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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税”——欧盟创设新闻出版者权的主要争议及其启示

2020-12-1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出版者出版物指令

谭 洋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510665)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移动终端应用场景的普及,用户逐步从纸质新闻转向数字化新闻。数字化新闻逐步超越纸质报纸,成为新闻传播的主要渠道,典型例子如:新闻聚合平台(腾讯新闻、今日头条、GoogleNews)和新闻搜索引擎(Google、百度)。在用户注意力有限的情况下,用户需要迅速从海量新闻中获得对其有价值的新闻。实践中,用户往往只要阅读新闻标题和摘要等部分内容,即完成对新闻的消费,而无须点击链接跳转至新闻出版者的网站,使得新闻出版者①本文语境的新闻出版者,主要是指传统的新闻出版者,如人民日报、新京报和南方都市报等主体。网站内的订阅量和广告收入都大大减少,与此同时,新闻聚合平台和新闻搜索引擎等信息社会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得较大利润。在此背景下,新闻出版者要求新闻聚合平台和新闻搜索引擎等信息社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使用新闻标题、摘要、缩略图等部分内容获得新闻出版者的许可并支付费用,又称“链接税”。

一、“链接税”条款抑或推定的权利争议——欧盟的解决方案

(一)“链接税”条款出台的产业背景及立法进程

2016年,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在欧盟委员会提交的《面向现代、更加欧洲化的版权框架》的意见中指出,新技术宣告全方位的范式转换,唱片和DVD商店已消失殆尽并让位于网上发行和出租的新形式,几乎所有的艺术形式都可放在网络上[1]。数字技术对出版行业产生巨大影响,2016 年一份针对部分欧盟国家和美国地区用户获取新闻方式的调查显示,社交媒体占据27%,远超电视的21%和纸质报纸的3%,社交媒体已经成为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随后两年中,通过数字化获取新闻的趋势更加明显①参见:Reuters Institute Digital News Report2016,p.10.该机构发布的《2017年数字新闻报告》显示,通过广播、纸质方式获取新闻的人数占到不同年龄段的比例分别不足10%,其次是通过电视,显然,主要的方式是社交媒体和网络。参见:Reuters Institute Digital NewsReport 2017,p.11.《2018年数字新闻报告》显示,2013年到2018年间,在挑选的市场中(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和西班牙),通过智能手机获取新闻的比例从25%上升到64%,截止2018年,以上五国通过智能手机获取新闻的比例分别为:47%、51%、56%、56%和64%,在所有的36个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比例达到62%。参见:Reuters Institute Digital News Report 2018,p.28.。与此同时,2010—2019 年,欧洲纸质报纸和杂志的收入从703.02 亿欧元降低到462.80 亿,降幅达到34.17%,而数字化报纸和杂志的收入从20.34亿增长到119.71亿欧元,增幅达到488.5%[2]。

就立法进程而言,2015年12月9日,欧盟委员会公布《面向现代的、更加欧洲化的版权框架》,该框架指出对于聚合服务的讨论,除了市场力量以外的因素,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的定义也是重要方面,其概念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导致在行为定性上存在困难。因而,欧盟委员会将检验在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的定义中是否需要加入相应行为,也会考虑是否加入新闻聚合所特有的行为,包括对权利的介入[3]。 2016年9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草案第11条授予新闻出版者对其新闻出版物享有复制权和向公众提供权,第11 条赋予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人的地位,第12条授予出版者公平补偿权②需注意,最终《指令》将“新闻出版者权”的规定从第11 条移至第15 条,“公平补偿权”从第12 条移至16 条。为展现“新闻出版者权”立法全貌,文中将根据论述情景使用第11 条或第15 条,请读者注意辨别。。随后,历经两年多的谈判,《指令》草案获得通过并于2019年6月6日生效,各成员国需要在2021年6月7日之前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③See Directive(EU) 2019/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Digital Single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96/9/EC and 2001/29/EC(Textwith EEA relevance).OJL 130,17.5.2019,pp.92-125.。2019年7月23日,法国下议院已经率先通过新闻出版者权④See Adoption of a Publishers’ Right in France.http://www.magazinemedia.eu/pr/adoption-of-a-publishers-right-in-france。 2019 年11月8日访问。具体条文参见: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5/pdf/ta-commission/r2141-a0.pdf。,该规定于10 月24 日生效⑤See European Press Publishers Comment the First Entry into Force of Copyright Directive’s Press Publishers’ Right in France.http://www.magazinemedia.eu/pr/european-press-publishers-comment-the-first-entry-into-force-of-copyright-directive-s-press-publishe.2019年10月24日访问。。 “链接税”条款正在欧盟境内逐步实施。

