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外”到归附:清初滇西北改土归流与怒族的国家认同
2021-01-02李亚锋
李亚锋
(长江师范学院 重庆民族研究院,重庆 涪陵 408100)
一、引 言
清初,中国的大一统进入鼎盛时期。随着从雍正年间开始的改土归流政策的大规模实施推广,许多在过去由土司羁縻的边远“化外”之地逐渐被纳入进中央集权的王朝国家秩序体系之中,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央王朝在广大边疆地区统治权力的增强,以及边疆各少数民族和中央王朝在政治联系上的紧密,对于整个国家的一体化进程以及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本文将要所述的怒族及其所处的滇西北边地即是其中一例。
怒族是中缅滇藏交界地区的一个人口较少民族。据2012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我国怒族总人口为37523 人,主要分布于今云南省西北部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境内,其中福贡县和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是怒族的主要聚居地。此外,在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县和西藏自治区察隅县的察瓦龙乡也有少量分布。怒族自称“怒”“阿怒”(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怒苏”“阿怒”(福贡县)和“若柔”(泸水市、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各支系之间语言差别很大,彼此不能通话。[1]
明清以来的文献中,有“怒人” 和“怒子”两种对于怒族的称呼和记载,《百夷传》中说:“怒人颇类阿昌。蒲人、阿昌、哈喇、哈杜、怒人皆居山巅,种苦荞为食,余则居平地或水边,言语皆不相通。”[2]杨慎《南诏野史》载:“怒人居永昌怒江内外,其江深险,四序皆燠,赤地生烟,每二月瘴气腾空,两堤草头交结不开,名交头瘴。男子面多黄瘦,刚狠好杀,射猎或采黄连为生,鲜及中寿。妇人披发,红藤勒首。”[3]“怒子”的称呼出现在清代,如余庆远的《维西见闻纪》中载道:“怒子,居怒江内,界连康普、叶枝、阿墩之间,迤南地名罗麦基,接连缅甸,素号野夷……”[4]“怒子”是“怒人”的一种,特指居住于怒江峡谷深处即怒江中上游一带的怒族,管学宣等修的《丽江府志略》对此有过说明,云:“怒人,居怒江边,与澜沧相近……其最远者名曰怒子,言语不通。”[5]
古代的怒族,由于地理位置边远,和中央王朝少有联系,清初时的最高统治者曾有“怒族野夷,地处极边,自古未通中国”[6]之说。直至雍正年间滇西北地区的改土归流之后,这一状况才逐渐出现改变。
二、清初滇西北改土归流与怒族和中央王朝政治联系的建立
从雍正元年(1723 年)开始,清王朝先后对滇西北的丽江、维西等地进行改土归流,随着丽江、维西等地流官政府的设立,清王朝的直控区域从金沙江深入到澜沧江流域,进而也影响到更为边远的怒江一带。
这里需要提及清代怒族所在的怒江一带和江外的丽江、维西两地间的关系。清代及其以前,怒江地区并未有过正式的行政机构设置,而是按照地理邻近原则,分属于江外其它地区。其中,怒族分布比较集中的怒江中上游地区,分别归丽江和维西地区管辖。因此,当丽江和维西地区改土归流时,其政治影响亦不可避免地波及到怒江地区。
