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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阅读和重释马克思
——卡罗尔·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①的评论

2020-12-23乔治埃拉德莱尔德阿迪斯王虎学

关键词:古尔德论题主义者

乔治·埃拉德,莱尔德·阿迪斯 著,王虎学 译

(1.迪金森学院) 2. 爱荷华大学 3.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评论一(1)译自乔治·埃拉德(GEORGE ALLARD)《美国政治学评论》文章: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79,Vol.73,pp.853-854.

在“导言”中,卡罗尔·古尔德主张并提出“首次把马克思看作是在亚里士多德、康德和黑格尔传统中的一位伟大的系统哲学家”[1]xi。尽管这个主张明显言过其实,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是系统地研究《大纲》(1973年翻译成英文的多卷本笔记)的第一部著作。古尔德的文章内容连贯、写作优美,应该为非哲学家所容易理解。

第一章:“社会本体论”。本章非常有说服力地表明,对马克思而言,社会的根本实体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而把社会视为一个简单的个人合成物或者一个复杂的关系网都是对社会的一种误解。古尔德表明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在理解马克思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并做了一件娴熟的工作即把大量的材料归纳成少数几页。尽管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谈到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但是马克思的“规划并没有逻辑演绎或历史预言的力量”,因为从一组社会关系向另一组社会关系的过渡依赖于人类的选择和行动[1]21。古尔德依据“内在关系”通过对这些主题的展开,她成功地纠正了早期对马克思的类似说明并指出后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的正确评价。

第二章:“劳动本体论”。古尔德把马克思的劳动观点重建为社会的自我创造,并解释了一切社会体系共同的自我对象化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怎样变成一个个人在其中无法控制他们自己的创造力的异化的。在《大纲》中,马克思阐明,这种改变将根据政治经济学(必须出卖自己的创造能力、劳动力)来解释,并且对于这一现象的心理学的或人类学的说明都将误解潜在弊病的症状(mistake symptom for underlying disease)。古尔德表明,马克思最初引自黑格尔的异化和对象化模式是如何通过亚里士多德对个体的实在性和对象的独立性的强调被再次变更的。

第三章:“走向因果的劳动理论”。本章也许是最为专业化的,而对于社会科学家而言也是最重要的。古尔德表明,马克思将给出社会因果关系一种新颖的理解,这种社会因果关系使得对马克思著作的任何机械的解释都完全不够充分。马克思没有把因果性定位于自然的对象或事件的范围之内,而是定位在人类活动的领域,劳动再次成为形式、目的、能动性与我们的意图得以现实化的客观条件之间的积极的中介。因为对马克思来说,人类活动的形式是历史地变化的,因果性出现的方式和被理解的方式在一个历史阶段不同于另一个历史阶段,直到最后,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作为一种引起行为的不变模式的外在关系而出现的。古尔德的分析尤其重要是因为它能够在大陆哲学思想与当代分析哲学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之间提供一个纽带(来自赖特对人类活动的分析和对接近心灵的因果原则的发现)。

第四章:“自由本体论”。古尔德区分了马克思的自由观和作为外在强制的缺失或主体意志内在固有的性质的传统的自由观。自由变成了我们活动的前提和产物、价值的源泉和作为目的本身(as an end in itself)的最高价值,即“一个创造性的、自我超越的、历史性的、自我实现的”社会过程,这个过程说明了历史的更新(newness)[1]127。

最后一章也是最长的一章:“正义本体论”。古尔德论证指出,马克思的社会实在理论预设了一个按照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形态来理解的正义概念。尽管马克思坚持我们的标准的历史性特点,但是他既不是一个历史主义者,也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在对统治关系和体现一个正义社会的特征的“相互依存性”(mutuality)的分析中,古尔德熟练地使用了互惠(reciprocity)这一范畴,它日益成为当代社会理论的中心范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预设了自由和平等的行动者,他们在市场(劳动力的工资)上进行等价交换,但是他们掩盖了生产领域的非互惠的剥削关系,在生产领域,工人们屈服于他们的创造力和使用这种创造力所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正义的社会将会考虑积极自由、社会的个人的全面的自我实现,这些个人不仅在形式和手段方面而且在以自身为目的方面都相互确证彼此是平等的。

