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结构及公司权利分配关系重构公司法教学体系
2020-12-30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学生在学习掌握某门专业知识的过程中,会逐渐领悟知识的结构,由此而形成一定的文化素养。这种文化素养能让学生具备俯瞰全局的眼光,以及由此及彼、触类旁通的思维[1]。
公司法是我国商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一门能够清晰展现出法律内涵、法律目的及法律本质的学科。公司法的常规教学模式大多数以讲授为主,教师向学生介绍公司法的法律渊源、立法目的、内容、特征等,授课内容主要为公司法实然状态,较少提及公司法的应然状态、内在逻辑以及核心思维。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交通迅速发展,公司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仅对公司法实然部分的阐述及讲解已不能满足学生在国内甚至国际舞台中对于经济领域的法律运用及理解。同时现行常用的公司法教材编排模式及公司法的特性都需要通过全面的分析与重构来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法治社会的商业要求。当代公司法教学应当更加注重帮助学生建立起公司法的知识结构体系,同时通过分析公司法法律规定的内在依据及核心思想使学生感受和了解到法律规定下权利的分配与博弈。
一、公司法教材内容及编排分析
教材的选用是公司法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材反映了公司法的内容、理论依据、法律内在逻辑及法律体系。教材逻辑体系的建构有利于促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也有利于对学生法律思维、法律逻辑的培养。现阶段常用的公司法教材为法律出版社出版,范健、王建文主编的《公司法》及法律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范健、王建文主编的《公司法》教材主要包括以下章节内容:公司的内涵与变迁、公司法概述、公司的类型、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登记制度、公司章程、公司的人格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股东的出资与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债、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2]。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教材包括了以下章节内容:公司与公司法、公司的类型、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能力、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制度、股东与股权、公司组织机构、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公司的终止、重整与清算[3]。
通过两本教材的对比可以看出,两本书的内容均包括了公司法概述及公司法对公司具体规范的所有内容,但范健、王建文所主编的《公司法》教材更为全面、详细。两本教材基本以公司发展的不同时期为内在逻辑对教材内容及章节顺序进行编排,但从体系上部分内容在教材中出现的顺序仍然存在逻辑上的断层。如:范健主编的教材中,将股东的出资与股份调整于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这一章节前则更为恰当,公司人格制度置于公司类型章节后更为恰当。由此教师讲授过程中仍然需要对教材章节及内容进行二次编排,从而形成一套逻辑完整的公司法知识体系。除这两本较为常用的教材外,还有一些教材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教材编排内在逻辑进行编写,但此种编排逻辑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混淆两种公司以及对两类公司中共性及概述性的内容掌握不清,故而在此不做推荐。
二、公司法教学特性
教学应当有其独特的节奏,即最近发展区理论或教育的节奏,是指教学应在学生性质发展的不同阶段,寻找合适的时机,采用恰当的方法,实施相应的课程。公司法教学也应依照其自身的教学特性进行教学设计及分析,公司法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理论渊源较多的学科,这些特性进一步加大了教学难度。
(一)多学科交叉
公司法的知识体系涵盖了多个学科及多项法律部门,包括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及民法、商法、经济法、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和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多学科交叉、法律规定背后的理论依据的复杂性成为了公司法教学中的难点[4]。
1.公司法与经济学。公司是公司法研究和规范的主体,公司的核心框架之公司章程、公司制度构建则源于经济学中的企业制度。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的股权等原理、规范来源于经济学中的产权制度,而公司融资运营中股票发行、证券的定价、发行、上市、融资等规定源于金融经济学,同时成本、效率、资产等概念也融入了公司法的体系之中。由此可见,经济学是公司法立法依据、理论背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公司法与管理学。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建设、各机构权利行使及分工、各机构职能、机构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等公司法重要内容源于管理学中关于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力资源配置的内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各机构人员专业能力及应履行的勤勉义务,对董、高、监、股东的任职资格、履职期限、责任和义务等规定体现了管理学中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研究。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有相应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组成工会及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票奖励员工的规定则源于管理学中的企业绩效激励机制。管理学为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建立、公司合理分工、高效运营提供了理论支撑。
