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女性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2020-12-31焦方红
焦方红
(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白城 137000)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行使以普选权为核心的公民政治权利的过程。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是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升妇女地位,实现妇女进一步解放的重要标志,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进步,女性政治参与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个重大现实问题。中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域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很大差异,也决定着不同地域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的特殊性。吉林省地处我国东北中部,受其政治、经济、历史发展情况的影响,与中国其他地域存在一定的差别。文章从吉林省的现实情况入手,强化理论研究,以期为吉林省女性政治参与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借鉴。
1 女性政治参与的必要性
1.1 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
政治参与从本质上说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过程,具体说是公民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各种政治活动。女性占全国人口的近半数,在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大[1]。因此,女性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质量直接决定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水平,是衡量我国女性政治地位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
1.2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历来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步伐加快,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现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就会对上层建筑提出多么高的要求,上层建筑必须跟上经济发展步伐,以保证和促进经济再发展[2]。民主政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人民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这既是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女性高质量的政治参与必然能够给国家民主的政治建设、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生机活力。
1.3 女性权益保障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协同互助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凝结着几代中国人的心血,为维护我国女性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劳动就业、生命健康等权益发挥着巨大的保障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长足进步,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建立,还是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的建立,乃至妇女权益保障内容的实现,都有了实质性甚至跨越式的发展。但目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不够全面,妇女权益保障的组织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还没有做到全力以赴。从总体上说,妇女的政治地位还处于劣势,女性政治参与受到很大制约[3]。因此,认真研究当代女性政治参与问题,解决女性政治参与存在的各种矛盾,并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理论,是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历史必然。
2 吉林省女性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
2.1 地域文化的影响
吉林省地处我国东北中部,属于中国地域文化区域东部农业文化地区中的关东文化区,此区域原属于偏僻落后区域,人烟稀少,少数民族文化占主导地位。相对于长江、黄河流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而言,这里相对封闭,经济相对滞后,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较为保守,改革、开放、竞争意识不强,求稳、安逸、怕乱的思想主导着东北人的观念。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关东文化特点的叠加,严重制约着吉林省女性对政治、经济、文化的寄托、诉求,致使“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评价标准,依然被道德规范所推崇。女性政治参与的意识不强,主观要求不迫切,政治参与水平一般,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2.2 政治环境的制约
女性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女性参政议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大多内容过于宏观、简单,缺乏系统性、全面性,操作性不强,还不能适应女性政治参与的实际需要,从根本上不能解决女性政治参与中遇到的问题。
性别保障政策规定成为女性政治参与唯一的强制性保障。女性政治参与的理论认识并不难,但女性政治参与的实践却是相当困难。现实生活中,人们视女性政治参与为画蛇添足,有的勉强吸纳女性参与政治生活,也是为了“点缀”,致使女性政治参与在现实生活中一定程度上成为空谈。因此,不得不通过性别保障规定,来保障党和政府各级组织机构,以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相差甚远[4]。
女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弱化。现实生活中,女性政治参与的性别保障措施只解决数量的量化指标,却没有具体权力结构中的明确规定。在权力结构中,仅有的女性很少进入高层,居于各级各类权力核心位置更少。有的女性尽管进入了某个工作领域,但对参与的内容,实现的目标并不明确,有的甚至成了“摆设”。总体上看,女性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只停留在表面。
2.3 经济发展的影响
人类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女性政治参与水平。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女性在社会生活中人格独立偏弱,地位卑微,经济上既没有独立的获得权,又没有掌控权,甚至难以维持生计,这些状况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吉林省表现尤为突出。经济困难的女性,她们只关心如何解决温饱和增加收入,以维系自身、家庭、子女生活及学业的需求,根本无暇顾及政治参与的诉求和相关活动。此外,由于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女性在社会进程中面临更大、更多的压力,致使部分女性政治参与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妇女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做保障,就没有女性政治参与的诉求和愿望,经济基础决定着女性政治参与的水平。
2.4 女性自身因素的影响
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对于女性政治参与固然重要,但女性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制约女性政治参与质量、水平的主体性因素,不可忽视。
首先,女性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了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历史、传统等种种原因,女性受教育程度远低于男性,现实生活中女性个体文化劣势严重影响了女性政治参与的可能及政治参与的程度。
其次,女性政治参与主观能动性不强。女性对政治参与的认识不足,主动从事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不强,行动不自觉。部分女性即使有一定的诉求,由于受教育、经济、文化等条件制约,以及自身狭隘视野的影响,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或者采取什么方式去表达。