我们可以就古尔德的著作中发现的任何几个观念合理地提出问题。例如:非互惠的、内在的关系或者事后的必需品(ex post facto necessity)。但是,在这样一则短的评论中提出这些问题可能会留下这样的印象:即我们在谈论分析性的缺点(analytical shortcomings)。《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是对马克思的整个体系的哲学重建。有关它的充分性的问题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但是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提供对那个体系的洞察力与对那些他们的著作已经唤起了这些问题的人的感激之情。

评论二(2)译自莱尔德·阿迪斯(LAIRD ADDIS)的文章,即NOS 14 (1980), ©1980 by Nos Publications, 1980, pp. 648-652.

根据作者的导言,这本书围绕马克思思想的四大主题即社会、劳动、自由和正义[1]xv提出了五个主要的论题(3)本书的内容简介指出有五个主要论题,第五个论题是因果性。。用作者的话讲,这五个主要论题就是:

(1)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当作一种研究的方法和历史的逻辑使用;

(2)在把黑格尔的概念逻辑也当作一种社会实在的逻辑进行分析时,马克思成了一个亚里士多德主义者;

(3) 成为人的根本属性的是通过劳动的自我创造,在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中,他引进了一个区别于亚里士多德 、黑格尔和其他传统哲学家的自由的本体论概念;

(4) 对于马克思而言,一个正义的共同体以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为条件;

(5) 《大纲》完成了作为马克思早期的政治经济学的异化理论[1]xiv。

而且,作者主要依据她对《大纲》的理解提出了“一个理解马克思的新途径”[1]xi。事实上,古尔德说她已经把马克思“首次看作为亚里士多德、康德和黑格尔传统中的一个伟大的系统哲学家”[1]xi。最后,她的解释被认为是要解决“在马克思关于个体全面自我实现的理想主张和他关于社会的全面实现的理想主张之间的一个明显的两难选择”[1]xii。

尽管人们可以对这五个主要论题的独创性与争议性表示怀疑,尤其是当作者对每个论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时。但是,这五章中的每一章都包含着许多有争议的、具有独创性和独立兴趣(independent interest)的子论题。所以,我将简单地概括一下导言和每一章的内容。

在导言中,作者虽然担心要给出的对一个文本的解释的东西是什么,但是她最终决定“超越”解释学的方法而达到辩证的方法。我们都知道,这种方法将有助于人们避免对马克思的流行解释的“片面性”。

第一章(“社会本体论”)的主要主张是,马克思有一个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体的本体论。有关辩证法和历史发展的三阶段的许多讨论都是围绕这一论题展开的。第二章(“劳动本体论”)涉及古尔德写作的所谓的“对象化”的传统,以及根据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采取的形式即异化。在这一章也出现了本书中大概最为显著、至少从字面意义上看是如此的主张——对马克思而言,劳动是时间的源泉,因此历史发展的三阶段形成了“时间的辩证法”。在第三章(“走向因果的劳动理论”),古尔德论证指出,马克思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因果的哲学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古尔德在此遵循的是当代的而不是黑格尔的理论),只有行动者才是因果性的。所以古尔德把马克思理解为一个自由的意志论者而不是一个科学的决定论者,而后者正是对马克思的几乎普遍的理解(4)然而,在这方面古尔德并不是完全孤独的。萨特以马克思的论断“人创造自己的历史”开始,得出的结论是,要成为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者也必须是一个自由意志主义者(libertarian)。我已经在在第[1]参考书的第154-156页中分析了萨特的方法在这方面的错误。当然,有许多其他人都是从个人、人的自由和塑造历史过程的能力这一视角进入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但是这将成为萨特是其受害者的同样的混乱,因此假定这些人要么正在、要么应该把马克思解释为一个自由意志论者(free-willer)。。 第四章(“自由本体论”)关注的是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但现在不是在反决定论的意义上——尤其是在与一些其他的自由概念的对比和在与价值概念的关系中的自由概念,也提出了固定的人的本质与变化的人的本质的争议。在最后一章(“正义的本体论”),古尔德用五十多页的篇幅论证指出,马克思有一个确定的正义概念,根据这一概念,资本主义是不好的而确定的共产主义社会形式是好的。特别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自由(在适当的意义上)被看作是最高的价值,并且与每个人的自由都是一致的。

