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创新研究
2020-12-21华兴夏黄璐娅侯雨彤
华兴夏 黄璐娅 侯雨彤
摘 要:就业是残疾人能够参与社会活动、和谐融入社会并且体现自我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就业政策经历了关注生理与安全需求的生存保障阶段、关注社交需求的社会融合阶段和关注尊重需求的权利扩展阶段。然而,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对残疾人就业环境中的劳动力供给质量、需求缺口和供需匹配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创新残疾人就业政策势在必行,完善残疾人劳动力的供给政策、优化各类就业形式的相应政策、强化残疾人劳动力供需的匹配政策、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助力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残疾人就业;就业政策
基金项目:2017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供给侧改革视域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7ZDIXM115)
作者简介:华兴夏,男,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财务管理;黄璐娅,女,河北大学管理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侯雨彤,女,河北大学管理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20)11-0059-09
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总数约8 502万人,占我国总人口数的6%左右[1],残疾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比重相当可观。2018年末,全国持证残疾人有3 566.2万人,处于劳动年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的残疾人达到1 694.8万人,其中948.4万人实现就业[2],就业率仅为55.96%,700多万待就业残疾人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势发生了变化,加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残疾人对所能享有的社会保障抱着更高的期许,因而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完善备受关注。残疾人就业政策是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我国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研究起步较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研究者才开始逐渐增多。尽管国内外关于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研究已具有一定基础性成果,但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残疾人就业政策进行研究的理论和实践还较少。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为了进一步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的问题,保证残疾人平等地享有社会权利,促进残疾人更好地实现就业,对关乎其生存与发展的就业政策进行优化创新尤为必要。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发展与变迁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也在不断地发展变迁,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有由低向高五个层次的需求——生理、安全、社交、尊重以及自我实现,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演变历程大体上是通过逐步满足残疾人不同层次需求推进的。因此,学者们虽采用不同的划分依据,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演变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关注生理与安全需求的生存保障阶段(1949—198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并未制定专门性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但相关内容在一些文件中有所体现。一方面,国家提出集中居养政策。如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颁布,为判定军人伤残程度和制定抚恤制度提供了依据;1954年颁布的《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将精神病人、麻风病人、严重残障者以及在战争中受伤致残的革命干部等残疾人,分别安排在精神病院、麻风村、伤残人福利院与荣军疗养院等地集中居养,确保其生理与安全需求不受威胁。1963年,全国有98万名麻风病患者和17 138名精神病患者得到养治,提供服务的麻风村和精神病院分别为664个与202所[3];1976年,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分别达到26所、500所[4]。另一方面,国家采取集中就业政策。在城市,当时的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伤残员工的生理和安全需求提供政策上的支持。贫民生产组织吸纳了大量轻度残疾、具备一定就业能力的城镇残疾人,手工业合作社逐渐兴起,后成长为福利工厂或企业。在农村,残疾人利用政府分发的土地和生产工具以及加入村互助组和合作社来获得相应报酬,保障自己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5]。1978年,全国福利工厂和企业达到920家,3.5万残疾人实现安置就业[6],集中就业初见成效。但是,在十年“文革”时期,残疾人就业受挫停滞。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残疾人就业得以恢复和发展,政策主要向推动集中就业、做大福利企业倾斜,更多的残疾职工得到安置。1981年的《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提出,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与残疾人的雇佣量相关联,这一通知大大提升了企业吸纳残疾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了残疾人的就业水平。1978—1987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年均31.6%的比率增长[7],全国福利企业达到4万余家,解决了65.9萬残疾人关乎生理与安全需求的就业问题。
在关注生理与安全需求的生存保障阶段,残疾人由于长期被安置在封闭环境中,逐渐与社会产生脱离,其高一层次的社交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但对于还处于经济发展恢复缓冲期的中国而言,这样的就业政策无疑是其所能实行的最佳政策,既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又不会因负担过重而打乱经济复苏的步伐,符合当时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水平。
(二)关注社交需求的社会融合阶段(1988—2007年)
