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民幸福感的影响看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2020-12-16王希颖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王希颖(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引言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个税已然历经8次修订,且每次修订均会成为社会议论热点。2018年8月,中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第8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并且将“免征额”提升至5000元[1]。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应当通过优化个税提升民众幸福感。国内相关部门以及各界学者针对个税问题的深入研究,促使国家个税征收模式不断区域完善化、合理化,显著提升国民幸福感。然而,由于社会经济步入新常态,个税征收与社会发展脱节。由此背景下,文章从新个税改革对国民幸福感的影响着手,探析未来个税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民幸福感的影响
(一)影响逻辑
国家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明显功能性,在调控国民收入差距的同时,亦可募集财政收入,继而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发展[2]。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前提是保证对所有纳税人的相对公平,并非绝对公平。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通常会按照国民经济水平设定起征点和扣除类别,同时,亦可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最近一次个税改革将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避免低收入者税收征取造成生活压力,影响居民幸福感。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资金筹集、调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征取资金最终也将应用至社会福利,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政策宗旨。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稳步增长,强化民众幸福感。
(二)影响方式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民幸福感的影响表征于起征点、税负两个方面[3]。个税改革的实质是综合社会经济水平、宏观物价水平、个人收入水平各项因素,以合理调控民众税负的方式,提升国民幸福感。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加、个人收入持续增加均可使部分民众收入大幅提升。提升此部分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并不会对民众幸福感产生较大影响。相对而言,提升个税起征点并降低收入来源单一、收入较低的民众税负,则可显著提升国民幸福指数。在新个税起征点专项方面,涉及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以及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六个方面,并通过此六方面税收调节实现社会公平。
(三)影响效果
新个税收取制度实施后,首先就居民个人总恶化所得免征额度有效提升。新个税将3500元免征调整为5000元,且采取按月缴纳的方式。以年为单位进行汇总核算,扣减约60000元免征个税。从居民收入提升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形势方面来看,提升起征点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此外,提升免征额对于国民具有直接影响效应。对于月收入不足20000元的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甚至达到50%,显著提升国民幸福感。
■现行个税制度缺陷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原因
(一)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不显
就目前个税制度实践现状来看,分类计征制度较难对收入进行全面调节,并未实现税收公平[4]。在个税制度分类方面,数量过多、条例过细,高收入群体可借助多元收入方式适用较低的个人税率。另外,针对各类收入,规定一定的免除额度,使得多元收入方式群体可获取更多免除额度。再有则是税收次级划分科学性缺乏。虽然目前个税制度规定最高税率高于OECD组织成员国个人最高税率,但相对最高税率所匹配的个人薪资,目前OECD组织成员国个人最高税率属于平均薪资3倍余多[5]。在中国适用最高工薪税率,需要达到平均工资32倍以上方可适用最高薪资。再则即是免征额设计缺乏科学性。就目前而言,颇高额度的税务免除致使多数员工因工资难以达到免征额水平线而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宏观上来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功能发挥具有不利影响。
(二)税收征管能力偏低
社会经济步入新常态下,民众薪资收入普遍提升,多数员工已经实现薪资达5000元以上[6]。然而,由于国家税收征管能力不足,产生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情况。部分民营企业为逃避税务,并不与务工人员签署工作合同。在无法保障员工利益的同时,也逃避国家税收征管。除此以外,部分高收入人群由于资金收入多样,薪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大量的税收筹划介入,促使高收入人员的真实收入难以实现核查。由此来看,税收征管能力偏低致使国家个税收取面临较大困难,难以实现稳定经济发展、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各项税收目标。
■有关提升国民幸福感的个税改革建议
(一)调整征收模式,促使个税征收合理化
有关征收模式调整方面,可积极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建设经验,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对应调节。例如美国收取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家庭方式收取,并且会扣除合理费用。另外,在设置税收制度时允许负所得税存在。如此促使税收制度与社会制度紧密结合,不仅有利缩短国民收入差距,亦可促进社会稳定。调节税收模式是落实个税改革的首要方向,综合实际情况来看,分类征收以及综合征收项目划分实属困难,可按照收入性质划分征收项目。在保证个人所得税公平的同时,避免税源流失。
以家庭为单位收取个税属于合理个税收取模式之一,囿于国内人口众多、家庭结构复杂,需要以客观视角着手衡量家庭收支水平,以此构建合理的申报制度。设置征收模式时需要建立于弹性机制之上,保证制度公平及合理,继而推线征收模式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性。是以,国内可采取混合征收模式,较大程度避免税收流失。混合征收与按量征收原则搭配,对于税收单位工作负担具有利好作用,亦能显著降低偷税、漏税等问题产生。
此外,对税率级次进行合理调整优化亦是调整征收模式的必要举措。可采取降低边际税率方式,充分降低中低收入层级的压力,提升国民的纳税意识,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性作用。实质上,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取的最终目的即是调节收入差距,因此需要将此作为基础方向进行改革。
(二)完善扣除制度,保证个税征收科学化
以国内家庭结构视角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得知个人收入用途较为广泛,包括需要赡养父母等内容,继而承担较大的生活压力。针对此类切实存在的现实问题,当在个税改革当中增加赡养扣除制度。赡养费用扣除,可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压力。特别是针对部分农村无稳定收入人群而言,赡养扣除可充分避免子女压力过大。除赡养老人以外,部分年轻群体亦需照顾家庭。为保障家庭收入,可采用配偶抵除方式,降低年轻一代压力。因此,个税改革的整体方向可以向家庭申报方向完善。对于国内国情而言,家庭税务收取模式是最为适宜、亦是公平性相对较高的一种方式。但从实际而言,个税改革无法直接过渡委家庭申报,需要采用试点推广的方式进行逐步渗透,进而保障国民幸福感稳定提升。
(三)优化征管制度,促使个税征收实际化
优化国家个税征管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国民幸福感提升的目标。当前国内个人所得税收取属于代扣代缴,相比发达国家征收模式较为落后,亟需在此方面进行完善。当从代扣代缴制度落实着手,充分提升代扣代缴实际效果。为避免偷税、漏税等方式,可尽快调控国家税收奖惩机制,对于部分故意偷税、漏税的人员采取惩罚。另外,针对双重申报制度以及税务机关稽查亦要进行核对,建立纳税人档案则是有效方式。
税收监管作为国家监管偷税、漏税的主要方式,以目前国内税收情况而言,偷税漏税群体多属高收入人群。为充分避免税源流失,采取合理监管制度十分必要。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是国家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表征诸多人员存在隐性收入。然而,此情况下势必导致征管难度加大。一方面,需要设立税收责任由付款人员及收款人员共同承担。另一方面,及时调整偷税、漏税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此过程中,需要强化执法强度,督促纳税人员及时履行个人纳税义务,为提升国民幸福感做出努力。
■结语
通过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民幸福感的影响逻辑和方式,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收模式对居民具体幸福感开展分析,继而对现行个税制度缺陷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原因进行探讨,最终提出具体税收改革方向的相关建议。个人所得税对于国民幸福感的影响效果相对明显,是故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十分必要。影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因素即是国民收入差距,而收入差距可进一步划分为绝对收入差距以及相对收入差距,需要以收入差距作为基础,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改革。从实际上来看,国民幸福感本质属于个人主观感受,影响因素数量、类型相对较多,个人所得税仅为当中一种。文章重点研究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继而依据于此研判个税改革方向,希冀为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提供理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