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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贷”的“1+1>2”反贫困效用探究

2020-12-17郑军陈奇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信贷

郑军 陈奇

摘 要:农业保险、农业信贷作为农村金融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转嫁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2007-2018年中国部分地区相关农村数据,并基于修正的S-W模型,实证分析了“保险+信贷”对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保险+信贷”充分发挥出“1+1>2”的反贫困效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可以提高农民的农业贷款规模,实现由“输血”向“造血”的转变。在参加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农业信贷水平提高1%,农业经营性收入增加0.085%;在获得农业贷款的基础上,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1%,农业经营性收入增加0.043%。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信贷;“保险+信贷”;反贫困效用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6-0092-09

On the “1+1>2” Effect of the Anti ̄Poverty Mode of “Insurance + Credit”

ZHENG Jun, CHEN Qi

(Financial School,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Anhui, China, 233000)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rural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agricultural credit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ransferring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risks and improving farmers income. Based on relevant rural data of different regions in China from 2007 to 2018, and the revised s ̄w model, this paper empirically analyzes the impact of “insurance + credit” on agricultural operating income. The results show that “insurance + credit” fully exerts the anti ̄poverty effect of “1+1>2”, with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an increase in the scale of farmers agricultural loans can be achieved, and realize the transition from “input” to “production”.  In the case of participating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gricultural credit level is increased by 1%, and farmers income is increased by 0.085%; On the basis of obtaining agricultural loans, farmers participate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ill get the increase of 1%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guarantee, and farmers income will increase by 0.043%.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gricultural credit; “insurance + credit”; anti ̄poverty effect

一、引言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國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强调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积极鼓励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扶贫的制度创新。“保险+信贷”既能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信贷机构也更倾向于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放贷,为农民提供充足生产资金,提高农民收入水平[1]。在此背景下研究农村金融扶贫的政策效应,从减贫增收的视角优化和完善农村金融“保险+信贷”扶贫机制,不仅符合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同时也能显著提升农村金融政策的精准扶贫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农村贫困一直是我国发展道路上的一颗绊脚石,1978年我国农业贫困率高达97.5%,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反贫困事业的不断发展,截至2019年末,我国农村贫困发生率下降到了0.6%,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减贫奇迹[2]。截至2019年3月末,我国扶贫再贷款额为1679亿元,带动贫困人口797万人次[3]。但是,我国脱贫攻坚也进入了深水区,越到最后难度越大。作为当前中国推行的两种最主要农村金融扶贫工具,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是否发挥了反贫困效用?“保险+信贷”能否将贫困农户收入提高至国家贫困线标准?建立“保险+信贷”扶贫机制,能否更加凸显农业保险、农业信贷的反贫困优势,并达到“1+1>2”的效果?为此,本文在整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相关数据,测度“保险+信贷”的反贫困效用。最后,依据实证结果为政府、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提出相关建议。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业保险反贫困效用研究,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农业保险通过向农民收取部分保费的方式,帮助农民规避可能面临的生产风险[4-7],保障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以此来增加贫困农户收入[8]、降低贫困率[9-11],第二种是农业保险通过降低贫困农户的信贷制约,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进而提高大多数低收入者的平均收入水平,使其高于国家贫困标准线[12-13]。农业保险还可能产生福利再分配效应,保险公司向农民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赔偿基金,为受灾农户止损,帮助其及时恢复生产经营[14-16]。

农业信贷扶贫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在研究农业信贷反贫困效用过程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农业信贷通过影响农民的农业产出可以改善农民的福利水平[17-18],可以帮助贫困农民构建资产,缓解资金流动性制约。一是农民可以通过融资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其反贫困能力[19];二是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使得农村金融服务措施不断得到完善,能够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让更多农民有机会参与进金融市场,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水平[20],真正实现贫困人口“造血”功能[21]。但在考虑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之后,有学者研究发现,由于农村金融环境的限制,再加上贫困农民目标瞄准不精确、扶贫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农业信贷机制的不完善,有可能会扩大农村贫富收入差距,从而加剧相对贫困状况[22]。