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关注点出现了新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残疾人就业形式得到了扩充,残疾人就业政策开始重视残疾人与社会大众的融合,致力于减轻残疾人在固定环境就业所造成的社会脱离感,加之社会大众对残疾人的认知不再是将“残疾”等同于“残废”,开始认同残疾人“具有较为低下的就业能力”[8],因此,本阶段的残疾人就业政策逐渐向关注更高层次的社交需求递进。
这一阶段,残疾人就业政策在类别和内容上都有了跨越式发展,在确保福利企业正常运作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使集中安置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成为残疾人就业三大形式,并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此后,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义务兵退休和安置工作的意见》(1992年)、《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年)等集中安置就业政策,《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等分散按比例就业政策,《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资源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1999年)等个体就业政策,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年)等文件、法规,对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及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做出了相应规定。至此,残疾人多元就业格局已经形成。
在关注社交需求的社会融合阶段,政府开始关注其情感和归属的需要,也就是社交需求。在保障福利工厂正常运作的同时,就业政策开始涉足社会组织,要求各行各业关注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为其提供更为多样的就业机会,使残疾人一改之前单一的“输血式”被动安置就业的局面,不仅能够按照自身需求、个人所长自主进行就业岗位的选择,能力稍强的残疾人还可以个人名义或多人合作的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个体经营,体现了残疾人“造血式”主动把握机会、创造机会参与就业的局面。
(三)关注尊重需求的权力扩展阶段(2008年—至今)
我国在2008年3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同年4月,《残疾人保障法》得到修订,这标志着残疾人就业政策迈入新的阶段。在生存得到保障、社会融合逐渐增强的过程中,残疾人对自身所拥有的社会权利有了更高的敏感度,开始渴望得到公众的认可并在社会上拥有稳定的地位,加之大众对残疾人的认知由“残废”转向“残障”,逐渐将残疾人视为平等社会成员,认为其“拥有与健全人相当的就业能力”[8]且有权享受相关就业服务和援助。因此,这一阶段国家开始关注残疾人就业能力的增强和其社会权利的落实,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正在向以尊重需求为主导的方向迈进。
基于对残疾人尊重需求的重视,这一阶段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在加强保障残疾人实现就业的同时,开始向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相关权利倾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发布后,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关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200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关于继续推进2013年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5年)、《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2017年)、《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等文件、法规。这些政策在完善原有残疾人就业方式的同时,提出辅助性就业和公益性就业两种新的残疾人就业方式,残疾人就业格局更加开放,残疾人拥有了更多的职业选择。此外,政策还分门类别地阐明了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内容,重点强调要加强其职业培训、待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这一体系的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补充彰显成效。依靠着政策这股推动力量,近年来,每年都有26.3万—36.8万残疾人实现就业[9]。
在关注尊重需求的权力扩展阶段,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关注点逐渐转向残疾人的尊重需求。政府通过多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利的保护,让残疾人的就业形式更具多样性,且使其在就业市场上的权利扩展与落实有据可依,这对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并激发残疾人积极主动参与就业的意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残疾人在政策的扶持下潜移默化地树立起自强自信心态,在自觉选择就业的同时,其社会地位的提升和社会尊严的获得也不再遥不可及。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残疾人就业面临的困境
国家通过制定就业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为便利、优先的照顾,以期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就业支持,从而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而当前的残疾人就业质量的发展尚未达到政策的预期,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就业结构较为单一。因此,尽管残疾人就业政策经过了生存保障向权利扩展的转变,得到了逐步完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也有较大改善,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对残疾人就业环境中的劳动力供给质量、需求缺口和供需匹配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提升残疾人劳动力供给质量所面临的挑战
1.残疾人受教育质量较低。残疾人劳动力的供给质量实质上表现为残疾人就业能力的高低,而教育是培养和发展残疾人就业能力以适应就业岗位需求的基本途径,因此,残疾人的受教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残疾人劳动力的供给质量。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受教育水平为小学、初中、高中的残疾人数占比分别为31.86%、15.04%、4.89%,仅有1.14%的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达到大学程度,而15岁以上的残疾人文盲率高达43.29%[10]。由此可知,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率与受教育水平都相对较低。此外,我国残疾人教育仍集中于低层次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較少涉及高层次教育、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总量不足、高水平教育缺失使其在就业市场中的弱势不仅表现为生理弱势,更在于知识技能匮乏,以致残疾人多从事简单、边缘化的工作,即使企业愿意提供更多技术含量高的岗位,残疾人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也往往使其难以胜任。