(二)“链接税”条款和推定的权利的二元选择

1.引入“链接税”条款

对《指令》草案应当给予新闻出版者何种保护,欧盟委员会提供以下三种方案[4],方案一,对于新闻出版者内容的传播,鼓励利益相关者对话和合作以寻求解决办法。方案二,在欧盟法层面引入一种覆盖数字化使用新闻出版物的相关权。方案三,方案二的基础上,在欧盟法层面,要求在符合例外的情况下使用其出版物时,各成员国应对出版者提供要求补偿的权利。

就第一种方案而言,服务提供者支持该方案,因为其不会在欧盟层面引入新权利。大多数出版者认为,此种非立法性方法并不能解决其现在面临的挑战。就第二种方案而言,大多数新闻出版者支持,服务提供商反对,认为不利于对创新网上服务的投资以及为小企业者制造了障碍。就第三种方案而言,回应了除新闻出版者以外的其他出版者的利益诉求[5]。最终,欧盟委员会建议采纳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引入新闻出版者权,即新闻出版者权赋予新闻出版者就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的方式使用其新闻出版物享有《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下的复制权和向公众提供权⑥See Directive(EU) 2019/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Digital Single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96/9/EC and 2001/29/EC(textwith EEA relevance).OJL 130,17.5.2019.Article 15(1).p.118.。

2.被遗弃的排他权的替代性方案——“推定的权利”

在继续磋商过程中,出现一种新建议,即应赋予新闻出版者推定的权利。当新闻出版者的名称出现在新闻出版物上时,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时,他人数字化使用其出版物中的作品或其他客体时,新闻出版物的出版者有权缔结协议和以2001年《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2条(即复制权)和第3 条第(2)款(即向公众提供权)的两项权利来寻求《知识产权实施指令》(2004/48/EC)下的措施、程序和救济,以及2001年《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8条(制裁和救济)的运行①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consolidated Presidency Compromise Proposal.ST 13842 2017 INIT-2016/0280 (COD).pp.64-66.。

部分代表团之所以建议此种方案,在于该方案:能够和赋予作者排他权的解决方案覆盖同样的权利;不需要证明新闻出版者是新闻出版物中作品或相关客体的著作权人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不用考虑作者而与第三方交易②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presidency Compromise Proposal(consolidated version) and State of Play.p.6.。鉴于此两种建议能够发挥基本相同的功能,荷兰代表团在给各代表团的建议中指出,欧盟应在《指令》草案中提供赋予排他权或推定的权利这两种方案,成员国自由决定选择其一即可③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NL Proposal on Article 11 and Relevant Recitals.ST 7111 2018 INIT-2016/0280 (COD).p.4.。但遗憾的是,在此后的协商中,代表团并未采纳此建议。

二、“链接税”条款下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标准及其他核心争议

(一)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标准争议

1.三种保护标准争议

对使用新闻出版物的部分内容是否应当提供保护?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直接或间接依赖于新闻出版物部分的服务被提供给用户或其他服务提供者,这些服务构成替代性服务,使得用户失去访问这些新闻出版物部分所来源的文章的激励④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discussion Paper on Article 11 and Article 13.ST 5902 2018 INIT-2016/0280 (COD).p.5.。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用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标准,《指令》草案讨论过程中形成三种标准:独创性标准、量的标准和两者结合的标准。

独创性标准,即对数字化使用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标准是,该部分内容是作者智力创作的表达⑤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consolidated Presidency Compromise Proposal.ST 7450 2018 INIT-2016/0280 (COD).p.52.,如果没有达到最低程度的独创性,则不应落入本指令提供权利的保护范围⑥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consolidated Presidency Compromise Proposal.ST 7450 2018 INIT-2016/0280 (COD).Recital(34a).p.27.。量的标准,即数字化使用新闻出版物的数量。独创性和量结合的标准,除独创性标准外,还应当使用量的标准⑦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presidency Questions regarding Articles 3a,11 and 13.ST 7914 2018 INIT-2016/0280 (COD).p.3.,即两种标准的结合。