3.公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公司法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以与其适用的民法作为调整规范。同时公司法是我国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商法可分为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商主体中最典型的为商法人,而公司则为商法人中最典型与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对象与范围上存在交叉关系,两者都对因股票和公司债券发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很大程度上,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故也有“公司法是静态的证券法,证券法是动态的公司法”的说法。公司的终止有多种原因,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也是公司终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公司法与破产法形成了一种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构成了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司破产制度基础,而破产法制度本身与完善又可以促使公司法律制度获得延伸。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平衡社会经济运作、协调和平衡各方权利,国家逐渐加强经济管理职能,而公司登记与核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股权转让登记制度均属于受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活动中的行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公司法的补充。
(二)技术性较强
由于公司法以经济效用为主要目的,为维护交易的便捷、公平与安全,其规定更突出了立法的技术性,与偏重伦理规范的民法有着显著区别。公司法对公司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出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具体表现在关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机关的组成、公司股份的构成及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法、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制等制度均依照公司本身及其发展特点做出技术性设计。由于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也加大了公司法教学的难度。详细且具体的规定使得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但要向学生阐述和剖析公司法规定背后的原理,同时对公司法的理解、运用及公司法的教学效果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是否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有效的记忆。对公司法内容的背诵记忆既影响学生对公司法内容的理解,又决定了学生对后续内容的学习和理解效果。故较强的技术性立法在规避法条背后多种合理解释与适用的同时也增大了教学的难度,大量须记忆的内容成为公司法教学推进的桎梏。
(三)案例复杂且枯燥
虽然人们日常生活中少不了公司的身影,但公司法的案例及公司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事领域,教学环境中的大多数案例脱离了学生日常生活,并不是绝大多数学生可以参与、感受或是经历过的案件情形。同时,公司法案例大多案情复杂,从公司法规定本身讲,一个真实的公司法案例往往涉及公司法内容中的多个部分;从案件看,大多数公司法案件不仅仅适用到公司法的内容,同时还将适用到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甚至证券法、银行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尽管教师可根据讲授内容对案例进行改编与拆解,但仍然难以持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师需要通过考察学生是否能够对一个完整的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教学效果,但较长的案情对初学公司法的学生仍是巨大挑战。
以最高院发布的2017年十大公司法经典案例之一为例,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年3月29日,德力西公司与江苏博恩公司签订《电气电工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江苏博恩公司向德力西公司购买二十台高压开关柜、一台交流屏、一套直流屏等电气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11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德力西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上述全部设备,但江苏博恩公司尚欠777 000元货款未付。2012年9月,江苏博恩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减资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江苏博恩公司在减资前未向德力西公司清偿前述债务[5]。从法律部门上看,此案情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4个法律部门,从公司法自身来看,案件涉及了公司对外行使民事权利、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公司减资条件,同时还隐含了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债务及减资的规定等至少五部分内容。此类复杂的案情以及枯燥的内容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很难起到案例教学的作用。