2.残疾人康复服务适切程度较低。由于残疾人身体机能存在缺陷,需要通过康复服务提升其生理、智力、社交功能等水平,进而促进就业,因此,康复服务是开发残疾人代偿功能、提升残疾人劳动力供给质量的重要途径。我国康复事业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各级康复机构和康复专业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但二者的增速较为缓慢,总量仍稍显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残疾人口的康复需求,具体如表1所示。此外,截止到2018年11月,全国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率为72.31%,近三成残疾人未能接受康复服务和救助,而有关研究表明,只有1.14%的残疾人不需要康复服务[11]。残疾人康复服务供需间的适切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劳动力供给质量的提升。
(二)擴充残疾人劳动力需求缺口要面对的问题
1.集中就业政策吸引力不足。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和盲人按摩机构就业,其中,对于残疾员工占比达25%以上的福利企业,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去产能”任务的推进,受产业调整、企业改组等影响,福利企业规模逐渐呈现萎缩态势,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福利企业有21 166家,到2017年第一季度锐减至9 470家,降幅达到55.26%,如图1所示。而盲人按摩机构中的保健按摩机构数虽有所增加,但近几年的增幅一直在减缓,医疗按摩机构的数量更是自2006年来持续保持相对低迷状态,经营状况略显惨淡。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在2007年由“当残疾人员占总员工数50%以上时,全额退还增值税,35%以上时,全额退还企业所得税”变更为“每人次每年封顶3.5万元退税额”,这部分退税额同时还需按企业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力度被极大削减,许多企业不堪重负主动退出福利企业行列;且在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停止福利企业认证,导致残疾人通过福利企业实现就业的机会大受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盲人按摩保护政策的匮乏以及较为严苛的医疗按摩从业资格要求,使竞争力较弱的盲人按摩师毫无优势,盲人按摩机构的发展不太乐观,残疾人就业形式越发严峻。
2.按比例就业政策执行力不足。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在为其专门开设的就业岗位数量达到1.5%比例的单位就业,未满足条件的企业需缴纳就业保障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部分企业因“去产能”“去库存”而出现产能萎缩、规模减小、收益降低的现象,低效部门则会减少部分劳动力需求,其吸纳残疾人劳动力的能力因此大为减弱。此外,按比例就业政策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统一的就业比例未考虑不同企业的性质、规模、工作强难度等差异化特征,既影响了一些不适合残疾人的单位的工作进度,又丢失了一些适合残疾人的大型用人单位的资源;二是许多用人单位为避免缴纳就业保障金,会按最低要求比例招募残疾人,但只将他们安排至无关紧要的岗位,甚至不用工作,这种“虚假招募”现象极大地打击了残疾人的工作热情,剥夺了其展现自我能力的机会;三是就业保障金的惩罚力度较低,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就业保障金,也不雇佣残疾人[12]。按比例就业政策执行力的不足导致有效就业岗位的数量较为波动,难以很好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难题。
3.个体灵活就业政策驱动力不足。个体灵活就业是指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自主经营等灵活就业形式。对于进行创业的失业残疾人,国家给予全额失业保险金和创业补贴;对于进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下,经济新常态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发展新思路有利于打造就业增长新动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良好局面的形成。但当前的个体灵活就业政策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改善。一是政策惠及人群较为有限,主要作用于具有合同和实体租赁场地的传统经营残疾人,针对网络创业残疾人的扶持措施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应当享受的福利。二是政策帮扶力度不足。虽然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但相应的奖励机制却未跟上步伐,创业残疾人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对有能力但资金筹集困难的残疾人的帮扶措施也较不到位,残疾人个体灵活就业推进受阻。三是准入条件较高,申请程序繁琐。想要接受政府扶持的个体灵活就业者需要上交多份表格,开具多项证明才有机会享受福利,而一些残疾人本身身体素质较低,甚至行动不便,这无疑为其接受扶持增添了许多困难。个体灵活就业政策驱动力的不足导致这一就业形式的规模难以有效扩大,对残疾人劳动力需求的扩充效果也较为一般。
(三)促进残疾人劳动力供需匹配需突破的瓶颈
1.劳动力职业培训资源不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在残疾人就业市场上反映为残疾人劳动力的供需匹配效率。当前,残疾人就业矛盾主要在于劳动力供需间的结构性矛盾,即现有劳动力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与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不相契合,而要提高残疾人供给质量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核心环节。然而,一方面,由于政府组织的专业职业培训机构较少,无法满足大量残疾人劳动力的培训需求;而民间私营的培训机构由于缺乏政策的正确引导和监管,常存在收费高、服务不到位等乱象,这导致职业培训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职业培训内容较为单一,大多为按摩、家政服务等低技术含量项目,缺乏对电子商务、平面设计等较高技术含量项目的培训;且培训机构未对听障、视障等不同种类的残疾人或在业、待业等不同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加以区分,职业培训的针对性不强,造成了培训效果不佳。因此,残疾人劳动力供给质量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供需匹配效率低下,残疾人就业困难重重。
