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和出路探究
2020-12-16张旭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张旭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引言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从农业国到工业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别群体。伴随农民工入城的数量激增,这个群体的相关问题日渐凸显出来。在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工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促进国内工业化与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群体。但是,因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收入少等情况的存在,导致其中大部分人今后的养老问题处于没有保障的状况。过去这些人都在村中生活,养老依靠土地和家人,在城市养老就离不开政府与社会的支持[1]。为此,创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这不但涉及到农民工年老后的基础生活维系,也关系到家庭养老难题的解决,对打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有很大的帮助。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近些年,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许多社会保障机制,包含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但是,由于农民工的本身特点导致了目前其养老保险的运作问题依然存在。究其根本原因,是由新时代农民工的基础特点所决定的。
(一)人员流动性较强
年龄与家庭情况对农民工的区域移动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加上务工时间短、无劳动合约的保障等诱因,农民工处于四处流动、居无定所,在长时间的务工过程中这些问题无法彻底得到解决。
(二)身份、地位边缘性
因户籍制度的作用,农民工在地位和身份上也是处于边缘。农村户口导致农民工群体很难在城市里得到和市民一样的福利,更不能得到对等的社会保障[2]。这个情况导致其在市民与村民间的身份之间进行移动,实际上就是一个边缘人。
(三)以男性年长工作者为主
从农民工群体来看,男性农民工比女性农民工数量要明显多。同时,从年龄上分析,农民工中青壮年占比较大,近些年来,年纪较大的农民工在逐步变多,其年龄分布开始出现了不同以往的变化,也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增加了难度。
(四)总体属于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高,造成其缺少专门的能力,劳动强度大但薪资水准不高,而且出现了非常大的失业问题,因为经济情况决定了农民工群体长期处在社会基层,是弱势群体中的一个典型。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
农民工对社会进步起到的作用和其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出现了失衡的状况,大多数权益并未得到保障,这里面最为关键的便是表现在养老保险上。农民工养老保险状况的产生并非是偶然的,而是长久以来各种情况导致的,其出现的诱因很多。为农民工创建养老保险机制具备较强的必要性,不但是打造和谐社会的关键措施,也是确保社会平稳进步的实际需求[3]。但在机制的运作里,需要清晰地知晓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制的不健全,长时间以来面临的困境。
(一)农民工自身理念落后、参保意识薄弱
农民工因本身的社会活动范围有限、文化水平不足等诱因,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政策认知较浅、理解缺乏深度,加上其务工的流动性强、不够稳定、薪资很少。为此,对参与社保一事顾虑较多,乃至于出现了某些负面的观点,总体缺少了参保的想法。此外,当农民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了状况,维权想法也比较弱,无法切实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退保率持续高涨
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核心,但事实上农民工参与的热情不高,退保率却很高,绝大部分农民工的养老权利维护并未获得很好的维护。加上中国农民工自身对参保的意愿并不强烈,各方面的疑虑非常多,为此,只要发生了农民工务工区域转移的情况,其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就很难应对,无可避免地就会造成农民工退保情况[4]。此外,在地方政府领导出于自己区域谋利动机的推动,处于地方实际利益的考量,也出现了各地政府强迫民工退保的情况。
(三)养老保险关系存在转移接续的困难
城镇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因地区的差别,一定会出现政策机制方面的差别。但是农民工的务工特点的流动性和未知性一定会造成其长久地在城镇、农村间不断转移。为此,城镇和农村的社保制度要被打通,达成彼此间的对接和转移的畅通。但是因转移接续的管理机制有不足、政策不一致、责任划不清等情况,导致民工转移社保关系、养老关系的操作难度很大。
(四)个人账户的政策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思考到区域的差异,个体账户的管理机制、管理能力有较大的差异,比如缴费基数不对等、信息服务平台不充分、资金转移接续难度大、政策监督管理实效性不足等,此类状况均会干扰农民养老保险的受益状况。思考到这种情况,相关学者认为,综合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游走、工作流动较大、收益不平稳且不够高等特征,要创建彻底积累式的社保个体账户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宽松、灵便的政策管理制度下达成区域、资金间的转移、接续、承袭。
■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唤醒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当前,依旧有较大数目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水平不高,并未客观的认识到自身在养老保险需要。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迫切要提升养老保险的推广水平,能够依靠线上、新媒体、理论讲座等途径,向农民工推广参与养老保险的关键性和有关的理论,继而支持其改变思想,提升自主参保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此外,针对民工养老机制在运作里承受的难题,国家要使用高效的举措想办法应对,解决这个群体的养老问题[5]。同时,在创建农民工社保体系的环节里也无法太过急迫,清理掉思维上的误区,方可真正地健全国内的农民工保险机制。
(二)既要扩大保障覆盖面,也要照顾到收入高的农民工需求
农民工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非常繁复的社会民众群体,并非是全部农民工均是收益较低的,对外开放这些年来,这个群体业已产生了许多层次。围绕有能力参与到城保,假如强制让其参与农民工基础养老保险,就一定会干扰到他们退休的福利,也会引发其情绪上的排斥。为此,要尽力尊重农民工的个体想法和缴费想法,准许农民工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自主决定[6]。针对收益好,务工状态平稳,有条件且自愿参与加入其中的农民工,公司一定要依据城保机制的缴费比重和需要为其续交资金,同时针对收入处在中低等水平的农民工,让其参与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当中。
(三)由政府出面,解决好养老待遇的公平问题
结合新办法的内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可跟随自己的求职状况跨省随意流动,且在最终一个缴费满10年的城市,或其户籍所在地退休,享有养老保险福利,这便要导致了一个客观状况的出现,各个区域养老保险福利都有差别,经济先进区域和欠发达区域的水准差别非常大。从长期而言,发展水平较低区域的经济实力需要进行提升,这是应对各类状况的根本方式[7]。此外,政府要较快发布与国内发展水平一致的全新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回归故里后,对应的养老关系方可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实际的转移接续。
(四)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
在确定公司需要为农民工参保之余,一定要强化公司违背为其参保的相关规定时的惩处力度,确定办理主体和惩处办法,依靠可操作和可落实的规定提升政策的力度。对各类农民工未进行参保的公司,除了在资金方面的惩处之外,也能够使用纳入诚信“黑名单”进行大众曝光,且在以后的银行信贷上进行约束,针对情节尤其严重的需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结语
总之,区域间养老待遇的差别,或许会造成某些农民工海量地涌进养老保险福利好的地方,导致这些区域担负了太大的难题和重压。此外,那些在不先进区域退休的农民工在养老福利水准和先进区域相比还是小很多,这便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福利未来失衡的社会状况。为此,要探索出路对民工养老难题进行应对,继而推动城市经济的顺利进步,形成良性的城市经济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