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筹划的研究
2021-01-02邱元东
邱元东
(德州市三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 德州 253076)
一、引言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且规模不断扩大,对行业的发展融合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收益还能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行业内重要的投资选择类型。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也在不断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缴纳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良好发展。因此,当前我国需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筹划研究,规范投资市场秩序,为行业创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本文从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现状出发,进一步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筹划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情况
1.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基金公司自身层面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主要遵循着“先税后分”的原则[1]。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主要的涉税环节分别为项目持有的阶段内的股息红利以及投资项目退出阶段的股权转让所得。项目持有的阶段内的股息红利应按照相关免税规定执行,而股权转让所得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此外,公司制基金可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而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投资的对象如果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公司可以在持有股权的两年内按照投资金额的70%来抵扣应纳税额。
(2)投资者层面
公司制基金会按照股权比例将收益分配给项目公司的股东,下一步再继续分配给投资者。一般来说,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二者由于组织形式上的不同其税务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倘若机构投资者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基金公司层面的税率,则应当按照二者税率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税额补缴。目前大多数企业所得税率基本都为25%,一般情况下,机构投资者都不需要进行补缴。若机构投资者所适用的税率等于或者低于基金公司层面的税率,则机构投资者无须再缴纳所得税。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还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基金管理人层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给投资对象提供的增值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的范畴,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计算。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基金管理人属于自然人则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类别进行所得税的缴纳。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基金公司自身层面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进一步得到发展扩大。从基金公司层面来看,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有限合伙制企业收入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不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的过程中产生了增值等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规定,法人企业可以享受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属于合伙制企业,无法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投资者层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层面主要涉税的项目分别为在被投资企业收回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项目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所得。投资者如果为法人或组织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收益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但对权益性投资收益还未有明确规定能够免税。投资者如果为自然人,所获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基金管理人层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所涉及的经营收益主要有三方面的来源。第一方面,来源于基金管理费用,基本上为基金总额的2%左右;第二方面,来源于自身投资到基金中原始资金而取得的投资收益,一般投资额为资金总额的1%;第三方面,来源于投资项目所产生的超额回报的提成,提成一般为超额回报业绩的20%左右。如果基金管理人为有限合伙人或自然人,其所获得的管理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未明确规定是按照个体工商经营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征收,但基本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所获的利润分成也应当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为法人,管理费和超额回报提成应当一并计入收入所得,共同计算企业所得税。但是,超额回报提成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税法中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此项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劳务服务而缴纳一定的增值税。
3.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被称为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信托人间订下信托契约而发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额进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合同中的基金单位成为基金受益人,可以享受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营基金的成果[2]。因此,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仅属于简单的资产管理范畴。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资产管理产品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纳税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多数情况下采用简单的计税方式,即按照3%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缴纳,不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税收政策差异化明显
当前,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税收政策。由于各个地方具有较大的税收政策制定的自主权,每个地区都会按照当地发展水平和税收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导致各地的税收政策的差异化较为明显。各地税收政策差异化过大可能会出现税务征收混乱,规定不明确,没有严格统一的依据。近年来国内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但国家还未针对合伙制企业颁布正式的合伙制企业税法,各地会直接按照企业不同的性质进行税务征收,倘若合伙制基金纳税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若纳税人为自然人则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的税费征收过程中,对某些的收入所得,例如股权转让所得等,各地认定的差异较大,某些地区按分级税率征收,某些地区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导致征收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为了享受税收政策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会增加公司其他方面的成本和费用。
2.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对相关税收政策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导致错失掉很多税收优惠,也会对后续的纳税筹划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盲区,如未能发挥合伙制在收益分配上的灵活性,自然难以实现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的转移[3]。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会因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如各地政策的差异、税收优惠门槛高以及公司注册地的约束等而无法充分享受到各个地区政府的税收优惠。此外,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的现象,导致税收管理的混乱。例如,《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在合伙制企业中,其合伙人根据各自主体的性质,分别按照其自身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个人所得税[4]。但应当注意到的是合伙制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收益仍然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合伙制企业的收益不满足免税收入的条件,因此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加企业的税负。
