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原则探析
2021-01-0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韩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坤
在律师法律当中,有三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第一方面就是公民,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二是能够确立律师去帮助自己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第三个方面是法律援助的职能,只能由法律行政部门履行。因此,在这方面,第一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条例出台的。这些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式建立。年轻的法律体系当然会存在很多的优点,比如这个法律条例的覆盖面积比较窄,并且在进行法律援助时,机构和检察官的联系比较少。对此,本文将针对现行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完善,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1.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覆盖面窄
根据我国现在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内容,将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处于经济困难处境的,即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告人无法聘请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等;或者是一些在公诉中的私人指控。在本案中,主要指的是自己进行诉讼的因为经济困难而不能够进行指控的。代理人另一类就不是因为经济困难,但是因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残疾人,不能够委托被告人或者是有些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在法院进行辩护的时候不能够进行法律援助,在这些方面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覆盖的范围就是在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以外,都不能进行法律援助。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可能性仅限于检察机关起诉阶段。对于检查的范围有很大的约束,并且这个法律是比较狭隘的;另一方面,从我们的实践过程中来看,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是仅限于法律进行辩护的,这类人很少有一些案件是作为正当理由进行的,所以,从一些财务的标准分析来看的话,对于那些不明确的受益人的经济困难,赔偿要更加严格,一般比住宅保障水平高20%左右,这也就限制了我们需要赔偿的一些资金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2.在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当中,法律援助的一些在与机关和检察院等沟通方面制定机制不健全
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援助的接受者应在进行刑事的司法程序阶段当中获得一些法律援助,并且与公安局、法院援助等各种机构进行沟通,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程序沟通和合作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现在有很多关于法律援助的一些法规并不适用于相关的案件,所以我们要对一些单一机制适用多项规则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事实上,有关部门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提供法律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缺乏保障的原因
1.对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认识不足,对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认识不足
我国关于法律形式援助制度等方面起步比较晚,所以公众对于这方面的认识是比较模糊的。还有很多人都认为这不是以人为本的,一个慈善的行为在法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只是政府对一些经济困难人士的一个帮助,所以有的地方将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设置于社会法律。现在,由社会法律单独负责,并且刑事法律的援助不作为,一项人权的保障,它的特殊性还没有得到承认,政府对此也有很大的责任。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发展,不仅关系到一些人的经济困难问题,也关系到案件的特殊性。它的独特之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涉嫌一些机制当中,是处于劣势地位的;二是因为刑事诉讼的程序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安全和自由,而被告甚至与生命一样重要。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
2.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不具备相关保障依据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关键是,不仅律师人数需满足诉讼需要,资金是否充足也会影响整体结果,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是很重要的。一些刑事案件的法律助理因缺乏一些经验从而导致发生一些问题。比如,中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所以会用国家法律援助的基金进行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的资金尤其是在贫困地区,完全依赖一些同样贫困的地方经济,结果可想而知。其法律援助远远不够,即使是在比较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中的人员问题、各方面合作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3.法律援助制度没有为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法律援助的一些法规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法律援助的通知,检察机关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刑事援助案件,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权利难以保障。辩护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够使用法律援助,也不会影响整个审判的结果和定案,另一方面是这些文件过于有原则性和不可操作性,不同地区很少发布相关规则。
二、完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我们需要去遵守宪法以及国际法规的规定义务,以此保障公民的一些权利
在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方面,它保护经济困难的人和因其他原因在法庭案件中需要帮助的人。他们的权益体系出现在21世纪初,这是一个司法系统。它也是保护和维护困难群众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在大多数国家,它提倡人权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国际司法标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1998年我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第十四条选择法律援助保护的人,如果他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则必须告知他正在行使这项权利。司法利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分配法律援助,不得使其支付法律援助费用。国务院在关于人权工作方面指出,实施有效的法律援助,应当保护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明确公民可以获得的援助范围,制定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并且,宪法修正案还将国家队有人选择尊重写入了宪法基于规定,行法法的法律援助踏实,根据宪法和国际法,国家责任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建立在适当的法律原则之上。
