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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环境中的多数原则与儒家的“和而不同”

2020-12-20

关键词:和而不同民粹主义观点

陈 川

(哥本哈根大学 政治学系,丹麦 哥本哈根 1353)

多数原则是在政治环境中体现对尊重人民的一种方式。在政治环境中,虽然存在分歧,但仍有必要找到一个共同点并一起行动。多数原则使每个人都有可能忠于自己的信念,并能够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必须以某种方式作出集体决定。多数原则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程序。在多数原则下,人们会受到尊重,个人的分歧会得到尊重,每个人对决定都有同样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多数原则似乎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佳体现。然而,民治并不能保证对人民和民主有利。正如沃尔德伦所说,在政治环境中,多数原则是一项值得尊重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多数原则也可能会产生一个坏的决定;为了保护人民和民主,有必要对多数原则所产生的决定进行检测,防止多数原则成为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的和谐共处的威胁。因此,将我国传统儒家思想和而不同与多数原则相结合有利于预防多数原则的不良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环境

“在某一群体的成员中,对某一问题感到需要一个共同的框架或共同决定或共同进程,就是政治的环境,即使他们对框架、决定和行动应该是什么存在分歧。”[1]102根据沃尔德伦的理论,政治的环境由分歧和共同行动的需要构成。政治的第一环境是分歧,政治事务不是个人事务。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处理的问题不仅仅是个人或几个人的问题,而是无数人的问题。因为这些无数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个体,他们来自不同的背景,他们的文化、财富、社会地位等等都各不相同;他们对正义、善、权力等方面有着各自的标准,即使是在同一个群体中,即使经过深思熟虑,也仍然存在分歧。在政治中,分歧总是存在,尤其是在那些涉及到公民自身直接利益的问题上。立法机关为促进民主而商定和颁布的措施或法律都是在分歧的背景下进行的。

政治的另一个环境是采取共同行动的需要。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政治涉及到的许多事情“只有当我们人数众多时在一个行动的共同框架中发挥作用才会成功”[1]101,仅仅依靠单独个人的力量并不足以应对这些事情,例如气候改变、市场经济改革等,人们需要一起行动。然而,协同一致行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解决冲突和协调的问题,特别是当人们意识到他们作为不同的个体存在时。因此,当人们有分歧,但他们仍然一起行动时,这是政治生活中的一项了不起的成就。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的两个环境彼此依赖于对方的存在而存在。就分歧与共同行动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而言,“如果不需要一致的行动进程,分歧将不重要;如果对一致的行动进程应该是什么根本没有潜在的分歧,那么共同的行动的进程的需要,就不会导致政治的出现(就像我们所知道的政治)。”[1]102-103

二、多数原则如何尊重人民

多数原则是在政治环境下取得的一项可敬的成就,它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多数原则对人的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尊重观点的分歧。在沃尔德伦看来,这种分歧总是存在的。在现实世界中,即使是理性的人,他们也能够在审议程序中表达自己的理性判断,但仍然无法消除个人对共同利益、正义、权利等问题的不同观点。多数原则并不否认人们观点分歧的存在。相反,在多数原则的决策程序中,它支持人们在所面对的问题上应该对问题有自己的观点,所有的观点都应得到尊重。人们有自己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应该受到尊重。

同时,多数决定不要求人民的判断必须有一致的意见。由于人们的背景不同,例如个人的经验、立场和观点,即使是理性的人,对所解决的问题的判断也会有所不同。多数原则是尊重人的,因为无论他们的意见有何不同之处,它都会将彼此的意见考虑在内,而不是判断每个人的判断正确与否,只关心那些他们认为是正确的判断。即使是与数百万人有关的问题,多数原则也不会忽视数百万人之间的分歧,或者希望分歧消失以达成共同的解决方案,“多数决定不因为想象的共识的重要性而要求贬低或者掩藏任何人的观点”。[1]111在决策程序中,多数原则支持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对影响他们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每个人的观点都应该被互相倾听,它不会将某人的意见视为无知、偏见或自私自利而排除在外。所有来自人们的不同的判断都将会得到尊重。

多数原则尊重人民的第二个方式是它在决策程序中尊重每一个个体。“任何其他原则都不能赋予任何成员的观点更大的权重,除非赋予他们的观点比分配给其他成员的观点更大的权重。多数决定的方法试图在这个过程中为每个人的观点提供最大的权重,与其他人的观点相同的权重。”[2]148也就是说,在多数原则的决策过程中,“不仅仅每一个人的观点可能具有最小决定力,而且该方法给每个观点授予最大决定力,仅仅只服从平等这种约束条件”。[1]113