(四)实践性较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行为的增多人们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公司的参与,同时各类公司法律问题亦浮出水面亟待解决。故而,较强的实践性也是公司法教学的显著特征。在公司法教学过程中大量的内容须以实践的方式进行讲解和展示,如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如何写,公司章程中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如何在公司章程中合理分配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良性发展,这些内容如不经实践很难完全理解和体会。较强的实践性意味着单纯的案例教学或情景教学的方式难以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公司法的核心知识点。
三、以公司法结构及公司权利分配构建教学体系的策略
结合公司法的教材特性及课程特性,为提高教学质量,使技术性较强、多学科交叉的公司法内容便于学生理解运用,拟通过编排构建公司法教学结构以及创新、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对公司法教学进行课程体系构建。
教学体系以各知识点之间的内在逻辑为枝干,辅以对知识点背后内外部权利分配及博弈的核心思想剖析,借助情景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厘清公司法结构体系,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公司法的教学效果,以达到通过公司法教学使学生可以形成一套公司法教学的逻辑体系,锻炼学生法律思维,使学生通过学习实践做到熟练运用公司法形成自身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文化。
(一)基于知识点内在逻辑的内容体系构建
常见的公司法教材编排均缺乏对编排顺序、编排逻辑的阐述及分析,公司法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课程,常规教学过程中,学生难以独自将公司法所讲授知识点用统一的内在逻辑建立课程知识树及知识体系。缺乏将内在逻辑阐述的知识点及相对孤立的知识点相结合的讲授方式,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将知识点融会贯通的能力和知识点间内容综合运用的能力,还会导致学生缺乏对知识体系、结构的认识,常常学习了新知识点而忘记或混淆已经学过的知识内容。为解决这一问题,须利用公司法知识点间的内在逻辑串联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笔者基于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与公司、公司法的理论性内容,将公司法知识点分为四部分:公司概述部分、公司设立部分、公司运营部分以及公司的消灭部分。四部分主要围绕公司作为法人从“生”到“长”到“死”进行知识点编排,以公司拟人化的一生历程为内在逻辑对公司法所有知识点的讲授顺序进行重新编排,同时将四大部分的内在逻辑以知识树的方式展现给学生,辅助学生掌握课程结构体系。下面就这四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公司概述部分。在课程讲授初期,使学生通过学习对公司、公司法有全面且系统的了解。该部分包括:公司与公司法,公司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公司独立人格、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否定,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关联关系、公司内部决议效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公司与公司法部分,主要讲授公司的概念、特征以及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建立学生对公司的初步了解与辨别能力,同时初步认识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公司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部分,将公司作为一个拟人化的个体,分析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讲解公司权利的来源与权利行使的途径。公司独立人格、公司人格滥用及否定部分表明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其独立人格在特殊情况下将被否定,同时引出下一个较为宽泛的知识点,即公司内部关系,公司内部是如何运转从而控制公司的行为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关联关系、公司内部决议效力部分将学生的视线由公司这个整体以及它的外在表现形式转向公司的内部构造,即公司的“大脑”如何下达指令控制公司行为。至此,公司概述部分通过公司与公司法进行概括性学习,并对公司内部、公司对外的行为方式做出了系统性的了解。最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通过学习来了解两类公司的概念、特征并对比两类公司的异同,对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兄弟”建立基础了解,这有利于厘清后续内容中两类公司在设立、运营、消灭等环节的不同规定部分。
公司设立部分。在学生对公司有了初步的、系统的了解后,从微观上学习公司不同阶段须具备的条件、进行的行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本部分包括:公司设立的概述、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程序以及发起人的相关责任。公司设立概述部分主要对公司设立的概念、设立方式进行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公司设立条件部分,针对两类公司在人、物、行为、经营条件、组织条件进行同步对比并详细阐述,本部分涉及到一些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如公司章程、出资类型、股东人数要求等内容。公司设立程序部分对满足设立条件的公司将以何种程序进行申报设立予以讲解。最后,针对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法律行为、法律问题讲授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相关责任。
