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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中邀请招标的相关法律分析及实践应用

2021-01-01崔玉婷

企业界 2021年3期

一、概述

招标投标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实质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优胜劣汰,从而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自80年代初引进招投标制度以来,招投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还出台了一批适用于工程领域、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写、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委员会组成等各领域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同时,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建设也在逐步执行,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全社会依法投标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行为日趋规范,对于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进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只粗略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可进行邀请招标:必须是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形,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可进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增加了三种,必须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或涉及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额外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同样说明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控制能力,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邀请招标的法律分析

邀请招标是对公开招标的一种补充,是招投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在一定范围内圈定了投标人的范围,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因此国家对邀请招标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尽管如此,但是邀请招标之所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与其自身优点是分不开的:首先是邀请招标时效性强,招标成功率高;其次是针对专业性强的物资,招标人可对投标商资质进行初步筛选;最后是针对金额不高的物资,可有效节省招标费用。针对投标人来说,邀请招标减少了资金损失,避免了资金的浪费。

法规中规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但这几点条件过于笼统,可操作范围过大。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邀请招标往往是为了尽快推进项目施工,完成指标任务,项目本身是否有受条件限制而使潜在投标人少反而成了次要考虑。

在实践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如因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开标失败要重新招标时,又要再等至少20天,显然会严重拖慢项目整体进度。同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大多本身有时间点任务要求,项目必须要在某一时间点前完工或进场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单位往往会选择邀请招标形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的处罚力度与动辄几百上千万的项目相比较可谓九牛一毛。一方面,招标人有其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招标人违法的成本也很低。两者叠加之后自然也就诞生了一些不甚“阳光”的邀请招标项目。

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加快招投标流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项目的透明度,让项目本身产生了一种脱离监管的倾向。招标人可能在招标前就已经与投标人达成部分协议,甚至出现“黑白合同”。另外,邀请招标虽然相当于事先筛选了一批投标单位,但由于该筛选标准往往是业主主观决定的,筛选后的投标单位不一定就是符合实际施工需求的目标企业。

四、适用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目前关于邀请招标的条文带有典型的框架性特点。如“技术复杂”的标准并不明确,技术人员需求量大、技术实践工序多、技术设备要求高均可纳入“复杂”之列,无法为实际工作提供足够参考。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逐步将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纳入法律监管中,在实践中,各部门、公司可结合自身建设工程特点,拟定执行细则,为邀请招标的执行提供更多的依据。

2.加强监督管理

对内,招标方应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权力分配和制衡,避免内控失效和“一言堂”等问题出现。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邀请招标需要技术部门配合采购部门进行邀请招标的审查,并审核邀请招标名单,确保在必要情况下进行邀请招标。对外,应通过审计、外部监督、公开公示等手段进行约束,增加监管透明度,应对制度现有不足,提升监督管理有效性。以内外联合的方式,完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积极作用,降低其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邀请招标应以现有法律为准绳,健全监管、审计程序。在合规合法合理的应用下,邀请招标就能在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