雍正元年(1723 年),清王朝对滇西北的丽江地区进行改土归流,以流官知府代替原来的土官,从而结束了从元代以来丽江木氏土司的世袭统治。《丽江府志略》载,改土设流后的丽江府辖境“西至怒夷界六百四十三里”[7],东西地域极广,过去由木氏土司统治下的怒江地区变为由新设立的丽江府管理。然而,由于丽江府治地处金沙江流域,和怒江地区的地理空间距离较远,遂将其交由距离较近的澜沧江一带的保长进行代管。关于此段历史经过,可详见于后来乾隆时期云贵总督硕色的一份奏折中,其云:“丽江府属之怒江两岸怒子、傈僳五十八村寨向隶丽江土府木氏管理,嗣于雍正元年改土归流,皆系散居高山密林刀耕火种食尽迁栖岩穴,原未报纳粮赋;因怒江距府窎远,即着令浪沧江(即澜沧江)烟川保长和为贵就近管束。”[8]从硕色的奏折中也可以看到,丽江府管辖的怒族人口其实非常有限,包括傈僳族在内一共才只有“五十八村寨”,再加上距离“窎远”,改流后的丽江府对所管怒江地区的重视程度和政治影响其实相对较小。
雍正五年,清政府对澜沧江流域的维西地区继续改土归流,次年设立维西厅,派流官通判予以管理,建制属鹤庆府。据《大清一统志》所载,维西厅所辖地域面积极广,其范围“西至川藏擦瓦岗界一千八十里”[9],最西北边界越过怒江、独龙江直达今西藏察瓦龙一带。维西厅的设立,更进一步拉近了中央王朝和怒江边民的政治地理空间距离。
雍正八年,亦即维西改土归流后的第三年,怒族边民从怒江峡谷向东翻越碧罗雪山进入澜沧江流域的维西地区,主动向清政府纳贡归附,“求纳为民”。该年四月二十日,时任云贵广西总督的鄂尔泰上奏朝廷说:“鹤庆府属之维西边外,有怒江三道,过江十余日路,有野夷一种,名怒子,劫杀抢掠,久居化外。新设维西通判陈权约束抚绥,颇有条理。怒子等群生感激,相率来维,将麂皮二十张,山驴皮十张,麻布三十掰,黄蜡八十斤,烦通事禀请,愿将此土产作赋永远隶属圣朝。该通判加以劝谕,令将土产带回,而各怒子各交颈环叩,誓愿将前项土产著为年例,以表倾心,情甚恳切,该通判始准收存,薄示奖赏,具报前来。臣查怒族内向,愿纳土产,事虽微细,意颇谆诚,虽经批司准其缴纳,该通判变价解司存公……其每年交纳之时,准赏给盐三百斤,以为犒劳,业已存案,合并奏闻。”[10]
经鄂尔泰奏报,怒族纳贡归附的请求得到当时清朝最高统治者的批准。清世宗实录载:“鹤庆府边外怒子,每年愿贡土产,得旨……怒子野夷,地处极边,自古未通中国,总督鄂尔泰化导有方,俾各输诚效顺,任土作贡,虔心向化,甚属可嘉……怒子每年贡纳土产时,着给盐三百斤,以为犒赏”。[11]自此,怒族和中央王朝的政治隶属关系正式确立,两者的政治联系也开始变得紧密。可见,维西地区改土设流对怒江地区政治影响的巨大。
三、怒族主动向清王朝纳贡归附的历史动因分析
为何在历史上长期游离于中央王朝国家秩序体系之外的怒族会在清初滇西北地区改土归流后主动向清王朝纳贡归附,如大臣庆复所言:“虽远在十余站之外,情愿输诚”,[12]其背后的历史动因是什么?限于资料稀少的缘故,以往较少有学者专门对此问题作过专门研究,笔者在此试对其进行力所能及的探讨。
(一)政治动因
丽江和维西地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对怒族地区仍然未有直接管理,而是将其分别交由澜沧江一带的保长和土司头目羁縻代管,因而滇西北改土归流之初的怒族地区仍然处于清王朝的国家秩序体系之外。