2.劳动力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对于残疾人而言,及时便捷地获取就业信息是把握就业机会的关键,而对于企业来说,充分了解残疾人的教育程度、工作经验等相关指标,才能更有效率地选择适合空缺岗位的职员。然而,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就业服务平台上,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网络化建设服务不够完善。一方面,残疾人保障、培训等许多工作成果未得到量化,相关统计数据缺失,数据更新较为滞后,残疾人劳动力信息统计缺乏全面性、系统性,用人单位难以了解残疾人的实际就业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统一的就业岗位需求线上登记中心,企业在进行职工招募时多通过线下和公司官网发布公告,残疾人劳动力无法及时获取招聘信息,容易错失就业机会。劳动力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寻找就业岗位的残疾人劳动力与需要劳动力的就业岗位无法顺利匹配,导致“就业难”和“招工难”现象并存,从而造成残疾人劳动力配置效率低下。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残疾人就业政策创新
过度保护而忽视残疾人能力的就业支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残疾人劳动能力的提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加快了对残疾人劳动力能力的开发与应用,有助于提升残疾人劳动力供给质量,因而针对上述困境,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动就业政策的优化创新。
(一)完善殘疾人劳动力的供给政策,实现就业的可持续性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劳动力人力资本的提升是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劳动力供给侧提高质量进而解决残疾人结构性失业的重大途径和迫切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因而完善残疾人劳动力供给政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要丰富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形式,提高残疾人劳动力受教育层次。首先,要在确保特殊教育中教育部门的主导地位及各部门协调性基础上,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依靠其适当分担特殊教育成本,整合才能资源,发挥群力拓宽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其次,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利用现有的教师人才培养框架,在师范院校中增设特殊教育方向,扩大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规模,提高高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供给;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区别培养,根据残疾人类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从而丰富残疾人教育类型。
二是要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提高残疾人劳动力身体素质水平。要建立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在医学高校中开设康复专业,培养具备康复知识与技能的专业人员;同时,聘请国内外优秀康复专家对康复领域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满足残疾人对康复人才的需求;此外,构建以综合医院康复专科和专业康复机构为基础、社区康复中心为主体、家庭康复为辅助的康复保障网络,通过各机构的相互协调实现残疾人无缝连接式康复训练,用尽可能短的时间、最大程度地改善残疾人身体机能,进而提高残疾人劳动力供给质量。
(二)优化各类就业形式的相应政策,实现劳动力有效利用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由于产业结构的新旧转换和专业细分的多样化,产业结构走向高级化,就业规模逐渐扩大,待业、再就业等不同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劳动力就业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完善不同就业形式的相应政策,促使企业主动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提升其残疾人有效就业岗位创造力,以优化劳动力的有效利用。
首先,要提高集中就业政策吸引力,保障福利企业和盲人按摩机构就业岗位的稳定性。(1)建立弹性退税额制度。将退税额限度与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相挂钩,扩大税收优惠力度,同时根据不同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化划分退税额限度,实现政策有区别、有倾斜的相对公平。(2)拓展以政府优先采购、专项资金补贴等形式为主的扶持渠道,化解集中就业单位单纯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面。(3)提高社会力量扶持参与度。鼓励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扶持福利企业与盲人按摩机构,如慈善机构可为福利企业给予相应的物料、资金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可为盲人提供免费按摩培训等。
其次,要加强按比例就业政策执行力,提高就业岗位的供给率。(1)优化就业比例设计制度。将企业类型和规模、工作强难度等差异性指标纳入比例设计参考体系中,划分多档次比例以适用各类企业。(2)完善奖惩制度。一方面,对于超额录用残疾人的企业不仅要给予基础优惠,还要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现金奖励等途径进行奖励,同时授予其“残疾人就业友好型企业”荣誉称号,激发企业雇佣残疾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将比例达标情况和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未达标企业,在征收就业保障金之外,还需降低其诚信考核度;对于逃避缴纳就业保障金的企业,除了强制征收,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以起警示督促作用。
再次,要提升个体灵活就业政策驱动力,推进高质量创业带动就业。(1)加大优惠力度,扩大扶持范围。对于个体就业残疾人应适当给予就业津贴,通过增加福利待遇减少其创业顾虑;而对于经营网店、微店等的个体从业者,政府应当考虑非实体经营个体的权益,为其制定相应福利政策。(2)设立“一站式”个人就业申请制度。政府应适当简政放权,简化不必要的行政手段,减少残疾人申请就业扶持资金的困难,促进其实现个体就业。
(三)强化残疾人劳动力供需的匹配政策,实现高质量就业
残疾人劳动力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凸显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劳动力人力资本的提升和企业有效就业岗位的增加是解决就业难题的主要途径。而要促进要素实现以效率为导向的自由流动、真正实现残疾人高质量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力供需之间的高效匹配才是关键。
