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在法哲学的沉思
2016-12-19郭晔
郭晔
摘要:舒国滢教授的《法哲学沉思录》这本书以世界的博大开始,以历史的遥望结束,在法教义学和法哲学的框架下展开了“法的存在和效力”和“有关法的存在和效力”的讨论。法律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二者的有机结合,编织了融贯的法体系。而法的效力的讨论充斥在西方法哲学思想史中,法体系的效力在制度化的运作中被赋予并得到确认。但法体系自身的效力需要在法的实践运行中得到检验,在一国的法律制度中,人们对宪法权威的尊重是解决“合法律性”危机的最终诉求。而宪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人们的“普遍共识”,在价值多元化的“公共领域”中,只有经过理性论辩的共识才是有意义的。最后,法在时间结构的展开中,宣告着法律人的历史使命——对法治的坚持和对实在法的反思。
关键词:法哲学;理性;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1-0055-05
法哲学潜身于法学的深处,以她的沉静和禅悟感动着人们,用她的宽容和理性吸引着人们,然则,与她的相遇和相知,虽难诉一分仙缘,却仍需一双慧眼。笔者来访法哲学之圣地也有一年,不过偶倚窗边,呆看着窗中的倩影,模糊的遐思中包含着太多遗憾——观之甚喜,懂之却不易。读《法哲学沉思录》不过是入秋之后的事,怀着对法哲学的天生幻念和对作者文章的仰慕,近距离窥见法哲学的思绪,竟有种莫名的感动回荡胸中。然下笔为文字,又恐是买椟还珠,只希冀在感动中梳理出笔者的思路,将弄潮儿的欢愉定格在暖冬之际,来抒发对瑞雪之期盼吧。
一、问泉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沉思,由世界至深处涌出,奔腾在至远的历史天空
我们何曾设想过,在遥远的彼岸,可存有被遗忘的桃园仙谷?是什么将“人”这沉重的负担丢在蓝色星球?而让“人”变得沉重的,是不足数尺的躯壳,还是无以素描的灵魂?世界和人,是沉思的起点,很少被提起,从来难忘记。维特根斯坦说:“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1]19有了人的记录,世界由混沌而展开风景。因此,“这个世界是被人所述说的”,“所有对世界能够自圆其说的系统论说,都可以称为理论”。[2]3
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甚至每一个时代都有关于世界的不同述说,面对同一个世界(对象),理论之间竞争着优势地位。“真正的理论分歧发生在述说者所述说的对象相同,但他们所述说的进路或方式不同”,[2]8而所有的述说都不过是残缺的碎片,只因人类被赐予的理性之光还薄弱。“理论的竞争不会改变述说对象本身”,[2]10更具有竞争优势的理论不是掩盖或遮蔽对象的理论,而是还原述说对象的理论,故述说擦亮了人类看世界的眼睛。“理论在竞争中成长,在竞争中延续。竞争不意味着理论的泯灭,而是理论保持生命健康的方式”[2]11
让理论的竞争成功展现的舞台是理论的约定,“当理论的竞争陷入僵局时,理论之间的约定就成为理论沟通和论证得以进一步展开的前提”。[2]12“通过理论约定,可以识别和检验各种理论的来源、立场,判断它们的理论承诺,区分它们各自的理论类型”。[2]13当然,理论约定也是“可反驳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理论约定,但理论约定的存在仍是必要的。理论约定使命在于“寻求对于世界的相对稳定的理解方式”[2]14
与理论的竞争相伴随的,必是逻辑的论证,而逻辑的适用对人类来说,是件非常美妙的事情,因为“人类的思想本身可能是千差万别的,但人类思想的逻辑是共有的”。[2]16“神能创造一切,除了违反逻辑规律的事情”。[1]24人们在用语言交换思想的时候,逻辑是不可放弃的媒介。“所有的理论争论,若不能退到逻辑层面,则没有归路”。[2]15于是,一个融贯的理论述说,必将展现为这样的图景:概念、判断和逻辑符号严密地编织在一起。不过,任何以纯粹形式逻辑而存在的述说体系,确是不美的,因为“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心灵往往不会选择纯粹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内心的细腻洞观”。[2]17正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若仅仅只靠白米而煮饭的,恐也难称“巧妇”。
正如笔者在开头所提出的,到底是什么沟通了世界和人?给人类带来力量的、不证自明的理性,便是最好的沟通之维。人类对理性的认知、发展和批判,与时空的斗转星移、历史的岁月沧桑是分不开的,正所谓“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一切事物在时间中生成,也在时间中消亡”,[2]294时间是最无情却有义的魔法师,播下了春天的种子,也画定了飘雪的结局。人类在时间结构中生存,拥有着历史的眼光,却看不到明日的曙光。那么,作为人类理性创造的法律,又将面临如何的命运呢?《法哲学沉思录 》在最后对法律未来的关注,是对理性的回归,也是对人与世界之命题的升华。
二、细看造物初无物,春到江南花自开——在事实与规范中徘徊,在论辩和理性中构建
(一)认识法哲学
如果让理性去选择最忠实于她的学科,那么一定是法学,也正因如此,法学总是带着一副正经的面孔。正如歌德所抱怨:“我真不想为法学那广博高深去勉励自己,我只对你们说不要对它感到厌恶”。[3]176但是,深入法学研究的人,总是在缜密的思考之后坚持着对法学的尊敬和钟情。因为驰骋在法律的风口浪尖,他们所感动的是挑战极限之后的超脱与突破难题之后的快感。
法学总是徘徊在各种的理论争议中,“真正的法学争议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意义,即寻求法律问题之答案”,[2]28也正是这种对问题的关注,法学才得以动人。同时,法学是实践理性的科学,官员的法律实践才是提出法律问题的适格场所,法官们对问题的争议是理论争议的起点。所以,“司法裁判的实践工作对法学理论的诉求,在客观上限定了法学的提问立场和提问方式”。[2]37法律问题的实践面向决定了法学一定是教义学的,它应该受到现行法秩序的约束,以保守的姿态在共识的法学范式中寻找正确答案。“法教义学的观察和思考是一种体制内的观察和思考”,[2]44而“在自己的理论框限之内,法教义学不可能设定批判、反思、评价和检验自身体系是否适当、合理或有效的标准”。[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