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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价值反思

2020-12-31雪,马

卫生软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胚胎伦理人类

杜 雪,马 珺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健康领域社会风险预测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重庆 400016)

2018年12月26日,有报道称:贺建奎研究团队通过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而获得的一对基因编辑婴儿已在我国诞生,该技术使她们天生具备抵抗艾滋病的能力[1],此消息一经报道,迅速引起了国内外的强烈关注。基因编辑技术是指有目的地对目标基因进行删除、替换、插入等技术操作,以达到特定效果的一项新兴基因技术[2]。该技术在动植物以及人类体细胞等方面都得到了运用,但在此事件之前,因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并未涉及人类胚胎临床研究与运用。本文基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价值反思,分析该项技术运用于人类胚胎的正面效益及负面影响,并提出规范该技术的措施,以期促进基因编辑技术能够真正意义上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1 正面效益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简单、高效和低成本的优势,为编辑特定基因提供了强大的工具,在预防后代遗传性疾病及基因有关疾病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同时,也可满足患病夫妇生育健康后代的权利。

1.1 技术价值

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尚未成熟,安全性无法保障,但不能因此而忽略其潜在的积极效应。一方面,基因编辑技术可以改变特定的遗传性状,通过剔除致病基因,使后代不再携带家族遗传病缺陷基因,从而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据科学家估计,因DNA碱基排列错误而导致的遗传疾病大约有一万种,大约1%的新生儿出生时就患有某种遗传疾病,包括血友病、亨廷顿舞蹈病等高危遗传病[3],如果利用这项技术,从根源上预防疾病,无疑是一种简单高效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是,基因编辑技术为患有遗传病的父母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可能。根据基因检测结果如果一对患病夫妇其后代患遗传疾病的可能性很大,医护工作者就会建议他们不生育,对已经怀孕的也会倡导他们选择流产。基因编辑技术通过修改胚胎的基因,使后代不患遗传疾病,在技术上给予支持,为患病夫妇生育健康后代提供了可能性,从而实现通过基因技术使消极优生学转向改良主义遗传策略[4]。

1.2 道德价值

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受我国宪法保护,是指所有符合生育条件的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权利[5]。患有某种遗传疾病的父母,其生育患病后代的几率很大,为防止有遗传性疾病后代的出生,通常情况下,都建议患病夫妇不生育。然而父母也许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这无疑剥夺了他们生育后代的权利,甚至有的父母冒着风险生育后代。但一个有缺陷孩子的出生,将会给这个家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父母面临的经济压力日益增大,还会处于对后代充满内疚的精神压力中。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以上问题便迎刃而解,患病夫妇的生育权得到实现,同时也满足了父母生育健康后代的需求。此外,保持健康、远离疾病是每个人向往的目标,对于还未出生的后代也不例外,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改变后代致病基因,预防后代罹患疾病,使其免受疾病的困扰,维护后代生命健康的权利。由此可见,基因编辑技术在保护父母生育权及后代健康权方面都有其独特的道德价值。

2 负面影响

虽然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有着正面效益,但现阶段技术尚不成熟,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负面影响较为突出。

2.1 技术层面

2.1.1 脱靶现象及镶嵌现象严重

随着研究的深入,科研人员发现该技术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一方面,由于技术缺陷,会导致目标基因以外的基因产生错误切割,造成脱靶;另一方面,个体的部分细胞被编辑,而另一部分却没有被编辑,形成镶嵌体。2015年,黄军就团队在《蛋白质与细胞》杂志中发表了关于运用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胚胎进行修饰的研究成果,旨在治疗地中海贫血症,该实验对废弃的86个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经过48 h的培养,存活71个胚胎,然后对其中的54个胚胎进行基因检测,最终结果表明,仅28个成功改变,其中出现了大量的脱靶现象[6]。黄勇[7]等人研究发现,对8只小鼠利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敲除低温诱导蛋白(CIRBP)基因,8只小鼠均发生不同程度的碱基缺失,其中一只出现镶嵌现象,成为嵌合体。可见,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性还得不到保障,其中脱靶效应可能会增加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的风险,对正常基因的表达造成不利影响,使人类遗传系统产生紊乱,而形成镶嵌体所带来的结果将会是复杂和不可预测的,贸然将其运用于人类,或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是不可控的,其带来的严重后果会代代遗传,在技术安全性没得到解决前就将其运用于人类胚胎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2.1.2 人类基因多样性减少

