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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视阈下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现状探析

2020-12-29王超

教育教学论坛 2020年48期
关键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问题

王超

[摘 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残疾人迫切需要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提升生存质量,实现人生价值。当前,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毛入学率不高、高考保障不足、招考改革缓慢、高校办学条件不足等。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可以归纳为从政府的“失责”、社会的“失位”和高校的“应对不足”三个层面。问题原因的厘清有便于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状况的不断改善,帮助残疾人创建属于自己的小康生活。

[关键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问题;原因

[中图分类号] G76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9324(2020)48-0-03[收稿日期] 2020-09-27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格外关心、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1]。如何在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实现残疾人事业的同步达标,“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2]是当前重大的社会发展课题。让更多的适龄残疾青年接受适合的高等教育是残疾人脱贫致富实现小康的重要途径,所以应当积极提升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满足广大残疾人群体最为迫切的实际需求。

一、当前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现状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起步较晚,至今也只有40年不到的历史。但在这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在党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高等教育教育从无到有,开设的专业从少到多,支撑和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也从20世纪80年代刚开始的“个案”“特例”逐渐发展成规模。根据中国残联发布的《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9年,全国有12362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2053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3]。

当前,已经形成三条比较成熟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一是参加全国高考,统一录取,进入普通专业与健全学生一起学习、生活;二是参加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进入相关院校中撞门设置的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就读;三是通过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发展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以及高等教育总体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残疾人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率偏低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考量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程度除了在历史的纵向比较之外,也要横向的、与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的进行比较。2019年,全国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人数总规模400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了51.6%[5]。而同时期,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虽然有所增长,但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由于残疾人口统计的相关原因,残疾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缺乏正式发布的准确数据,但根据任伟宁等学者的科学测算,2017年残疾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2.8%,与2017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5.7%相比,存在很大差距[6],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显得格格不入,是残疾人高等教育中最为薄弱的一块“短板”。

(二)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保障支持不够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当前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主要渠道。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考生多是具备或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人,但是这批残疾学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他们与正常考生的共性被放大,从而忽视了他们的“特性”,普通高考给予这部分的考生的“补偿”不足。尽管2017年教育部、中国残联正式颁布实施《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保障环境,但是整体上残疾人参加高考的不便利性依然客观存在,比如:《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视障学生的盲文试卷编制、听障学生的可携带辅助设备范围、部分残疾类型学生考试时间酌情延长等问题,但是文件的指导性、建议性色彩较重,文件具体的落实还有待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残联系统的主观努力;《规定》主要涉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少部分提及肢体残疾,但即使根据最为简略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的规定,我国的残疾也至少分为六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可见《规定》囊括的残疾类型不全面,难以全面给予残疾学生群体参加普通高考所需足够的保障。

(三)残疾人单招考试的改革探索进展有限

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單招考试”)是开设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院校通过自主命题,对聋、盲、肢残等残疾考生进行单独招考,统一录取。残疾人单招是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招生渠道的有益补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不断进步。单招考试至今已经施行了三十余年,但是随着组织单招考试的院校逐渐增多,渴望通过单招取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残疾人数量越来越多,单招考试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残疾人单招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所有的考试科目试卷都由主办院校自主命题、阅卷,自行组织笔试、面试,没有统一的考试大纲、参考书目和专业科目,不便于各地的残疾学生复习备考;二是各院校的单招考试时间较为集中,普遍安排在上半年3—5月份,由于举办单招的院校数量不多,地理位置较为分散,参考残疾学生为了提高录取几率,往往不得不奔波数地“赶考”,极大地增加了残疾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三是院校开展单招工作的成本较高,虽然单招考试规模都不大,但是该项考试的级别等同于全国高考,对于试卷命题、考试组织、阅卷和保密等各环节工作要求非常高,导致单招工作的生均成本较高;四是各单招院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加之残疾学生生源有限,特别是优秀生源特别稀缺,一定程度上有恶性竞争的苗头出现,容易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

(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成教模式的逐渐萎缩

成人高等教育曾在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2002年,北京成人高考面向残疾人实施单考单招政策,该政策首开成人教育对残疾人实行特殊政策;2004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成立残疾人教育学院,此后30多个省市电大先后成立了残疾人教育学院或教学点,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向残疾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7]。成人高等教育由于其特有的函授、广播电视教学、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可以在为残疾人提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当前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加快萎缩的大背景下,残疾人高等教育成教模式的发展就更为艰难。

