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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导师制模式下法医专业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2020-12-30郝兴霞薛明明

卫生职业教育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医学阶段性法医

文 雅,郝兴霞,薛明明

(内蒙古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9)

英国牛津大学最早实施了导师制的人才培养模式。14 世纪,温切斯特主教威廉·威克姆创办“新学院”,并在新学院实施研究生教育导师制[1]。1869年,美国哈佛大学的爱略特校长对大学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哈佛大学推行本科生选课制度,从1872年开始实施学分制[1]。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相继开始在本科生培养过程中探索并实施学分制,由此诞生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本科生导师制以来,牛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一直排名世界前列,被称为“牛津皇冠上的宝石”。导师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非常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因此继牛津和剑桥之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大学纷纷仿效并推行本科生导师制[1]。我国为提高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借鉴国外大学成熟的导师制,结合本科教育的特点,在本科生中推行导师制,是近年来很多高等院校探索实践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一项创新。我校亦在法医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尝试推行“阶段性导师制”,具体如下。

1 探索试行“阶段性导师制”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属于医学学科,同时兼有社会学科的属性,是为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法医学专业对学生的培养要求高,学生需要全面掌握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与技术[2]。我校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学生学业负担重、课程多、时间短、综合素质及师资队伍水平参差不齐、高水平的法医高端人才引进困难,学生就业形势不乐观、就业压力大、就业面窄,而我国司法系统对法医专业毕业生要求比较高,且需求亦较高。这就需要医学院校在培养优秀法医学人才的道路上尽快探索出更加卓越的培养方案。因此,我校尝试在法医学人才培养中试行“阶段性导师制”新模式,以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法医学人才为我国司法建设和发展服务。

2 阶段性导师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2.1 阶段性导师制设立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法》对本科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1]。阶段性导师制人才培养模式能够有效弥补我校现阶段执行的本科生辅导员制度、班主任制度的局限性,满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多元化学习需求,更加注重知识、技术的传帮带,学生培养与职涯规划教育相结合,完全适合当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实现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教育要求。

2.2 阶段性导师的选拔

阶段性导师制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师生双向选择为基础,以形成学生学业引导、良师益友型的教与学的师生关系。我校聘请对法医事业有热情、热爱教育事业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指导经验并有一定科研能力的教师担任法医学专业学生的阶段性导师。在法医专业二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中,以自愿报名组合的形式成立学习小组,导师与学习小组以双向选择的形式对接,确立“一对一个小组”的人才培养模式,并在此期间指导学习小组的专业学习。

2.3 阶段性导师的主要职责

在指导学生参与相关研究性课题期间,培养学生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处理信息及归纳总结的能力,使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能够自主学习、主动钻研,掌握并形成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科研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最终成为适合社会需求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3]。

2.4 导师制的实施方案

结合我校法医专业现状,在低年级仍继续实行辅导员和班主任制,只在高年级试行阶段性导师制。低年级开展基础课程的学习,同时开展一些与法医专业相关的介绍、前沿讲座、法医推理大赛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法医专业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并稳定专业思想。进入大三后开始法医专业课程的学习,这时的阶段性导师要在学生专业学习过程中起到引领、指导作用,使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和职业方向。

3 阶段性导师制的特点与优势

3.1 因材施教,有利于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阶段性导师制人才培养模式遵循因材施教、开放互动的教育原则,使得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传授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指导相结合、共性教育与个性差异发展需求相结合[4]。学生能够在本科阶段充分接触高层次、高水平、业务能力强的导师,易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导师能够全面了解每个学生的特点、挖掘潜力,因人而异地制定学习计划,明确总体目标,指导专业学习,促进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因此,阶段性导师制更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以及创新、创造能力的培养。导师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在思想上坚定学习法医学的信心和决心,帮助学生规划职业发展,树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服务的理念。

实行本科导师制,可让学生多参与专业检案、重大案例讨论及科研课题的开展,共同摸索解决问题的方法。阶段性导师制可将教书与育人充分结合,以导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监督和鼓励学生朝着既定的目标迈进,以弥补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基本能力和素质方面的不足,使其掌握学习、科研、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路;不仅把握学术前沿及发展方向,还对学生专业深造、就业取向和今后的工作态度产生积极作用,使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公检法实际更加贴近,更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5]。

3.2 完善“学分制”,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学分制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喜好、特长自主选择课程学习的一种教育方式。它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自主选择权利、重视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符合创新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它为学生提供更多自主学习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个体需求,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学生有计划、有目的地构筑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而优化自身的能力结构。而阶段性导师制是对“学分制”的有效补充,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避免了学生选课时的盲目性、随意性以及片面追求学分和个人兴趣的倾向,确保学生选择课程的正确性、系统性、实用性,真正做到通过选课完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最终形成科学、完整的知识体系[6]。

3.3 全方位培育,有利于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形成

符合时代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专业素养,还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不断发展的后劲,并且能够胜任与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工作岗位。阶段性导师制人才培养模式能够促进法医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导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制定职业目标、介绍未来行业发展趋势、选择职业发展道路的规划和引导,并从专业角度帮助学生分析自身的竞争优势,明确职业发展方向,学会合理配置自身的各种资源,主动完善知识储备,使知识成为实现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内驱动力。同时,导师还应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主动为学生搭建专业实习、实践的平台,为学生的就业或继续深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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