(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需求
当前,我国瞬息万变,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紧迫。值得注意的是,由“贫富两极分化”引起的问题日益明显。是什么造成了社会不公。正如秘书长在为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召开的“加强社会主义社会凝聚力能力建设专题研讨会”上所说:“继续促进发展和公平解决社会不公,构建和谐社会是因为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构建法治和谐社会,借助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去实现社会的一个最公平的制度,保护弱性的群体,我们需要让弱性群体能够在整个社会上感受到安全,受到保障,并让这些群体获得充分的司法公正,即使他们在面临法律挑战时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可以预见,如果没有法律援助,穷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不仅能够在程序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也可能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针对不受社会保护的人的法律机制。
(三)减少并缓和社会矛盾
贫富差距导致各种社会矛盾,这已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并且我们想要消除这种矛盾是不可能的,然而,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来讲,社会矛盾可以有效地减少和缓和的,所以这也是要去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的最关键的一点。由于法律的独特性质和特点,一方面社会大多数人能够认识到法律规制的机制,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意见,创造和谐的局面;另一方面,如果让当事人有机会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和动机,使当事人的不满显示出合法性,则可以减轻社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关于法律方面的调整制度能否顺利地运行,主要在于我们的当事人是否能够去平等地使用法律的服务。中国建立了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将偿付能力公民接受法律服务的一些相关条件转变为能够帮助人们进行有偿服务的市场监管机制。但是很明显,这些机制的调整是错误的,服务但有偿律师的机制相当于一部只保护“富人”利益的法律,导致司法程序的不公平。因此,国家应该建立一些能够帮助无法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一些保护制度,作为法律的收费机制,不能够凌驾于补救措施,从而导致了不公平,这种制度就是我国的法律援助系统。
三、完善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
(一)依法建立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与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主要区别在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其不仅局限于审判阶段,还有很多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阶段。被告人作为一个主体,始终处于整个过程当中核心的地位,因此,其需要进行法律援助。当然,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只能在刑事案件中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起诉阶段无法在刑事案件中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那么他支持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权益意识肯定会受到严重损害。鉴于目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获得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不仅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条件,也是一种实际需要。
为了使我国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援助更加完整,所以我们有必要建立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方面,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过程中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并且,对于一些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等能够依法地进行判刑,协助整个的调查阶段;另一方面是对不遵守现行法律通知义务的机构实施制裁。
(二)依法明确刑事法律援助目标的具体情况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它的特殊性在保障人权方面有很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刑事的诉讼法首先就要明确律师,他必须要参与整个过程,能够保证判断的思政和公证,才能够体现出这方面程序的重要性,律师在参与中必须要体现一个公正性的概念。
第二个方面是,只要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案件,除了已经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盲人、聋哑人和死囚,他们不能指定一个律师,不能与他们联系。所以对此一方面在世界各国的规则来讲,五年以上的刑罚就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犯罪,应该更有效的方式去进行辩护,以维护正义,另一方面是中国的实际况决定了延长援助的可能性,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定来讲,全国各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罪犯有76万多人。
(三)加强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保障
当法律制度到位时,物质安全是核心。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制定和经费的话,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很难展开的,法律援助的律师就会很少,所以他开展工作就会很不方便,即使律师不能办案,但是他的素质也是可想而知的,由于我国援助的性质不能够过分地依赖于社会资助,所以,中国的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是提高法律援助资金,在我们预算中要加强对于法律援助的一个资金投入,对于贫困地区的一些法律援助,建议中央政府支付法律援助费用,以免让更多有需要的群体难堪。他们得到的帮助较少,因为他们身处贫困地区。二是确保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以律师优先,有一定数量的律师愿意并认真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四、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保障广大公民尤其是贫、弱、残公民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必须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