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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艺术:应用、保护和法的变革

2020-12-20刘斌斌罗宽序

关键词:艺术品证据区块

刘斌斌,罗宽序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正如“互联网+”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区块链+”的发展也将对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2008年区块链(Blockchain)的概念被中本聪首次提出,此后迎来区块链1.0时代。近几年,随着区块链的迅速兴起与发展,区块链已经迈入3.0时代,技术更加成熟和完善,并与很多领域和实体产业紧密结合,逐渐覆盖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加密分布式记账本,可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交易环节,可以说只要网络技术存在,它就会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透明性、隐私性等特性,所以它可以令我们无须再担忧等价交换所引起的信用问题,也将促使现实生活各个领域的交易变得简单和快捷,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整个社会起到颠覆性的影响。其中,区块链对艺术领域的影响,将会重新定义有关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复刻和价值方面的命题,并改善20世纪以来大规模机械化图像生产所带来的种种乱象。区块链技术对艺术行业溯源体系的重新构建,将如同19世纪的摄影技术一样,对世人的观念造成巨大冲击。近10年来,中国艺术品市场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以自己的市场潜力证明其价值,并逐渐开始与西方市场抗衡,打破了欧美长久以来的垄断。

法国知名艺术机构Artmarket(原Artprice)与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AMMA)联合发布的《2019年度艺术市场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艺术品拍卖成交总额达133亿美元,单从成交总额来看,艺术市场下降了14%,但拍卖总成交量再创新高,达55万件。这再次证明了艺术市场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价值。而且报告还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中国油画及当代艺术的市场规模已经得到进一步发展。文化交流的日渐丰富,促进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走出去”与“引进来”,这对全球文化交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还存在一些乱象,以假乱真、拍后拒付、虚假评估、虚高评估等现象频频出现,艺术品交易市场信任机制受到冲击。2016年,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针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进行了规制,这侧面反映出艺术品市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将对艺术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全新的溯源体系能够影响艺术品的传播,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由此,本文将对区块链与艺术之间的关系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展开论述。

1 区块链在艺术领域中的应用

随着区块链在艺术领域应用的逐渐深化,对艺术品概念的确定将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区块链与艺术之间的关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在法律层面,艺术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概念进行明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艺术品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进行保护。但由于艺术品市场实践的现实不确定性,还是无法避免艺术品市场的种种乱象。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透明化以及不可篡改等特性,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解决艺术品真伪、流通、版权等方面的问题,使数字艺术品版权、真伪的辨认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还有助于明晰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1 艺术品真伪鉴定

艺术品的真伪鉴定,可分为3个层面:法律层面、文化层面以及绝对意义上的真伪[2]。此处仅讨论法律层面的真伪。在我国司法程序中,艺术品真伪的鉴定由依法享有鉴定权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然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会存在争议。最为经典的现实案例,即是1993年“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以下简称“吴冠中案”)。案件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虽然法院判决吴冠中胜诉,但拍卖公司对鉴定结论表示不赞同,并认为通过对吴冠中签名的真伪鉴定并不能反映作品的真伪,最后拒绝执行道歉的判决。可见,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一定能得到当事人的完全认可。这可能是因为鉴定本身无法做到无主观的客观判断。而艺术品的“入链”则能产生对艺术品的无主观的客观判断,无须作者、收藏者、鉴定专家、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与判断,艺术品的真伪通过客观数据就能呈现出来。

对于如何消除赝品,《2018年度艺术市场报告》指出,区块链应用于艺术市场能够直接解决伪造和骗术问题。在艺术市场中,较为出名的赝品门事件莫过于2017年3月至7月在意大利威尼斯总督宫展出的50余件莫迪里阿尼作品,有20幅油画被鉴定为粗劣赝品,这对大型私藏和博物馆藏作品产生了恶劣影响。同时该报告还指出,2018年佳士得拍卖公司与艺术领域的专业区块链公司进行合作,使每一件作品在出售时都有无法伪造的加密信息。因此,通过对区块链的应用,可以杜绝赝品的泛滥,保障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司法层面来看,区块链在艺术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化解司法机构在认定艺术品真伪时遇到的困难,还能简化艺术品真伪鉴定的司法程序,节约认定成本。所以,艺术品真伪鉴定,也是区块链在艺术领域的应用层面之一。

