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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操守与社会公正

2020-12-17李石

关键词:公正分配职业道德

李石

摘 要: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市场原则是社会分配中的三种重要原则。这三种重要原则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决定着社会分配是否公正。需要原则的严格执行要求国家公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将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公共资源分配给亟需这些资源的人。应得原则的严格执行要求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行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人们的较优表现分配资源和机会。市场原则的有效运行要求在自由市场中从事交易的所有人都应遵循诚信、不欺诈的商业道德。在社会分配中,如果必需品能够被分配给真正需要它们的人,各领域的较优机会能够被分配给最优秀的人且人们在市场交换中诚信以待、童叟无欺;那么,“金钱”“权力”“裙带关系”等因素对社会分配诸原则的侵蚀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公共资源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公正的分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操守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

关键词:

职业道德;社会分配;应得原则;需要原则;多元分配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6-0015-07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Social Justice

LI Sh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need, the principle of deserve and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y are three important principles in social distribution. Whether these three important principles can be strictly implemente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social distribution is just or not. The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ed principle requires that the state public servants strictly obey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llocate public resources to those who need them.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eserve requires professionals to implement relevant provisions of different disciplines, and allocate resources and opportunities according to peoples performance.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y exchange requires that all the people engaged in trading in the free market follow the business ethics of honesty and no fraud. In a society, if necessities can be allocated to the people who really need them, the better opportunities in various fields can be allocated to capable people, and people are honest in the market exchange, and the eros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social distribution by factors such as “money”, “power”, and “nepotism” will be effectively curbed, and the social goods are fairly distributed. In this sense, professional ethics is the key to maintain social justice.

Key words:

professional ethics; social distribution; principle of deserve; principle of need; multiple distribution

社会分配,指的是借助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对人们通过分工合作而生产出来的社会益品(social goods)

以及须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分配。其中,“社会益品”包括人们生产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文化产品(例如:电影、电视剧、音乐会、各类演出,等等),以及各种机会(例如:受教育的机会、就业机会、晋升机会)和各种奖项,等等。社会分配深入到公共生活的众多领域,凡是能给人们带来好处的东西,就有可能涉及分配的问题。在社会现实中,涉及如何分配的问题,人们会提出不同的分配原则。大致说来,有三种分配原则因其各自的理由而在分配的不同领域获得了较为普遍的认同,它们分别是需要原则、市场原则和应得原则。需要原则要求国家和政府通过再分配政策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应得原则要求對于社会中的较优的资源和机会依据人们的较优“表现”进行分配;市场原则基于所有人的自愿交换,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这三种分配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多元分配格局。

然而,任何制度能否在现实中发挥效力并切实约束人们的行为,取决于人们是否具有相应的道德,是否会按照制度安排去行动。在这一点上,社会分配的各项规则也不例外。具体说来,社会分配与各行各业的职业活动息息相关。如果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能坚守职业道德,抵制“金钱”“权力”“裙带关系”等因素对社会分配诸原则的侵蚀,那么社会资源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公正的分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操守是维护多元分配公正的关键。

所谓“职业道德”,指的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如医务道德、商业道德、体育道德、教师道德、军人道德、演员道德、记者道德、编辑道德、司法道德等”[3]。职业道德因行业不同而不同。不同行业对从业者的行为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每个行业对从业者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与该行业的发展目标以及更大范围内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相关。那些能够促进行业发展,并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得到鼓励,而那些有损于行业发展、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每个行业都有适合于自身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追求,这决定了每个行业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医疗行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科研事业是为了追求真理;教育行业旨在教书育人、提高国民素养,培养优秀人才;运动员追求更高、更快、更强;……这些价值追求为每个行业的从业者提出了具体的道德要求。那些符合行业价值追求的行为,就是符合该行业之职业道德的行为;反之,则是违反该行业职业道德的行为。

在社会合作日益紧密、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深刻地介入到对各种公共资源的分配当中,例如:教育行业的从业者左右着教育资源的分配;医疗行业的从业者影响着医疗资源的分配;体育文化事业的从业者主导着对各种奖项和荣誉的分配;等等。如果在深刻介入社会分配的过程中,各行各业的从业者不能严格地遵守其行为规范,那必将妨碍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甚至加深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甚至造成人为的不公平。本文将以职业道德与社会分配的关系为切入点,分析社会分配中的“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市场原则”与职业道德的深刻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职业操守对于维护多元分配公正的重要意义。