在以上三种标准中,大多数成员国认为应当采纳独创性标准⑧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presidency Questions regarding Articles 3a,11 and 13.ST 7914 2018 INIT-2016/0280 (COD).p.3.,为反映部分代表团提出的关于量的标准的意见,主席团建议与会人员讨论将独创性标准和量的标准结合起来的方案,但大多数代表团反对此种建议,并认为独创性标准是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对于此点不应当做进一步修正⑨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mandate for Negotiations with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t 8145 2018 init.p.3.。

2.排除保护

并非对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所有使用都应纳入保护,即使此种使用具有经济相关性,如果此种使用不会损害新闻出版者对内容生产的投资,与此同时,该非实质部分通常不是作者智力创作的表达。在判定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非实质性本质时,成员国可考虑:这些部分是否是作者智力创作的表达;是否会影响新闻出版者对出版物的经济投资①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mandate forNegotiations with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t 8672 2018 init.p.30.。

具体而言,11条第1款第2段指出,第1款第1段不适用于使用新闻出版物的非实质性部分,原因至少有二:新闻出版物的非实质性部分(1)不是作者智力创作的表达;(2)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2018年5月25日,在主席团发给代表团的妥协版本的序言中进一步指出,新闻出版物的非实质性部分限于没有独立经济意义的个别词语或很短小的片段②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agreed NegotiatingMandate.St9134 2018 init.Recital(34a).p.28.。

3.隐去的讨论及其原因

但是,欧盟理事会③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agreed NegotiatingMandate.St9134 2018 init.以及欧盟议会④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outcome of theEuropean Parliament’s Proceedings(strasbourg 10-13 september 2018).St 11520 2018 init.于2018年9 月12 号投票通过的文本中,都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保护标准和排除保护的规定。在最终生效的《指令》文本中同样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对于删除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标准的原因,欧洲出版者协会在反对Google公司提出的5个保证中指出,引入独创性测试将会使得赋予出版者的权利落空,算法无法评价从新闻出版物中获取的部分内容是否是作者智力创作的表达,以及无法评价对出版者内容系统化再利用是否是为营利目的⑤2018 年12 月,谷歌公司向出版者和成员国提出5 个保证,分别为:(1) 权利是可转让的;(2) 应包括独创性测试;(3) 排除超链接;(4) 仅适用于聚合; ( 5) 允许“ 免费” 许可。http://epceurope.eu/googles-demand-for-5-guarantees-make-a-mockery-of-the-publishersneighbouringright/。2019 年1 月12 日访问。。

本文认为,正如邻接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对作品传播上的投资,欧盟委员会赋予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人的地位,也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新闻出版者在新闻出版物上的投资,进而保证新闻业的多样性。在数字化时代,算法直接抓取新闻出版物的部分内容并予以展示,算法本身无法识别被抓取的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独创性。如若纳入独创性标准,则新闻出版者需承担证明成本,面对海量的新闻信息,对于新闻出版者而言,证明成本过高⑥其中似乎存在一种悖论,如若引入独创性标准,由于算法无法识别,当发生纠纷时,新闻出版者需要证明该新闻出版物的部分符合独创性标准,在实时更新的新闻信息中,成本将急剧上升。如果不引入独创性标准,将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对同一新闻作品,对新闻出版者(作为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高于作者(作为狭义著作权人)。。所以,从欧盟委员会立法的初衷出发,删去关于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标准似乎是更优选择。

(二)保护不延及超链接行为

在2019年之前,《指令》草案集中于讨论设置超链接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指令》草案序言33条指出,对新闻出版者的保护不延及不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超链接行为[6],在此之后的历次修订和讨论协商中,各代表团对此达成一致。在采取赋予新闻出版者排他权时,欧盟委员会指出,对新闻出版者引入新的相关权不会改变向公众提供权的范围,不会影响包括链接和浏览在内的某些使用是否是欧盟法下的版权相关行为[7]。 《指令》草案表明,链接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由欧盟法院在先判例所确定,《指令》草案赋予新闻出版者的排他权并不影响欧盟法院对“向公众传播权”的解释。

