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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研究

2020-12-23李春华

时代经贸 2020年22期
关键词:研究管理

李春华

【摘 要】财政是国家政权得以存在和运转的重要基础与支撑,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改革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与制度设计初衷与社会各界的期待以及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水平相比有不小差距。本文以“公共管理”、“公共財政”和“行政执法监督”等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以滨州市为例,探究我国地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几点做好地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采购监督;管理;研究

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新形势下,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政府公信力。面对新形势,如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摆在财政部门面前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下,对地方政府采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部门必须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把握好主动作为与“放管服”结合的关系,才能适应经济新常态,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概述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并称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地方实施办法相继出台,到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最初的草创阶段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政府采购规模和质量效率不断得到提高,“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小到大,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路”。

二、滨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滨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自1999年启动,经过发展,已从最初的单一货物采购扩展到所有涉及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采购金额从2000年的6568万元,扩展到2017年的46.9亿元。政府采购机构从最初的管采一体,到目前的管采分离,监管职能越来越明晰,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职责逐步理顺、政府采购范围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改革创新逐步深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更加规范、政府采购执行效率大幅提高等方面。

整体来说,滨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跟上了全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步伐,为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一是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理解不到位,对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单位对政府采购重视不够,组织协调力度不足,缺乏工作前瞻性和计划性,主动编报意识不强,这些因素造成了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和细化,预算编制源头控制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二是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由于缺乏法律、制度具体执行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很难发挥地方优势形成日常化、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没有抓手,虽然也试探性的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仍然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状况。三是供应商质疑、投诉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供应商认为所购标的存在唯一性或倾向性,另一方面是供应商对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不了解等。四是政府采购文书有待进一步统一规范。由于受工作业务范围、技术标准要求、专业政策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文书五花八门、不够规范。

三、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滨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早,经历了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各个阶段,因此以滨州市为例具有较强的借鉴性。针对当前地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致力于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政策体系、诚信体系、执行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体系各行为主体的职责,着力打造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格局。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办法,既要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者自身业务素质,加强培训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又要通过征集评审专家、召开采购人、代理机构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来了解采购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一)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抓好采购人管理,就抓好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单位预算编制部门和政府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加强沟通,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采购人的职责范围,督促采购人要切实树立起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意识,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过程控制、合同履约验收等方面担负应有责任。

(二)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明确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权限,确保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工作上下联动,高效运转。加强社会代理机构注册地的源头监管,加强社会代理机构执业地的全过程监管,对外地的社会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地监管部门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函告注册地监管部门予以处理。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履行代理采购行为。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各分支机构的评审专家抽取账号单设,避免一地抽取其他分支机构都能显示,同时取消开标前半小时打印评审专家的功能,防止评审专家名单泄露,更好地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征集管理,特别是加大对特殊行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高水平专家的征集力度,把品行优、技术好、素质高的专家不断充实到评审专家库中,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队伍。

(四)加强政府采购机制建设,完善监管职能

一方面,建立财政部门内部协调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预算管理、投资评审、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等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建立財政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外部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政府采购体系中的牵头主管责任,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

(五)加强采购成本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项目,适当放宽采购方式,加快采购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的功能应用,实现采购全流程网上操作与管理。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评价系统,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头,力争能在全省甚至全国共享利用评价结果。充分利用信息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整合现有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管理

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绩效为重点,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新机制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努力做到把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要加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根据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安排适宜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工作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与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完善规章制度,明确适用范围、采购流程和限额标准,不断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在推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抓好系统运行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系统功能,确保真正发挥好网上商城功能作用;要按照服务优化、成本降低、信息透明和数据共享的原则,积极探索实现政府采购与大数据、云计算的有机融合,推动“互联网+政府采购”向更深层次发展,建立覆盖全域、数据共享的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四、结语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二十年,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仍然需要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地规范和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和GPA谈判进程的加快,政府采购将步入更深层次的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政府采购制度顶层设计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执行情况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拓宽思路,认真执行好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以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为抓手,细化监管目标,保证政策执行“不变样”,监管过程“不缺位”,处理处罚“不手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山东 滨州256600)

参考文献:

[1]于久莲.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经贸,2019(6).

[2]朱春奎,李燕.创新促进型政府采购理论述评[J].公共行政评论,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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