1.2 艺术品交易

传统的艺术品交易和经营模式可分为:市场店铺式、马路货亭式、室内地摊式与零散店号式。而艺术品拍卖是一种全新的方式,虽说艺术品拍卖进入我国时间较短,但影响较大[3]。传统的艺术品交易路径缺乏规范性,加剧了艺术品交易市场的乱象。而艺术品拍卖已经发展出一套较为规范的成熟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真伪问题的出现,而且为维护自身利益,拍卖公司通常也会确保艺术品的价值。但艺术品经营主体制假售假、虚假鉴定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再加上技术水平的较快发展,仿制的艺术品已经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这些都会大大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难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艺术品网络电商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交易模式的转变实际上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艺术品网络电商交易平台属于新生事物,缺乏规范与监督,因此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也更突出[4]。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种种乱象,正是经营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管不足等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表现。

将区块链引入艺术品市场的交易环节,利用去中心化、透明化、防篡改等特性,可以实现艺术品的保真,实现艺术品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对称,解决等价交换之间的信用问题。此外,利用区块链数据可追溯的特点,对艺术品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环节进行追溯,有助于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传统的艺术品交易,拍卖公司的拍卖式交易,还是通过艺术品网络电商交易平台实现的交易,区块链的引入都能够保证艺术品购买者的正当性利益,规范艺术品交易行为。目前,基于区块链的交易平台已经得到实现,2018年9月,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联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共同成立文化艺术品版权区块链应用基地。大数据系统计算机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深圳文交所共同成立大数据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文交所区块链应用中心,并研发出“文版通”交易平台,通过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文化艺术品版权溯源、鉴真、确权、确价和流通等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以从国家层面上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一定范围内的普及,但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落地仍需较长时间。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与传统的艺术行业交易模式是相冲突的。区块链让艺术品市场透明化,这种透明化对传统交易模式具有破坏性,与行业利益存在一定冲突。因此,想要实现艺术品的“入链”,对一部分艺术品市场参与者而言,缺乏一定动力。但可以肯定的是,艺术品的“入链”对规范艺术品交易市场无疑是可行的。

1.3 艺术品确权

艺术品包含两种权利:物权与著作权。此处仅讨论著作权的确权。著作权又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因为艺术品的流转性较强,所以首先需要讨论著作人身权的确权。对著作人身权的确权,关系到作品是不是由这个艺术家所创作,进而影响到艺术品的价值。例如,在“吴冠中案”中,拍卖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表示不认可,并认为作者可能是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承认自己创作过该作品,最后拒绝履行道歉判决,导致法院的公信力下降。从这个案例来看,对著作人身权的确权非常重要。艺术品通过基于具有公信力且客观的区块链技术“入链”,可确保艺术品在传播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在艺术品传播过程中,无论该艺术品的创作者承认与否,都不会影响该作品著作人身权的确定。

其次,数字网络时代,通过数字网络创造的艺术品已经取得一定发展,例如数字化美术馆、博物馆等的快速发展,数字艺术资源的迅速扩大,甚至人工智能生产出的作品也已有“身价”。据《2018年度艺术市场报告》,2018年10月26日,佳士得在纽约以43.25万美元售出一幅名为《EdmonddeBelamy》的作品。该作品完全由人工智能进行设计生产,可见数字艺术的价值也存在升值空间。但在数字艺术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应权属争议、侵权争议等问题。例如,某不知名的创作者在网络上创作出一幅作品,被知名创作者抄袭,较快的传播速度与较慢的权属登记的不匹配,必定将给举证权利的行使带来一定困难。不过,这却可以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解决,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防篡改、可追溯的特性为实现艺术品在法律上的确权提供证据上的帮助。