一方面,要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1)应以政府为主体,在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协调下建立专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因时、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培训课程,同时加强对民营职业培训机构的支持与监管力度,提高培训内容与就业需求的匹配度。(2)要对残疾人劳动力展开分类培训。既要有针对听力、视力、肢体等不同类型残疾人的区别培训,又要有针对原有待业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的失业者及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等不同待业状态残疾人的区别培训,实现精准就业帮扶,提高各类残疾人劳动力对就业环境变化的适应力和灵活性,从而化解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错配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要建立畅通的残疾人市场信息统计机制。(1)重视残疾人基础信息的调查工作,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就业数据,健全残疾人信息系统。(2)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相关制度,形成信息交流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市、区、街道间就业信息资源的快速流通,从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3)加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拓宽残疾人就业信息传播渠道。要建立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信息库,实现劳动部门的供求信息与残疾人培训信息联网,加强与社会劳动就业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使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准入资格等信息与劳务市场供求信息相衔接,减少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使劳动力就业条件与岗位需求实现最大程度的匹配。
(四)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实现就业过程无障碍
1.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外出就业中面临的障碍。要加强残疾人无障碍环境设施的建设,实现公共环境的无障碍;加强对于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力度,对于损毁及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惩罚;增设无障碍公交,并且完善无障碍公交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为残疾人的就业出行创建无障碍的环境。
2.政府應当对就业场所的无障碍改造予以相应的政策补贴。对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社会组织与企业,政府应该予以支持,给予相应的补助,从而完善无障碍环境的基础建设,满足残疾人就业者的需求。
3.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的无障碍建设。政府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人才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各企业官网等渠道,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内容,确保各企业能够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措施、就业保障金制度等规定,主动建立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同时,也能让残疾人劳动力明确就业扶持和就业救助等相关就业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精准的就业信息,以便于其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就业策略,从而实现残疾人劳动力的高效利用。
虽然政策在残疾人就业方面能够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笔者更希望全社会树立起新型残疾人就业观,打破歧视残疾人就业的畸形市场观念,积极开发、客观肯定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这不仅能为残疾人追求自我实现需求提供动力,更能为创设残疾人平等共享无障碍的就业环境添砖加瓦。
注释:
①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全国社会服务统计季报》不再统计福利企业个数,因此本图数据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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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 稳]
Innovation of Employment Policy for the Disabl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upply Side Structural Reform
HUA Xingxia, HUANG Luya, HOU Yutong
Abstract: Employment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disabled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activities, integrate into society harmoniously and reflect their self-worth.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the employment policy for the disabled has gone through the stages of survival guarantee, social integration and rights expansion. However, the current employment situation of the disabled in China is not optimistic. The promotion of supply side structural reform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quality of labor supply, demand gap and matching of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employment environment for the disabled.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innovate the employment policy for the disabled. It is feasible to improve the supply policy of disabled labor force, optimize the corresponding policies of various forms of employment, strengthen the matching policy of supply and demand of disabled labor force,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Key words: supply side structural reform; employment of disabled; employment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