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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答辩式考核方式实践研究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为例

2020-12-30

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 2020年12期
关键词:法学教学方式考核

(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一、法学课程答辩式考核方式改革的意义

法学教学方式历经学徒式、学院式、案例式和诊所式,已经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优秀法学人才。然而,在当下大数据时代法学教学变得比以往所有时期都困难。法学学科面临着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就是考试难题与通过率之间的平衡。如果期末考试的试题难度兼顾大多数,则会对优秀学生的培养大打折扣。而学生对授课内容越来越失去兴趣,法学书籍的阅读量在减少,考核的难度在不自觉之中随之降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职业原本属于金领职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不仅需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人生历练,还需要有过强的心理素质、极高的道德素养以及多学科的教育背景。这种精英化培养与法学本科阶段失之交臂,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进行,是一种深思熟虑还是无奈的选择呢?

法学教育已经开始尝试转变教学方式,使教育方法多样化、丰富教学内容,并通过人工智能尝试碎片化教学方式等,在强化法学专业教学的过程性考核和注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答辩式教学方式颖脱而出。答辩式教学方式就是在课堂教学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回答,也可以是学生就教学内容提出问题由教师回答,或者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就某教学内容展开辩论的一种教学方法[1]。答辩式教学是采用过程性考核方式实施的,并通过答辩的方式来进行期末考核验收的。答辩式考核实际上是通过课前准备、发布问题和学习任务、分组独立探索、教师指导、课堂汇报答辩、集中研讨的步骤展开教学。这种教学方式也可以与研讨式教学相结合,通过过程性考核方式,预期成为提高本科生创新能力、激发学习兴趣的重要途径,因此答辩式考核方式改革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从知识型考核向能力型考核的转变

一方面,法学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特征,这些课程强调在特定的职业背景下完成学习任务,强调将知识的学习转化为职业能力的学习,在“学中做”,在“做中学”。通过答辩式考核方式可以考核学生在实际中应用法律的能力,从而适应社会需求。

另一方面,要改变传统法学考试中考核方式单一的弊端。目前闭卷考试的方式仍然是法学专业当前考核方式的现状。这种考核方式是一次性的,教师尽管可以通过题目的精心设计来加强重点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但是很难通过提升试题的难度来考核学生法律知识的全面性。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无法考核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性法律思维等综合能力。加之,一次性的考核很可能会增加学生对考试分数的重视,而轻视知识本身及知识的应用。通过过程性考核与答辩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则可以综合学生对教学大纲要求的考试内容,通过对知识识记、理解、运用、分析与综合,以及说话的方式判断是否达到掌握本学科知识的要求与程度。

(二)有助于形成“学、考、用”三位一体教育模式

答辩式考核可以通过过程性考核的量化指标,有利于形成阶段性学习成果的记载,获知学生学习状况和学习状态,并通过增加考核的次数获悉学生的真实学习过程。这种考核方式从根本上杜绝了考试作弊的问题,实现学为我用,学即得分的教学相长过程。同时,由于采取了以能力型考核代替知识型考核的方式,需要在考核中重现部分学习过程并检验学习成果。并且偏重于知识与能力相结合的考核内容,从而实现学、考、用三者相结合的考核目标。

(三)讲授式与答辩式结合的考核方式在法学中的应用前景

尽管还无法预期是否所有的法学学科都适合使用这种考核方式,但由于大多数法学课程均具有极高的应用型特征,因此,在应用型法学课程中该种考核方式具有很大的推广空间。这种考核类似于小型的课程答辩过程,对于法学毕业论文答辩能力的提升也必然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部分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则可以采取过程性考核与笔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或选择单独答辩式考核方式。

二、法学课程答辩式考核方式的运用经验与教训

(一)答辩式考核方式的实施过程

哈尔滨理工大学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尝试性地采用了答辩式教学方式,该门课程共计64学时,平时过程性考核占40%,这一部分主要是在授课过程中设计了四次任务驱动式教学环节,分别是一份检察院文书制作、一次刑事诉讼的模拟法庭表演、一份刑事诉讼方面的研讨论文和课上随机回答问题。在课程结束时将采用当面抽取问题答辩方式考核,答辩分数占60%。通过这种答辩式考核的首次尝试,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1)学生的成绩分层较普通闭卷考核更为剧烈,高分可以达到满分,低分则在及格线附近;(2)通过问卷星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满意度较以往考核方式比例显著升高,即使是得分较低的学生也因为自身付出较少的时间,对此客观的结果也比较认可;(3)过程性考核的分数普遍好于期末答辩;(4)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较大幅度提升,归功于对一次性考核方式的改变。

