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猎食野生动物现象观察
——以桂、渝、鲁三个村庄为例
2020-12-19邓小燕张宗帅
邓小燕,张宗帅
(1.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北京 10087;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2488)
一、被忽视的农村“野味”问题
2020 年2 月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这是大疫当前的非常形势下作出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层面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明确态度,在当前公众对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态问题保持高度关注的社会氛围中,《决定》是对社会关切很有力量的一个呼应。如果回顾“非典”爆发的2003 年,传染病恐慌同样也促成一些规定的出台,如当年4月29 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了《立即停止野生动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从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了科学研究需要外,全国范围内暂停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1]1从后来的执行情况看,“非典”引发的“野味”恐慌没有能够持久地发挥影响,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应举措也未能实质性地扭转非法猎捕与买卖野生动物的现状,近年来在越来越便捷的货运和高度发达的自媒体影响下,滥食“野味”之风甚至有增无减。虽然“新冠肺炎”的形势远比“非典”时期严峻,国家出击的决心和强度明显比2003 年更大,社会认可度在这一时间也非常高,但《决议》要发挥持续性的影响进而实质性地促成人与自然关系的作大范围调整,还要克服不少阻碍,这其中便包括如何评价和处理农村与“野味”的关系问题。
在“新冠肺炎”引发的社会恐慌下,全社会有关“野味”的话题曾一度铺天盖地而来,但话题基本上集中在有关“野味”的传染病风险,“野味”的非法走私、猎杀、贩卖、食用,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关“野味”的整个产业链的调查,则主要来自于从事动物保护运动的人员,他们对产业链源头端和末尾消费端都作过不少调查,在源头端,他们的注意力更多聚焦到具有新闻效果的事件上,诸如跨国走私、猎捕濒危动物以及野味交易场所等等;在消费端,则集中在餐饮业经营“野味”的情况,公众对“野味”消费的态度等方面。既有的学术研究所关注的领域则相对集中,大体围绕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林业法律展开,包括跨国动植物犯罪、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狩猎权、动物福利立法、动物保护生态补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等等,这也是目前关注野生动物最主要的面向。在整个“野味”的灰色地带上,有一个环节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也就是乡村和“野味”的关系。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两次全国性调查为例,该协会分别于1999 年和2005 年两次展开“全国食用野生动物状况调查”,以此把握“全国”在食用野生动物问题上的消费行为,并为相关立法和决策提供统计学支持,但1999 年的调查是在16 个省会城市和5 个地区级城市展开的,2005年则选择了16 个野生动物主要消费省份的城市,两次调查的对象全部为大中型城市。又如一篇题为《中国公众野生动物保护及利用意识的调查研究》的学位论文中,作者在“调查对象”设置上,“以北京、上海、广州等3 个城市的城市居民为对象”[2],所选择的调查对象全部为一线城市,仍然没有将乡村纳入到有关“野味”的问题研究中来。在城乡差别较为显著的中国,这些具有全局性的调查研究很难说能够代表“全国”,至少它的结论是无法用于解释农村人口占据多数的“乡土中国”。