事实上,链接是否构成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下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欧盟法院的判决也几经变化①在我国,对于深度链接应采取何种标准予以规制,主要有如下理论:(1)“服务器标准”,参见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68.(2)“实质呈现标准”,参见崔国斌.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4,(5):74.(3)“实质替代标准”,参见石必胜.论链接不替代原则———以下载链接的经济分析为进路[J].科技与法律,2008,(5):62.(4) “ 间接提供理论”,参见万勇.网络深层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法商研究,2018,(06):174-175.。 Svensson案中,欧盟法院指出,因为没有产生新的公众,对其他网站可自由获取的作品设置可点击的链接不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8]。 BestWater案中,欧盟法院指出,通过加框链接技术对另一网站上可自由获取的作品设置链接的行为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原因在于:没有新公众,或者没有不同于原传输方法的特别技术方法[9]。 GS Media案中,欧盟法院指出,判断对另一网站上可自由获取的作品设置的链接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应考虑设置链接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营利目的[10],Stiching案基本延续了GS Media案的思路,Stiching案中,出售预先安装软件的多媒体播放器,该预先安装的软件上包含有公众在网络上可自由获得版权作品的超链接,欧盟法院指出,销售者完全知道,对于潜在购买者而言,多媒体播放器最大的吸引力就是预先安装的软件,销售者完全知道该播放器的购买者能够自由获得未经授权的受保护的版权作品[11]。由于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此种设置链接的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

2019年3月26日欧盟议会明确指出,保护不适用超链接行为②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outcome of theEuropean Parliament’s First Reading,(Strasbourg,25 to 28 March 2019) ST 7717 2019 INIT.Article 15(1)(3).P.119.,这也意味着,即使对新闻出版物设置超链接,且此种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新闻出版者对新闻出版物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也无法涵盖此行为。因而,从《指令》第15条第1款3项规定③See Directive(EU) 2019/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Digital Single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96/9/EC and 2001/29/EC(Textwith EEA relevance).OJ L 130,17.5.2019.Article 15(1).p.118.来看,不管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设置超链接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均不受新闻出版者的两项邻接权(复制权和向公众提供权)的规制。

(三)溯不既往原则

2018年4月25日,捷克代表团针对11条提出该原则,即当本《指令》草案生效时,赋予出版者的排他权才适用于首次出版的新闻出版物。在对新闻出版物的保护期为1 年的情况下,如若新闻出版物首次发表在1年以内,那么使用该新闻出版物的网站经营者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移除该文章,要么针对该文章向新闻出版者寻求许可,这对于网站经营者和新闻出版者而言,意味着较多程序性负担④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CZ Proposal onArticle 11.p.2.。

之前的讨论与协商中并未关注此点,直到捷克代表团提出。该原则能够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在之后的讨论中捷克代表团的建议被欧盟议会采纳,并在最终的《指令》中得以通过。

(四)作为法政策的保护期争议

对于新闻出版物保护期的确定上,欧盟委员会提出三种方案,分别为适中的保护期(10—50 年)、较短的保护期(5—10年)、很短的保护期(1—5年)。相对于对电影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提供的50 年保护期而言,对新闻出版者的保护期期限较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新闻内容利用的经济周期;成员国对出版者提供的保护期一般短于其他相关权[12]。

新闻出版者权的保护期在之后的提议或协商中,期限不一。 2017年1月25日,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在对《指令》草案和相关建议的意见中指出,其支持欧盟委员会提出的20 年的保护期[13],2018 年2月6号,大多数代表表示20年保护期应予以缩短①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discussion Paper on Article 11 and Article 13.p.3.,2018 年3 月13 日,荷兰代表团建议保护期为1年②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NL Proposal on Article 11 and Relevant Recitals.p.5.,2018年3月23日,在主席团的妥协提议中保护期为10 年③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consolidated Presidency Compromise Proposal.p.53.,2018 年4 月12 日,多数成员国认为应当进一步缩短10年的保护期④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presidency Questions regarding Articles 3a,11 and 13.p.3.,2018年4月23日,多数代表团认为将保护期从20年缩短为10年仍不够,大多数代表团支持1年的保护期⑤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mandate for Negotiations with the European Parliament.p4.,2018年9月25日,欧盟议会投票通过,新闻出版者的保护期为5年⑥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outcom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 Proceedings(Strasbourg 10-13 September 2018).p.60.。在2019年3月26日欧盟议会通过的决议中,保护期为两年⑦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outcom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 First Reading,(Strasbourg,25 to 28 March 2019) ST 7717 2019 INIT.Article 15(4).P.121.。

