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影视版权保护
2020-12-23周江伟赵瑜
周江伟 赵瑜
摘要:区块链技术集成了散列函数、非对称加密、P2P网络、分布式网络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五大类底层技术,构建了一个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回溯的网络系统。这些技术特性能够富有针对性地解决影视版权保护中存在的确权难、维权难和交易难的问题,从而提供从版权证明生成到交易流转的全链化一站式服务,国内外的相关实践也证明了这一解决路径的有效性。如何验证第三方取证、固证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何多平台互通和认证标准统一和保证原创性认证,仍是具体实践的痛点问题。
关键词:区块链 影视版权保护 确权登记 监测取证 版权交易
区块链技术被视继大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社交之后的第五代颠覆式计算范式,同时也开创了全新的人类信用机制。[1]区块链是对多种现有技术创造性组合的产物,开发者和推动者在其系统内集成了散列函数、非对称加密、P2P网络、分布式网络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五大类底层技術,通过严密的逻辑规则设计,构筑了一个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且可回溯的网络系统。
影视版权保护的效率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的发展。尤其是数字创作和小微创作蔚然成风的今天,传统的确权、存证和交易模式都面临新的挑战,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回溯的特性,有望给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全新的路径。
区块链技术及其特性
区块链技术最早由化名为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学者在2009年提出,其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被视为区块链技术的奠基之作。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它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表的方式组合成特定的数据结构,并借助密码学方法使数据库具有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安全性。在区块链中,每一个区块由区块头和区块体组成,区块头记录了上一区块的散列值以及本区块的时间戳和Merkle根等信息,区块体则包含了完整的记录信息,以Merkle树的形式组织在一起。这样的设计结构将每一区块与上、下区块相连,构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数据链条。
一、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的主要优势在于可回溯和不可篡改,而其底层技术中的散列函数、点对点组网模式、共识机制、非对称加密和智能合约,共同保障了上述优势的稳定发挥。
散列函数又称散列算法、哈希函数,通常被用于将数据压缩为体积较小的摘要。在区块链中,散列函数是一项核心技术,首先,任何上传到区块链的信息都需要在数字签名时进行散列计算,以防止记录被篡改;其次,多个记录的散列值将通过散列计算构成区块体;最后Merkle tree的根值和时间戳以及上一区块的散列值构成了区块头,区块头的数据通过散列计算形成目标散列值被下一区块继承,这就将所有的区块链接起来,修改任何中间区块都会影响这一区块的散列值,继而与相邻区块的散列值失去对应关系,造成区块链“断裂”。[2]这使区块链具有了可回溯和不可篡改的特性,而这个继承散列值的机制被称为“哈希指针”,它一直指向初始区块。中本聪还利用散列函数的单向性和随机性的特征,设计了比特币的共识机制——PoW (proof of work)。通过在区块头中加入一个随机数和难度值,要求竞争记账者通过穷举的方式计算符合要求的目标散列值,从而以算力为“账本”的可靠性担保。
P2P网络是一种分布式的组网方式,又称点对点网络。网络中每个节点的地位平等,不存在中心化的特殊节点和层级结构,即不设有中心服务器用于管理和维护数据库,仅依靠用户群(peers)交换信息。在P2P网络中,数据在多节点上复制,这有效增强了网络的并行处理能力和系统的稳健性,单点故障并不会影响系统运行。区块链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分布式记账系统,区块链中的每一个节点都共享实时更新的“账本”,从而在缺少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的情况下解决了信用问题。
任何分布式网络必须面对“拜占庭将军问题”,即数据如何同步、共识如何确立的问题。在区块链中,这一问题具体表现为,由谁来“打包”区块以及如何维护网络统一。正如上文提及,中本聪在设计比特币时采取了工作量证明机制,通过算力竞争来决定“记账者”,并保证“账本”的可靠性。[3]这种共识机制虽然简单可靠,但也容易产生大量废块,造成算力资源浪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区块链的推进者先后引入了PoS机制、dPoS机制。但无论采取何种共识机制,分布式网络都面临着安全、效率和去中心化之间的“不可能三角”,即一个分布式系统只能同时满足其中两个目标。不过,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于,不论“记账”者是谁,都难以篡改“账本”信息。尽管理论上存在着“恶意记账者”通过“51%算力攻击”篡改区块数据的可能性,但在实际过程中,参与者很难拥有全网51%以上的算力资源,而即使出现了这样的“超级节点”,出于理性的利益衡量,他也不会进行这样的操作。而这实际上赋予了弱势节点抵御强势节点的能力,实现了一种“所有权的去中心化”。
