。
3.对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进行完善构建
考虑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有必要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议的意见》作为依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重新审视案件审判范围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等问题,使裁审程序和裁审工作机制之间的关联衔接更加规范、科学。期间,对于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均需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合理安排,对劳动与人事关系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处理等。并且,需发挥领导的职能作用,优化整体规划方案,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构建的合作规程进行合理引导、强化,使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总结宝贵的实践经验,并为此项工作的推广、创新发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持。此外,进行联合会议系统的完善构建,加强在劳动与人事纠纷情况的研讨,然后针对仲裁与审判工作内容进行合理的协调。
进行信息共享系统的构建,强化对劳动与人事纠纷信息内容的处置,确保信息内容交流、统计数据间的交换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对健全的案件档案相互查阅制度进行构建。对于存在困难、复杂程度高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而言,则有必要利用相关仲裁指导制度,进一步针对相关复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展开深入分析、交流,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筛选、发布典型案例,使困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更加合理、客观、高效。
4.构建完善的联合培训体系
基于联合培训体系构建过程中,有必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关办案工作人员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开展集中培训学习活动,以微课、案件观摩、远程MOOC课程等方式,使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审衔接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从现状来看,国内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在联合沟通的基础上,针对国家在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展开分析研究,并明确需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建立,确保裁审衔接制度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得到有效融合,并通过“法院兜底”的处理模式,明确相关案件中各方的职责,以此确保裁审全程化一致标准得到有效保证。并且,需将仲裁机构对大部分案件处理的权威效力充分体现出来,确保劳动人事纠纷的多元化仲裁调解机制能够落实至实处。此外,对于仲裁院来说,需对诉讼程序压力适当缓解,使诉讼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并使案件处理时间有效缩短,通过优化完善仲裁机构内部设置,使劳动人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成效得到全面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问题较多,须认清现状问题,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方向。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合理、科学地借鉴及利用充分重视,优化改进仲裁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并构建健全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培训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仲裁机构内部设置等,以此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效率及质量得到全面提升,最终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