大众在讨论“野味”时,注意力也很容易被转移到一些独特对象上,诸如与公共卫生问题相关的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动物,或濒危野生动物,如熊、虎、眼镜王蛇、野山羊、藏羚羊等。野生动物被想当然地认为生活在与人不发生接触的自然环境,实际上这一类野生动物在整个“野味”消费系统中占据的比例是很少的,在“野味”市场上被广泛消耗的野生动物,大量是与乡村地区有密切关系的,诸如各类常见蛇类、雉类、蛙类、小型啮齿类、昆虫等等,即便是人们关注的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也不例外。有研究者通过对临安市乡村“农家乐”的个案研究表明,当地主要“野味”市场上的十几种野生动物,全部为浙江省内的野生动物,该调查显示,本地“野味”消费排名由大到小为青蛙、野兔、石板鱼、小黄鱼、鳖、蛇和野猪,基本上都是本地农村地区的乡野和山林中的品种。[3]由此可见,对野生动物的讨论不能抛开农村地区的视角,必须将农村与野生动物的关系纳入到研究视野中来。
除此之外,人们在讨论消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习惯性地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买卖”决定了“杀害”,认为有关“野味”消费行为的调查只要针对城市(消费群体)就能展开,事实上,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两广、福建、云南等地的乡村,捕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而这些地方的猎食行为,不仅有“买卖性”的消费,还有众多的非“买卖性”的消费,目前关于这一问题还缺少较为系统的观察。
上述三方面的问题便是讨论“野味”与乡村关系的必要性。本文结合三个村庄个案,分别是广西柳州市三江县的A 村、重庆万州区的B 村以及山东淄博市博山区的C 村,以这三个农村猎食“野味”的调查情况为基础,对农村“野味”现象进行一个概述性的观察和思考。
二、三个村庄猎食“野味”现象的基本情况
本文以A、B、C 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村庄为具体对象,对农村地区猎食野味的情况作初步的比较分析,三个村庄基本情况如下:
A 村所在的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位于广西北部,是湘桂黔三省交界处,属于亚热带南岭湿润气候区,本地多丘陵山地,海拔在500-1000米之间,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全县自然植被面积占总面积的68.48%。[4]因为山林众多,本地野生动物种类丰富。为推动旅游业,当地政府打造“百节之乡”,这带动了本地餐饮业的繁荣。A 村位于一条小河的冲击平地区,东西为丘陵,森林覆盖率高出全县平均数,约有70%,多为杉、枫、青冈、米锥栗等。全村180 余户800 余人,绝大多数为侗族人口,户均稻田2 亩,人均0.4 亩,粮食以水稻为主,旱地多为茶山,户均5、6 亩,绝大多数村民常年种稻采茶,出外打工者不多,因而村庄发展状况良好。A 村整体经济情况较好,经济收入主要以茶叶为主,每年茶期能从元宵节持续到秋末,稻田所产则供一年食用。本地整体社会竞争氛围不强,农民卖茶机动性很强,家庭零用资金宽松,因而本地消费水平也高,亲友会餐非常频繁。本村山林丰富,猎食野生动物现象十分普遍,村民对于“野味”的兴趣也很浓厚,主要食用品种为山鼠、竹鼠、斑鸠、竹鸡、野鸡(雉鸡)、黑水鸡、白面水鸡、獾、野猪、麂子、白面狸(果子狸)、黄鼠狼(黄鼬)、野山羊(已极少)、豹猫、林蛙、蛇(包括乌梢蛇、菜花蛇、以及包括眼镜王蛇在内的多种毒蛇等)、竹虫、蜈蚣、蚂蚱、马蜂、蝉、水蜈蚣(龙虱幼虫)、蟹、泥鳅、各种野生鱼类等。