事实上,在2018年4月12日,当多数代表团认为应当进一步缩短10年的保护期时,主席团指出,如果代表团认为保护期应当缩短,那么它应当是多长时间⑧Se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presidency Questions regarding Articles 3a,11 and 13.p.3.?本文认为,对于新闻出版物保护期的确定是一种法政策问题,在具体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新闻出版物的经济价值、使用方式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

三、对我国新闻出版者的启示

(一)对“链接税”条款的评价

欧盟放弃采用推定的权利,而制定“链接税”条款,在立法中赋予新闻出版者独立的邻接权,以对抗实力强大的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对于新闻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保护标准问题,立法者并未在最终的指令中予以明确,仍有待于司法实践进行判定。对作品设置超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提供,欧盟法院在相关案件的解释上也存在诸多争议,因而立法者将其排除在保护之外,是一种折衷的处理。对新闻出版物采取溯不既往的原则,是法律保护的应有之义。就保护期而言,应当考虑新闻出版物本身的特点和使用方式等因素。

欧盟出台“链接税”条款的背景是欧盟境内没有自身本土的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而随着用户消费新闻方式的转变,传统新闻出版者无法与美国的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竞争。应当指出,“链接税”条款是欧盟新闻出版者对抗美国科技公司的重要尝试,是顺应欧盟加强对美国大型科技公司进行监管的整体趋势。在“链接税”条款下,至少存在市场失灵等疑问[14],研究者应当予以注意。

(二)我国的应对策略

那么,我国是否也应当引入“链接税”条款?本文认为,我国暂时没必要引入“链接税”条款。首先,“链接税”条款在欧盟本身就具有较大争议。在欧盟通过该条款之前,德国和西班牙也已制定并实施“链接税”条款,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好。其次,“链接税”条款的实施会减缓信息传播的速度,增加信息传播的成本。最后,就市场结构、科技公司的数量上,我国更加类似于美国,与欧盟差别更大,暂不宜跟进欧盟的立法。

鉴于新闻出版者的重要作用,从内部来讲,新闻出版者应加强媒体融合、顺应趋势;从外部来讲,立法者应当对新闻出版者给予特殊保护。

1.内部:传统新闻出版者应加强媒体融合、顺应趋势

媒体融合(media convergence),是指随着技术发展和相关束缚的打破,各类新闻媒体融合在一起[15],是从运作逻辑,到操作层面,再到业态形貌的变革[16],表现在:传统媒体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互补;新闻机构推出各类新闻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互联网企业收购传统媒体的“倒融合”;以及绝大多数传统媒体创办互联网媒体[17]。

数字化时代下,我国新闻出版者应当加强媒体融合,积极拥抱新兴媒体,改造自身的商业模式和适时调整商业策略,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新闻服务。与此同时,新闻出版者与新闻聚合平台和新闻搜索引擎等信息社会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绝对对立的竞争对手,二者的互补优势也较为明显,前者的优势在于生产原创内容和深度的新闻报告,而后者擅长利用各种传播渠道来传播信息。新闻出版者如何与新闻聚合平台和新闻搜索引擎等信息社会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分成机制,是维系二者关系稳定的核心因素,也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2.外部:立法者应对新闻出版者给予特别保护

新闻出版者同其他出版者(如图书出版者)有着明显差异,新闻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在立法层面,我国立法者可以学习欧盟的做法,将新闻出版者从出版者中独立出来,给予特别保护,但同时也要对所有出版者(当然包括新闻出版者)的利益给予回应。