基因编辑技术在体细胞水平和胚胎水平的应用有明显的区别。体细胞基因编辑仅改变受试者的基因,不涉及遗传物质的改变,仅对个人产生影响,而胚胎基因编辑的修饰基因会通过一代代遗传成为人类基因库中的一部分,彻底改变原有的基因序列[8]。人体中的各个基因本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包括被认为是坏基因或多余基因的任何基因都是宝贵的。医学史学家Nathaniel Comfort 就指出,如果在胚胎中删掉增加感染艾滋病风险的CCR5 基因,虽然可能让后代对艾滋病病毒免疫,但他们死于西尼罗河病毒的风险就会升高13倍。人为地对人类基因进行删减增加,不但会打破人体内平衡,人类基因也会逐渐趋于同质化,基因多样性因此而减少。就如植物一样,虽然利用基因技术提高了粮食的产量,但却破坏了植物基因的多样性。从生物进化论角度看,基因多样性越高,对于自然选择就越有利,基因编辑技术使人类同质化,将对生物进化产生不利的影响[9]。人体中的每个基因都具有特定的功能,盲目地改造基因,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将会产生不可预见的后果。某个基因可能会增加患一种疾病的风险,但盲目地将它敲除,患其他疾病的风险也会增加,一味地将目前认为对人体有害的基因进行修饰,当未来出现一种新的无法抵抗的病毒,人类就会面临被毁灭的风险。

2.2 伦理层面

2.2.1 当代与子代代际关系问题

随着科技进步,在未来进行胚胎基因编辑时,运用基因编辑技术改变后代有缺陷的基因,使后代免受病痛的折磨,帮助后代不输在起跑线上,是父母和科研工作者出于对后代的保护而做出的决定。但问题在于,他们是否有权替后代做决定?自主性原则强调,在对涉及他人利益的决策中,未得到他人许可前不得对其利益加以干涉[10]。胚胎基因编辑中的受益人是由胚胎发育而来的子代,他们拥有选择自己未来生命状态的权利,父母及他人的意见仅作为参考,而胚胎基因编辑却根本无法实现个体的自主决定权。一名9岁女孩Ruthie Weiss 因基因问题患有白化病,她的身体产生的黑色素极少,皮肤和头发都呈白色,且视力不到正常人的十分之一,她的父亲曾问她,是否希望在她出生前利用基因技术改变错误的基因,但她毫不犹豫地拒绝了[11]。可见,子代并不一定希望父母代替其行使选择权,以改变自己未来独特的生活轨迹。此外,基因编辑技术还可用于胚胎基因增强,根据父母的意愿改造子代记忆力、外貌等,从而出现“定制婴儿”。所有的改变都是当代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价值判断去改变后代的生命特征,从而影响后代的生活轨迹。在这过程中,根本没有考虑后代自己的意愿,完全按照当代人的思想去改变后代的生活,却没有真正了解后代真正向往什么样的生活,这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也是对后代权利的侵犯。

2.2.2 社会公平问题

丹尼尔斯认为,每个人拥有同等的机会以满足其对健康的需要[12]。基因编辑技术作为医疗手段服务于人类时,须保障每个人获取它的机会是平等的。但就目前来看,普及基因编辑技术治疗疾病还需很长的时间,在尚未普及阶段,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的费用可能极其昂贵,或许只有少数医疗机构具备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的资格,不可避免地便会出现大部分人对它可望而不可及的现象。这就成为了富人或是有特权的人独自享有的工具,而其他人迫于经济原因直接被拒之门外,无法满足他们对健康的需求,这对于他们来说往往是不公平的。基因编辑技术从而成为社会不公正的幕后推手,加深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况且,基因编辑技术会增强人的功能,如:记忆力,智商等。如果这个技术以增强为目的对人类胚胎进行改造,带来的后果会怎样?富人的孩子一出生就比大部分人的孩子更聪明、更长寿,赢在起跑线上,后天他们各方面都优于其他人,就如著名物理学家霍金所担心,其他人连和他们公平竞争的机会都没有,从而他们掌握了社会的大部分资源,占领着社会高层,未增强基因的人在社会底层艰苦地生活,整个社会就被分成两个等级,没有平等的关系,人类尊严就会遭受巨大的挑战,严重的基因歧视和社会鸿沟问题随之出现[13]。人类一直以来的目标就是消灭不平等,走向社会公平,基因编辑技术无疑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违背人类文明进步的目标。

2.2.3 胚胎交易问题

胚胎是由受精卵发育而成的早期发育体,是基因编辑技术最理想的研究对象,它虽然不具备人的意识,但具有人类特殊的遗传物质,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其道德地位高于其他生物而低于人[14]。现阶段,因基因编辑技术的缺陷,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研究仅限于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在胚胎的来源上,国际国内均建议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剩余胚胎,原因在于这些胚胎由于技术的限制,不可避免地产生,且这些胚胎最终都会被毁灭,在充分尊重它的价值和减少伤害的原则下,将研究成果造福人类,在伦理上是能够得到辩护的[15],但在现存的监管机制下,根本无法保证研究人员使用的胚胎一定来源于剩余胚胎。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可操作性强,任何具备一定研究基础的研究人员都可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研究,如果该人员无法从正常途径获取剩余胚胎,那么,他在利益驱使下,可能会采用买卖或其他非法方式取得胚胎,以达到其研究目的,甚至诱导怀孕妇女堕胎或人为受孕来获取胚胎;另一方面是,即便研究人员有条件取得剩余胚胎,但由于剩余胚胎可能无法达到其要求,或是研究者为研究基因编辑对特定疾病的效果,进而人为地创造条件以获得符合其要求的胚胎,胚胎交易随之发生。待技术成熟后,伴随研究的广泛开展,对胚胎的需求量逐渐增大,那么大量的胚胎从何而来?是人为地大量制造胚胎吗?如此这般,就如人体器官移植,供需之间不平衡便会催生胚胎交易的发生。