最小决定力即当做决定时,每一个人判断都有可能成为最终判断。对于多数决定,共识并不是必须的。当做决定时,即使一个人的观点不是所有人的共识,但如果对这个人的观点没有异议,也没有来着其他人的替代性观点,那么便可以依据这个人的观点来做出最终决定。

最大决定力即每个人都有平等运用自己的判断的权力,每个人的观点对决策都应该有同等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多数原则的程序中,怎么处理某一问题是由受这个问题所影响的所有人来决定的,每个被影响的人都有相同的权重来影响该问题的决定。此外,应该清楚的是,多数原则并不认为每个人的观点同样好,但它不会轻视或低估任何观点,个人观点的的声音不会因为他的观点更好而更大,每个人对于多数原则来说都是同样重要的。

三、三大基本先决准则

为了保证多数原则是一个公平的程序,有三个基本先决准则我们应该尊重,非对立准则、身份未知准则、同等决定力准则。否则,多数原则便会成为特定群体用来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正如民粹主义所做的那样。

(一) 非对立准则

在多数原则中,应当尊重的第一个准则是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被视为对立关系。多数原则作为一种民主原则,它不是用来压制某人,也不是一些人用来把他人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的工具;相反,多数原则被用来追求公共意志,促进所有人的福祉,而非某一群体的福祉。

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决策过程中,为了便于运作,我们暂时将人民分为多数和少数。如果用A代表全体人民,成员X和成员Y是“多数”,成员Z是少数。“这时,全体和它的这一部分之间便以两个分别的存在而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其中的一个就是这一部分,而另一个则是减掉这一部分之后的全体。但是全体减掉一部分之后,就绝不是全体;于是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的话,也就不再有全体而只有不相等的两个部分。”[3]46然而,很明显,全体人民、多数人、少数人之间的关系是A=(X+Y)+ Z。如果那些作为“多数”的人们将作为“少数”的人们视为对立的一方、视作敌人,这也就意味着多数人错误地把多数原则视为绝对多数原则,他们用部分取代了全体,从而将他们视作对立的少数排除在人民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原则不作为民主原则,而是违背了民主的本源,多数原则与专制并无区别。因此,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的是将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程序的先决条件。少数人是多数人的敌人,这仅仅是那些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的一个蹩脚借口,正如民粹主义者所做的那样。

民粹主义扭曲了作为多数与少数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民粹主义的政治基本环境是对立主义,在运用多数原则之前,人民已经被民粹主义者分为两个对立的部分:多数的“人民”和少数的“精英”。[4]33-34多数与少数是不相容的,因为作为多数的“人民”是纯粹的,他们代表的是普遍意志;而少数的一方,即精英,他们是腐败的,他们是特定利益的代表。因此,多数与少数是天然的敌对关系。[4]35-37在民粹主义看来,精英是只考虑自身利益的,他们自然是站在人民的敌对面。民粹主义将多数决定视为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力的表现,多数必然要镇压少数。然而,就多数原则里人民的本质而言,真的是多数就是人民,而少数就一定是腐败的精英吗?谁属于多数的人民呢?

民粹主义声称只有他们才能真实地识别并代表这个真正的“人民”。[5]22-23这样,民粹主义即夺得了多数人的称号,他们打着他们是多数、他们代表了人民,打着少数人是人民敌人的幌子,民粹主义者有着一个合法的理由忽视分歧,他们可以不尊重与他们持不同意见的人;更重要的是,民粹主义者可以采取措施压制那些不支持或干预他们的人,以便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他们可以获取他们想要的任何东西。通过扭曲人民关系,多数原则变成了民粹主义用来镇压异己的工具。多数原则,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共同利益,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赋予大多数人压制少数人或牺牲少数人的权利。多数原则里人民的关系,即多数和少数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民粹主义描绘的那样完全是敌对的,少数也并非一定是多数的敌人。将少数扭曲为多数的敌人从而牺牲少数的利益这种做法是对多数原则民主本意的歪曲。

然而,怎样才能从现实臻达理想,从追梦走向圆梦呢?这就需要有一个既定的目标,有一条正确的道路。而对于我们来说,这目标,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强国;这道路,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的道路。

