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院污水处理不达标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2021-01-02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罗丽婧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罗丽婧
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摘要
2016年9月26日,某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某市A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水超标排放,其中粪大肠菌群超标4799倍,余氯的含量为0.1mg/L,标准为应>2mg/L,未达到标准范围,并且擅自停用在线监测设施。
2016年10月17日,环保局对A医院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某市环法〔2016〕74号),要求医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在线监测设施运作,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并告知拒不改正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2016年10月28日,某市环境保护局对A医院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做出了如下的行政处罚:根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某市环监核字〔2016〕40001号)》核实,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7629元;擅自停用在线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三倍罚款,即人民币52887元;针对污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即人民币88145元,共计罚款141032元。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内向环保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交则视为放弃陈述的申辩权利。
2016年11月14日经暗查发现,A医院仍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
2016年11月28日,某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市环法〔2016〕89号),针对该法院擅自停用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35258元,针对污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2887元,共计罚款人民币88145元。
2016年12月12日,环保局告知A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虽然A医院在2016年12月14日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请求举行听证,澄清事实,但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仍然决定在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812616元。
2017年1月17日A医院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7年3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对于该事件下达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二)证据材料
2016年9月26日,《某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先存监察记录》、2016年10月17日《某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0月11日《监测报告(2016)环监(水)字第(320)号》、2016年10月17日《排污核定通知书(某市环监核字【2016】40001号)》、2016年10月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某市环法【2016】74号)、2016年11月14日《某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6年11月24日《关于A医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后督察的报告》及2016年11月18日《监测报告》、某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A医院水量核算的说明》。
(三)案情处理
根据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A医院需缴纳因擅自停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的两倍罚款共35258元,针对污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三倍罚款,共52887元,合计罚款88145元。某市人民政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某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联系处罚决定书》效力。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首先对于A医院因污水排放超标和擅自停用在线监测违法行为是予以确认的。在执法部门的第一次调查中可以充分证明,A医院存在违法行为,A医院也根据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罚款,并在2016年11月29日对2016年11月28日接收到某市环法〔2016〕89号处罚决定书予以回复提出了整改措施。
在10月25日收到告知书后,A医院向市环保局进行了专项汇报并于10月25日书面陈述了免于处罚的意见,并迅速采取了整改措施,比如增加原先投药量,由机械投药180滴次增加到最大量每分钟198滴次;增加消杀方式,在原有基础上通过投放氯片的方式辅助消杀大肠杆菌,每周投放一次约25公斤;维修污水池紫外线杀菌装置,对污水在线监测设施进行了主板更换。
在2016年11月28日收到某市环法【2016】89号处罚决定书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请专业环保公司级环保局西陵分局专家对大肠杆菌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技术指导,提出解决方案;分析采购的次氯酸钠的浓度及含氯量,并做出了调整;改变了投药途径,原投药途径太短不能充分实现药物与污水的相互接触,即药物在污水池停留时间较短,不能充分发生化学反应就被排走,现将投药接触途径进行了延长改造,增加消毒药物次氯酸钠在污水中的单位停留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每天在专业公司的指导下进行试验性采样,实行双检,也向医院检验科送检进行比对。
由于A医院污水处理站扩建工程于2016年7月底开始施工,将于12月下旬完工,因此对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安排,使其待岗学习,重新培训。
根据以上A医院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的整改方案来看,其对待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在态度上端正的,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回复和整改。但是在2016年12月12日,环保局对A医院进行了更严厉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对在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这次的行政处罚认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环保局于11月28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应该给A医院一定期限的整改时间而且并没有提及在11月14日的暗查结果,如果有问题应该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及,而且此次调查所采集的数据不一定具有代表性。并且此次的行政处罚在时间上是有出入的,根据环保局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罚,只是要求安装监测设备,定时监测。在环保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确实提及了罚款的方式,也有要求主管部门需要责令限期改正,但是从环保局下发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提及改正时间和期限,却在此期间将暗访调查作为后期的处罚的依据,这个行为有失偏颇。在2016年12月7日,某市环保监察支队再次对A医院的污水排放口进行了监测,核实结果为A医院确实如整改措施所说,加大了次氯酸钠溶液的投放量,查看现场PH值发现在2:00-4:00出现超标现象,但是在当日18:00核查为正常值,后环保监察支队分析由于A医院使用的是机械方式自动添加次氯酸钠溶液,平时设置为固定值,而在晚上24:00-5:00为用水的低谷时段,废水排放量较白天要少,才会产生药水过量现象从而导致PH值超标,A医院也及时调整了药剂的添加方法,最后的处理建议是尽快加强后期管理,稳定污水的排放,及时缴纳前期罚款。此次也并未提及后续的按日连续处罚。所以在2016年12月12日下发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后,A医院认为此次行政处罚是有问题的,后向M某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对此次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根据某市政府对A医院的行政复议的申请的回复可以看出,前期A医院确实存在未达标排放的事实,但是环保局没有明确甲方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期限,因而不能判定A医院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的按日计罚在执法程序上存在;且A医院正面临“三甲医院复评工作”,按日计罚处罚会对其复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建议环保局撤销按日处罚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案件思考
(一)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在本案例中,A医院的污水排放事件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引起。对于A医院本身而言,由于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以及机械化操作导致排放量超标的疏忽,其次工作人员缺乏培训,不能及时发现污水排放超标的情况。针对A医院的违法情况,执法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定期进行检查,从而加强A医院的警惕。
在本案的两次行政处罚中可以看出,某市环保局和环境监察大队两个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性。2016年12月12日的按日连续处罚和2016年12月7日的调查以及2016年11月14日的暗访,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协调的,导致在按日连续处罚的时间上存在时间差,同时也没有具体说明整改限期,从而反映出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提高执法能力。
(二)执法部门在执法中需从多方面考虑,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在本案例中,执法部门对A医院的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律上其实是有一个执法区间的,即可以按照最严格的执法情况,也可以是稍微宽松的情况,这个力度的把控实际上是可以调整的,但是在第二次行政处罚当中,执法部门按照最严格的方式去执法,还是有一定不妥的。应该参照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多方面因素考虑,当时A医院处于“三甲复评”的阶段,处于医院检查的重要时期,其次由于污水处理站的扩建等诸多因素,所以在整改期限上应酌情考虑,毕竟处罚不是目的,守法达标才是目标。因此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该多重考虑、“温柔执法”,以达到双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