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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内容与功能的实证研究

2020-12-15吴津弘

商情 2020年47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共发布86个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是指导案例具有参照效力的集中体现,其内容包括适用法律规范、分析案件事实、重申裁判结果、作出价值分析,具有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事实建构、价值宣传的功能。从中体现的法律方法能够提高法官证成判决的力度,推动法律统一适用。

【关键词】裁判要点;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指导案例

德国学者拉贝尔之言“有法律而无相关判决,犹如仅有骨骼而无肌肉”,印证了成文法国家中判决的重要性。“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确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的事实存在相似性,就可以参照指导案例,这意味着法官的法律适用过程可以适当简化,这尤其体现在大前提的寻找、大小前提的连接以及法官的论证义务方面。2015年5月,《<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指导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即“指导案例具有指导性的部分集中于裁判要点”。截至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35个指导案例,其中民事指导案例共86个,占全部案例数量的63.70%。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要点应用频率最高,占各部分的54%。基于裁判要点的重要地位,本文将结合对民事指导案例的实证分析,就裁判要点的内容和功能及其中所用的法律方法进行研究。

一、裁判要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以下简称《体例意见》)规定裁判要点的编写,应当“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

在形式上,裁判要点的数量以一个为原则,占所统计案例的近七成;两个裁判要点的案例有18个;三个裁判要点的案例有7个;四个裁判要点的只有78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篇幅较短,基本满足精简的要求。

在内容上,裁判要点具有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形态和含义,使指导案例所体现的规则适用条件、具体行为模式和相关法律后果等规范逻辑要素能更容易地被识别。裁判要点包含着抽象的案件事实和适用规范的裁判结果,体现法官涵摄的思维路线,可提取出“法律规范+案件事实+裁判结果(+价值分析)”的一般内容公式。下文将分析部分裁判要点内容的侧重部分。

(一)在裁判要点中直接适用规范,即介绍大前提

指导案例体现的首要功能是对规范的适用,方式包括显性适用、隐形适用和补充性适用。

显性适用规范可分为四类:一是直接标明所适用的制定法名称,有些裁判要点标明了法条条款,有些则采用“按照……法规定”、“违反……法规定”等概括性表述。二是直接标明所适用的司法解释,并标明条款数,或采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概括性表述,如指导性案例125、126号。若单纯重申司法解释,不宜成为指导案例,否则将削弱指导功能,但如果揭示了原本不明确的司法解释,则有必要。三是指导案例31号、107号、110号在裁判要点中列明国际公约、条约、规则。四是在裁判要点中适用行业标准,仅有指导案例92号一例。

隐形适用规范是指在裁判要点中未直接出现相关规范的具体名称或条款数,但通过分析可发现其与某些规范内容存在实质性相同或密切联系。此类适用方式往往出现在对法律理解没有太多争议时,由于此类案件的典型性,可以指导法官更好地理解法律要旨以及事实涵摄的裁判技巧。如指导案例10号的裁判要点与《公司法》22条第2款在内容上构成实质性相同;指导案例25号的裁判要点结合案件事实对《保险法》6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8条的内容进行解释。

还有一类裁判要点适用的规范没有规定本案情形或在法律含义上不够明确全面,因此承担着“造法”的功能。如指导案例15号的裁判要点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地位”扩展到关联公司之间,有学者认为本案是对《公司法》20条第3款进行解释和适用的一次较为成功的尝试,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法条跃入实践,此后类似案件可遵循此种思路解决。也有学者认为本案扩大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理的适用范围,此时不适用类推适用,否则司法机关有僭越嫌疑。

(二)在裁判要点中分析具体案件事实,即建构小前提

“法律判断的作出是大小前提合意的结果,舍此取彼,达不成合意”。正如拉伦茨之言,在千变万化、多姿多彩的事件之流中,案件事实的形成总是要进行选择,而在选择的过程中,判断者必须考量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在精简的裁判要点中出现的案件事实,一定是重要的,对于指导法官如何建构小前提、如何连接大小前提有重要意义。小前提的建构,体现为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而法律事实又需要证据事实证明,如运用查明、证明、推定等方法,指导案例49号、51号、55号、68号、78号、84号、92号、100号、128号、130号、135号的裁判要点都有体现。对涉案合同的解释也是介绍案件事实、建构小前提的过程,此类指导案例有110号和111号。

(三)在裁判要点中体现法官的价值分析

富勒曾言:“法律要满足最低的道德需求。”法学兼具理论的认识和实践的价值判断,法官作判断时与某项特定价值密切结合,本其确信,作出最佳抉择。

在裁判要点中体现法官在案件审判活动中的价值判断,直接出现多项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具有至上价值性——原则是价值的最高体现,是判断一切行为和法律是否合法的最高依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指出,指导性案例要包括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如指导案例45号、58号、82号体现诚实信用原则,82号还体现禁止權利滥用原则,108号体现公平原则,109号体现有限及必要原则;指导案例7号、86号、98号、99号、131号裁判要点直接出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词。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导案例的形成也有指引作用,在核心价值观参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具体化为一种司法价值观。指导案例99号裁判要点中直接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