(二) 身份未知准则

在多数原则中,应该遵循的第二个基本准则是个人的身份是未知的,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多数原则并未将个人身份固定化。相反,个人身份随着问题变化、空间变化、以及时间变化而变化。因为部分人的分离,以前的多数人可能变为少数人;之前属于少数的人们也可能通过与其他少数结合或与以前的多数相融合而变为多数。从单一公民的角度来看,作为个人,他们往往具有不同的身份:在某些问题上,他们是多数人的成员,但在其他问题上,他们可能变成少数人的成员;当前的多数人可能在未来成为少数人。个人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人们并不知道他们自己的身份。

具体说来,身份是未知的,也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在决策过程中知道谁属于多数,谁属于少数。在使用多数原则时,例如投票选举时,某个个体的身份是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应是未知的,直到公布选举结果前。如果A事先知道他是多数,也就是说,他知道无论他做了什么样的决定他的决定也会被立法所通过并执行,并且他知道谁和他是对立的一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一开始就会处于不利地位,采用多数原则的程序的公正性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只有结果公布后才能知晓个人的身份,因为只有结果才能清楚地确定谁是多数,谁是少数。同时,个人或特定群体无法决定自己或他人的身份,他们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划分指定多数人或少数人的身份。通过这种方式,它保证所有个人可以对涉及自身的相关问题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一方面,由于个人无法得知自己的身份,在他看来他对结果的影响与其他人一样,他有成为多数的可能性。因此,他的决定是基于他自身的本来意志而做出,他的立场不会轻易受外界影响而改变。这样,即使是少数人,他们也会真实表达自身的意愿。相比之下,如果少数人事先知道自己的身份,实践中上少数人便会成为消极参与者,参与立法程序的少数人往往会投票反对多数人,少数人表达的只是对多数的抗议而非他们最根本的意志。与此同时,这会使得少数感到他们的存在是无意义的,因为无论他们做什么或他们的观点的不同是什么都不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无法提前得知他人的身份,这将促使多数人以更尊重和深思熟虑的方式而不是以任意方式作出判断。身份的未知性有利于使个体对人民产生敬畏,也有利于预防多数暴政。

应该清楚的是,多数原则并未将个人在问题A上的所属身份带到另一个问题B,多数原则也没有固定化个人身份是属于多数抑或少数,人们事先都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如果我们在多数原则决策结果产生之前,我们依据自身意志来确定公民的个人身份,那么多数原则将变成实现特定利益的过场,而不是追求民主的程序。我们就会犯下与民粹主义相同的错误。

在民主决策中,民粹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倾向于多数原则的。[6]408然而,多数原则作为一种决策程序,它追求的是多元主义;民粹主义没有耐心进行调解、妥协或机构制衡,它将多元主义视为做出迅速且可能不受争议的决策的障碍。因此,民粹主义将多数“既定化”,以便直接将其利益以法律形式确立。[7]10既然谁是多数是既定的,那么多数原则的结果便也是既定的,因为既定的多数总是多数原则的唯一赢家。既然谁是多数是既定的,那么谁是少数便也是既定的,这些既定的少数人参与多数原则的决策过程的结果也是恒定不变的,他们永远不可能变为下一次决策的多数。在这里,本应依据多数原则结果来划分为多数与少数的个人身份提前被民粹主义依据自身意识形态来既定。

很明显,公民的个人身份不是某个群体依其自身意志划分的结果,而应该是多数原则程序的结果。依据多数原则决策程序的结果,我们将人民划分为多数与少数,从而综合考虑全体人民的利益。如果个人身份由类似民粹主义这样的逻辑所决定,那么民粹主义者将会是唯一赢家。那些不支持不支持民粹主义的人们永远则是少数,并且永远没有成为多数原则决策中多数的可能。民粹主义想要将多数冻结为永久性的,从而破坏了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在政治多元化环境背景下的多数原则中,其中任何多数人都是暂时的和可改变的。[7]16这样,多数原则就失去了其原本价值,成为民粹主义快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因此,在多数原则中,公民身份应该是未知的。

