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价机制在成品油销售公司中的应用
2021-12-22张静
张 静
(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23)
2020年,注定是国际原油市场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引发原油价格史诗级暴跌。布伦特BRT油价年初尚在70美元/桶,到了4月底,跌到15美元/桶,跌幅接近80%,而WTI原油价格则出现了罕见的负油价[1],引发社会关注。
原油下跌,直接影响着成品油销售企业的业绩和消费者的荷包。2020年3月份,原油加速下跌,3月10日,布伦特原油跌穿40美元/桶,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对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布伦特价格继续探底,4月份触底回升,6月28日,原油价格重新爬升至40美元/桶,时隔三个多月的调价真空期后,国家发改委才开启新的上调价格。
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6年发改委对此做了最近的一次修订和优化,根据最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2]。换言之,国际油价以40美元/桶作为分水岭或“地板价”,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不管后续下跌多少,发改委对成品油批零最高限价皆不予以调整。
一、近十年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完善历程
追溯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自2009年从公布了调价周期的规则起,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首次明确地发布了价格调整规则。“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3],这版调价规则是按月来调整,同时要满足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的条件,但这版规则的缺点是计价周期长,油价大起大落的现象明显,投机套利空间比较大。
第二阶段,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进一步地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4],一是缩短了调价周期,从22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了平均价格变化4%的提法,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该版施行三年以来,2013年调整了15次,2014年调整了18次,2016年调整了19次。对比2012年价格调整8次,更能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从而提高市场化程度。
第三阶段,受原油价格走低的影响,2016年1月13日,发改委进一步修订《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引入了“地板价”和“天花板价”,即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或者高于每桶130美元,皆不做调整。“天花板价”至今未曾使用过,而“地板价”的保护机制分别于2016年和2020年动用。
二、成品油定价机制下的涨跌幅计算方法
自2009年公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以来,发改委并未公布过价格涨跌幅的计算方法,也未公布挂靠油种的品种和权重。只在第六条说明按照移动平均价格的变化来制定,定期公布每吨油价的涨跌幅。在原油期货市场,移动平均价(Moving Average Price)指是特定时间周期,每天收盘价的简易平均值,选取22个交易日或10个交易日。在主流期货软件,移动平均价的指标一般为MA,将价格数据平滑化,从而找出潜在的趋势。笔者从2013年新规则发布后,开始追踪调价规律。第一步,根据10个交易日为一个周期调价规律来看,通过原油期货交易软件,调出MA指标,记录下发改委公布调价发布日对应的MA10价格,作为下一个调价周期的“基准日价”;第二步,以当日起,每天计算收盘均价,以10个交易日为一个周期,算出当期的移动平均价;第三步,根据前两步,计算移动平均变化率,最终形成公式为:
举例说明,由于国家发改委未公布挂靠的原油品种和权重,根据市场获取的信息,选取三个主流进口地的原油价格作为计算标的,权重分别是:OMAN原油占50%,布伦特原油占40%,WTI原油占10%。以2013年11月28日至12月20日的价格统计为例。以11月28日为锚,当天是调价日,三地原油的均价是105.39,考虑到汇率因素也会影响到原油移动平均变化率的波动,将汇率引入,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1343,折合每桶为646.5166元人民币。12月4日的原油移动平均价107.39是前4天的均价,12月6日的原油移动平均价107.57是前6天的均价,按照移动平均变化率的公式,算出当日的变化率。
每日需要专人将普氏(Platts)公布的三地原油收盘价格记录,工作量相对比较大,而且记录的连续性要求较高,普氏公司的价格信息不菲,对于部分销售企业来说,获取信息的成本高。笔者进一步观察几个原油市场的价格走势,从实际交易的特点来看,布伦特油价走势与迪拜,WTI的走势是高度趋同,可简化每日的油种收盘价格记录。股市研究的技术派鼻祖查尔斯·道曾经写道,“两种指数必须相互确认”[5]。在市场经济中,同品种交易商品,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价格总会以趋同的方式运行。放弃考虑三地原油品种的权重思维,换一种简单的思维方式,简化成单独跟踪布伦特油价,作为计算变化率的标的物。
至此可以通过两个步骤来推导每次上调/下调的价格。第一步计算出原油移动平均变化率,第二步是要将调价幅度算出来,以2021年05月14日为例,当日发改委发布汽柴油上调100元/吨的通知[6]。该周期的BRT基准价4月28日的收盘价66.52美元,截至5月14日的每日收盘累计均价为68.17美元,计算出变化率为2.46%。再代入公式(移动平均价×吨桶比×汇率×变化率×增值税):具体68.22×8.6×6.39×2.48%×1.13,计算结果为105元/吨。对比发改委当日发布的上调幅度,差异不大。
三、成品油定价机制在成品油销售公司的应用
原油涨跌,影响着成品油现货交易市场。作为批零一体化的成品油销售企业,重要的一项工作是掌握国家发改委的成品油价格调整规律。这项工作关系到成品油销售企业发现油价走势规律,提前做好经营计划,制定合理的采销策略,寻找合适的交易机会,最终实现经营目标。
一方面,在不能突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高指导限价的前提下,此计算模型可应用于日常的经营工作中,尤其可作为价格管理的参考因素。零售部门根据原油的每日加权变化率的涨跌幅,预测未来十个工作日以内的原油期货市场强弱,若看好未来十日内的市场趋势,在批发市场上大规模买入建仓的风险系数较小,获取批零价差的风险收益。假如市场看跌情绪浓厚,则以采定销策略。
另一方面,法无常法,笔者在使用该工具的时候,重点关注原油价格转折点的临界状态,此时容易产生变盘。比如某日原油期货报收下跌2.5美元,跌幅2.2%,对应的加权变化率为0.8%,次日原油期货跌幅1%,对应变化率为0.5%,此时应关注原油跌幅和变化率的收敛情况,如果在某段时间,变化率的跌幅逐渐小于期货价格的跌幅,说明临近变盘时间点,原油的空头思维要逐渐转为多头思维,在变盘临界点开仓做多以及适时推涨批发价格。
成品油市场每日价格的形成,不能机械照搬发改委发布的最高限价。市场的赚钱效应需要有价格波动,尤其成品油批发市场,受供需关系和税收政策的影响较大,在国家消费税政策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