B 村所在的重庆市万州区在渝东地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为丘陵山地,且地势起伏,高差悬殊,海拔在500-1000米之间,本地人多地少,人地矛盾严重,1949 年之后曾多次开展大规模山地开荒,1988 年统计数据显示,本地森林覆盖率仅13.52%,且大部分是幼龄林,材用主要有柏、杉、竹,另外多为经济林木,如果、桑、油桐、茶树等[5],农民结婚甚至没有木材供打造家具。这一阶段,本地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一度被大量压缩。90 年代本地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农地大量抛荒,之后2003 年本地开展“退耕还林”,生态得到全面恢复,到2018 年本地森林覆盖率已达到50.5%。[6]于万州区西部的B村,山高坡陡,农业条件艰苦,总人口2400 余人,人均耕地1.3 亩,其中水田仅0.4 亩,余皆破碎的小块旱地,在90 年代兴起的务工潮影响下,田地大量抛荒,目前仅20%左右耕种,房舍毁弃现象也十分严重,村中以留守妇女、老人为主,长期在村的仅有500 余人。在“退耕还林”和土地抛荒双重作用下,生态得到恢复,B 村野生植被覆盖率超过70%,动物数量得到明显增加,在本村捕猎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主要有野猪、野鸡、蛇(乌梢蛇和菜花蛇)、白眉儿(獾)、竹鸡、秧鸡、山猪等。与A 村不同,本村村民食用“野味”并不常见,猎捕的目的主要用于出售。
C 村所在的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属于鲁中山区丘陵地带,地势在130-1100 米之间,温带季风区半湿润气候,温度适中,四季分明,季风气候明显。博山盛产煤铁陶土,自古就以出产琉璃、陶瓷享有盛名。C 村有700 多户,2000 多人,人均耕地不到0.1 亩,农业不作为主要产业,本村工业基础雄厚,村民大多在本村玻璃工厂做工。村北有1000 余亩山地,自1964 年开始实行封山造林,1986 年又实行退耕还林,近年来城镇化的发展,人口外流,土地大面积抛荒,农民伐木取薪的现象也消失了,荒地逐渐转为山林,生态得到极大的恢复。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也不断上升,在主要的猎捕对象中,野鸡和野兔因其繁殖速度快,缺少天敌,且能全年活动,因而数量最多,此外,獾和果子狸在数量上也很可观。90 年代以前,村民依托工厂机床设备便利,零星制作土枪用于打猎,后来猎枪陆续被收缴,正式的打猎逐渐淡出村庄,但野鸡、野兔、獾、果子狸常在农田周围活动,对玉米、花生、小麦、大豆毁坏很大,往往成为农民猎捕的对象。捕猎的野生动物自食和出售都有,以自食为主,出售则多销往本地季节性的“农家乐”“野味”餐馆。
作为个案的三个村庄,在地域上有南有北,文化上有传统汉族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庄,经济类型上,有以茶叶为主、以粮为主和以工业为主的差异,这也体现了不同的现代化水平,三个村庄在完整性上也不相同,多个面向上的差异使得三个个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具体来说:A 村为少数民族村庄,经济上以茶为主,以稻为辅,家庭平均人口也比当下普遍居民家庭人口多,村庄人情关系密切,从家庭结构和村庄内部整合度上看,很接近费孝通描述的传统农村社会。A 村处在猎食“野味”之风最盛行的地区,也保留了农耕社会背景下猎食野生动物的诸多习惯。B 村完全以农业为主,是在城市化大潮下受到冲击最显著的乡村类型,当前讨论乡村振兴,经常是以这种职能残缺的村庄为代表的。经济问题在这类村庄中表现得尤其突出。C 村的传统工业具备现代化的先天优势,它的乡村工业化发展道路成功地将该村转变为一个现代化乡村。上述三个村庄,无论是传统村庄,还是在现代化冲击下失去完整性的村庄,抑或是现代化水平较高的村庄,都没有从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内部兴起动物保护的力量,相反的是,三个村庄与“野味”关系上的区别,只在于如何利用,而不在于是否要利用。
正如上文所显示的,三个村庄近年来生态环境的恢复是一个基本相同的事实,这也是使得农村地区猎捕“野味”的行为比较普遍的生态前提,而这种生态前提与“退耕还林”以及城镇化造成的农业人口的流失是密切相关的。A 村的主体经济是低山地茶园,旱地极少,农民很少高山开荒,农民与自然界争地的矛盾不突出,尤其是2004 年之后环境保护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后,本地砍伐贩卖杉树的行为也得到彻底遏制,这都为森林生态的恢复创造了很好的条件。B 村原来极端严峻的人地矛盾已持续了很多年,这种矛盾首先是在90 年代的打工潮中获得第一次缓解,进入新世纪之后,人口流失带来的土地大量抛荒进一步凸显,长江流域的“退耕还林”政策的全面推进,本地的自然生态得到空前改善。据B 村村支书说,本地原有耕地面积目前有人耕种的只有30%,可以说70%左右的土地已经“退耕还林”了。C 村经济上依靠玻璃制造业,工业化极大地缓解了人地矛盾,“退耕还林”使该村有千亩以上的林区,进一步恢复了村庄的山林植被。对以上三个村庄的生态状态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在讨论食用野生动物对生态造成的破坏时,却没有意识到在广大的乡村地区,食用野生动物是以生态环境恢复作为前提所产生的新的生态问题。