一、需要原则与职业道德

在社会分配中,“需要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需要原则”进行分配的社会资源通常是医疗资源、初等教育资源、保障性住房、失业救济,等等。对这些公共资源的分配要求相关政策实施人员首先制定出评价和考查人们获取这些资源之资格的标准。例如:对于医疗资源的分配,政策相关人员必须依据“需要原则”制定出医疗报销的相关额度,以及纳入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和诊疗措施;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相关人员也应制定出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人员的收入和财产应在多少元以下,以及相应的考查办法;等等。在这些标准制定出来之后,相关从业人员就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职业活动并遵守职业道德,以保证基于“需要原则”的社会分配能够顺利进行。

首先,以医疗保健事业为例。医疗的目的是治病救人,相关医疗资源应该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由此,医生应该遵循下述标准为病人诊治:在能够治愈相关疾病的前提下,花费最少。然而,如果医生不遵守职业规范,为了自己的工资提成而给病人多开药、开高价药、做不必要的检查,那么不仅会损害病人的利益和健康,而且还会破坏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 “过度医疗”现象在各地医院的普遍存在将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极大的危害,腐蚀医务人员的道德、扰乱医疗服务行业的秩序、浪费国家资源、危害个人健康。

具体说来,“过度医疗”将带来下述三方面的直接危害:第一,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过度医疗”意味着过度检查和过度用药,这些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的城市公立医院,而这些医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医疗。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再加上“过度医疗”造成的资源浪费,将大大侵占不发达地区农村贫困人口接受基本医疗服务的平等机会。长此以往将加剧不同阶层人们之间的隔阂,造成社会不稳定。第二,过度用药和过度检查将对患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事实上,为了治好一种病而进行的各种检查和服用的各种药物本身就会有各种副作用,尤其是在过度用药的情况下,药物作用往往会打破人体自身的平衡和自愈能力。所以,人们经常是小病没看好,反而看出其他病了,病越看越多。所以说,过度检查和过度用药必然会侵害病人的身体。第三,“过度医疗”还有可能侵占一些真正需要救治的病人的医疗资源。在过度医疗的背景下,医疗资源丰富的各大医院人满为患,挂号、检查都需要长时间排队和等待。由此,一些真正亟须做检查和救治的病人,反而拖延了病情,得不到及时而必要的救治。“过度医疗”使得在医疗服务中无法将有限的资源及时地分配给真正需要救治的病人。医疗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问题,最终使得病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当然,这里涉及的“过度医疗”问题不仅与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相关,还与其工资制度的设计相关。“过度医疗”的根本原因在于公立医院医生的薪酬制度。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仍主要集中在公立医院。而公立医院由于国家拨款不足,无法负担所有医务人员的薪酬和先进医疗设备的购置,所以必须以医院的收入作为医院维持和发展的资金来源。同时,为了促进医院收入的增加,鼓励每一个医生对医院收入做出贡献,将医生及其他医疗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酬与医院的收入“挂钩”。也就是说,医院卖出去的药越多、做的检查越多,医院的整体收入就越高,每个医生及其他人员的收入也就越高。正是这一“利益驱动”机制最终造成了“过度医疗”的乱象。在“挂钩”的薪酬制度中,医生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不得不违背病人的利益。可以说,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成为了道德败坏的催化剂。

其次,保障性住房的公正分配也有赖于相关从业人员坚守职业道德。设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使得人人都有房住,尤其是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们。由此,政策制定者必须构建一套判断人们收入及财产水平的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如果在这一分配过程中,相关人员并不参考制定出来的标准进行分配,而是徇私舞弊并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是向自己行賄的人;那么这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仅会损害社会中贫困者的利益,还将严重破坏社会分配的公正。其他类似的社会保障政策也都将具有上述特征,其公正分配依赖于从业者的职业操守。

值得一提的是,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各种分配过程,通常是由国家公务人员主导进行的。因此,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能严格遵守相关规范、照章办事,就成为能否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如果主导分配的国家公务人员徇私舞弊以偏袒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收受贿赂做出不公平的分配,那么社会公正将得不到维护,甚至会引发公众的不满。

二、应得原则与职业道德

社会分配中的“应得原则”主张依据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表现”进行分配,表现越优者,其分配份额越大。这就要求与该竞争相关的资深从业人员在充分商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判断竞争者表现之优劣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分配方案。同时,在制定出该标准及其分配方案之后,该行业的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必须严格地按照该标准衡量不同竞争者的表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机会。因此,在“应得原则”的应用过程中,每一个从业者是否坚守职业道德就成为了相关资源是否能够被公正地分配的关键。