1.4 区块链与艺术之融合

车尔尼雪夫斯基曾提出:“艺术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艺术的发展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区块链的出现也为艺术提供了创作的源泉。前文所述的运用区块链解决艺术品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其实讲的是区块链在艺术的外部应用。此处谈及的区块链与艺术的融合,主要讲的是内部的融合,在艺术创作中融入区块链元素。例如,将著名艺术作品通过与手机、比特币等现代化元素结合形成新的作品。这种新形式的创作方式在现代已经比较常见,最有名的就是法国艺术家Youl的作品TheLastBitcoinSupper,于2014年在eBay上以近3 000美元的价格售出。这样的作品具备时代特性,因此也具有时代意义。

2 区块链对艺术的保护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作用。虽说基于比特币发展而来的区块链在防伪上具有很大优势,但在其他领域的实践运用仍存在一些新问题。比特币的整个运转过程都是在一个虚拟的、封闭的纯数字系统里,数据从产生到传播都离不开这个系统,所以自然可以保证所有数据的真实性。然而,具体落实到其他领域,由于数据的产生是在一个开放的外部环境下,所以数据的真实性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证。也就是说,区块链能够保证的是真实的记录和存储数据,但不能确保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因此,区块链在与艺术领域进行结合时,还需要多方面的辅助来保证被区块链记录的信息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仅以真实的信息数据记录为基础,展开区块链对艺术保护的论述。根据前文所述,区块链对艺术领域的发展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而这种积极作用对艺术领域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2.1 保护艺术品的版权

由于艺术品的高额利润,使盗版、复制等侵权行为有利可图,而且侵权成本较低,从而导致版权侵权行为无法避免。现如今,艺术品的数字化资源也更为丰富,未获得授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数字化传播速度的加快,导致侵权行为的影响更为广泛。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使艺术品信息“入链”形成权利认证,再利用区块链溯源的特性对艺术品的数字资源形成控制,基于技术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维权成本,并达到维权效果。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会加大处罚力度,因此侵权成本也会增加。维权成本的降低与侵权成本的增加,能够减少艺术品盗版、复制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成规范的版权许可体系。

2.2 维护艺术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随着中国艺术品交易的飞速发展,艺术品市场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乱象,赝品时有出现,在拍卖市场上竞拍者拍后拒付的现象也司空见惯。特别是书画伪作从规模到品种都令人惊讶,甚至形成了具有地域性特色的“伪活”:北京活,针对齐白石、李可染、徐悲鸿等人所作的赝品;杭州活,针对陆俨少、潘天寿等人所作的伪作;等等[5]。赝品的快速滋生势必会对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卖方与买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参与者的疑问不再是价值大小而是真伪与否。面对这种情况,艺术品的“入链”,能够较好地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入链”后的艺术品,无论流转过程复杂与否,都能够有效证明其出处,从而有效规避赝品出现。当然,前提是被区块链记录的数据必须是真实的。当无须担心艺术品的真伪时,艺术家、卖家、买家、投资者、拍卖商等所有艺术市场参与者,都能够很好地避免因陷入“赝品门”事件而导致利益与信誉的损失。此外,参与者也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获得证据,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基于区块链的艺术品交易市场,各个参与者的合法、合理的利益都会得到有效保障,而不合法、不合理的利益将得到规制。

2.3 构建艺术品市场良好生态体系

无论是对艺术品的版权保护,还是对参与者合法利益的维护,均是为了使艺术品交易市场更具规范性,而这种规范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市场秩序要求。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的逐渐增长,艺术品进入大众资产配置的理念不断升温,艺术品投资的热度也有所增长[6]。与此同时,利用艺术品投资的非法犯罪行为也逐年上升。2019年9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海龙、颜志忠等十五人集资诈骗、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系列案。由于张海龙、颜志忠等被告人通过串通艺术品评估人员,将价值仅2 900余万元的资产虚假评估为58亿余元,犯罪行为属实,因此对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打击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犯罪行为,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而导致受害人被骗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信息不对称,对艺术品的真假辨别、真实价值等不具备专业人士的鉴别、评估能力。