3.缺乏有效的纳税风险防控体系
就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来看,当前的税收筹划还不足以应对可能会出现的风险问题,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纳税风险防控体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由于缺乏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导致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未及时做好税务登记,造成某些涉税风险的出现;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和核算不够规范,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入的确认以及税务的缴纳也会引发一定的纳税风险。此外,投资者以及与基金相关的人员可能会出现发票互开、费用混合列支等行为。因此,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的纳税风险防控体系,就无法对相关的税收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容易造成行业秩序的混乱,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工作的进行,对行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4.合伙制企业投资者亏损缺口大,政策激励性弱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合伙制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禁止企业合伙人利用其合伙企业进行利润的抵消,企业合伙人同时持有两个企业经营权时,无法实现跨企业弥补亏损,必须分别进行计算。此项规定的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使合伙制企业投资者亏损缺口变大,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经营者,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势头。此外,当前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较少,难以很好地发挥出政策的激励性,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长期受到税收的限制。目前国家最常用的税收优惠手段就是税收的抵扣,但因缺乏相应的细则规定,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还是会选用税收返还方式来调节税收。国外一般会利用资本利得税率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这并不适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际,因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缺乏有效的政策调控手段。
四、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筹划的建议
1.设立统一的税收政策,规范资本投资方向
针对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性过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设立统一的税收政策,设定符合行业发展的税率,对于有关的合伙制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要遵循分流原则,对其获得的投资性收益所得直接计入免税范畴,作为免税收入。尽量降低各个地区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设立统一的纳税要求,从而促进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以及各地经济水平的提升。此外,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应当发挥基金发展的引导作用,提高经济服务水平,规范资本投资方向,对股权资本进行有效控制,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也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与政府引导方向相一致,结合各个地区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投资与市场的适应。当前,我国在规范资本投资方向方面的措施不够完善,尚未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税务征收区分开来,均使用统一的税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长期资本投资实行较低的税率,依照资本利得进行相应的征收,这样能促进私人资本在行业内的有效流通,从而加速行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有效提升。
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税负,有效进行纳税筹划。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应当强化对各项税收政策的了解,尤其是加强对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的了解,结合投资基金自身发展状况,开展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把握优惠机遇,切实减少企业税负。第二,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公司法人或者自然人投资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把握正确的投资方向,实现投资收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分配,保证“重税主体”的转移,从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税负的降低[5]。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虑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不断调整和更新税收筹划方案,以合理的手段最大程度地获取税收优惠,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税收利益。此外,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为了减少企业税负,可以对其收益所得进行免税,余额由私人股权基金的税收来承担。这将促进基金公司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使整个税收征管过程更加合理有效。
3.完善纳税筹划基础,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筹划进一步优化的前提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得到合理改善,这样才能有效防范系列的税收风险,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平稳发展。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内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规范相关纳税操作,对投资者以及投资收益信息进行详细的备案,同时还应加强对税务登记政策的了解,防止因对税务登记政策了解不足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其次,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筹划工作中,应当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合理有效的判断,判断企业的相关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畴,如果属于营改增的范畴内,企业应及时在税务系统进行备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觉纳入税收监管体系。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规范内部财务核算流程。企业应当设立正确的会计科目,避免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间的混乱,遵循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防止出现“小额资金”和“账外账”的违规现象,单独设立基金运作管理的账册进行独立的核算,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进行严格的监管,有效防范纳税风险。
4.加强税收政策激励,允许投资者跨企业弥补
从当前我国税收政策运行现状来看,我国税收政策的激励性较弱,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经营和发展的积极性不足,且某些税收的缴纳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对所有的利润所得均进行所得税的征收,有时还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在原有的税种的基础上加设资本利得税,避免单纯的“一刀切”现象,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类型和时间的长短设定不同的税率。同时还需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结合税收发展实际制定优惠政策,从而发挥政策的激励性。此外,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高风险性,其基金投资运行的过程也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对相关行业进行相应的扶持,营造出健康、稳定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例如,按照原先有关规定,合伙制基金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合伙人利用亏损跨企业抵消利润。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可以调整原先的相关规定,允许同一投资人实现跨企业或者跨项目的亏损抵消,也可以允许同一投资人对不同项目的盈亏进行整合,在亏损的情况下利用下一年度利润进行弥补,增强税收征收过程的合理性,从而降低企业或投资者的税负,有效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五、结语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税收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状况及时做好纳税筹划,有效防范纳税风险,降低自身的税负;政府也应当发挥其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税收政策与市场相适应,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效的税收环境,从而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