除了生态恢复,新的技术条件也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便利。农村地区的猎食野生动物,在建国以后曾一度非常活跃,不少活动领地与农业区重叠的野生动物被视为“害鸟”“害兽”,政府也曾大力提倡猎捕,在多山地区尤其突出,民间自制、拥有猎枪也比较普遍,笔者调查的这三个村庄都有关于建国之后本村打猎的丰富记忆。随着全国范围的收缴枪支,不少村庄的打猎也一度缓和下来,如B 村在80 年代还经常夜间打猎(主要是獾、野兔、野猪),但收缴枪支后直到数年之前,其间二十余年几乎很少听闻猎取大型“野味”的事件。近些年,钢丝套网、铁制夹子、电捕兽器、化学药物等捕猎产品的生产成本较低、销售也极为便利,自媒体和网络购物尤其为捕猎工具的泛滥降低了技术门槛,这和野生的动物数量恢复基本上是同步的。在A 村、B 村和C 村附近的集镇上,都能看得公开出售的铁制捕兽夹。B 村集镇上四种型号的夹子,可以猎捕老鼠到野猪体型的野生动物。A 村不仅一直未能完全禁绝私有枪支,近年来夹子、套子更是十分易得,柳州还出现了一些专门生产捕兽夹子的工厂。近些年乡土自媒体也加剧了猎食“野味”的现象,据A 村一位常打猎的农民称,自己开捕猎直播,靠着直播卖夹子,一度供不应求,曾亲自开车到柳州工厂订货,却因其没能提前预约而无货源供应。自媒体和网络购物系统为猎捕“野味”的相关交易提供了便利,这在年轻一代的农民身上尤其突出。
2018 年以来“三农”自媒体的发展是一个新趋势。国内各大视频网站和自媒体平台上大量有关山乡日常、赶海生活、农事活动的记录,这些与自然和乡土有关的视频拥有庞大的受众,这些视频中,获得野生食物也是其主要内容,具体表现为钓鱼捉蟹、捕鼠套鸟、设阱陷兽,采集野果野菜,甚至在池塘河流中展示竭泽而渔,在山野点火熏鼠烧蜂等等,以及和这些食物相关的烹煮和食用细节。以上所有这些行为都构成了一股颇具声势的乡土“野味”潮。A 村的农民直播内容,大多以捕猎老鼠为主,这种直播在广西、云南、福建的乡村地区十分普遍,以与A 村所在的柳州接壤的河池市“壮乡小莫”为例,他发布的山野乡土生活视频一共388 个(2018 年9 月30 日至2020 年2月21 日),与“野味”相关的(如捕鱼、捉泥鳅、捉蚌、熏蜂、捞田螺、捕山鼠等等)竟达到326 个,而且与“野味”有关的视频点击量也最高。这一股乡村“野味”潮迎合了城市人对“原生态”“资源丰富”“自由生活”“绿色食品”的想象,这种想象对于乡村的生态却构成一种实在的威胁。
与专职从事非法偷猎野生动物人员不同的是,乡村地区捕猎野生动物的人员,一般都是少数比较固定的本地农民,这是相对完整的自然地理空间内有限的自然资源数量决定的。A 村从事猎捕的一位农民告诉笔者,他所在的地区,几乎每个村都有一两个擅长打猎的,这种情况在B、C 两村也相同,B 村常年有两个固定的捉蛇人。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地区猎捕野生动物大多遵循农业活动周期和动物生长周期,平时的猎捕多是因为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的情况下,诸如A 村野猪对茶园的破坏,B 村的野猪和土猪,C 村的獾和野兔对玉米、红薯等旱地作物的威胁,但总体上打猎行为多在农闲时候,且极少竭泽而渔的行为,也绝少使用毒药和高压电捕兽器。A 村有“不打三春鸟”的说法,B 村两位捕蛇人从未在冬眠季节捕蛇,C 村本地人对黄鼠狼尚存有民间信仰,因而也不在猎捕之列。这和外来猎人的做法是完全不一样的。在野生动物比较丰富的A、B 两地常有外来猎人前来捕猎,捕猎大型动物,诸如野猪,往往是四五个人带着七八条猎狗,并且持有猎枪前来偷猎。A 村还有一位固定的外来人,季节性地猎捕本地野蜂、鱼蟹、山鼠等野生动物,以中秋之后捕捉山鼠为例,这位猎人会两三天清扫一座山头,每次安放数百个鼠夹子,在捕鼠的季节对整个地区的山头的山鼠来一个大清洗,据本村村民估计,捕鼠季可捕获上万头山鼠。而本村农民不过一次性安放三四十只鼠夹子,捕鼠季至多捕捉三五百头。B村的外来猎人,不仅使用电捕兽器捕捉野猪,还擅长在冬季捕捉冬眠的蛇,因为此时蛇很少见,这对捕蛇者的技术是很高的考验,而此时蛇的价格在一年中也最贵。还有一件B 村村民印象很深的事情,数年前有位外来捕鱼的人,在本地河流、水田里下施放鱼糖精,致使本地水生动物几乎全部死亡。这种竭泽而渔的现象,在村民中是极少见。C村也常有外来猎人,在夜晚动用汽灯、吉普车等现代设备对本地的野兔、山鸡进行地毯式的围捕,造成的破坏极大,而C 村村民则对这种灭绝式的猎捕行为表示痛恨。
