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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大屯契约文书汇编》

2020-12-26刘子暄

安顺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卫所普定县屯田

刘子暄 罗 勇

(1、2.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云南 大理71003)

吕燕平教授编写的《大屯契约文书汇编》是安顺学院屯堡文化研究团队的成果,也是国家社科金项目的成果。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是屯堡文书系列的第一辑,分为上下两册。首列前言,介绍契约文书搜集整理的原委,大屯村的历史背景、村落概况、地理环境、土地资源、文书概况。次为凡例,说明契约文书汇编的整理规范和方法。再次为正文,以契约文书提供人为纲,以契约文书时间为序,一共收录534份契约文书以及121份串票;每份契约文书以录文、照片相互对照,并标明原件尺寸;契约文书所涉及的时间上起清代乾隆三年(1738年),下迄1958年;其中,乾隆时期的9份,嘉庆时期的10份,道光时期的39份,咸丰时期的16份,同治时期的44份,光绪时期的132份,宣统时期的18份,民国时期的240份,1949年至1958年的16份,时间不明的10份,涉及地产买卖、地产卖顶、地产典当、租借、分家、社会契约、司法文书及其他诸种类。最后为索引。

大屯属于普定卫所属屯军聚居地。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二月明军攻占普定,次年春设普定卫,辖前、后、左、右、中五千户所。每个千户所辖十个百户。在明代,卫所军户以军士立户,按照卫、千户、百户、旗为单位居住,守军居住在守御城内,屯军则聚居在屯田附近。军事地位重要的地方和王府护卫以一半的军丁屯田,普通卫所以五分之四的军丁屯田。二十五年(1392年)调整屯守比例为七比三。《安顺府志》载:“大屯关,在治西南十七里地。东界普定传旗屯,南接颜旗屯,西界普定上头铺,北界普定杨家塘,距杨家桥四里。即普定右九、右十屯”,“右十屯,与右九屯同寨。”[1]前言第6页据此可以推测大屯是普定卫右九屯、右十屯共居的一个屯军聚居地。

大屯所属田土在明代属于卫所屯田。在明代,卫所屯田属于国有田地,分配给屯军耕种,其方法:“(洪武)三十五年,始定科则,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每卫以指挥一员,每所以千户一员提督,都司不时委官督察。……永乐二年……又令每军分田三十亩,计远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以减轻例,征粮四石。二十年诏: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其间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余粮免其一半,只纳六石,洪熙元年,令每军减征余粮六石,共正粮一十八石上仓。宣德十年,诏‘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正粮子粒一十二石,给军士用,不必盘量,止征余粮六石,于附近军卫有司官仓交纳。’”[2]也就是说屯军所交纳的粮食,也是按照一定的科则交纳。到清康熙十年(1671年)普定卫改为普定县,其屯田、屯军、军余也随之改属普定县,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定南千户所归并普定县,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将安顺府属宁谷寨长官司归并入普定县。[3]卷二十五 食货志中 赋税下 普定县因此,普定县所辖居民有两类,一是卫所体系的军户后裔,二是宁谷长官司所辖的“夷民”群体。又咸丰《安顺府志》载:“郡民皆客籍,惟寄籍有先后。其可考据者,屯军、堡子,皆奉洪武敕调北征南。当时之官,如汪可、黄寿、陈彬、郑琪,作四正,领十二操屯军安插之类,散处屯堡各乡,家口随之至黔。”[3]卷十五 地理志·风俗而大屯所属即为屯军,其他“侬家”“仲家”“花苗”“青苗”“洞苗”等则可能是曾隶属于宁谷长官司的居民。与之相关的是普定县的田地有屯田地、民田地两种,但大屯为屯军村寨,其所属田地为屯田地无疑。

清代卫所归并或改为州县后,其屯田地经历了私有化过程,可以典卖,但清朝政府规定屯田地只能在屯户之间相互典卖,不能在屯、民之间典卖。这意味着安顺所有屯堡的土地的典卖,原则上只能在屯户之间进行。