对于“保险+信贷”的研究,国外学者主要从农业保险作为农民的增信工具角度出发进行讨论,农民参加了农业保险后,可以通过保险规避风险发生的部分损失,或者利用保险发挥部分抵押品效用进行贷款,获得资金保障[23];“保险+信贷”可以利用农村信贷机构网点数量庞大的特点,在机构网点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保险与信贷的有效互动和相互促进[24]。国内学者认为,作为农村金融不可获取的部分,可以利用农业保险的保障性以及农业信贷的资金配给,建立起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机制,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结合在一起,可以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财政压力,改善农民信贷配给,显著提高农民收入水平[25]。

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可以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抵押替代品的功效,提高借款农民的贷款规模,在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之间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26]。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发现现有研究大多从理论分析出发,指出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之间存在协调关系,“保险+信贷”反贫困效用的实证分析相对较少。因此,与已有研究相比,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可能有:其一,在理论方面,从信息经济学、农业信贷反贫困等角度分析“保险+信贷 ”的作用机制,拓展研究“保险+信贷”的反贫困效用;其二,在实证层面上,基于修正的S-W模型,利用相关数据对二者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发现“保险+信贷”效用优于单一金融工具;其三,在政策干预方面,注重“保险+信贷”协调发展的影响机理,建立合理发展机制,为政府、保险企业和信贷机构提出相关建议,充分发挥“保险+信贷”的反贫困效用。

三、理論依据

从信贷经济学角度出发,信贷以信息为基础,但是信息总是不对称的。在缺少信贷抵押物的情况下,借款人会做出风险偏好行为,例如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这些行为会导致信贷市场的交易行为基础遭到根本上的破坏,信贷配给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传统的S-W模型

R(θ)=r+kθ-c(1)

首次将信息不对称纳入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讨论了道德风险与信贷配给的关系,认为如果“价格”能够在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信贷配给不会存在,信贷市场会形成最终供需平衡的状态。传统的S-W模型假设存在事前信息不对称情况,但没有涉及保险对信贷合约的影响。因此,学者刘祚祥、黄权国[24]在研究过程中修正了假设条件,在相同风险等级情况下,参保借款人的收益下降了c。根据收益守恒原则条件,在保险公司利润为零的情况下,贷款机构的预期收益会增加c,于是,其预期收益π1变为:

π1=ρ(i,θ-1)=i+c-αθ-12;0<α

在此基础上建立修正的信贷配给理论模型:

R1(θ)=rf+kθ-c(3)

修正后的信贷配给理论模型假设贷款人拥有区别风险水平的能力,能够自主选择借款人及借款规模,决定贷款组合。这与农业保险的分层次保险保障水平相匹配,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生产规模,自主选择贷款组合,最大程度助力农业生产,提高收入水平。因此,本研究通过该模型能够较好反映出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配给效率问题。

农民收入(Y)是反映农民生活水平最直接的指标,通过衡量农民收入是否达到国家贫困标准线,也能反映出“保险+信贷”的反贫困效用。保障水平(Pre)是农业保险反贫困效用发挥的关键,能够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同时政府财政补贴(Sub)也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发挥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还可以为参加扶贫小额贷款的贫困农户提供一定贷款规模的担保。

由于市场竞争以及持续经营等现实约束,农民生产成本c逐年上升,主要包括农业保险的保费投入(AS)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化肥投入(K)等。因此,参保借款人提供利率应为:

i*1=i*-c=rf+2k2α-kθe-c(4)

参考学者刘祚祥、黄权国[24]、周稳海等[26]做法,结合农民收入(Y)、农户信贷发放总额(I)、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政府财政补贴(Sub)等变量,通过建立模型,

θ-1=12i+c-rfk+θe-ck=i+kθe-rf2k(5)