正如高考是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的程序。在理想的情况下,学业越优秀的竞争者将获得的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就越大。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考查每一个竞争者的学业水平,就成为是否能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的关键。因此,与这一分配程序相关的高考试题、评分标准以及各高校的录取程序等都应在各方教育工作者的商议下确定。这些具体细节一旦确定,各环节的从业人员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出题者、判卷者、招生老师等各环节的从业人员,如果没有能够坚守职业道德,因为金钱、权势或裙带关系等其他原因而有意违规操作,就将严重影响对于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招生老师接受贿赂,录取考分较低的考生,判卷者为自己的亲戚打高分,出题者漏题,这些都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分配公正的行为。

与教育资源的分配类似,人类社会中的各类竞赛也都遵循应得原则。例如:足球比赛的规则在资深从业人员商议的基础上确定,裁判员与球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影响到对奖励的最终分配。踢假球、吹黑哨,这些在金钱和权力腐蚀之下出现的败坏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不仅破坏奖励和荣誉的公平分配,而且还会从根本上解构足球这项运动,使其沦为权力与金钱的游戏。

另外,各行各业内部对晋升机会的分配也应遵循应得原则,必须根据人们的较优“业绩”进行分配。但是,如果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们没有职业操守,不严格根据人们的“业绩”对竞争者做出评价,而是论资排辈、拉帮结派,这就背离了该行业的发展目标:既不利于人才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进步。

从上述例证中我们看到,职业操守不仅对于“应得原则”的严格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还能有效地防止金钱和权力对于社会分配的腐蚀。

三、自由市场与商业道德

自由市场是人类社会进行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程序市场,为了保证这个程序能够无差错地平稳运行,处于这一程序中的所有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无论是企业、员工、消费者、投资者,还是商家,都应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中,与商业行为有关的道德规范被称为商业道德

参见李利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伦理新探》[4]。文中对狭义的商业伦理与广义的商业伦理进行了区分和定义,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商业伦理之解释。。在商业社会中,人人都要进行商业活动,所以人人都应遵守商业道德。

自由市场的基础是自愿交换,这种交换基于双方的自愿。然而,人们的意愿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条件的改变,人们的意愿有可能随着时间而改变:以前想买的东西,现在不想买了;或者以前想卖的东西,现在又不想卖了。而且,并非所有交易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一些交易要持续很长时间(例如:房屋的买卖),交易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诚信。因此,为了自由市场能够正常运行,“诚信”就成为第一重要的商业道德。

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遵守承诺。是否“诚信”往往关涉买卖双方的“信誉”。“诚信”这一美德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做出准确的预期,将交易的风险降到最小。因此,任何成功的商人,都将视“信誉”如生命。

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了“诚信”在人际交往中的重要意义。“信”是儒家所倡导的五种道德之“仁、义、礼、智、信”中的重要一种。孔子对“信”曾有多次论述,例如:“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等等。

在商业社会中,“诚信”这一美德还衍生出为人称道的“契约精神”。为了保证交易能够按照预期的方式进行,人们以相应的制度设计来约束交易双方的意愿,让人们必须“诚信”。这就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谓“合同”,就是契约,是买卖双方在自愿条件下根据商品的价格、质量、付款方式等内容所签订的契约。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依赖于“契约”的履行。由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也就依赖于人们的“契约精神”。遵守承诺,这是商业社会中人们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契约精神”相关,商业社会还发展出“黑名单”这样的制度,使得那些不讲诚信的人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代价。

自由市场的基础是自愿交换。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所谓公平交易就是“等价交换”。虽然在这一观点中所谓“等价交换”的“价”的含义还不甚明确,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以这一标准来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为了绕开“价值”和“价格”之间的鸿沟,避免定义“价”的困难,我们姑且将“等价交换”中的“价”理解为“市场价格”。亦即:人们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这样的交换是符合自由市场的程序正义之要求的。如果某人以高于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别人,那么,我们通常认为这其中包含着“欺诈”。由此,“不要欺诈”也是自由市场中一种重要的商业道德。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这常常是形成“欺诈”的主要原因。自由市场中的自愿交换要求买卖双方充分了解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且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最大限度地杜绝“欺诈”。