其中,前文已经叙及,丽江府所辖怒江一带由距离较近的澜沧江烟川保长代管。烟川为地名,现为怒江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中排乡的一个行政村,地处澜沧江西岸,和怒江州的福贡县相邻。从烟川村往西翻越碧罗雪山,便可以进入怒江峡谷,在怒江峡谷沿岸道路未通以前,烟川是丽江地区进入怒江福贡一带的一个便捷入口。这也是丽江府将其所辖怒江地区交由其 “就近管束”的原因。
而维西所辖怒江一带则由新设的土司头目进行管理,如硕色奏折所言,“其维西境内亦有怒江,即与丽江府所属之怒江相连,彼时当将维境怒江两岸怒子、傈僳夷民一百一十一村寨分隶维西康普千总禾娘管束。”[13]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别,是因为维西地区改土归流的不彻底,即在设立流官政府后依然部分地保留了旧有的土司制度。《维西县志稿·大事记》载:“雍正六年,戊申,春,设置,国家以其地为西北门户,分隶鹤庆军民府,设通判治之。……又于旧头目中给土千总二员、土把总五员、土目二十九员,共计三十六员,分治其地,而受约束于通判。”[14]管理维西属怒江部分的康普土千总即是其中之一。
滇西北改土归流后,清王朝的国家秩序体系往西扩展至澜沧江流域。其中,丽江地区的改土归流进行的比较彻底,典型性的如保甲制度在当地的推广,说明改流后的政府已经完全采用内地行政管理体制对其属地进行管理。维西地区的改土归流虽然进行得并不彻底,即在设立流官政府后又部分地沿用了旧有的土司制度,但是这时的土司权力已得到很大削弱,而且其属下居民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即从原来和土司的政治隶属关系开始变为王朝国家秩序体系下的编户齐民,其直接结果是改流后的地方民众只需向王朝国家缴纳赋税,而不用再向土司缴纳各种苛捐杂税,即“所有从前夷俗陋规杂派,饬行裁革;其各寨夷民原种田地俱科征贡赋。”
然而,对于澜沧江之外的怒江地区,由于改土归流之初,清政府对其并未给与足够重视,对其进行管理的烟川保长以及维西康普土司依然按照“土府旧规”和“夷俗旧例”私自向远在怒江的怒族民众收取各种山租土产。例如:硕色的奏折中写道:“据丽江府烟川保长和为贵首报,该保长历年合同催头和可清等,循照土府旧规减半私收怒江民山租人口黄连、黄蜡、生漆等物……”此处的“土府”即指改流前的丽江木氏土知府;另:“康普女土千总禾娘之媳禾志明首报所管怒江东、西两岸怒族、傈僳计一百一十一村寨,计七百三十九户……自雍正九年以来,该女土千总禾娘、禾志明仍同头人王芬等循照夷俗旧例,年收怒江各寨怒族夷民山租陋规人口黄连、黄蜡、麻布、皮张、猪羊等物。”[15]可见,在滇西北进行改土归流前,怒族要向江外的丽江和维西地区的土司缴纳大量山租土产,经济负担极为沉重,而在丽江和维西地区改土设流后,这一状况仍没有得到多少改变, 这和江外处于流官政府严格监管下的地区明显存在很大差别。
除了江外统治力量的压迫,归附前的怒族还受到江内傈僳族的“侵凌”。余庆远的《维西见闻纪》载:“怒子,居怒江内……性怯而懦,其道绝险,而常苦栗粟之侵凌而不能御也。”[16]傈僳族原居于金沙江和澜沧江流域,从16 世纪开始逐渐西迁进入到怒江地区。《南诏野史》载其:“衣麻披毡,岩居穴处,利刃毒矢,刻不离身,登山捷若猿猱。以土和蜜充饥,得野兽即生食。尤善弩……”[17]傈僳族迁入怒江地区以后,很快成为当地的强势民族,并对怒族的社会生存造成很大影响。如《怒族社会历史调查》中说,“他们强占怒族的土地,强迫怒族向他们纳贡(簸箕、蓑衣等),并经常抢掳怒族充当奴隶。”[18]