最后,女性政治参与能力偏低,质量不高,特别是吉林省女性,在政治参与方面基本分为三类情况。一类是经济基础、教育背景、人际关系、政治地位相对较高的女性,视野开阔,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政治参与意识明显,政治参与行动较为自觉[5]。一类是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类角色,各自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岗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她们只满足于现状,顺其自然,没有更多的政治诉求,也不具备政治参与的能力,更多的是习惯看男性怎么说、怎么做,表达意愿的时候少。一类是只为生计奔波,无暇顾及其它。相比之下,后两类占比较大。
3 吉林省女性政治参与的对策
3.1 创造良好的女性政治参与的文化环境
充分发挥吉林省地域环境特色。吉林省作为一个区域,历史与现代发展形成了自身的文化环境特色,对吉林省女性影响之大不言而喻。若解决好吉林省女性政治参与问题,必摒弃旧的陈腐的思想观念,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精髓,影响更多的女性积极投身到社会各个领域政治生活中来,为吉林省女性政治参与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大力普及法律法规教育,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在人民思想意识中的权威性来影响、教育群众,将男女平等和女性参与政治的权利意识深深地灌输到人民的头脑中。同时要大力宣传女性政治参与的意义,使人民充分认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女性不但要有生存权利、经济权利,更要有政治权利。要在全省形成男女平等,尊重女性,保障女性各项权利实现的局面。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等宣传形式为女性政治参与营造良好的氛围。
3.2 完善女性政治参与制度的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女性政治参与有法可依。在我国,女性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务员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经多次修改,但仍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女性政治参与的发展需求,主要是弹性要求较多,刚性约束性条款较少,原则性要求较多,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完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切实做到女性政治参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及时调整政策,使女性政治参与制度化、常态化。法制化是女性政治参与的保障,制度化、常态化是女性政治参与所要达到的最基本的形式要求,即通过全面、细致、具体的工作要求,促使女性政治参与所遇到的问题得以解决,各项措施得以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既要发挥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组织作用,保证女性政治参与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发挥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女性参政、议政,还要发挥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促使女性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使女性政治参与更具生命力。
设立执法监督机构,保障女性政治参与法制化得以实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很多,如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委员会,各级妇联等,实践证明,没有部门或机构能承担起《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义务,可见只是妇联的呼声,仅仅限于号召、谴责、协调的作用,和女性政治参与的诉求相差甚远。因而必须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或强化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明确职责范围,在女性政治参与工作中,做到监督有力、有效果,并具有强制性。
3.3 强化女性政治参与的能力培养
提升女性政治参与的文化内涵,为提高女性政治参与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入学率的稳定,确保更多的女性接受国家的基础教育;保证女性自己决定是否接受高等教育,并且在学校的选择、专业方向的确定做到男女平等,一视同仁;重视女性的职前、职后文化知识的培训工作,鼓励更多的女性及时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
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有目的培养锻炼大批女性社会参与者。培养女干部要从学校教育抓起,发现、培养、锻炼大批女学生干部,为她们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得她们尽早接受社会参与能力的培养、锻炼,走出校门后,缩短“缓苗期”,能够很快适应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的需求。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对女性干部进行培养、锻炼,除依法律规定外,还应通过组织措施,行业规定、政策制度等,建立健全女干部的培养机制,切实将女干部的培养工作落到实处,为女性政治参与工作提供大量的人员保证。
有针对性地提升女性政治参与的能力,保证女性政治参与的质量。女性政治参与的质量,决定于女性政治参与的真实效果,即女性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作用,而作用又取决于参政议政能力。现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门类繁多,专业化程度较高,因此进行管理、监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单凭满腔热情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已经远远不够,必须同时具备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管理能力、管理水平,才能实现政治参与的真正目的。要提升女性政治参与的能力,鼓励女性到基层开展调研,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提升政治参与的本领。
3.4 重视性别平等教育,培养女性的政治参与意识
性别平等教育贯彻到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中。保证女性和男性一样,具有平等的生存权、人格权、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培养女性自尊、自强的精神,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管理,做国家的主人。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都要把女性教育问题列入规划中,把男女平等的观念贯彻到所有课程体系中。
提高女性权利意识。在历史的长河中,“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使得女性自然认为与政治、各种权利无关。要解决女性政治参与问题,必须解决思想意识、观念问题,让女性接受权利意识,从而实现政治参与的目的。
树立女性主体意识。女性与男性之间的区别,应当是人类性别之分、生理特征之分,而不应是社会生活中的主次地位之分。女性与男性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经济、生产、生活、生存、文化教育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特别是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经济活动、社会管理等活动,理所应当,责无旁贷。要改变政治参与中女性是点缀等不正常现象,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培育更多的女政治家、女科学家、女企业家、女教授,使女性成为国家的栋梁。
总之,女性政治参与问题既是一个理论研究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并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研究吉林省女性政治参与问题必须结合吉林省女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实际和所面临的各种社会条件、自身因素,努力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这是吉林省政治理论工作者不竭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