(三) 同等决定力准则

多数原则应该被尊重的第三个基本准则是:在决策过程中,公民享有相同的决定力,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多数原则既不剥夺多数或少数的政治权利,也不对向其中一方倾斜。相反,多数原则赋予少数与多数相同的权利。无论少数人的人数多少,他们的观点有多么不同,少数人都有权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多数人也没有因为他们占多数而拥有更多的声音。在多数原则的公平程序中,个人的权利是相同的,所有个人都有权参与、发声、投票等等。多数人和少数人都包括在程序中。因为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权力,所以他们有对问题产生影响的可能性是相等的。这样,多数原则才能够说是一个公平的程序,因为它尊重程序中的每一个公民。公民的合法权应该受到保障。如果少数人不享有同一权利,甚至被剥夺权利,多数原则便失去了民主的效果。

民粹主义否定合法分歧,[8]488剥夺了非民粹主义者所应有的决定力。在多数决策过程中,民粹主义对合法权与非法权进行了区分,只有能代表人民的他们才是合法的,而剩余的则是非法入侵“我们”的政治的另一方。[8]487也就是说,在多数原则决策程序中,只有民粹主义有权表达自己的诉求,能够影响多数原则的结果。相反,持有和民粹主义不同意见或分歧的人被归为非法的反对者,因为他们是非法的,所以他们没有和民粹主义者同样发声的权利,他们也没有被倾听的权利,他们自然也毫无影响多数原则程序的决定力。民粹主义自身决定力便是影响多数原则结果的唯一变量。显然,多数原则变成了一种不公平的民主程序,非民粹主义者无权决定或影响结果,但他们必须遵守民粹主义者的决策的结果。这种不平等绝不是民主所期望的。只有民粹主义一种声音的政治是民粹主义的政治,绝非民主的政治。这种情况下,即使民粹主义者真正占全体人民的绝大多数,也只是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暴政”。在整体中获得绝大多数并不等同于拥有民主政治。[7]11即使是民粹主义者能代表人民,但他们也不能剥夺少数人的权力。民主政治是少数人能够表达他们的诉求、表达他们的异议的政治,而不是少数即非法,非法即被剥夺的政治。多数原则作为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序,每个公民的同等决定力必须受到保障。

四、多数原则的缺陷

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系统的一个程序性原则,它保证的是程序的合理性而非结果的最佳性。多数原则只是民主的一个程序性安排和实现民主的手段。作为一种决策原则,多数原则有自身优点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有时甚至比其他决策方法效率更低。

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或技能,有些公民并不能就有关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有些公民单纯的就是不关心政治,他们也不想参与到政治进程中;有些公民忙于温饱,他们并不具备从事政治参与所需要的时间、金钱或精力等等。所有的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相当一部分公民的政治冷漠。多数原则不能保证这些政治冷漠的公民在投票过程中保持中立,不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并且不影响投票结果。更重要的是,政治冷漠不能被解释为对多数原则的结果满意的标志。另一方面,即使政治冷漠的公民可以保持中立,什么都不做,有时这也会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当投票是否通过一项禁止和惩罚同性恋的法律时,即使这些政治上漠不关心的公民不反对这项法律,但因为他们不投票支持这项法律或他们弃权,这也会使同性恋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程度上,看似中立的公众冷漠实际上违背了多数原则以及民主的初衷。多数原则无法保障积极的公民参与。

其次,即使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在具体操作中,多数原则也会遇到如下困境:当每个选择被同等数量的公民所青睐时,多数原则将在这个问题上陷入困境。例如,在美国内战前夕,北方和南方之间就是否应该保留奴隶制方面存在僵局。结果,内战爆发了。如果人们的偏好被分成相同的群体,那么它将导致多数原则失灵,不得不被搁置。此外,“当多数规则无能为力时,即使其僵局也意味着偏见。如果X是现有政策,Y是需要政府行动的另一种替代政策。如果存在僵局,即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意味着维持现有的政策X,这对支持政府不作为政策的所有个人都有利。”[9]39-42

