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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创新研究

2020-12-31潘荣根韩兰华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关键词:产业链供应链主体

潘荣根 韩兰华 汪 桥(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安徽滁州239000)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的前提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关键和重点在于乡村产业振兴。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强化利益联结,完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模式,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资源承载力和融资可得性。

农业生产风险大、农户抵质押物缺乏、信用担保能力弱、信贷管理成本高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对农户及农业中小企业容易产生金融排斥,影响农业生产中的资金供给。基于产业链的传统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农户、中间商(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心企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连接起来,借助供应链上各经营主体的商业信用,围绕核心企业,以银行为主要资金供给方,通过内嵌农业保险元素为农业供应链上各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但传统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一般围绕核心企业信用解决农户抵质押和担保不足问题,农业供应链融资中主要风险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一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各经营主体之间交易数据及数据的真实性难以获取和识别;二是各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增加融资成本,降低融资效率;三是受我国不同区域农业产业异质性影响,农业产业链金融仅集中于当地农业生产者到农产品加工企业之间,未能覆盖农业产业链所有经营主体。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农业供应链中应用,凭借其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优势,打破时空约束、地理限制、信息阻隔,将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及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第三方辅助服务企业串联起来,实现线上对农业供应链中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可视化追踪,进一步实现产业链运营与金融服务有效融合[1],以解决传统农业供应链金融中的借款主体信用、交易数据、交易信息真实性难以获取和鉴别等难题,实现供应链中各经营主体信息在全产业链中实现整合、共享,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互联网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与传统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在参与主体、融资模式、资金流动等方面存在差距,因此对互联网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应用情况

国外关于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起步较早。Timme 等最早提出供应链金融概念,认为供应链金融应服务于供应链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依附于成熟的产业链[2]。Emiliani 通过研究发现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可有效提升供应链中信息传递效率和供应链竞争力[3]。Hartley 从组织优化的角度研究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金融模式[4]。国内关于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和应用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传统农业供应链金融研究。马九杰研究了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缘起和发展[5]。赵静、鲍步云研究了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宏观环境和微观基础[6]。在应用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应用模式剖析,主要代表有邵娴[7]、杨进先[8]等学者。

在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实践应用方面,国外起步较早,运作模式也较为成熟,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KIVA、Prosper、Lending Club 模式和英国的Zopa 等大众借贷平台和丹麦食品零售商COOP 与MYC4 (P2P 平台) 的合作模式为代表。目前国内大型涉农龙头企业基于自身资源优势也推出相应的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产品,如大北农基于自身农信云、农信商城积累的巨量客户大数据优势,推出“农富宝”“农信贷”等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产品;国内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旗下“阿里金融”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海量客户大数据资源,开展对农业全产业链的小微企业和种养殖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9]。

三、互联网对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创新影响

互联网对农业产业链的渗透逐渐加深,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仓储等农业辅助服务主体逐步融入到农业产业链中(见图1),使得产业链条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创新也提供了积极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业供应链中“四流”信息获取和共享更加便捷

通过互联网对线上交易信息整合,实现农业产业链从源头到终端全覆盖,农业产业链中某经营主体可在线获得其他经营主体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商品流通信息可追溯,确定流通商品的产权归属,有利于开展存货抵质押业务。通过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数据存储、交易信息不可篡改的优势,保证交易信息准确、可信,降低借款主体恶意篡改交易数据,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产生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也可通过线上查询借款人真实的历史交易数据和实时交易数据,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准确、高效地做出融资决策和降低贷后管理成本。

(二)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产品“去核心化”

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设计供应链融资产品时,主要依靠核心龙头企业的信用,核心企业的规模、担保回购能力、财务状况对金融机构的融资意愿和融资额度起关键性作用。我国农业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轻、规模小、抵质押担保能力弱等特点,按目前的商业银行授信政策,不利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全面推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可不再作为担保主体或还款来源,只需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组织者或参与者及商业信息提供者角色,当地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也可作为核心企业加入到供应链金融产品设计体系中[10]。这样,有利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普遍推广。

(三)农业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

一是供应链参与主体更加多元,通过网络联结和信息共享优势,利用线上交易平台,将全国不同地区的农产品和农资在统一电商平台上实现集中销售和采购,不再仅限于某一地区或地方产业。二是农业资金供应主体更加多元,由于农业产业链不同经营主体可能都会产生账期和资金需求,传统农业供应链中融资主体一般为当地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资金供应主体单一,融资辐射面也仅限于龙头企业直接上下游企业,未能完全照顾到农业产业链中其他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交易和信用信息透明、共享,将社会资本、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引入作为农业供应链资金供应主体,不需完全依赖核心企业信用,融资进入点可以为产业链节点上的任一经营主体,使得融资模式更加灵活。