此外,地处怒江上游地区的滇藏交界一带的怒族,还受到北边藏族的侵扰。关于早期察瓦龙藏族与怒族、独龙族的关系,可见于乾隆年间大臣庆复的一份奏折。乾隆五年( 1740 年)十一月初十日,庆复的奏折称:“查怒子一种,住居维西边外,在浪沧江(按,即澜沧江)之极西……与西藏管辖之擦哇陇、擦哇岗(即今西藏察隅县察瓦龙地区)土番并口外所住古宗、傈僳、野人①清代纳西族学者杨品硕的遗著《雪山樵人吟》载:“在维西厅之极西界者,维西火目亦辖及之,呼为涂罗。”“涂罗”野人具体所指不明。界址相邻。古宗人等进至怒地,若见怒子人众,则以贸易为生,如见怒子人少,或遇打柴割草之男妇,即行掳掠。因而怒子不敢散居,或四、五百家,或二、三百家,于山箐深邃之区,自成巢穴。”[19]如有关文献所言:“怒子与三艾①“三艾”即桑昂曲宗的谐音,今西藏察隅县,察瓦龙是其下的一个乡。土番仇杀,乃属外夷常事。”[20]清康熙年间开始,贡山北部一带的怒族正式向察瓦龙藏族统治者纳贡。据清末的阿墩子弹压委员夏瑚在《怒俅边隘详情》所述,康熙年间,丽江土知府属下的维西康普女土司头目信奉藏传佛教,听闻西藏察瓦龙地区“出有活佛”,遂“饬曲怒民人,每村供捐给小锅一口,麻布数打,以资烧香扯幡之用,相沿为例,直至于今……”[21]察瓦龙藏族对怒族的统治与经济压榨,更加剧了怒族民众的生存负担。
怒族是怒江地区的人口弱小民族,在清初滇西北地区改土归流以前以及改流之初,其所居的怒江一带基本处于权力真空的局面,江外的维西和丽江土司除了向怒族民众收取“山租”贡物外,并未对怒族地区有过实质经营,除了土司的盘剥压榨,怒族还受到周邻强势民族的“侵凌”,因而,客观上有寻求权力庇护的需求,而改土归流后中央王朝在滇西北地区的权力进入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
(二)经济动因
怒族归附以前,怒江一带和内地社会的经济往来较少,怒族民众的生存状态极为低下。如余庆远的《维西见闻纪》所言:“猎禽兽以佐食,无盐,无马骡……” 而在归附以后,受到清政府的权力庇护,怒族地区和内地民族间的经济往来很快开展起来,“迩年其人以所产黄连入售内地,夷人亦多负盐至其地交易”。怒族归附后的第二年,就通过向内地出售黄连换取盐等生活物品,内地民众很多时候也进入到怒江地区用盐换取当地的黄连等土产。对于进入怒江地区的内地商人,当地民众极为欢迎和敬重,“人敬礼而膳之,不取值”。[22]以上事例也充分表现出怒族民众和内地社会商业往来需求上的迫切。
四、清王朝对怒族归附后的抚绥羁縻与权力庇护
纳贡归附后的怒族,开始正式进入到中央王朝的视野之中,并得到极大重视。出于感化抚绥和羁縻控制的需要,当时的清王朝及其最高统治者在经济上给与了怒族比较大的自由,并且为其提供了很强的权力庇护,严厉制止各种势力对其进行侵扰,从而使得怒族民众的社会生存处境得到很大改善。
(一)经济上进行优待,反对查丈田地向怒族加增粮赋
归附后的怒族,税赋负担大大降低,每年只需按例象征性地向清王朝缴纳固定数额的贡赋,而且总量极少,“怒夷愿贡土产、黄蜡、麂皮等物变价银一拾二两零。按年照数征收,造册奏报有案。”[23]而且,当怒族民众每年向朝廷缴纳贡赋时,清政府还赏给其三百斤盐作为犒劳。这对于当时缺盐问题严重的怒族民众,无疑显得极为珍贵。
乾隆年间,维西通判曾请求“将康、叶各村及怒子田地履勘亲丈,酌定贡赋粮条租石,详报归功”,此举遭到云南巡抚郭一裕等的反对,其认为“怒子久居化外,向不输纳钱粮……今于历久相安之后复请履亩勘丈,加增粮赋,殊非仰体皇上绥靖遥疆加惠远夷之至意。”乾隆皇帝认可大臣郭一裕等人的意见,认为“若复丈地增赋,殊非绥靖远夷之意。应毋庸查丈,俾免惊扰。”[24]
在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看来,怒族等边地少数民族之所以向其纳贡归附,是出于“向化之忱”,即对中央王朝权威及其文明的认可,这和内地的“任土做贡”之民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对边地之民的治理,也应该和内地有所不同,即不应对其进行过多干扰。
