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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到战国变革的“现代性”释义

2021-01-02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律法法家现代性

刘 黎

(曲靖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云南 曲靖 655011)

春秋时代的战争本质上可看作是“司法活动”,是在“礼”的约束控制下进行的,彼时的战争不是无情的杀戮,也不是以夺取土地和人口为目的,而是以使对方屈服、整肃纪纲、维护礼制为主要目的,战国时代则恰恰相反。周代礼制崩溃的后果是个体按照自身的欲望行动,缺乏一种普遍的约束体系和规则,战争的观念在战国时代发生了一个历史性质变,此前是“以兵为刑”,战国后则是土地、人口和财富的攫取。战国时代的战争对战国时代的政体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各诸侯国都在进行“富国强兵”的改革,企图通过战争手段抢夺生存资源。

一、从“相王”到科层制社会:物质主义

春秋时代的王到战国时代的王在性质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具有相似性的在欧洲则称之为绝对君主制。周王(天子)的权力具有有限性,到战国时代则表现为“天”的丧失和王直接统治人民,所以出现“尊王攘夷”和“陪臣执政”的政治现象。中西封建体系都存在封建权威下移的现象,但周代下移到士大夫一级即行停止,而欧洲则持续到骑士阶层。因为在周代体制的战争下以车战为主,构成一个车战作战单元异常复杂,个体无法完成,个体只有进入到集体的作战单元中才有价值,其结局就是拥有一定封邑的大夫才能支撑此种作战单元的有效运转。欧洲独立的骑士个体就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作战单元,这是有决定性意义的技术因素。在欧洲,一个骑士可以拥有独立的政治地位,周代士个体本身必须依附于大夫阶层。所以,周代威权下移停止于大夫阶层,这对政治结构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韩赵魏三家分晋,齐国田氏代齐,强势的大夫阶层最后成为了“王”。齐和晋是春秋时期周的封建制度和体系中最重要的诸侯国,他们封建制的崩溃相当于周的天下封建体系的崩溃,到战国时期此起彼伏的出现“相王”的历史景象,这类似于后来欧洲历史上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构成的国际关系体系,这造就了个体主义的产生和崛起。

马克思·韦伯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科层制社会,即官僚制社会。战国时代的官僚与封建时代的“君子”有非常明显的差异,君子的权威严格意义上看并不来自于周王,其权威是由“习惯法”所保障,即礼制,以此会形成一个客观的世袭状态,但并不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继承制。王权制时代官僚制下的基本政治预设是所有的国民都归王直接统治,王再把自己的权力让渡授予给官僚,官僚拥有行政权。王权制国家的规模要比原来封建制国家的规模扩大了许多倍。王权制(官僚制)下是金字塔的上下级治理结构,这个结构对于一个庞大的帝国而言是很有效率的,因为它便于动员诸多资源。封建制的多中心格局则不然,王或诸侯动员资源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王权制通过官僚制、郡县制动员资源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这与战国的政治情势是互为因果的。这样就构建了一个运转高效的统治机器,国家性质在这里发生了质变,从道德主义主导转向物质主义主导,封建礼制的古典性至此被击破,周王(天子)的权力和诸侯的权力不再由“习惯法”—礼制所保障,而转变为赤裸裸的物质(世俗)实力。

二、“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世俗主义

战国时代,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方式发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从礼制转向刑(法)制。三代时期为礼制秩序,包括周天子在内的所有人都在礼之下,这实际上是依赖于一个小型封建共同体进行自我执行和治理。封建的多中心治理格局崩溃后,所有人都在一个王的治理下,统治的方式必然要发生一个质变,王依赖于刑律,如郑国子产“铸刑书”,而孔子主张“复礼”则反对晋国铸刑鼎,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反封建的法典化的过程。欧洲16-18世纪同样出现这样的过程,如《拿破仑法典》。秦穆公是秦崛起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君主,由余对秦穆公道,“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1],即通过共识形成一个共同意志,这成了秦人立国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后来商鞅变革亦是在追求这一目标,在秦的制度形成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人物,即由余、商鞅和李斯,是提供观念和动力的三个关键人物。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2],儒家持性善论,但并不是说人性是善的,而是人有向善之心,这是儒家构想社会的思想历程。由此推导出政府并不是一个恶,政府是一个实现善的工具。而法家则直接就认为人性是恶的,需要用更大的“恶”来治理。商鞅与西方之霍布斯可等而视之,商鞅政治思想之核心主要体现在《商君书》第一篇“更法”中,即主权者可以任意制定律法;而在封建制下不是制定,而是“发现”。商鞅认为制止人世间的“恶”需要一个超越于律法之上的王,提出王认为国家应该做什么,就可以制定并发布如是的律法。他在“更法”中阐述确立了王凌驾于律法之上的原则,这样的原则与周的封建“礼制”是背道而驰的,在封建时代,所有人包括周王都在礼之下,战国时代的律法就是王统治的工具。由这个思路命题可以推导出,历史是发展的,社会是变化的,律法也应该与时俱进,“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可必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3]每个时代都要制定属于自己时代的律法,这即是所谓的进步主义或历史主义,这是现代性基本的精神心智,历史主义的含义即历史属于过去,应活在当下,基于这样的一个观念,故有只根据当下的情况制定适用于当下的律法。这就会形成了反传统的思想倾向,法国的启蒙运动、中国的新文化运动亦如此,且都非常激烈,都有一种把历史和当下决定肯定和绝对否定的思想意愿。