探索“保险+信贷”模式对提高贫困农户收入水平的影响,以及对于实现国家助力农户扶贫战略是否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信贷”模式实质就是将农业保险工具与信贷工具相结合,建立起“保险+信贷”模式的创新扶贫增信体系,在已知贷款利率情况下,借款人的风险系数在θ1∈(i+c-rfk,θe-ck)区间上服从均匀分布,表明贷款人愿意帮助农民承担部分参保成本。

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发展差距(θ)进行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效用(Pre),同时为贷款贫困农民提供担保,农民可以获得更加充足的贷款资金:

θ*1=i*1+kθe-rf2k=kα-c2k (6)

从而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此完成深度扶贫,实现“1+1>2”效果。本文借鉴先前学者的研究思想,结合中国农村相关数据,探索“保险+信贷”模式是否可以提高贫困农户收入使其收入达到国家贫困标准线,能否较好实现反贫困效用。基于以上对农业保险、农业信贷的理论依据分析可知,农业保险、农业信贷作为金融扶贫工具,对我国农村扶贫事业的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发挥的反贫困效用不明显,需要建立合理机制,将两者反贫困效用最大化。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假设1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影响信贷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贷款放贷规模,影响农业经营性收入。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越高,放贷规模越大,农民获得的生产资金越多,农业生产经营性收入提高。

假设2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政府信用担保等措施可以保障信贷安全,增加信贷收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1+1>2”的反贫困效用。

四、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一)模型构建

假设投保农业保险并且成功获得贷款的农民参保成本为c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农民即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任意农业活动参保后,则该农业活动风险系数下降ck;假设贷款机构的信息生产能力不变,贷款机构可以通过借款农民是否投保了农业保险这样一个公开信息,鉴别农业生产活动的风险系数大于θe-ck的参保借款农民。由此可得,参保借款人的预期收益函数为:

R1θ=rf+kθ-c(7)

在已知贷款利率情况下,借款人的风险系数在θ1∈(i+c-rfk,θe-ck)区间上服从均匀分布。

θ-1=12i+c-rfk+θe-ck=i+kθe-rf2k(8)

相同条件下,贷款机构向参保的借款农民提供的利率更低,表明贷款人愿意帮助农民承担部分参保成本。由此可得,投保农业保险的借款农民贷款组合的风险系数为:

θ*1=i*1+kθe-rf2k=kα-c2k(9)

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无法直接比较各地区农业贷款规模,因此研究采用农业贷款发放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CRE_GDP)为因变量,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INS_GDP)、贷款农户参保比例(Rate)为自变量,建立混合估计模型:

CRE_GDPi=α+β1Ratei+β2INS_GDPi+μi(10)

农民收入(Y)是反映农民生活水平最直接的指标,通过衡量农民收入是否达到国家贫困标准线,也能反映出“保险+信贷”的反贫困效用。保障水平(Pre)是农业保险反贫困效用发挥的关键,能够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信贷可以为农民提供充足的生产资金,为农民扩大生产,提高收入水平提供保障。结合农民收入(Y)、农户信贷发放总额(I)、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等变量,建立回归模型:

Y=α+β3X1+β4X2+μi(11)

(二)指标选取

1.被解释变量

农业贷款规模(CRE_GDP)。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无法直接比较各地区农业贷款规模,因此研究采用农业贷款发放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来表示。参考刘祚祥等[24]学者的做法,在模型中作为被解释变量。

农业经营性收入(Y)。农业保险反贫困效用在于通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农业生产经营,农业信贷通过扩宽融资渠道帮助农民增加生产规模,进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农民收入可以作为衡量是否超过国家贫困收入线的标准,以此判定农民脱贫与否。因此,为更加客观显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反贫困效用,参考周稳海等[26]学者的做法,选用农业经营性收入指标,在模型中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是指农业保险为农户提供的实际风险保障程度,可以衡量农民投保之后福利效用变动程度,从而反映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反贫困效用。本文借鉴王克等[12]学者的概念内涵,并参考周稳海等[26]学者的做法,选取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指标,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用农业保险总保额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表示。