(二)监管并制止属下保长和土司头目私下对怒族的压榨盘剥
怒族归附清王朝以后,当地流官政府加强了对属下头目的管理,防止其再对怒族进行经济上的盘剥和压榨,如文献所言:“官严谕头目,俱约其下,毋得侵凌”。[25]乾隆十八年,清政府对在怒江地区私自征收“山租陋规”、高利放贷榨取当地民众利益和贩卖人口的烟川保长及维西土司头目进行了严厉制裁。首先,对涉事保长和土司头目等进行刑事处罚和撤换。“……除女土千总禾娘已故,禾志明系自新出首且年逾七十应免置议外,头人王芬、王芝、禾晶、王永锡,保长和为贵,催头和可清、和志宏等各枷号一个月,满日责四十板并役,另令一诚实之人承充……”其次,撤销直接涉事的康普土司职位,“康普土千总名缺,永远裁革。”第三,加强对怒江地区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即在怒江地区各村寨设立头人,由流官进行约束和管理,“所有维西怒江两岸一百一十一村寨,丽江府怒江两岸五十八村寨,各俟设有头人,均责令维西通判及丽江府约束拊循,时加稽查……”同时,对如有再犯者,也制定了具体的惩处措施。[26]
(三)调解怒族与周边民族的关系,维护怒族地区社会秩序
前文述及,改土归流前,怒江峡谷北部一带的怒族还受到附近藏族的侵扰,民族关系较为紧张。改土归流后的清政府在调解怒族与藏族关系、维护滇藏间的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乾隆五年,擦哇陇(今察瓦龙)藏族头人曾向维西厅阿墩子(今德钦)汛官借道,意图“往攻怒子”。时任云南总督庆复上奏朝廷,朝廷命“派拨官员五百名,带同土练添防沿边内地紧要卡隘,分别堵御。”[27]对藏族向怒江一带的侵扰进行严加防范。同时,命维西官员对怒族等进行“开谕化诲”,制止其和藏族的纷争与仇杀。在清政府的干涉下,怒族等和藏族之间才“照夷例和解”。此外,为了防止复起争端,清政府同意大臣庆复所奏,向西藏地区统治者咨明情况,使其对所辖察瓦龙一带的藏族等进行严加约束,“毋得侵害邻封,构衅滋事”。[28]
五、结 语
清初滇西北的丽江、维西改土归流后,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扩展至澜沧江流域,进而影响到更西一隅的怒江流域,尤其是维西地区流官政府的设立,直接拉近了怒族和中央王朝的地理空间距离,最终促进了原本处于王朝国家秩序体系之外的怒族和中央王朝之间政治隶属关系的建立。归附后的怒族,开始得到清王朝的政治庇护,政治及社会经济处境得到明显改善,国家认同感也得到很大提升,从而在中国的国家一体化进程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历史中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怒族主动向中央王朝的纳贡归附,也有力驳斥了詹姆斯·斯科特提出的东南亚山地民族逃离国家统治说[29],至少从怒江地区的历史来看,当地在王朝国家时期的政治秩序是极为复杂的,不仅有边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也有边民和土司、土司和中央王朝等之间各种力量的复杂关系,不单纯粹是山地民族这一模糊统一体和国家间的化约关系那样所能够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