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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实习教育服务法律机制刍议

2020-12-24宋梦然

商情 2020年43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高职教育

宋梦然

【摘要】购买教育服务是高等职业教育完善的必由之路,当前也限制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现行的购买教育服务法律机制存在不足,尤其需在购买实习服务中建立统一明确的法律体系,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令购买实习服务走出困境。

【关键词】购买教育服务  法律体系  高职教育

近年来我国鼓励社会力量如行业、企业等举办职业院校,同时为了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力和生命力,全方面推广校企合作,试将行业内的最新标准和技术融合到职业教育之中。2010年国家正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480万人。我国的职业教育诞生后得到了充分的重视,近年来,契合社会的人才需求和公民个人的求学需要,配合中国制造2025的培养规划,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鼓励企业参与,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

我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键性区别,体现在职业教育对学生实训技能的培养和重视,职业教育是一种就业导向型教育形式。新工业时代对产业技能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学校为主体的实训任务,由于资金和场地条件的限制,与真实生产条件存在差距,不再能满足行业需求,而企业刚好自发形成与高职院校互补优势。本文对购买实习教育服务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方向。

一、当前购买实习服务法律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糊。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后,发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目前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和政策依据充分,但从未正式上升到法律位阶,其中还有中央法规少、地方文件多的现象,此领域存在综合性立法缺乏、法规文件效力太低,缺乏主要依据。其中的购买职业教育服务,更不符合合法化、规范化的合作关系,任意性、灵活性过强,在无法可依的前提下,参与其中的多方主体都难以得到健全保障。

二、当前法律现状下购买实习服务存在问题

(一)购买实习服务法律关系界定。在职业教育中,高职院校的主体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而企业往往作为协助者的形象出现在职业教育的视野中。在合同模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学校与企业签订合同,都是职业教育的主体,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甚至行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并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实习场地的提供,而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其他相关主体还应包括政府、教师、学生等等。“从根本上讲,政府相应的权力都是公民让渡的;相对于大学市场的那一块的相应权力,是大学市场让渡的。”说明政府在公共教育领域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让渡,而高校的权力则由政府权力转化,《高等教育法》(1984)确认,高等学校在管理的公务范围内,享有行政法上的自治权力,政府的权力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行政和财务监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应明确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把企业实行职业教育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并对校企合作过程中未尽义务的企业制定法律条款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使企业从立法条款中,感受到是奖励先进而不是惩治落后,体会到与职业院校的深度合作是企业盈利和长远发展的最佳选择。

(二)购买实习服务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现行法律体系视野下对购买实习教育服务的规定较为模糊,对多方主体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利于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多重问题。实际运行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即校方、企方的合作模式浮于表面,未能真正形成长期有效的发展模式,并切实改进高职教育现状缺陷。如政府的主导作用如何体现;学校与企业的牵制关系;对企业的鼓励措施,激励其更为踊跃地参与到购买服务之中;学校与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划分,通常由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是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过程中权益受侵害,企业方的责任意识缺位等。

三、完善我国购买实习服务法律制度

(一)明确购买实习服务的法律原则。当前实践中凸显出的种种问题,都指向高等职业教育购买教育服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购买教育服务,出发点是政府权力的下放,故在立法之中,应尽量体现政府的主导地位,充分引入行业的专业指导,并积极鼓励企业的大量参与。当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也并不仅仅是一个单行法规或条例就可完善,需要以此为原则进行综合立法工作。

(二)建立統一的高职院校购买实习教育服务法律体系。首先,应补充上位法《职业教育法》中购买教育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实践问题做出原则性的指导,为下位法的完善提供立法支持。其次,国务院制定单行条例,将购买实习、实训服务等多项职业教育服务分章说明。针对职业教育实践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需求,更切实地予以解决,对政府、学校和企业的权利与责任进行细致的划分。再次,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综合各地的财政情况、行业发展等在范围、内容、程序上进行差异化调整。最后,诸如大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遭受权利侵害等常见的现实情况,因现行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工伤管理条例》等社会劳动法律都不予调整,应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特定问题做出权责划分的清晰解答。

(三)发挥行业组织在购买实习教育服务法律机制的功能。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行业组织作为重要主体于实践中常被忽视。政府授权的行业组织在购买服务中,应充分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监督购买服务履行程序,对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等功能。如德国设立的“产业合作委员会”组织,在校企双方之间进行沟通、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2]可尝试由行业组织设立专门机构,搭建购买教育服务的平台,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和考核系统等。

参考文献:

[1]张楚廷.高等教育学导论[M].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5.

[2]罗仕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J].职业技术教育,2011(1).

基金项目: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一般课题“购买职业教育实习实训服务法律制度研究——以高职院校校友会组织为例”(WRB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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