大屯契约文书中,地契最多,其中有明确涉及“屯田”者。在明代,屯田所有权属于官府,而非私人,不能擅自买卖,在清代时发生了转变。对此,大屯契约文书有详细的记载。因此,可以借助契约文书涉及的当事人的身份,讨论在清代禁止屯田地在屯、民之间典卖的法律背景下的具体现状。当然,既然大屯乃至整个普定县的屯堡都是由卫所改革而来,所以即便无“屯田”字样,正如笔者认为即便在明代卫所屯粮也是以某种科则的方式交纳的,标明“科田”者可能也是屯田。这也是屯堡文书的价值所在,即反映了明代卫所屯田在清代归并或者改为州县后的性质。

除此之外,大屯契约文书有顶契,即转租或转卖。在顶契中,多份契约都涉及狮子山庙。由此可以发现大屯有多户村民均为或曾经为狮子山庙常住田的佃户。那么狮子山庙与大屯是什么关系,从此中衍生出来的是,狮子山庙的常住田是谁在经管,是否属于大屯的公产,等等。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地方志中,对田地的描述都是以亩、分为计量单位。但无论是大屯契约文书,还是吉昌契约文书,甚至笔者所见云南的契约文书中涉及土地者,对土地的面积的描述,基本上不用亩、分为计量单位,而用块、坵(在大屯契约文书中还有用“厢”者),并标明其四至范围和税粮数量。为何会出现此类现象,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云南的地方志有一种解释是与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相关,即土司“夷民”虽然纳入编户,但其税收不是以土地亩数、高低来决定,而是以另一种固定的“户”的方式实现,汇总为差发银,且赋税总量较民田地轻。以至于这意味着山区可能存在大量不丈量、不纳税的土地。在周边地区人地矛盾加剧的情况下,流动人口首选之地就是这些不被丈量的田地。买卖田地时皆云大小几坵,或地大小几块,大小既无标准,往往发生盗窃,主佃因此涉讼者甚多。若遇田主人势单弱,而田又与佃户之田为邻,佃户则将一坵变为二坵、三坵,以欺田主。但在坝区以及卫所屯田体系中,早在明代就已丈量田地,因此这种解释似无法解释已纳入丈量的土地。

刚拿到此书就觉其厚重,不仅是用纸、装帧精美,而且契约文书的整理、录文、校对也非常仔细,仅发现一处非录文的小错误,即在前言第5页第二段“组织专人入村集中整理大屯契约文书中整理”[1]前言第5页应该是“组织专人入村集中整理大屯契约文书”。另外,如果增加人名索引就更有意思了。

贵州的契约文书整理不算晚,早在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学者唐立与日本学者合作,整理了贵州清水江文书。在其影响下,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但清水江文书主要涉及的是林业文书。相比较而言,传统的契约文书是以地产为标的物。屯堡文书与传统的契约文书更为接近。

目前,已整理出版的屯堡文书并不多,就笔者所见有《吉昌契约文书汇编》[4],以及此次见到的《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从两套书的前言、后记以及课题组成员来看,《大屯契约文书汇编》的编者吕燕平教授曾参与孙兆霞教授的课题项目,并参与到相关调查中,他“不仅得以增强了对屯堡文书契约文书、碑刻等乡土文书的重视程度,也积累了文书的整理经验”[1]1156,在此基础上,吕燕平教授率领的团队在近四年时间完成了大屯契约文书的收集、录入、整理,最将其出版。

笔者(罗勇)与吕燕平教授是2016年在昆明学院召开的明史学会上认识的。当时只有一面之缘,相互留下联系方式后,他就忙着赶高铁去了。随后在2017年、2018年相继两次受到吕燕平教授的邀请,前往安顺学院参加相关学术活动,考察了傅家寨、王官屯、本寨、鲍屯等屯堡村寨,对屯堡有了更为直接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云南的坝区也有大量类似的村寨。吕燕平教授在后记中说云南大学陆韧教授专程到安顺鼓励契约文书的研究。实际上,陆韧教授也专门打电话给我,让我田野中注意收集卫所移民村寨的契约文书,并告诉我民间对装契约文书的器物的叫法。在我们的资料搜集中,的确发现一些跟明代卫所村寨有关的契约文书,但目前有关此方面的工作还刚开始,还需要大量的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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