(二)答辩式考核方式的经验与教训

1.答辩式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的互补。答辩式的确具有很多不可替代的优点,特别在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兴趣、促进创新性思维形成、动手应用知识能力提高方面等。与普通的闭卷考核方式相比,法学课程通过答辩式考核方式具有后现代教学理念的特征,它坚持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实践性,学生对学习的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空间。法学课程通过答辩式考核方式有其优势,但也有缺陷,如学生学习状况和效果参差不齐,教师指导不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不统一,特别是对基础知识讲授的轻视等问题。将答辩式模式和苏格拉底式讲授教学相互结合,才能取长补短,优势互补。

2.通过个体询问答辩式考核实现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常规下答辩式考核方法是分组团队答辩方式,但分组式研讨式学习并不适合任何法学课程,尤其是分组式汇报很难分清楚不同组员之间学习状况的对比关系。因此,教师要在考虑到学习成绩评定的公平性及单体学习体验与评定的合理性问题时保证学生的过程性学习,并采取类似于小型毕业设计的个体询问的答辩考核方式,以实现向所有法学课程的推广。

当然,答辩式考核可以灵活地与其他考核方式结合。比如与过程性考核、项目驱动教学、翻转课堂等结合。项目驱动实际上是一种压力式教学或紧张教学方式,这类似于项目驱动教学,它起源于德国职业教育领域,是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2]。

3.基础性知识与创新性能力在答辩式考核中实现并重设计。囿于高校扩招导致的学生生源素质的普遍下降,加之法学知识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答辩式方式需要在学生掌握一定基础知识之上采用,才能起到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的效果。基础知识与创新性知识教学的分配方式,对于高年级法学学生而言,基础知识讲授可采取授课方式,答辩式则带有差异式教学特点。教学中既不能脱离基础知识,也不能过分强调创新,既要满足普通学生对基础知识的需求,也要研究具有当下时代特点的现实性问题。

4.法学专业答辩式考核增加透明性可视化标准。答辩式考核无法避免教师评定的主观性,须注重考核标准的可识别性问题。通过量化考核体系的建立实现过程性考核与答辩式考核的可视化。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按照教授课程内容的不同,按照每个月一次过程性考核的频率设计考核内容。过程性考核的方式应注重已发布学习任务的完成效果,答辩分为成果汇报和常规问题询问两部分,常规问题的题目设计采取抽签选题的方式进行,学生每人从题库中抽出三道题选答其中的两道题。题目的设计应当由出题小组共同讨论,重点考虑与教学大纲内容的相关度、难易程度和可考核的能力类别。

三、法学课程答辩式考核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考核公平问题

答辩式考核时题目是随机抽取的,但题目的难易程度各有不同,有的会难一点,有的会容易些。因此,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应当在答辩式考核前进行难易程度的评估。另外,考试题目的数量可能并不多,而先考完的学生可能会透露题目的内容,为防止此类事情发生,应当将学生分为若干答辩组同时进行答辩。组与组之间的考核题目相同,考完的学生留在教室听取其他同学的答辩,直到答辩完成。当然,每名学生抽取的题目难度可能有所不同,可能带来答辩考核公平的问题。化解该问题的主要方法是事先对试题进行难度评估,学生抽取的题目应当进行差额式回答,如五选三,三选二等。

(二)教师工作量核算问题

答辩式考核方式可能需要多名教师参与,由于属于个体式考核,占用考核时间较多,因此应当按照每人规定的十五分钟累计计算考核时间,并以此计算每个人的教学工作量,防止因工作量计算问题影响了教师参与考核的积极性。

(三)答辩过程宜采取全程录像方式

整个答辩过程宜采取全程录像的方式,留作评估的依据。当然,教师在答辩过程中便可以就答辩时的错误和不足予以纠正,这也是这种考核方式的优势之处。答辩式考核也适合采取学年论文方式的考核方式,对于诸如新闻学、中文、电影、社会学、哲学等文科专业的考核也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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