公司运营部分。公司设立成功后即将伴随着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运转以及公司对外做出商业行为(包括融资)。公司运营部分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组织机构、股权的转让和股份的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会计财务制度。公司组织机构部分为重要知识点,主要讲解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如何科学合理的运行,包括议事规则、会议召集规则等,属于技术性较强的规范内容之一。股权转让、股份发行与公司债券主要讲解公司融资的条件与程序,是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则规范着公积金的提取以及公司利润的计算与分配。
公司消灭部分。公司消灭即公司生命的终止,本部分通过讲解公司消灭的原因、公司消灭的程序以及公司最终的消亡,阐述公司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本部分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解散的事由、破产、公司清算。通过本部分的讲解,学生将了解到公司的“各种死因”以及公司如何处理“后事”。
(二)基于知识点隐含权利分配原则进行理论剖析
由于公司法较强的技术性,使公司法在教学过程中有一种错误认识,即“背会公司法,就能学会公司法”。公司法的学习过程的确需要记忆,但并不意味较强的技术性就不存在深厚的理论基础,反而较强的技术性意味着它背后有一套复杂的权利分配、权利博弈、权利制衡与权利保护机制。对公司法中较强技术性规定的讲解更应当注重其权利分配的核心思想,使学生基于对规定所涉理论的深入理解后对知识点内容进行记忆与背诵。
公司章程所规范的内容是公司设立时一项重要的技术性立法,而章程中的大多数条款都能反映出权利的分配与博弈。以公司章程中表决权的规定为例,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与所享有的股权一致,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看似空泛且对表决权做出了规定,但实则为公司内部权利的分配与博弈留下了较大空间。表决权意味着是否可以通过表决来控制公司,这意味着是否可以以较少的投入来支配公司全部的财产。阿里巴巴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就清晰地反映出这条规定所隐含的巨大的利益以及权力的分配与博弈。阿里合伙人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也不等同于双重股权架构。在“合伙人”制度中,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并非根据股份的多少分配董事席位。合伙人制度,将持股份额与表决权割裂开进行了重新分配,这意味着股东能以较少的股份控制阿里公司大部分决议事项及财产。关于这两项权利在合伙人制度中的表述如下:6.1.资金分配权。阿里巴巴集团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不属于股东分红。该条意味着合伙人通过行使本条权利可以取消股东的分红。6.2.董事提名权。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与股份比例无关)。本条反映出合伙人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人员,而非股东决定。
以上述方式,通过对重要的且技术性较强的知识点进行权利分配与制衡的解析,增强了知识点的理论基础,也展现了规范以外的法律依据、法律后果,更加便于学生对于此类知识点的深入理解与记忆,也打破了技术性较强规范须死记硬背的瓶颈。
(三)基于案例教学与情景教学,注重知识点的运用与深化
单纯的案例教学由于案例较为枯燥且复杂很难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单纯的情景模拟教学虽符合了公司法的实践性,但由于较少有学生参与过真实的公司商业行为则难以对公司法中的原理运用透彻,以情景模拟教学为框架,辅以重点环节的案例分析则能克服单纯的案例教学与单纯情景教学的不足之处。
以董事会表决为例,该情境中至少涉及两个知识点,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效力。由董事会表决的程序可以衍生出会议的召集情景、会议的召开过程情景、会议记录的形成情景、会议的表决情景以及会议的决议的产生情景。决议的效力可衍生出决议无效的情形和决议可撤销的情形。教师可就所涉及的知识点创设任一情景要求学生研究学习后进行模拟演练,而在演练过程中以某一环节或某一行为提出案例,要求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通过此类情景模拟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手段让学生参与到公司运行的环节中去,既体会了公司法规定的实践性,又调动了学生对公司法的学习热情,同时环节中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对公司内部复杂的运行机制、权利的分配与制衡、公司内部行为导致的公司外部法律后果产生了深入的理解,有助于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学习、理解、运用公司法。
公司法的法律思维有助于帮助学生奠定对于法律问题、法学现象、前沿理论进行全局性、客观性分析的能力,也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本质,更有助于维护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通过对公司法以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与公司、公司法的理论性内容构建知识结构、对技术性较强的重点知识点的权利分配过程分析以及以情景模拟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手段,为突破公司法实践性强、案例枯燥复杂的难点构建了一套创新性教学体系。体系的构建与使用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掌握公司法专业知识的过程中,提升教学效果,逐渐领悟知识的结构,从而具备俯瞰全局的眼光,以及由此及彼、触类旁通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