构建艺术品市场良好生态体系,以区块链为基础实现去中心化、透明化的信息对称机制,实现对艺术品的真伪鉴定、安全流通、真实价值、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有效调整,并降低投资人、买方、拍卖商的交易负担,将有助于进一步构建具有较强艺术品版权意识、艺术品创造活力、艺术品版权执法力度、艺术品管理与保护的艺术品良好生态体系[7]。

3 区块链对艺术领域在法律保护上的影响及法律的变革

3.1 推进艺术品市场监管的转变

第一,从政府层面来说。自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后,文化部、国家旅游局不再保留,并重新组建文化与旅游部。因此,我国艺术品市场监管主体就由新组建的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但是原遵循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具体执行工作仍由文化行政部门主导。第二,从社会层面来说。艺术品交易市场监管的角色通常由艺术品鉴定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担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指出要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那么区块链技术的引入无疑会推进该体系的建设。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将会冲击单一化、集中化的法律监管模式,更为高效的现代化监管机制亟待建立[8]。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的规定,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管、集体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管和自我监管等。其中,行政监管是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的主要特征[8]。而有效的知识产权监管模式应该以行政监管为指导,以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为主导。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出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直接调整。对于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无法调整的范围,再行使行政手段加以规制。这样做既能充分尊重市场价值规律,也能实现简政放权。

面对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存在的法律规范不完善、政府监管机构不集中、市场监管界限模糊、社会监管力度有限等问题[9],区块链能够提供技术平台,通过分布式账本的信息存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及监管能力,而且对提高行业主体的自我监管能力也有所帮助。市场主体可通过区块链系统实现相互监督,从而形成行业自律。同时,行政监管的介入也需要关注。如前文所述,区块链能够保证其信息与数据记录过程的真实性,但不能保证被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当市场主体共谋将不真实的艺术品信息录入到区块链系统中以谋取不合法利益时,就需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行政监管,对参与共谋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而且市场主体的所有行为及过程性信息都将完整地被记录于区块链系统中,任何与其交易的相对方都将了解到这一失信行为,从而考虑是否继续交易。此外,区块链也为行政监管提供了证据支撑,行政监管的证据是侵权判定的有效支撑和参考依据。通过区块链系统的信息记录,可以增加证据力度,减少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加强法律的执行力与公信力,尤其是在惩罚性赔偿方面。

在具体的操作中,因为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替换性,所以有关艺术品等知识财产的最初创作权利、管理信息等一旦输入,就再也不能被篡改,这样极大地保证了艺术品信息的可信赖性。而且,通过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可大大削减传统纸质管理、备案管理的成本。区块链技术在艺术领域的普及,会使艺术品从创作到流通都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信息管理,使创作人员和消费者之间的艺术品流通趋于最经济化。同时,信息的不可替换和不可篡改,也使艺术品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保障,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赝品的出现,最终使行政监管的公信力大大提高。因此可以预测,艺术品市场监管机制应用区块链,将会冲击和淘汰一些不法的、假冒的或者信息不完善的艺术品中介机构。此外,由于艺术品的流通需要经由市场监管,一般消费者也可以点击查询相关信息,这会使艺术品市场主体所设定的价格在市场机制下变得相对合理,甚至可能出现追求低成本的低价格艺术品和追求高附加值的高价格艺术品的两极分化现象。因此,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对转变我国知识产权监管模式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并对完善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产生推动作用。