从整体上看,农村猎食“野味”的行为在村际间的差异与村庄的经济条件有密切关系,在经济条件较好或流动资金不紧张的地区,捕猎大多具有娱乐目的,食用也多是一种交际行为,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增加收入是猎捕的主要目的。A村经济条件并不很好,捕猎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在三个村庄中是最普遍的,但村民很少把猎捕的“野味”用于出售的,这是因为村民依靠采茶为生,农民描述卖茶来钱快会说“早上去晚上回,钱就在口袋里”,这为本地人频繁的聚餐提供了条件,村民通过出售野生动物变现的动机也相对较弱。本地人各家猎“野味”的工具也是互相借用的,哪家猎得“野味”,都会召集朋友一起聚餐饮酒,因而猎获不足的时候,自家经常还要根据客人数量杀鸡补充。A 村一位农民说,“打猎就是为了娱乐,然后就是吃,家里没事做的时候,叫上三两个同伴,去山上玩一趟,第二天就上山去取货,亲戚朋友又同吃同喝酒。这是一种乡村生活。”在经济情况较好的C 村,猎食“野味”的娱乐和交际性也很重,农民捕获的兔、野鸡、獾等体型较大的猎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与亲人分享或者送给亲朋。在娱乐的一面,尤其体现在捕捉“哨蚙猴”(知了猴,蝉的幼虫)和“油蚂蚱”(棉蝗,因味似虾,本地人也称“飞虾”)。在捕知了的时节,白日或胶粘或网捕,四处网罗成年的鸣蝉,夜间也是老少齐出,打着电筒在树林里搜索,一晚至少捕捉几百只幼蝉。这些猎捕已经是本地津津乐道的一桩趣事。较之A 村长年可以卖茶,平时流动资金比较宽裕,B 村吃“野味”虽然不常见,但吃“野味”的交际性特别突出,炖一条不大的乌梢蛇,就会邀请几个兄弟,或者附近几家邻居,甚至住的不近的舅家亲戚。但总体来说,B 村以农业为主,一年中流动性强的现金进项不足,离不开打零工,出售手工产品,挖草药等途径的补充,其中就包括猎捕“野味”用于出售。B 村两位捕蛇的农民,运气好时,一次出门能捕四五条,可卖二三百元,每年卖蛇可赚上千元,此外,农民也季节性地捕獾,因为獾在当地最昂贵,一只就能卖到上千元,这对于本地农民来说是不小的诱惑,每到柿子、拐枣、玉米等獾常食用的水果和作物成熟的季节,也就是本地人想法猎捕它们的季节。本村一位农民曾在2016 年套到四只獾,这事在本村很被人津津乐道。
目前很难估计全国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消费中,农村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但就笔者所调查的三个村庄的个案来看,这种影响是不容小觑的,因为农村不仅地域广阔,参与捕猎的农民在绝对数量上也十分庞大。上述三个村庄附近的集镇上,“野味”都有公开和地下两个市场,这些市场又连接着城市地区。在A 村,本地的野味市场不仅及于附近的县市,甚至远至广东省,本地“野味”为了保证不会造假,大多要求带毛交易,而销往外地的“野味”,以山鼠为例,大多时候要烫毛烧皮熏烤成腊,然后真空包装后寄送各地,其中不乏假冒山鼠的田鼠和家鼠。B 村市面上公开出卖的,有野鸡、獾、山猪、蛇、竹鸡等,地下市场主要是野猪等本地受保护较严格的物种。C 村有乡村和林场地区的野味饭店,吸收了本地猎杀的大量野生动物,这些类带有“农家乐”性质的饭店大多在夏季营业,消费群体主要是城市的游客、地方公职人员以及本地商人。80 年代以来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在促进乡村就业和创收的同时,也加重了本地的生态压力。
三、农村地区禁止猎食“野味”的阻碍和对策
在农村地区全面推行禁止猎食野生动物,要面临诸多阻碍,这和在城市地区推行禁食禁卖“野味”有很大的不同,这不仅包括要正视农业活动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复杂关系,还要清理与野生动物有关的诸多非生态性的观念。