三、个体与共性平衡关系:个体主义

法家治国的基本理念是“弱民”,即削弱民众自主行动的能力,这样的原则实际上与法家人性的假设是息息相关的,人与人之间会相互伤害,在法家看来民众也会把矛头指向政府,而成为所谓的“暴民”,要维持统治秩序,维持王的统治地位,就要削弱民众可能存在的反抗潜力,因为对于“现代”国家而言这是最大的威胁,正是基于这样的人性预判,法家制造了非常重要的政治伦理,即民众与国家是敌对的关系,民众和王相互为敌,这是一个革命性的理念。在封建制下人们都有一种共同体意识,人和人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君要保护臣,臣要向君提供服务,双方是互利双赢的关系,相互是善意的。在商鞅所构建的现代国家中,政府和民众都在时刻相互算计,时刻准备不择手段地从对方那里获取利益,故要“驱民以农战”,把邦国的所隐藏的可能来自于人民的一切“威胁”都考虑到,所以战国后期的重要战争都发生于秦赵之间。战争来临,官僚体制便会启动国防动员机制,动辄几十万乃至百万人员的动员,几乎达到了全民皆兵的境地。

为什么我们思考政治秩序或社会秩序不能从人性恶开始,实际上这样的逻辑是走不通的,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所谓的自然状态是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一为儒家或西方洛克所思考的自然状态,即政府没有出现之前社会的状态是文明的,所谓的自然状态是人们已经通过某种社会组织形态结合起来,但是没有建立政府。一为霍布斯和中国的法家(商鞅为代表)所讨论的文明起源论则是另外一种性质的自然状态。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所预设的自然状态是有质的区别,霍布斯和法家的是一种相互伤害的“丛林状态”;儒家或西方洛克所思考的是有朋友、有社会关系只是没有政府,亦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律法执行意志存在,即儒家或西方洛克所思考是正义决定政府,正义、法律、道德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而在法家和霍布斯的讨论中,律法是由政府制定的,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在儒家或西方洛克的思考中,律法是客观的,已经先于政府存在于人世间;在商鞅、韩非、霍布斯这里则是政府创设了律法,或是王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了律法,则法律形式表现为两种,一种为发现了律法,一种是创设律法,这会在现世政治中产生非常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所以会出现商鞅的政治治国哲学命题为民弱则国强,民强则国弱;治国的根本原则是抑制民众,用战争思维讨论内政事务,用律法的方式维持从封建制下演化出的核心家庭制度,打击大家族(宗族),“驱民以农战”,奖励军功,把每一个个体从既有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现代性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平衡公共与个人的关系,在个性与共同体之间寻求平衡。

四、春秋到战国变革的“现代性”释义

“现代化即化为现代,也就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变迁。”[4]这是从物质层面理解的现代化。但从哲学文化层面看,现代性最显著的特点便是世俗主义、物质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崛起。欧洲15、16世纪之前是一个基督教神学世界,中国亦如此,生活在“天”之下。在现代社会下,欧洲—尼采—“上帝被杀死了”;中国—子产—“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5]这击破了天或上帝的神秘,从哲学文化层面看,战国时代中国就进入了一个世俗主义时代抑或现代社会,世俗主义时代就是一个物质主义时代,也是一个个体主义时代。一个现代社会存在、维持基本运转需要在古典性与现代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一个纯粹的古典性社会是有等级的,等级制度意味着很多人的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一个现代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每个个体都有机会发挥自己的创造,这种创造性具有很强的个体性,但这需要用古典性的美德、信仰来约束,以此平衡现代性所产生的缺陷。遵守规则,愿意分享与合作,个体普遍的创造性就会被引导到高效率的合作与交换体系中,故用孔子的话即为“文质彬彬”,“质”即为生命力本身,“文”即是规则,沿着规则去发挥,最终才能整合。一个可运转、优良的现代社会一定是一个古典性和现代性并存的社会。

五、何谓与何为:对现实社会发展的价值意义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6]春秋到战国的变革构建了儒家和法家两个不同治国理政价值体系的调适与冲突,对现实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历史经验借鉴和实践意义。

一是儒家注重公共共同体的建设,法家注重个体的发展,两者本质上体现了互助与个性发挥的治理模式和理念。可以借鉴其中有益的治理能力经验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的改造使得二者由“拉力”转化为“合力”,从而在治理制度上形成适应新形势下国情和实情的制度创新。

二是对人性预判的区别导致儒家重视道德浸润,法家注重制度建设。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背景下,制度建设应优先于道德浸润进入市场,对于政府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综上,春秋到战国的变革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转变的重要发展阶段,为当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思想源泉的同时,也提供了深刻的经验教训,具有双重现实意义。同时,可以为实现中国梦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提供历史依据,为构建全球变革治理的“中国话语权”提供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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