区块链采取了一种非对称加密技术,即在加密和解密过程中使用两个非对称的密码,分别称为公钥和私钥。非对称加密技术主要用于加密通信和数字签名,区块链技术中主要应用了非对称加密的数字签名功能。数据上传者通过散列运算得出数字摘要,并通过私钥对其进行签名,得出签名数据,随后向全网广播原数据、签名数据和他的公钥。接收者通过收到的公钥解密签名数据得出一份摘要,并对原数据进行散列运算得出另一份摘要,比对这两份摘要文件是否一致,则可验证签名的真伪。
二、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塑造了它的三项技术特性: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回溯性。
去中心化指区块链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技术,无需中心化的硬件或机构来完成数据交换和管理维护。各节点平等互联,具备同样的数据内容生产权利和共同管理、维护系统的义务。数据库的每一次更新都是一次共识建立的过程,没有权威可以强制系统内节点行动。这也就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同时兼具了透明性和开放性,链上的任何活动记录都将无保留地告知每个节点并存留记录,而任何节点都可以查询区块链上的所有信息。
不可篡改指区块链上的任何信息一旦经过验证并添加到区块链中,就会被永久地存储起来。环环相扣的“哈希指针”保障了历史记录的连贯性,任何修改都需要涉及全链数据,这使篡改数据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而分布式的组网结构则使单个节点对数据库的修改成为无效之举。
可回溯性指区块链上的每一项记录都被打上了时间戳,并按照时序进行排列,借助“哈希指针”机制保障历史记录的连贯性,每一个区块都与前一区块相连并依次指向初始区块。这使得系统内任何历史数据都可以被便捷地回溯查询。
影视版权保护困境
版权是影视行业的核心资源,版权运营和保护是产业盈利和发展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囿于制度框架和技术瓶颈,始终没有出现优质的解决方案。与此相对的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侵权活动获得了空前的便利性,侵权成本低、维权取证难的困境进一步凸显。
一、中心化管理的成本困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际便自动取得的原则。这一原则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著作权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意味着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际便自然产生,而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尽管版权登记并不构成著作权的生成要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版权登记依然作为重要的确权和存证手段发挥着作用。
在我国现有的版权登记工作主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级版权局负责,版权登记的流程繁琐、效率低下,从提交申请到发放证书通常需要十到三十个工作日。而版权登记也需要支付单件300元以上的费用。相较于并不明朗的版权收益,许多权利人出于理性的利益衡量,往往不会进行版权登记。
与此同时,在大型影视作品生产制作中,一个作品往往需要被拆分为许多细分版权进行独立运作,这些细分版权往往并不是同时产生,而是在创作过程的各个阶段逐渐形成。传统的版权登记受限于登记流程和成本,往往无法正面回应这一分阶段的细分版权登记的需求,这造成了版权保护盲区长期存在。
此外,传统的版权交易和授权管理也采用了中心化模式,由专门的版权机构或其他代理中介负责。在数字时代,版权交易频繁,授权需求激增,这种中心化的版权运营管理模式过程复杂,高度依赖人力,成本高昂而效率低下,已然无法适应新的版权流通需求。而影视剧在线点播业务和各类社交媒体视频业务板块中,创作者收益依赖于中心化平台分成,其下载量和点击量影响着收益水平,这些数据掌握在中介平台手中,导致权益结算不透明和滞后化。
二、数字侵权的技术便利。随着互联网和数字艺术的兴起和普及,创作门槛降低,创作和表达空间迅速扩张,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知识生产和文艺创作中。UGC时代已经到来,微创作成为当前影视行业内的一个重要门类,具有体量小、数量大、高频次的特征。[4]面对创作者和作品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传统中心化的版权登记模式已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大的确权和存证需求。而各种二次创作和协作创作带来的确权问题也远远超出了既有的制度设计框架,进一步增加了版权登记的复杂性。