在内容简介中,A.C. 麦金太尔(MacIntyre)、M.马尔科维奇(Markovic)和W.L.麦克布莱德(McBride)都非常推荐本书。在许多其他的理由中,因为下面的两点,我不能同意他们的评价:

(1)古尔德的主张的独创性是非常令人质疑的;

(2)作者的本体论的推理是肤浅的和混乱的。

我将提到的另一个指责是,作者未能作出或者一贯地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这就是许多混乱的来源;但是要用充分的文献证明这一点还要求有比我被允许的范围更多的篇幅,也应该包括对这一区分本身的一个预先的辩护。

关于(2):我已经选取了两个问题——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解释与社会关系,尤其是关于它们可能的内在性的本质——进行讨论。在进行讨论之前,做一个评论是很适宜的。我不怀疑,作者把在最后两章中对自由和正义的讨论看作是她这本书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前三章的本体论的讨论对于后两章来说只是一个预备。在此我承认,没有论证就没有社会本体论和关于自由、平等的规范性的社会理念这两方面之间的本质的联系。然而,至少对我而言,本体论的问题是更为有趣且更具有哲学意义的。所以我将把焦点集中在这些问题上。

一开始,我要引用古尔德的几段话,为了方便参考起见,我对它们作了编号:

(1)……马克思正在启动现实的个人和现实的关系的本体论[1]31。

(2)对个人和关系都是现实的这一观点的一种解释方式就是将把每一个都看作是一个基本的或独立的本体论的实体,而它们在某种方式上是并列的。但是,如果这是马克思的观点,他就存在由布拉德雷(Bradley)尖锐地提出的传统问题即关系是怎样相互或与实体相关联的[1]32。

(3)因此,社会是一个被构成的实体,而不是一个基本的实体;它只是在构成它的个人中并通过这些个人而存在。[……]而且,作为这些个人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并不是把社会理解为部分的集合或总和,而是理解为比部分的总和更多的总体或整体。同样地,不能仅仅通过对构成社会的个人实体的理解来理解社会。它要求超越对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理解[1]36。

(4)对马克思来说,具体的存在的个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是内在关系。内在关系就是个人在其中通过他们的相互关系而被改变的关系,也就是说,在那里,个人之间的这些关系都是这样被关系相互地影响的[1]37。

在一本关于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的书中,人们就会期待像我编号为(3)和(4)这样的段落成为介绍认真的本体论的分析。事实上,它们是在本书中找到的一些有关本体论的本质的最有实质性的和最明确的陈述。关于他们提出的这些问题,我首先求助于在第三段间接提到的东西:要理解一个社会是什么以及用什么术语来理解。这些问题在关于社会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society)[以区别于被称为社会哲学(social philosophy)的价值理论]中都是最重要的,对于这些问题得有一个根本的区别,而这在古尔德的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是存在什么(what there is)的问题与什么解释什么(what explains what )的问题之间的区别。在之后的四段中,我希望阐明这一区别的本质和重要性。

在存在什么(what there is)这方面,人们必须认为,要么一切存在的东西就是个体的人、是他们的属性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关系;要么存在的就是社会整体的单一属性,这种属性不能依据人类的属性和关系而定义进而被还原为人类的属性和关系。我已经表明[1]40-42,即使存在一个假定的——我没有说是论证的——传统,但是也没有对这两种观点的一个连贯的、有价值的二中择一的办法。前一种观点的拥护者我称之为描述性个人主义者(descriptive individualists),后一种观点的拥护者我称之为描述性突现主义者(descriptive emergentists)。