首先、农耕活动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并不完全建立在互惠的关系之上,两者包含一些竞争与对立的元素,可以说“农业对于自然而言,堪称是历史最悠久和最难以制服的敌人。”[7]这一事实在以小农为主人口众多的地区尤其突出,乡土中国的狩猎活动不仅从来没有停止过,甚至还作为自上而下的政治实践大规模地开展过。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狩猎行为还曾以国家动员的方式在全国推广。1959 年9 月7 日国家林业部发布了《抓紧组织采集猎取森林副产品的通知》,时任林业部经营利用司副司长王滨在南方几省森林副产品和狩猎工作座谈会上作了《积极发展森林副产和狩猎事业》的发言,要求各省制定相应的消灭害鸟害兽的计划,并把黑龙江、河北等地消灭狼、野猪、熊和豹的举措作为典型提出来。[8]这之后,林业部门和几个林业高校牵头成立了“全国狩猎事业经营管理干部培训班”,培训了全国22省的130 名学员,各地陆续出版了为数不少的猎捕野生动物的图书,甚至译介了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狩猎“经验”,狩猎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9]这次狩猎运动政治推动并不持久,但农村的实际执行却持续到八十年代,相关的狩猎记忆在笔者调查的三个村庄中,不少农民都还印象深刻。农村地区的狩猎行为,直接的副业增收并不是主要原因,它首要的任务是保护农业生产,因而“分清益害,区别对待”一度是农村狩猎的指导方针,一大批害鸟害兽成为扑灭的对象。笔者调查的三个村庄中,农民普遍对于破坏庄稼的野生动物恨之入骨,其中包括不少常被猎捕的“野味”,如A 村的茶园时常被野猪破坏,B 村的山猪对玉米、红薯的破坏也很严重,即便山猪在市场上价格很低,农民仍想法子要消灭它们。即便《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对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10],但这项规定在缓解农民和为害作物的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上,几乎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法律规定的动物种类有严格限定,而山区危害的动物又几乎很少受到保护,生态红利的农业代价是由农民承担的,但农民申请、获得政府补偿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成本,使补偿较难落实,如上述三个村庄案例中,农业受野生动物影响并不是鲜见,但补偿却极少能成功申获。如何应对这些矛盾,是在农村地区禁止猎食野生动物绕不开的首要问题。
其次、农村地区独特的自然人文特点,也给动物保护执法造成很大的难度。立法禁止猎食野生动物的《决议》如果得到很好的贯彻,可以预见会在城市地区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自然也会减少农村地区以经济需求为目的的猎捕行为,但正如上文谈到的,农村地区还有很大的范围不仅在城市“野味”网之外,甚至在整个“野味”市场之外,也就是有一个独立的私人空间或熟人空间,而这是监管难于渗透的领域。以A 村为例,本村曾有几个朋友,捕食国家保护动物眼镜王蛇,参与者被捕是因为有人把吃蛇视频发布到朋友圈炫耀被陌生人举报,而更多的时候执法者是很难发觉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熟人社会的属性决定的。农村地区,人与野生动物在地理空间上并没有严格的界线,农业区域与野生动物的活动地域往往重叠,私人捕食行为就变得非常隐秘,这更为动物保护执法制造了障碍。笔者在与农民讨论有关违法猎捕野生动物问题时,基本上都表示知道,但他们普遍认为只要不过分张扬就不会出事,比如不猎捕受到严格保护的物种,或猎捕之后避免开出售,就不成问题,或者农民会直接说没人会管。A 村及周边村庄发生过几起与猎捕野生动物有关的案件,除了上述吃眼镜王蛇被举报一例之外,另外的几次都和购买组装猎枪有关,警方都是根据网络渠道获取的线索。就猎捕野生动物来说,在乡村地区有一个很宽的灰色地带,制度如何落实到这一地带,是具有挑战性的。