农业贷款(I)。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资本投入,传统农民大多将资金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等物质资本,可能造成资金短缺,农业贷款为农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稳定农业生产经营。参考刘素春等[19]学者的做法选用农业贷款指标,在模型中作为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AS)。农业保险保费与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挂钩,农业保障水平越高,农业生产所得到的补偿越大,农业保险保费相对应会越高。参考刘素春等[19]学者的做法选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指标,在模型中作为控制变量。

农业保险赔付率(Ratio)。赔付率越高,表明风险补偿越大,越有利于灾后农民及时恢复生产,与农业经营性收入提高呈正向关系。参考周稳海等[26]学者的做法,选用农业保险赔付率,在模型中作为控制变量。

农业化肥投入(K)。农业生产中运用合理的资本投入可以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针对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后,可能出现的农业资本投入不足甚至完全不投入等道德风险问题,本文参考朱蕊等[27]学者的做法,选取农业化肥投入指标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

政府农业财政支出(Sub)。政府农业财政支出是影响农民人均收入的主要因素。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出发,政府财政补贴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保险及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补贴力度大,农民投保积极性就会得到提升,也有利于农民将资金运用于农业生产其他方面,促进农业产出增加。本文参考朱蕊等[27]学者的做法,选取政府农业财政支出指标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

(三)数据来源

文章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三农数据库》和《中国保险数据库》,分析对象选取2007-2018年中国不同地区相关数据(见表1)。

五、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一)“保险+信贷”满足参保农户生产资金需求

1.实证分析结果

由于可能存在异质性与各地区之间农业贷款发放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并且在样本期间内,不同地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及贷款农户参保比例波动幅度较大。因此,本研究将个体方差作为权重,将数据导入混合估计模型:

CREGDPi=α+β1Ratei+β2INSGDPi+μi (12)

运用GLS 方法进行回归,得出实证结果如表2 所示:

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贷款农户参保比例提高1%,农业贷款发放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提高0.127%。因此,农业信贷向参保农户的放贷意愿更为强烈,即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之后,可以利用农业保险发挥部分抵押品作用,提高自身信用等级,以获得更多的生产资金,比单一农业保险或者农业信贷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达到“1+1>2”的反贫困效用。

表3中第(1)列分析了农业贷款(I)对农业经营性收入(Y)的影响,发现农业贷款作用显著。第(2)列在之前的基础上加上了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变量,结果发现R2值明显增加,表明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有助于农业生产稳定经营,增加农业经营性收入(Y),但从数值方面看,发现系数仅为0.14。在第(3)列增加农业化肥投入(K)变量,R2降低,说明在拥有农业贷款和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情况下,可能会有道德风险的发生。

2.原因分析

由于地区生产总值基数大,表2中农业贷款0.127%的促进作用比較明显。以中部地区为例,中部地区生产总值为51 661.62亿元,贷款农户参保比例为12.8%,农业贷款规模约为91.9亿元;在地区生产总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贷款农户参保比例提高1%,农业贷款规模与贷款发放总额将会很大程度提高。截至2019年9月,国开行已累计发放扶贫贷款1.23万亿元;2016-2018年间,农发行累计投放精准扶贫贷款1.75万亿元[28],并在2019年工作会议上定下了2 600亿元的扶贫贷款目标[29]。

通过研究农业贷款对农民生产行为的影响,发现农业贷款与农民收入之间系数显著为正,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农业贷款可以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并结合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业贷款提高1%,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0.085%。张伟等[1]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农业信贷效率低下主要原因在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就无法充分发挥出反贫困效用,为此,我国政府联合国家开放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扶贫金融事业部”,高度重视农业扶贫贷款的发展。农业贷款帮扶措施的不断完善,可以帮助农民获得更多生产资金,帮助农民收入逐步提高至国家贫困标准,实现反贫困效用。