(1)对新闻出版者和其他出版者分别处理。新闻出版物是具有新闻本质的文学作品的集合,如报纸或杂志,定期更新且由服务提供者控制和承担编辑责任[18]。新闻出版物包括由服务提供者为通知或娱乐的目的,在媒体上定期更新的新闻类出版物,而不包括为科学或学术目的而出版的出版物[19],对此,科学出版物的出版商认为这是一种歧视的做法[20]。因此,出版者被分为新闻出版者和其他出版者。

将新闻出版者细分的原因在于新闻出版者与其他出版者的商业模式有所不同。就新闻出版者而言,在互联网早期,其将大部分内容置于网络以获得品牌曝光度和广告收入,但其主要营收在于纸质收入,互联网仅作为额外渠道,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出版者的纸质收入大幅下降,而与此同时网络收入并未弥补纸质收入的下降。此种模式也催生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媒体和新闻聚合,其商业模式全部或部分地建立在再使用或接触此种新闻内容。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新闻行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图书和科学读物领域,情况有所不同。图书出版者不会将其内容免费置于网络中,且电子书的网上发行仍遵循传统的线性模式:基于出版者和网上发行者的版权许可。科学读物出版者的收入,则来源于同大学或类似机构签订的订阅协议,或要求作者付费出版,从而在开放存取模式下将其内容置于网络中[21]。所以,就图书出版者和科学读物出版者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很难在其中发挥作用。此种情况下,为解决网络服务提供商未经许可使用新闻出版物的难题,在欧盟法层面上,制定“链接税”条款就显得顺理成章,这便是欧盟的逻辑。

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的做法,将新闻出版者从出版者中分离出来,定向对其扶持,如可以对新闻出版者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或补贴等举措。不采取在版权法中规定一项邻接权的原因在于,若无确切的证据表明新闻出版者遭受损失的原因在于立法的缺位,贸然予以立法,可能对其他主体产生危害,且一旦立法,若随着技术发展,新闻出版者面临的环境发生变化时,很难将该权利从法律中废除。

(2)赋予出版者公平补偿权。除了给予新闻出版者特殊保护,我国立法者也应当关注包括新闻出版者在内的所有出版者的权益。当符合版权例外与限制时,他人使用出版者的出版物,特别是图书和科学读物出版者,将遭受损失。虽然出版者在欧盟法下并非权利人,但欧盟成员国内至少有18 个国家的出版者可获得补偿。以上成员国或者通过其国内版权法,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来规定此种补偿下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分成,如在德国的《文字作品管理协会国内分配计划》的规定中,就科学作品的收入分配而言,作者和出版者各占50%;就新闻和科幻作品而言,作者占到70%,出版者占到30%;就其他作品,作者占到60%,出版者占到40%,在2014 年德国在此方面的收入达到2400 万欧元①SWD(2016)301 final PART 3/3,p.198.其他国家,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分成为:奥地利(50%、50%)、比利时(50%、50%)、捷克(60%、40%)、希腊(50%、50%)、匈牙利(60%、40%)、立陶宛(60%、40%)、波兰(50%、50%)、罗马尼亚(50%、50%)、斯洛伐克(73%、27%)和斯洛文尼亚(50%、50%)。。此种收入没有任何边际成本,代表重要的收入来源,特别是对中小出版者[22]。

为协调成员国的做法以及回应出版者的利益诉求,《指令》草案引入出版者的公平补偿权,该公平补偿权不仅适用于新闻出版者,也适用于图书出版者和科技读物出版者等其他出版者。欧盟通过赋予所有的出版者在符合例外与限制的情况下,对使用其新闻出版物有权要求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试图解决成员国之间法律不确定性的问题,以期保证出版者,特别是中小出版者的经济利益。

正如罗马尼亚全体出席的参议院针对《指令》草案指出,欧盟在进行版权数字化改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版权人、相关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和作为终端消费者的公众各方最为公正的利益[23],对作者和出版者的投入给予相应补偿,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激励作用。

四、结论

“链接税”条款是欧盟解决新闻出版者营收不断下降、对抗美国大型科技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新闻出版者同样面临纸质新闻收入减少的困境和新闻聚合平台和新闻搜索引擎等信息社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冲击。我国暂不宜规定“链接税”条款,鉴于新闻出版者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可从内外两方面来解决我国新闻出版者面临的困境。在内,新闻出版者应加强媒体融合、顺应趋势;在外,立法者应对其给予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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