第三、如果说农业与野生动物的矛盾,农民猎食野生动物具有相对的隐蔽性,都是与农耕活动的地理条件相伴随的,那么在观念上,现代资源化的自然观则加剧了乡村地区人与野生动植物的这种矛盾。自然的资源化是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推动缓慢的一大观念障碍,这在乡村地区尤其显著。虽然传统农耕社会从来没有放弃过狩猎活动,但与古代具有神秘主义和宗教色彩的自然观不同的是,现代社会经过科学的驱魅,自然普遍被资源化,因而即便是粮畜经营保障了农民的衣食,但猎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在广大的乡村地区仍十分普遍。在南方的村庄,无论是个案中的汉族村庄(B 村),还是少数民族村庄(A 村),笔者都未能从受访的农民那里打听到相关的捕猎禁忌。A村所在的广西,狩猎禁忌很多,狩猎前要祭山神、遇到不吉还要终止狩猎另择吉日,有些地方还要敬“猎祖”等等,这些行为都能够对过度狩猎作出适当限制,但如今这些习俗已经消失。[11]这一点特别突出的是C 村,这里属于鲁中山区,距离蒲松龄故居不远,属于“聊斋文化”影响的区域,且北方地区的家仙信仰本来普遍,但C 村目前有关动物传说的民间信仰已很淡薄,在限制农民捕猎上的作用也日渐式微。自然资源化的观念令几乎一切野生动物都在可猎捕的范围内。
自然的资源化本身是科学驱魅的结果,不仅有与动物相关的民间信仰,传统农耕社会还有一套严格的食物宜忌知识,这类知识在本草、食疗、养生等类著作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并深刻地影响民间饮食习惯。在这样的知识视野内,今人滥捕滥食的“野味”,在古代极少有不加节制的,以元人贾铭的《饮食须知》为例,野鸡“春夏有小毒”[12],鹿肉“二月至八月不可食”[12]166,兔肉“十一月至七月食之,伤神气”[12]167,“误食鼠肉,能令人瘦”[12]178等等。《农圃便览》中也有关于野鸡不按时节捕食“虽野味之贵者,食之损多益少”①引自爱如生数据库,[清]丁宜曾:《农圃便览》十一月下条目,清乾隆原刻本。值得注意的是,农学家王毓瑚的校点本中,将这类记录当做“完全是迷信”的东西删除了。的记载。这一套知识充斥于大量饮食、本草类古籍中,这类禁忌现在看是不科学的,因而被科学所否定,但在民间生活中却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在伦理层面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出规范,而自然在科学驱魅之后,却没有适时的建立起一套新的自然文化伦理规范,这在当前的环境问题中是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动物保护的原则,就回避了自然伦理问题,是把野生动物作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看待的,保护的目的还是在于利用,正如有法学研究者所评价的,“这部法律其主旨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规范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而不是保护野生动物;这部法律虽然名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其实质上却是‘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法。’”[13]又如《禁食野生动物与人类健康》一书谈到“要真正保护好野生动物,必须统一一个认识”,这个认识就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必须从资源学的角度来认识。”[1]5既然野生动物在观念上被视为一种“资源”,问题就不在于该不该用,而在于怎么用了,在这样的自然观之下,乡村地区的野生动物首先地成为这种观念塑造的现实。
实际调查所见的农村地区猎食野生动物的现象,与目前人类学视野下对农耕文化、民族文化(如具有萨满色彩的自然崇拜)的自然观研究中,认为乡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具有人与自然和谐的结论是有所冲突的,重要的原因即在于人类学式的研究重视“原始性”和“边缘性”,强调作为与现代文明不同的文化样态的自主性,而对于变动的时空因素考量不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乡村,物质与观念的现代化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了,这是考察乡村整体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但人与自然的关系却并未“恢复”的重要原因。从乡村出发,讨论相应的应对策略,因而是非常必要的。
从存在的问题来看,有三个方面的工作应该要特别引起重视:
第一、从立法层面,提高农村地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政策的可行性,同时还要正视如下悖论,即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农业活动与野生动物冲突的问题往往并不严重,相反,野生动物与农业活动冲突较多的地区,自然生态相对原始,地方财政能力也较弱,这也是上述案例中A 村、B 村地方政府面临的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上将补偿的主体归为地方政府,但落实到哪一级地方政府,却未作明确界定,这无疑会导致赔偿问题难以落地。因而必须要考虑生态立法中生态补偿行为中国家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引导社会公益资本参与介入到与农业活动有关的野生动物保护中来。解决了农业活动中生态保护的后顾之忧,推行动物保护的政策才算有了基础。
第二、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应该加大力度,这一点有大量可资借鉴的案例,诸如禁止种毒宣传在乡村地区就显示了很好的效果,动物保护方面的宣传还有很大的空间。随着农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作用认识的深化,对非法猎捕行为法律观念的强化,全面禁止猎食野生动物的群众基础才能得到巩固。
第三、要正视目前在乡村地区推行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缺乏文化和伦理向度的问题。事实上有关自然的认识,除了资源化,还有包括生态科学价值、社会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娱乐价值等诸多面向,这便要涉及到自然的文化、审美、民俗,甚至信仰等众多向度的价值。激活这些向度的意义,将会实质性地扭转人们的自然观,但这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立法对人的行为作出规范,更需要通过自下而上的乡土教育和自然教育来完成,这也是建设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对目前以村庄治理和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成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将生态问题,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问题融入进去,将之作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目标是很有必要的。在具体的文化实践上,可以动员地方文化精英、老壮多识者,以笼括中小学学生集体参与的方式,以民俗和乡土文化的眼光,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乡土动植物志,融入乡土动植物保护的文化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将整个编写活动和文本成果作为地方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并且自下而上地在教育中开辟具有地方特色的乡土教育与自然教育。
结论
理解中国的很多问题都无法回避城乡差异,当前围绕禁止猎食野生动物的讨论仍然不能回避城乡差异,这尤其要意识到乡村的独特性。“城市中国”作为一种极端的人造地理空间,人与自然的地理空间界线是清晰的,禁止非法野生动物消费也相对容易落地,但“乡村中国”人与自然的空间界线则十分模糊,农业活动与野生动物存在大量接触甚至是冲突,加之经济条件、饮食习俗、熟人社群、日常娱乐等多方面因素的介入,农村与“野味”的关系远比都市复杂。可以预见的是,《决议》推行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整个政治实践中,在农村地区会遭遇诸多挑战,往往也很难按照城市的方案去执行,如何全方位地把握农村、农民、农业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对于农村地区实现生态保护和卫生防疫的目标有着基础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