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起跨区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引发的思考

2020-12-16鹏,彭鹏,余杰,谢

湖南畜牧兽医 2020年2期
关键词:余某平江县调运

杨 鹏,彭 鹏,余 杰,谢 峰

(湖南省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湖南岳阳414500)

当生猪价格持续走高,养殖利润不同寻常,一些养殖户因贪图便宜、心存侥幸,违规调运生猪时有发生。那些未经检疫的生猪极易发生疫病,一旦出现死亡,买主因没有合法手续而维权困难,导致事后纠纷或越级信访等情况发生,形成不稳定因素,是继非洲猪瘟之后的又一隐患。本文对一起因跨区违规调运生猪而引发信访事件的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思考与建议。

1 信访事由

2020 年3 月10 日,平江县生猪中介纪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仔猪出售消息,该县另一生猪中介付某看到消息告诉黄某,黄某转告吴某,吴某联系长沙县买主余某。付某通过微信与纪某约定3 月13 日上午带人到平江买猪。

3 月 13 日上午近 11 时,纪某带付某、余某、黄某、吴某到平江县城关镇舒某养殖场。养殖场拖运3 头仔猪到场外给余某等人看,并通过微信实时视频让余某等人观看了该养殖场内栏舍生猪状况,其后余某与中介纪某、猪场老板舒某议价,双方最终同意按仔猪 20 斤左右 1900 元 /头、30~40 斤左右2200 元/头的价格成交。余某共购买仔猪33 头,成交总价66000 元。

成交后,未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即仔猪未经检疫。猪场使用场里三轮车分两批将仔猪从养殖区运出,并装载到租赁的运猪车上(车辆由养殖场进行了喷雾消毒)。其后养殖场舒某付中介费600 元,付某、黄某各300 元,余某付吴某中介费400 元。运猪车下午3 时30 分从平江县舒某养殖场出发,下午4 时左右到达长沙县金井镇余某养殖场。卸车时,余某发现仔猪异常,便没有在本场卸车,将仔猪运到开慧镇其岳母家寄养。

3 月13 日晚上,该批仔猪先后死亡2 头,余某随即拍照并告知中介纪某。3 月14 日上午,余某到平江县与纪某协商,要求退钱无结果。3 月15 日早上7 时左右,余某把猪(包括已死亡仔猪)拖到纪某家堵其车库要求退货,纪某报警,当地派出所及镇领导劝导,余某把猪车移离车库,转至纪某家旁,直至当晚10 时左右把仔猪又拖回长沙县开慧镇其岳母家。3 月16 日至27 日,该批生猪每天死亡1~2头,至28 日仅剩8 头。因与纪某和养殖场舒某多次协商未果,3 月21 日,余某以“生猪交易蒙受欺诈,经济损失惨重”向上级信访。

2 处理情况

因涉及跨区调运,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迅速联动,召集长沙县、平江县买卖双方及介绍人到长沙县金井镇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2.1 回应信访诉求

驳回余某“生猪交易蒙受欺诈,经济损失惨重”信访诉求。经对中介人此次及过往中介活动询问了解,初步排除中介人“炒猪”嫌疑;经对买卖双方及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此起交易事情当中有欺诈行为。故驳回欺诈说法与诉求。

2.2 仔猪情况及处理

长沙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余某自平江购进仔猪死亡情况进行核查;对存栏目测不健康的8 只仔猪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并采取了相关防控措施。

2.3 对卖方立案调查

平江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养殖场舒某未经检疫出售仔猪进行立案调查,舒某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 条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考虑到卖方舒某认错态度好,又系初次违反,遂作出从轻按货值1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涉案猪场进行了封存,对存栏的58 头生猪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样品ASFV 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4 天后无异常,解除封存。

2.4 对买方的处罚及协调纠纷

余某从外地引进未经检疫的仔猪及仔猪出现异常死亡不及时报告,涉嫌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长沙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从轻按货值10%”下达处罚决定。

协调卖方舒某退回买方余某部分购猪款,当场付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出现纠纷。

3 思考

3.1 对货物承运人未调查与处罚

本次信访事件处理过程中,对买卖双方和中间人调查清楚,处置得当,但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没有展开调查与处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8 条规定,“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如果把承运人的事实调查清楚,既可以清楚了解调运情况,也能进行行政处罚,可取到多方面教育警戒作用。

3.2 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调查,案件中买卖双方都没有申报检疫的意愿,甚至刻意回避,法制观念非常淡薄,既没把依法检疫当回事,也没采取正当途径解决纠纷。本案中的买方是受害者,也是违法者,仔猪出现异常情况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前后延误半个多月的时间,不利于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尽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 建议

4.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除了通过讲解典型案例,强化从业者法律意识之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调运畜禽的打击查处力度,发动基层,利用宣传手册、“村村响”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生猪调运规定,让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疫病风险,为健康养殖筑起思想防线。

4.2 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和经纪人备案管理

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生猪生产正在加快恢复,种猪和仔猪跨地区调运需求持续增加,非洲猪瘟疫情跨地区传播风险加大。本案件中的承运人及车辆备案信息缺失,无法了解其生猪调运情况。因此,要加大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力度。建议主动与承运人联系,做好备案车辆录入工作,并督促指导承运人建立台帐,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等内容,并随车同行。此外,要对生猪经纪人严格备案,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坚决淘汰守法意识差、防疫意识差、经营条件差的经纪人。

4.3 落实监督责任机制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严重制约生猪生产,而非法调运是引起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据报道,今年以来,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时有发生,近期发生的8 起非洲猪瘟生猪疫情均由异地违规调运仔猪引发[1]。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和运输过程中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20〕第 26 号)和《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打击“炒猪”,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贩运染疫生猪,并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是杜绝疫病传播、确保生猪健康养殖的关键举措[2]。

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要压实养殖户主体责任、乡镇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调运监管,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落地报告监管[2],防范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积极开展疫情排查和监测,一旦发现动物疫情、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等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猜你喜欢

余某平江县调运
“闲鱼”销售假冒名牌首饰近20万元
遇他人寻衅滋事防卫案
舰载机典型调运方案推演与时序优化
贫困地区县域整体推进学校文化建设的思考与探索
童心艺海炫彩未来
基于混合编码遗传算法的战时军事物流调运协同优化问题研究
平江县油菜生产现状及发展对策
强制捐款
线性规划运输方案在集装箱空箱调运规划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