数字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激发了创作活力,但也为侵权活动提供了技术便利。数字侵权不同于传统侵权,具有后者无法相比的复制效率和传播效率。借助超链接、P2P分享和网络云盘等手段,侵权行为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侵权活动,并具有了匿名性和规模化的特征。如何在互联网中发现、定位侵权行为人成为阻碍维权的首要问题。而另一方面,数字侵权痕迹淹没在海量的信息网络中难以被“打捞”取证,而借助技术手段,这些侵权痕迹也可以被悄无声息地抹去,更加大了取证难度。即使可以存留数字侵权痕迹,但囿于取证手段不完善性,这些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采信程度也受到限制。如何及时便捷、高效可靠地监测取证成为影视版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区块链影视版权保护
一、应用场景。目前区块链与版权保护的结合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侧重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围绕版权确权、侵权监测和版权维权等功能进行系统构建,另一种则从积极的实现版权权益出发,侧重版权流转和交易变现,实现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共享。区块链的技术特性能够富有针对性地解决影视版权保护中存在的确权难、维权难和交易难的问题,能够提供从版权证明生成到交易流转的全链化一站式服务。[5]
(一)确权登记。权利人将作品内容、创作信息和作者信息上传后,系统将通过散列计算生成数字摘要,并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对信息进行签名,生成唯一的数字版权证书,作为作品唯一且不可更改的存在性证明,向全网进行广播,从而完成版权登记。全过程由系统自动完成,将登记时间10-30天的缩短为5-10分钟,极大地提高了登记效率。而单次等级费用则从数百元降低到数元乃至更低。这为大量的小微创作者提供了具有良好性价比的确权途径,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视听UCG领域的创作活力。
不仅如此,创作者还可以分阶段进行版权登记,以记录创作过程,这为创作周期较长、创作要素多元地影视作品提供了更好的确权路径。目前,亿书等关注文字版权的区块链还为创作者提供了文本编辑客户端,实现了创作者链上创作,更好地记录了创作过程,使作品创作和版权登记并期进行。在影视产业领域,也可以探索创作平台和版权区块链平台相结合的模式,以更好的实现多阶段的版权登记。
而面对多权利主体的权益划分,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层也可以具有针对性的给出解决方案。通过对创作过程的跟踪记录,确定创作者在创作中的贡献大小,通过生成智能合约将利益分配协议写进区块链中,自动划分权益。[6]
此外,区块链技术除了为创作者提供更高效、更复杂、更具证明力的版权登记之外,还可以在存证阶段保护作品內容,防止泄露。在数字摘要和数字签名的过程中,作品内容经由单向函数计算处理,其结果无法推知内容本身却能够为作品提供唯一的存在性证明,这种证明也被称为“零知识证明”。[7]
(二)监测取证。借助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权利人可以将侵权证据固化到区块链上,形成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作为维权或诉讼依据。[8]目前许多版权区块链解决方案中,都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可扩展性,引入了特征值分析比对算法,在全网进行实时监测,发现疑似侵权行为便通过截屏、录屏、记录网页源代码的方式即时截留证据,并自动上传至区块链中。从而实现了高效、高可信度、低成本的存证和固证。而通过跨链技术,可以将版权区块链接入司法区块链,或者与司法部门、公证部门、版权部门和仲裁部门构建联盟链,实现联盟链内部电子证据互认互通。当前,我国多地法院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其中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创新实践最具代表性。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都市快报》作品遭盗用一案宣判,首次对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同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出司法区块链,并与司法鉴定中心、公证机构和32家第三方存证机构结成司法联盟链,并认可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
(三)版权交易。区块链技术最初的应用场景就是资产交易,其技术架构本身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版权交易领域。
具体的应用场景有三类。一是自动授权和履约,通过智能合约机制自动执行合同内容,进行授权使用和费用结算,并能够有效地追踪履约情况,控制交易进度,这能够有效地应对数字时代激增的版权交易和授权需求。二是支付和收益分配,通过区块链打造专用于版权交易的数字货币系统,能够有效的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同时根据固定在版权链上的权益证明借助智能合约自动进行收益分配。[9]三是版权流转记录,区块链可以记录从作品产生后每次授权、转让的记录,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而散列函数、分布式组网等技术保障了版权流转记录的可靠性。