最后,即使人们在没有遇到上述问题的情况下根据多数原则成功地做出决定,但这个决定仍然可能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乃至违反民主的初衷。多数原则的合法化表明它可以收集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多数并不等于真理,多数原则产生的法令法规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是一个好的法令法规,一个正确的法令法规。在具体的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决策的正确与否不取决于公民的数量,不是公民数量越大决策就越正确。必须明确的是:多数不等于真理,人数的多少并不是真理的决定因素。人们所做的决定是否符合客观真理的关键不在于这个决定是否顺从了多数人的意愿,而在于其是否符合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使一个决定被多数人所同意支持,也不意味着这个决定对民主来说是好的或正确的,很难保证多数人的决定是有利于民主的,关于多数人的决定的结果是否是民主的推论只有通过实践证实以后方可知道。有时,多数人的智慧和力量也不足以实现民主,多数人也会犯错,真理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总的来说,在复杂的社会中,多数人的智慧并不总是大于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相反,大多数时候我们很难否认真相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雅典民主的实践表明,有时大多数人比少数人更无知和愚蠢。多数原则并不总是正确的,也会给全人类造成巨大损失,例如苏格拉底的死亡,一位受到多数决定迫害的伟大哲学家。如果我们把多数人视为民主,当真理不在大多数人手中时,民主就会陷入大麻烦。因此,我们应该对多数原则所产生的决定谨慎小心,并且有必要对多数决定进行测试,以防止出现更糟糕的情况。

五、儒家的“和而不同”

儒家传统思想—和而不同,当运用到多数原则上时,其可以诠释为多数和少数能和谐共存,并不需要双方相同或一方为了顺从对方而作出非自愿性的改变。据此,我们可以将多数和少数能否和谐共存作为检测多数原则决定的标准。

从多数人的角度出发,和而不同标准的最低要求即多数人可以包容少数人。“包容并不要求多数人喜欢少数人的做法,而是因为他们明白、理解还有其他理由,这些可接受的理由促使他们能够去包容少数,这些理由胜过拒绝少数的理由。”[10]19换句话说,多数人可以容忍多数原则所产生的决定。当通过多数原则处理少数群体的一些需求问题时,特别是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时,即使多数人不同意或在多数人眼中他们这样的行为是愚蠢的、有悖常理或错误的,但多数人仍然可以容忍并且不会干涉这些少数人。只要少数人的做法不违反正义原则,多数人便不会凭借多数原则干涉他们。如近来在西方国家饱受争议的穆斯林,虽然多数人不同意穆斯林的许多宗教观念和行为,但多数人所产生的决定不会干涉或伤害穆斯林,不会剥夺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从少数人的角度出发,和而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与多数原则所产生的决策的最大和谐和最小和谐。在谈及这两个层面之前,应该清楚的是,无论是最大和谐还是最小和谐的层面上,少数人都对多数原则产生的决定存在分歧。最大和谐即少数人对多数原则产生的决定存在分歧,但他们会在实践中支持这一决定。它不要求少数人假装这个决定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好的决定,少数人仍然可以持有分歧。对少数人来说,这个决定对他们来说不是一个好选择,但这个决定对少数民族来说也不是一个糟糕的选择,他们仍然有理由支持它。

最小和谐即少数人不会采取措施去阻碍多数原则的决定的执行,他们能够接受决定。具体来说,当面对多数原则的结果时,这一决定会对少数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但对他们来说却是可以承受的。因此,少数人不会过度反应,或以攻击性行为违反决定。该决定对少数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例如,根据多数原则修改税法。地方政府希望提高烟草消费税,然后政府宣布将进行投票,他们将根据投票结果决定是否修改相关法律。因为多数人同意它应该提高烟草消费税,然后政府修改法律并提高烟草税。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大多数吸烟者作为少数群体不同意这一决定,但他们认为支付更多税收是可以接受的,即使他们对此并不满意,他们也不会采取任何措施来反对这一决定,他们会遵循这一决定。

如果多数原则的决定不能满足上述和而不同标准的要求,这表明多数人和少数人在多数原则的结果下不能相互协调、和谐共存,那么,我们需要重新考虑多数原则并采取相应行动。

六、结论

多数原则是在政治环境中表现对人尊重的一种好方法。在遵循三个保障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多数原则是实现民主的一个好原则。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实践中,多数原则作为一种公正的程序仍然有局限性,其结果可能不尊重人民,违背民主的本意。为了避免多数原则造成糟糕局面的出现,有必要对多数原则的决定进行检验。如果多数人和少数人在决定中不能和谐相处,决定的实现是以牺牲人民为基础的,这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成为了一种利己主义的工具,而不是为了共同利益,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即使大多数人和少数人能在多数原则中和睦共存,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人都没有牺牲。确实如此。同时,“受影响的个人不必因其合法期望的失望而受到伤害,但因其采取此类行动而遭受的任何损害必须得到充分补偿。”[11]217因此,可将哈耶克的“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原则作为对多数原则的补充,作为对遭受损失的人的一种保护。通过这种方式,多数原则的结果至少可以为人们所接受,多数与少数可以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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