三、问题原因分析

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问题的产生可以从政府、高校、社会三个层面来进行归纳、分析。

(一)政府层面

促进公平是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而各级政府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不断提升高等教育入学率的进程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在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方面,政府的作用发挥与现实的需要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存在“失责”的现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理念的理解偏差。较长的一段时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理念,这样的观念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沿用到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领域。但是残疾人高等教育本身的公益属性要更为明显,“效率优先”对其发展的推动力有限,反而会削弱“公平”属性,影响入学公平的实现。

二是经费投入的不足。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结构特点,政府在经费投入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目前,国家对残疾人教育的经费补贴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明确生均拨款标准为6000元以上,达到普通学生的6—8倍,并着力实现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从小学到高中阶段12年免费教育[8]。但是,在高等教育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建立起残疾人生均拨款的制度,大部分还是和普通学生按同一标准给予生均拨款。因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成本要高于普通的高等教育,这样的政策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增加已开办残疾人高等教育院校的财政负担,影响这些学校开办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二是降低其他院校开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意愿,无法吸引更多的高等院校,特别是优秀高校投身到残疾人高等教育之中。

三是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不健全。具有导向性的制度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升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程度至关重要。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提升其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特别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导向性、倾斜性的政策来予以帮扶,并通过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政策制度的效力。但是,当前各级政府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顶层设计、统筹规划还略显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不够严密、严格,特别是相关的制度规定文件,偏向于指导性,而对具体工作的约束性不够。

(二)社会层面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能完全指望政府部门的兜底,也要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意识,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特别是需要以各种企事业单位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发挥作用,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目前,社会力量在促进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存在“缺位”现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接纳程度不够。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残疾人的社会融入程度依然不高。在就业方面,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认识普遍单一化、片面化,容易通过设置一些隐性条款来回避残疾人的就业需求,从而也削弱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升自己的积极性。

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给予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贡献度不够。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将利益倾向于社会底层、最少受益者和弱者[9]。因此,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残疾人群体尤是如此。但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对于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在内的残疾人事业的投入过少,特别是资本力量对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投入有限,产生的贡献度和社会经济的体量相比显得不相称。

三是民办高等教育在残疾人高等教育中的缺失。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等教育的普及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民办高等教育在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方面,一直显得比较谨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学校层面

高校是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主体,随着我国在高等教育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拥有越来越多的办学主动权,但是在提升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大多数高校显得主观意愿不强,客观准备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是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高校数量和质量,是提升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程度的关键。但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在规模性和效益性方面的劣势,导致很多高校不愿意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当前,985或211层次的高校中几乎没有一所成规模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反映出当前整个高等教育对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态度。

二是缺乏适应残疾人需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不仅需要学校在专业设置、课程设计等软环境方面给予残疾学生特殊的安排,还需要在生活环境、学习设施等硬环境方面进行适合残疾学生的无障碍环境改造。但是,受制于整个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的有限,全国绝大多数高校严重缺乏无障碍设施,不能够提供适宜残疾学生学习生活的校园环境,这也是限制更多高校开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原因。

让更多残疾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使他们掌握谋生技能、实现就业梦想,这是使他们能够平等、有尊严地在社会上立足的最好方法,是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最好体现,也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当前,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供的入学机会与残疾人群体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高校三方联动,从顶层设计、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资金投入、院校动员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给予残疾人同等的发展机会,使他们能够与健全人共同步入全面小康、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EB/OL].人民网.http://www.gov.cn/fuwu/cjr/2016-07/29/content_5124019.htm,2016-07-29.

[2]习近平.让广大残疾人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EB/OL].新华社.http://www.centv.cn/p/343119.html,2019-12-03.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cdpf.org.cn/sjzx/tjgb/202004/t20200402_674393.shtml, 2020-04-02.

[4]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7/1028/c64094-29613660. html,2017-10-28.

[5]教育部.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202005/t20200520_456751.html, 2020-05-20.

[6]任伟宁.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现状分析及对策[J].现代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研究),2018(9):19-30

[7]张兴华.苏令.怎样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高等教育[N].中国教育报,2018-07-10.

[8]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79号建议的答复[EB/OL].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jijiaosi/ 201912/t20191204_410817.html,2019-9-29.

[9]王甜丽.罗尔斯差别原则再解读[D].浙江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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