2017年1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华夏微电影等共同推出了微视频区块链版权(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支持自动定价分销,并根据分销渠道、用户付费、点击和分享等情况自动结算版权收益,并根据预先设定的利益分成规则将收益即时分配给各权利人。与华夏版权区块链不同,MyTVchain等海外区块链项目通过将激励机制嵌入在智能合约中,推动内容分发、共享和传播,从而积极地促进版权权益的实现和扩展。
二、存在的问题。区块链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实践仍然存在着制度和技术上的缺陷,并在现实情境中面临着挑战。首先是司法采信问题。目前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已经被确认。在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通过电子取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当前未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准入制度验证第三方取证、固证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这成为当前法院采信的痛点。而相关立法和学术积累仍然比较薄弱,这更加剧了司法采信困境。
其次是平台互通和认证标志统一的问题。目前国内市场涌现了一大批基于区块链的版权服务平台,但各平台认证规则各不相同,认证信息无法互联互通。当前多平台各自为政,封闭运营的状态阻碍了网络效应的形成,使得版权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也给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抢先注册和重复注册成为可能,并给司法认证和采信造成困难。
最后是原创性认证问题。区块链仅能够赋予给定的作品内容和信息以唯一且不可篡改的数字版权证书,它依然没有解决如何判定作品的原创性和甄别创作者问题。[10]尽管目前有些区块链项目将创作活动也置于区块链系统中,以确定作者身份及其与作品的对应关系。然而,作品的原创性鉴定已然只能由传统的特征算法或人工审查实现,前者的鉴别准确率和可靠性长期以来受到质疑,而后者则在效率上大打折扣。此外,由于区块链所采用的散列算法具有随机性,原始数据任何微小的改动都能够生成完全不一样的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这也要求平台方在作品上链前進行更严格的原创性认证。
结语
区块链技术经过十年发展,已经向3.0时代迈进,其应用场景也从金融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回溯的技术特性能够有效应对影视版权保护中存在的多重困境,从版权登记到取证维权,再到版权运作和交易,都具有出色的应用价值。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实践依然存在着缺陷,并面对着现实情境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准入规则和行业标准,实现多平台互通和认证标准统一,消除信息壁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应用空间,构建覆盖版权生命周期的全链式服务。(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栏目责编:邵满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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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邵奇峰, 金澈清, 张召, 等. 区块链技术: 架构及进展[J]. 计算机学报, 2018, 41(5): 969-988.
[3]袁勇, 王飞跃. 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J]. 自动化学报, 2016, 42(4): 481-494.
[4]崔璐. UGC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技术应用研究——以全国首例广告短视频侵权案为视角[J]. 戏剧之家,2020,(14):202-204.
[5]郑阳,杜荣.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知识资产管理中的应用[J].出版科学,2018,26(03):97-104.
[6]黄保勇,施一正.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创新应用[J/OL].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200316.2204.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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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晶晶,王志刚.区块链技术推动下的数字版权保护[J].青年记者,2018,(06):94-95.
[10]贾引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交易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8,(07):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