然而,一些“欺诈”行为,并不那么容易被发现。由于商品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市场中的供需关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可以通过操控供需关系而达到控制市场价格的目的。“囤积居奇”就是奸商惯用的手法。通过大量买进或抛售,而扰乱市场价格,达到获利的目的。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还经常出现在金融市场中,被用来对股市、期货市场等进行操控。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交易以各种方式在网上进行。这一方面提升了交易的便捷,另一方面也给各种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例如:流量劫持、竞价排名、抓取数据、屏蔽广告、产品不兼容等网络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涉及市场交易中的“欺诈”或“不正当竞争”。就拿“竞价排名”来说,其含义是搜索引擎根据广告主付费的高低按降序进行排名。如果一种搜索引擎采用“竞价排名”原则,那么用户首先搜索到的将是那些付费最高的广告主,而不一定是真实有效的商家信息。这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消费者,是涉嫌“欺诈”的不正当竞争手段。2016年4月,21岁的大学生“魏则西”由于受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医疗信息误导,耽误了治疗时机,最终人财两空。这一事件激起了人们对于“竞价排名”方式的广泛质疑。

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2017年和2019年两次对该法律进行修订。依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述行为属于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⑴擅自使用与其他商品、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名称、标志或包装,以混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关系,误导消费者;⑵=2\*GB2贿赂或以职权影响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例如:在竞标过程中投标方贿赂招标方工作人员);⑶=3\*GB2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⑷=4\*GB2以不正当手段盗取商业机密;⑸=5\*GB2在有奖销售中制定模糊不清的兑奖规则、误导消费者,或者内定获奖人员;⑹=6\*GB2编造虚假信息污蔑商业竞争对手。另外,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生产经营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⑴=1\*GB2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中插入链接或强制进行目标跳转;⑵=2\*GB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⑶=3\*GB2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等。

总之,自由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依赖于商业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遵守相应的商业道德。诚信、不欺诈、不囤积居奇、抵制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对人们提出的道德要求。

四、多元分配与职业操守

结合上述三部分的讨论,我们看到:一方面,国家公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在自由市场中进行自愿交换的所有人都遵守商业道德,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分配中的三种重要原则——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市场原则——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同时,社会分配才能有效地抵制“金钱”“权力”“裙带关系”等因素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市场原则的严格执行还有助于多元分配格局的形成,对于维护社会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讨论中一直存在着“一元分配公正”和“多元分配公正”之间的争论。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一元分配公正的倡导者,他认为应该以一种原则对所有的社会益品进行分配。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则是多元分配公正的倡导者,他主张以不同的分配原则分配不同的社会益品。多元分配理论与一元分配理论之间的纷争,归根结底是价值多元论和价值一元论之间的纷争。对于以分工合作为基础的人类社会来说,价值一元意味着不同价值之间是可以交换的,或者說是可以通约的。因为,只有当不同价值可以被划约为一种价值,才可能以同一原则对各式各样的社会益品进行统一的分配。然而,不同价值之间的通约以及不同社会益品之间的相互交换,却有可能模糊各行各业之间的伦理界限,使其职业操守变得岌岌可危。

人类社会生产出不同的社会益品,不同的社会益品蕴含着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为了人类的真、善、美等价值都能有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一方面应确立多元价值基础上的多元分配体制,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不同行业的人们都应坚守自己行业的道德底线,秉承自己行业的道德操守,执着于各自行业的价值追求。

在沃尔泽对多元分配公正的分析中,多元分配方案的实现一方面依系于多元分配制度的确立,另一方面还依系于每一个领域内人们对于自身“职业操守”的遵从。实现人们之间的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于不同分配原则在各自领域内的自主性(autonomy),而各分配原则在各自领域内的自主性则依赖于各行各业人员坚守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标准。只有当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坚持各自领域内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多元的社会分配。

如果各行各业的社会成员都能秉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并执着于自己行业的价值追求,正如科学家追求真理、艺术家追求美、教师以教书育人为本、政治领导以增进公共利益为己任、运动员拼尽全力创造最好成绩、医生竭尽所能挽救生命,那么,社会就像被划分成了一个一个的小格子,每个人都在自己的格子里做到最好,每种分配原则都在自己的小格子里发挥作用。同时,这些格子也给每种职业的权力划出了界限。教师的职权不能超出教书育人的范围,例如:教师不应让学生帮忙干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政治官员的职权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并且不应干涉人们的私人生活、科学家的职权不能超出科学研究的范围并且不能将科研经费挪为他用、医生的职权不能超出治病救人的范围并且不能将病人的隐私泄露给不相干的他人,以及不能向病人推销与治病无关的药品、化妆品,等等。若能如此,则不同权力之间就能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

沃尔泽将其称为“自由主义的分权艺术”(liberal art of separation)。参见Michael Walzer的《Liberalism and the Art of Separation》[5]。。因而人们生活在多元价值交织的网络中,才有立足之地。所谓“立足之地”,即是自己的职业所秉承的价值追求。同时,各种“限权”的规章制度也才能发挥实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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