3 对策建议

基因编辑作为一种高新技术,为人类摆脱疾病困扰带来曙光,同时还能满足患病夫妇生育健康后代的愿望。但就目前来看,技术尚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为防止技术滥用,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和伦理委员会对技术的监管,树立合理的科研导向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正确引导与管理,以促进技术更好地为人类谋福祉。

3.1 重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

现阶段,基因编辑技术还存在严重的脱靶效应和镶嵌现象等技术缺陷,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2018年11月27-29日,香港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美国国家医学院组织了第二次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经过3天的讨论达成共识:应该推进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以更好地理解和设计基因编辑技术,一致认为进行任何生殖细胞编辑的临床使用都是不负责任的[16]。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不仅可改进技术,还为人类了解和掌握遗传信息提供了基本依据,为科学发展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但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在对其进行研究时,应遵循相应的要求以减少伤害。首先,在研究对象的选取上,应选择辅助生殖技术的废弃胚胎,而非正常胚胎;其次,采用废弃胚胎进行研究时,需取得胚胎捐献者的知情同意,研究者应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捐献者,捐献者在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况下自愿做出是否同意对其胚胎进行研究;最后,对胚胎进行研究时,要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内一致认为胚胎在体外培养不能超过14天的原则,14天后必须将它销毁[17]。

3.2 完善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法规

基因编辑技术迅猛发展,为防止技术的滥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与时俱进,保障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一些国家对利用该技术进行胚胎编辑的行为持较为强硬的态度,如美国禁止使用联邦经费开展研究,且美国国立卫生院对基因编辑技术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和管理规范;加拿大的法律严格禁止此类研究[18],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法》规定,违法编辑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澳大利亚是胚胎编辑技术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该国《禁止克隆人法案》规定,非法改变胚胎的基因可能会面临15年的监禁处罚。目前,我国已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关于人类胚胎研究的原则规范,其基本观点是:胚胎的体外培养期限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用于研究的胚胎植入任何生殖系统,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胚胎进行基因操作,但并没有针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法律,也缺乏违规违法的惩处手段。贺建奎正是利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做别人不敢做的实验,以博取眼球,快速成名。法律是保障技术合理运用的基础,因此,我国须尽快完善基因编辑技术的立法工作,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进行相关研究。对于基础和临床前研究领域,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准入门槛,使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基因编辑技术临床运用领域,应严格禁止,并对擅自开展研究的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加以惩处。

3.3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全程监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建立的机构——伦理委员会,是由多学科专业人员和社群代表组成的,它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伦理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本单位研究方案进行审批、检查、监督,并由集体对此研究方案作出决定[19]。但我国伦理委员会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及科学性的审查能力,且伦理委员会大都设立于医疗机构内,多数委员也为院内人士[20],显然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管作用。为防止技术滥用,给人类带来严重后果,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全程监管显得尤为必要。为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对技术的审查监管,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与道德性,需严格地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研究前审查,关于胚胎编辑的任何方案都必须报送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应严格审查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然后对研究方案作出决定;二是对过程的审查,已批准的研究项目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通过方案后就对研究不再过问,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立即要求研究人员中止或结束研究;三是对结果的审查,审查是否和预期结果一致,是否有人因此受到伤害,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研究的伦理规范性。伦理委员会应本着对患者、社会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管,防止违背伦理规范行为的发生[21]。

3.4 合理的科研导向与管理

由于基因编辑技术操作简单,有一定试验基础的研究者都可开展胚胎基因编辑研究,如果不对他们加以严格的管理,势必会造成技术的滥用。各科研机构为增加自身影响力和创造更好的收益,通常以利益诱导的方式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性,这无疑加重了他们的功利主义,使他们不惜用任何手段以取得成功,如开展人类胚胎的基因编辑研究与运用,而合理的激励机制是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除此之外,科研人员作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直接操作者,一定要肩负起对社会的责任,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要有识别技术可能带来危险的意识和责任。因此,在基因编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科研机构应加强对科研人员责任和伦理意识的培训,使其做到为人类的健康着想,为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对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开展研究的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按法律给予惩处。其次,社会公众以及有关机构也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加强他们的伦理责任意识,规范技术的运用。最后,科研人员自身还应不断学习科学和伦理规范,增强伦理意识,提高自身职业道德,负责任地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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