(四)农业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更便捷

风险控制是农业供应链融资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风险控制应贯穿于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全过程。通过互联网平台与银行、社会征信评价机构建立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网络大数据分析和信用指标评价体系,对借款主体的资产状况、过往交易数据和履约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融资效率。金融机构通过网络大数据分析,对每个借款人进行用户画像和客户分层,制定与其相适应的融资产品,并根据信用状况进行贷后分层管理,降低信贷管理成本。

四、互联网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

农业供应链金融应服务于农业供应链的发展,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也应随着农业供应链的发展而创新。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通过数据搜集、整合、分析,将农业供应链从传统的“链条式”结构打造成“网状式”结构。在此基础上,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也应进行适当创新,以适应农业产业链发展。本文从农业供应链金融资金供应主体的角度探讨四种融资模式。

(一)以商业银行为资金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

商业银行因资金充足、制度体系健全、金融人才储备和风险管控能力强等优势,使得商业银行仍是农业供应链金融最主要的资金供应方。在互联网应用场景下,借款人信用状况和交易信息获取较为方便,货物流动过程中产权归属清晰,这为农业供应链融资中存货质押业务、应收账款收益权质押、订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开展带来极大便利。在具体融资模式设计中,商业银行可选择为农业供应链上的任一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而不仅限于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

(二)以互联网融资平台为资金供应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和政府监管体系、客户信用体系的建立,互联网金融将逐步走向规范化。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无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严格限制,可提供融资的资金规模较大,且贷款期限较为灵活,满足农户和中小农业企业季节性资金需求,综合融资成本低。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农业供应链时,可和商业银行一样,选择为供应链上任一节点客户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也可以与农业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通过股权关系或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战略联盟,为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在具体的融资产品创新方面较商业银行更加灵活。

(三)以农产品电商平台为资金供应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农资供应商、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储物流企业、批发零售商、消费者搭建一个集磋商、交易、结算、支付为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农产品供应链上所有交易通过线上交易,电商平台通过对大量交易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其对农业供应链上各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了解要远优于其他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可以说以电商平台为资金供应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全产业链、全功能的供应链金融[9](7-12)。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产品嵌入到农业产业链中,定期根据各经营主体线上交易量和合同履约等情况,给予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借款人根据订单和资金需求情况在授信额度内进行提款。电商平台在进行供应链金融模式运作时,既可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入股的形式筹集资金,也可与商业银行或投资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合作筹集资金。

(四)以仓储物流企业为资金供应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

农产品与其他工业类产品不同,易腐烂、保质期短、品质异同、市场价格波动大等特征,使得农产品仓单难以作为标准化合约进行抵质押融资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贴现、转让。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在仓储物流领域的应用,可有效解决存货产权归属问题,使得保兑仓和存货抵质押业务成为互联网融资的重要手段。以仓储物流企业为资金供应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下,农业供应链上的资金需求方因资金需求可将产权归属自身的存货抵质押给仓储物流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因在存货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始终掌握存货实物,对存货产权归属、产地、品质等信息较为了解,可以接受农产品抵质押担保方式,从而愿意向借款人提供融资。仓储物流企业可通过自有资金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信贷资金,也可以通过ABS 的形式将已有债权打包转让给商业银行或在公开市场上发售获取资金,从而扩大可利用资金规模。

五、发展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对策建议

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对我国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作用毋庸置疑。但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顺利实施,还需要在政策与法律制度保障、系统平台构建、供应链各经营主体参与意愿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保障是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顺利实施的前提。政府和银监部门应加紧制定适应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向农业供应链倾斜。落实监管主体权利、责任和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农业供应链金融运行过程中的资金监管。制定农业供应链金融准入标准,将一些资金实力不够、运营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排除在门槛之外,保证农户和中小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运行。

(二)加强农业供应链网络平台建设

农业供应链网络平台建设是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顺利实施的技术保障。农业供应链金融以网络大数据服务为基础,通过农产品电商交易平台、物流仓储平台、信用管理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服务从产业链源头到终端消费的全产业链覆盖。农业供应链网络平台建设,需要各方协同共建,政府部门应投入专项研发资金,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研发。加强农村信息网络硬件建设,打通信息网络“最后一公里”。加强农民网络和金融培训,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三)建立农业供应链金融战略联盟

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需要农业供应链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电商企业、物流仓储、信用管理、科研院所等机构协同共进。在设计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融资产品和交易结构时,注重金融风险把控的同时,也要注重各参与主体利益,建立互利共赢、相互信任的战略联盟,吸引更多的农业供应链主体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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