3.2 推进版权登记模式的转变

版权登记对无形财产权的界定、公示、交易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毋庸置疑[10]。目前,我国传统的版权登记制度分为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通常需要邮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接收并核查材料、通知缴费、受理申请、审查、发放登记证书、公告等步骤,从申请到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大约需要2个月的时间。如果需要补正材料,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显然,传统版权登记模式存在登记耗时长、成本高、资料提交方式落后等弊端,对无形财产权的重要价值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传统版权登记模式已与数字化的传播方式不匹配,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能够促进版权登记模式的创新和发展。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上线,基于区块链的线上版权登记平台更快速,申请人通过网络进行申请并提交资料,平台为其提供数字版权存证与登记服务,在1至10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审核并发放电子证书。全程在线操作的新模式,改变了传统版权登记模式的种种弊端。艺术家通过线上版权登记平台将艺术品进行数字版权存证与登记,材料提交、审查、版权登记证书均采用数字化方式,减少了申请过程中的各种不必要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简化了版权登记机构处理申请材料的程序,同时数字化的版权登记证书也节约了证书的制作成本。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体系中的普及,有利于确保作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及时地疏通创作者的作品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供需路径,无须中介机构的鉴定和证明,就能辨别真伪,改善了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此外,由于信息的永久性,也消除了行政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不正当行为,这样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艺术品市场秩序,推动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通过区块链技术登记的信息,所有参与人员都会“看到”,所以艺术作品的隐秘性将不能得到保证。假借登记的名义等进入到基于区块链的版权登记体系中,可能会出现恶意收集、泄露、变卖重要信息等行为。因此,当一些作品需要信息加密时,应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保护。可将区块链上的人员进行一定限制,并明确在版权登记的具体规范中。同时,也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防止和规制此类行为。总之,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线上版权登记模式下,版权登记机构能够更快速地处理版权申请的信息。而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可靠性可以缓解登记速度与传播速度之间的矛盾,促进传统版权登记模式向现代化的版权登记模式转变。

3.3 强化电子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电子证据”,此类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主要针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规定,将软、硬件的运行环境和电子数据的形成与传输及对证据形成的主体是否适当,作为综合判断因素。而数字网络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是难点[11]。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难以确定实际操作人、对司法鉴定依赖程度高、难以确定原件等问题。此外,由于数据量庞大、有些数据易于进行技术处理甚至被篡改等原因,会导致侵权证据的收集变得困难,甚至是无法收集。区块链技术所构建的信用机制为数字网络产生的证据提供了信用证明,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电子证据的“保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越容易获得法律认可的证据,就越容易在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实现对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从维护艺术品交易市场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越容易获得法律认可的证据用以维护自身权利,将越有助于促使市场参与者减少侵权行为。

通过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艺术品产生、交易等过程性的数字信息及数据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当需要相关信息作为司法证据时,这些记录本身就是强化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如果发生艺术品二次转让等纠纷,只要作品进行了登记管理,区块链就能快速、可靠地提供相应的司法证据。此外,在著作权的归属立证方面,由于区块链的防篡改等特性,提供的立证脉络、流程、关联等,将会比纸质证据更加清晰、完整和易于获取。此外,区块链系统的透明性及分布式存储信息方式,使获取证据的难度降低,而被记录的初始数据信息的真实与否,可以通过有无相反证据来证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来解决电子证据证明难的问题。当然,如果在使用区块链时出现证据信息欠缺、不完善等情形,又很难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那么就需要法律对区块链技术提供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进一步完善,这也将会是区块链技术不断普及后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总的来说,区块链作为一项技术手段,对推进法治建设的进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随着科技的进步,区块链日后的发展前景也将突显,如同“互联网+”一样,“区块链+”也将被更快地应用到更多领域。

4 结束语

虽说艺术品“入链”的透明化与传统艺术品交易市场存在冲突,但只有规范艺术品行业体系,才能保证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良性发展。区块链技术能够实现对艺术品市场乱象的规制,优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就目前而言,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本身还存在一些亟待被解决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安全问题。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发展及完善,法律法规也会逐步完善,“区块链+”也将在艺术品市场和其他领域得到深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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