在什么解释什么(what explains what )方面,简单的总结更加困难。但是概略地讲,解释性的还原主义者认为,通过被称为构成规则或规律的一类特定的规律,人类社会行为的规律在更加复杂的境况中是可以通过从不很复杂或整体划一的人类社会行为——在最极端的观点的形式中,就是非社会的行为——中演绎出来而可以还原为它们。相比之下,解释性的突现主义者一般否定世界是这样一个可能的还原(即从真规律到真规律),因此,正是在那个意义上,他们坚持社会的自治性。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解释性的突现主义要么是作为描述性的突现主义结论的一个归纳性的理由,要么是作为描述性的突现主义的一个演绎性的前提。涂尔干是一个归纳类型,哈耶克是一个演绎类型。依我判断,涂尔干使用了蹩脚的(bad)科学,哈耶克使用了蹩脚的逻辑。关于这一境况的逻辑,至关重要的是要理解,人们可以一贯地成为一个描述性的个人主义者和一个解释性的突现主义者。正如所发生的那样,我相信这样一种关于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解释的综合的观点可能是正确的,按照宽容的理解,马克思是支持这一观点的[1] 187-193。

应该注意的是,描述性的个人主义者可能认为、且应该认为,在个体、属性和关系这三个范畴中进一步的还原是不可能的。正如一些突现主义者,尤其是那些拥护格式塔心理学原理一类的突现主义者含蓄地指控个人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坚持认为社会(或任何“整体”)仅仅是由个人(或“部分”)组成的,如果这意味着对他们的属性和关系的任何一方或两方都排斥的话,那么,坚持这一观点将是愚蠢的。如果允许“部分”包括属性和关系两方面的的话,那么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否认,并且每一个理由都肯定,在社会如同在其他任何地方一样,从本体论上讲,“整体只是它的部分的总和。”而且,这些本质上在古尔德的讨论中很清楚的区别却完全没有在文章中得到她的认可。

现在转向关系这一问题,尤其是与第二个和第四个引文有关的问题。

古尔德对布拉德雷的近乎偶然的参考与她赋予他的权威性似乎相背叛,如果没有忽视,至少没有不屑于其他人中的罗素、摩尔、维特根斯坦、赖尔和Bergmann关于关系本体论的著作的话,他们中的许多人都发现布拉德雷的论证有趣且重要但缺乏说服力。只要马克思在物的层面就是一个本体论者,他无疑分享了体现罗素以前的哲学家特征的对关系的理解的一般无能,但是此外,他也担负着很多黑格尔的混乱。黑格尔的部分混乱就表现在,不能在偶然关系和逻辑关系方面之间以及在有关的“信念”即“一切关系皆为内在关系”中作出清楚而一贯的区分。这种混乱在出自古尔德的第四段中也是很明显的。如果一种关系只是通过这样的存在即任何在它之内的东西在某些方面都是受它影响的而成为内在关系的话,于是,暂时假定这包括合规律的影响,那么,我们只能得出结论即空间关系是内在关系。根据普遍的重力规律,因为任何两个物体都是由于它们的质量和它们之间的距离的一种可指明的功能而相互吸引的。有对内在关系学说的许多描述和对“内在关系”本身的许多描绘;但是人们大体上可以说,历史地看,这一观念就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对于A和B来说是内在的关系,只有真正地理解了A和B的一元属性,人们才可以推论出,A和B确实是处于那个关系之中。如果我们要认真地提出关于一些或所有的社会关系是否是内在关系(不管“对马克思而言”或在事实上)的问题(6)古尔德在整本书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机会对任何认为马克思是可以相信的东西进行争论(have occasion to dispute anything Marx is said to believe)。,我们必须做古尔德根本没做的一些初步性之类的工作。我在这里已经做了部分工作——以一种不同于古尔德的方式描述“内在关系”,从而使得这个问题值得提问。下一步就要问——古尔德没有这样做——是不是任何所谓的社会关系在本体论的基础上根本上都是关系。或者它们(一些或所有的)不可能还原为确定的人的一元属性、或许非社会的关系与外在的时间和空间关系的?看似是有道理的,一元属性将成为:以某种方式表现的特性和具有某种心灵状态的特性(在我看来,这些特性本身能够促进本体论的还原),以及那些确定的表现方式和心灵本身的确定的状态。

对社会的“理解”问题和内在关系的问题只是我用来论证我的第二个指控的两个最重要的本体论的论题。依我判断,这同样可以用于其他两个本体论论题即因果性和时间论题。

尽管古尔德的著述中带有明显的黑格尔术语的痕迹,但是她的写作堪称精益而优美。除了最后一章篇幅太长之外,这本书的论题和结构空间都组织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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