(二)“保险+信贷”提高农户经营收益

1.实证分析结果

研究为检验“保险+信贷”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对农民收入影响显著程度,将农民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把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作为被解释变量,农业贷款(I)、农业保险赔付率(Rate)作为控制变量。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第(1)列重点分析了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对农业产出(Y)的影响。从结果看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系数在5%的水平上为0.043,大于0,说明存在正相关关系于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和农民收入(Y)之间,但作用不是十分明显。第(2)列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贷款(I)变量,发现R2值显著增加,,表明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下,结合农业贷款的帮扶,可以有效帮助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在第(3)列增加了政府农业财政支出(Sub)变量,在5%水平上,系数显著为正,并且R2值提高,表明政府农业财政支出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作用明显。

2.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研究分析,对假设2给予了较为稳妥的支持。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农民收入之间系数大于0,存在正相关关系,表明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帮助农业经营主体转嫁风险,利于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农业经营主体收入增长,验证了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理论。

我国现行农村贫困标准是按照每人每年2 300元(2010年不变价)进行计算,2019年贫困标准为每人每年3 747元,农民收入达到这个标准即可视为脱离贫困。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获得农业贷款的资金保障前提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1%,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0.043。2018年我国农村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经营性净收入达到3 666.2元[30],随着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信贷机制的不断完善,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将会大幅度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会逐步脱离贫困。“保险+信贷”机制可以降低贫困发生率,大大减少贫困人口,实现“造血”功能,达到“1+1>2”效果。在“保险+信贷”机制下,一方面,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贷款进行购买生产物资,参加农业保险,以此管理农业风险,降低陷贫可能性;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可以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增信的途径,将农业保险作为信用保证品进行贷款,通过贷款资金提高农业产出,提高收入水平。但是实证结果中农业保险保障水平(Pre)的系数较小,只有0.043,这说明现行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对提高农业经营主体收入不是十分明显,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2020年《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的发布,强调了要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这对于“保险+信贷”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农业保险、农业信贷的相关理论以及“保险+信贷”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并结合相关农村数据构建实证模型,实证分析了“保险+信贷”对促进农民收入提高的反贫困效用,得出以下结论:

在5%的显著性水平情况下,农业贷款及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提升对农民收入的增加都起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这表明“保险+信贷”不仅能够为农民转嫁农业生产风险,提供风险保障,同时还能通过小额信贷等途径满足农民生产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经营,利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收入至国家贫困标准线,结合农业保险、农业信贷优势,充分发挥出“保险+信贷”的“1+1>2”效果。通过实证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信贷”尽管与农民收入呈正相关关系,但由于我国农业保险保障处于普惠型阶段,农业信贷的机制并不完善,二者对接机制发展不健全,“保险+信贷”的协调效果无法充分发挥出来。针对以上结论,从以下方面对“保险+信贷”的发展提出建议,以期促使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一是政府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为“保险+信贷”创造发展政策环境。例如规定农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投保农业保险,为其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保障,保证农业贷款能顺利得到偿还,同时设置相应规定,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是要完善“保险+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协调机制。当风险事故发生后,农民可以选择保险公司将赔款给予自己或者直接给予信贷机构,用于偿还贷款,剩余赔款归还农民恢复生产。完善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对农户产生的约束力,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是要密切关注农业市场的发展方向,激励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扩展“保险+信贷”服务领域。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开发具有层次性的“保险+信贷”产品,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的双重需求。

四是要加强农业保险及农业信贷相关知识的普及,为“保险+信贷”机制的推行打下牢固的群众基础。农業保险为农业生产经营提高了良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信贷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为农民提供生产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和信贷可以定期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训相关知识,加大农业保险及农业信贷知识的宣传力度,以“保险+信贷”为媒介推动我国反贫困事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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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勤美)

收稿日期:2020-10-15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农业保险补贴扶贫的乘数效应研究”(AHSKY2019D089)。

作者简介:

郑 军,男,重庆开县人,博士,安徽財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

陈 奇,男,安徽安庆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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