以裁判要点为中心,决定了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剪辑,并对裁判理由进行编撰。理想状态的裁判要点在概括程度上既不会过于抽象,又不会过于具体;在内容上既不会遗漏重点,又不会超过原案事实;既能够体现对法律方法的灵活运用,又立足于个案事实,而非仅机械照搬规范。部分裁判要点与上述标准仍有一定差距。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本案排除适用《合同法》167条没有说服力,且背离原案事实,任意发挥创造新规则。部分案例在提取裁判要点时,未包含裁判理由的重要内容,如指导案例2号“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违背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点说理和民事诉讼理论的重大突破,是本案的亮点,应当提取成为裁判要点。还有部分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中体现了对法律原则、精神的运用,但在裁判要点中同样未出现。指导案例20号、74号、85号、134号裁判理由中还运用了介绍立法或某项制度设立宗旨的客观目的探究方法,将论证上升一个高度,这些同样未出现在裁判要点中。再如指导案例18号裁判理由中关于“分销科解散而非不能胜任工作是导致王鹏转岗根本原因”的论述、34号关于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包含在裁判要点中。由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参照对象是“裁判要点”,因此上述在裁判理由中出现但未包含在裁判要点中的内容是否具有参照适用效力存疑,有学者认为裁判理由也应当成为参照的对象。[审判实践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引用裁判理由共307次,总占比约为10%。

二、裁判要点的功能简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划分为若干类,有的学者将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的功能分为司法规则创制、条文含义解释、法律规定释疑、刑事政策宣示、刑罚制度示范五种;[21]有的学者将裁判要点的类型分为补充法律型、细化法律型、扩展法律型、概念解释型、澄清误用型、适法选择型、新型案件型、新法示范型、裁判方法型、政策宣导型十种;还有学者将裁判要点的类型分为法律适用解释型、裁判规则发现型、法条概念诠释型和司法理念解读(价值判断型)四类。笔者认为,裁判要点的功能有法律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创制、填补法律漏洞,强化说理、加强事实认定,价值宣传、弘扬法治精神。

同时,指导案例还展示了法官运用法律方法的过程。法律方法不仅能够提高法官证成判决的力度,而且能够使法官应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以对抗非专业上包括政治因素对司法的干预。

(一)法律解释,统一法律适用

就“有法律规定,但不明确”的情形而言,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可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体系化,对于抽象的法律原则、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具体化;对于易引起疑义或争议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化;对于法律间有矛盾之处,阐述其正确含义使之体系化。当法官就数种可能的解释做出取舍时,正是在为有效规范寻求正当意义。然而,过多的采用定义式表达,则使得规范在表述上有所窒碍;即使采用定义式的立法方式,也不能完全解决概念的明确性问题,因此需要对法律概念的定义及范围做进一步解释。对概念下定义的指导案例有16号、47号、65号。对概念的范围或归属进行界定的裁判要点往往采用“(不)包括……”、“(不)属于……”等表述,包括指导案例8号、15号、18号、46号、50号、52号、83号、115号、125号、127号。除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外,还有对条文内容的解释,如指导案例7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6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合同法》52条的适用做出示范。上述例子及上文显性适用和隐形适用规范的例子,大多采用文义解释方法,“法律规定”、“法定”等词语的高频出现是其表现形式之一,且往往不再对法条内容进一步解释。文义解释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对严格依法辦事的重视和提倡。然而,这一过程只能体现相当有限的创造力,因为规范文本的内容已经确定,因此法官的解释就是认同。过度使用文义解释方法也有负面影响,如降低类似案件法官研习和参照指导案例的积极性,进而损害指导案例的参照效力。

没有规则时,对原则的解释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在有法律规定和无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个灰色地带,法律原则即处其中,它位于制定法中,但又不那么实在,需要判断者加工打磨,填充具体内容。如指导案例45号判定,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页面弹出广告的行为,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认定;同样的例子如指导案例131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原则性规定的适用。在裁判要点中出现法律原则,运用了目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一批指导案例时,一并发布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其中“旨在……”的表述就是对本指导案例目的的精准概括。

(二)规则创制,填补法律漏洞

就“没有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的情形而言,指导案例的功能体现在创制规则以填补法律漏洞。因此,从指导案例中提炼的规则具有创制功能。“只要解释足以回答的问题,法律就远离漏洞”。在此功能下,指导案例运用的法律方法有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及类推方法。指导案例2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7条第2款,指导案例7号对《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34条第2款,及上文所提指导案例15号都是适用类推方法的具体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要点发挥的功能并非单一的,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裁判要点与司法解释的互动过程中,既存在裁判要点中直接出现司法解释的情形;也存在将裁判要点的主要内容吸收成为司法解释的情形,使原本发挥漏洞填补功能的裁判要点转而体现法律解释的功能。《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将指导案例10号裁判要点第一句直接吸收,并将第二句由“决议解聘总经理”(具体情形)扩张为“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抽象情形)再吸收。同样,指导案例74号的裁判要点被吸收进《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还有一种情形,指导案例的原型案例审判时间早于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但成为指导案例的时间晚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此时,为防止对原案的过度剪辑而“失真”,裁判理由中未出现相关司法解释。如指导案例19号的原始案例生效于2010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发布,本案成为指导案例的时间为2013年,裁判要点对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内容进一步发展。

除司法解释外,裁判要点的部分内容还被吸收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如指导案例15号中关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规定,已被吸收进《九民纪要》第11条。《九民纪要》还对裁判要点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扩展,如指导案例9号的裁判要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九民纪要》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是社会生活中一部分矛盾的集中典型反映,突出表现了社会实践对立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能够进一步发挥司法推动立法的功能。裁判要点被吸收成为立法、司法解释或者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等,体现出“由下至上”的智慧反馈机制,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司法公信力”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说理,加强事实认定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四点要求,分别是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充分说理与准确提炼裁判要点之间有互动关系,一方面,充分说理有助于更准确地提炼裁判要点,另一方面,准确提炼裁判要点能够更好地发挥案例指导功能,有利于法官在日后适用时进行更充分地说理,使“事实上法律规范之内容待法院之解释适用,而具体化、生活化”。

法律的适用基于对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评价标准,同时还要对具体事实作出评价。前文在分析建构小前提的裁判要点内容时,列举了指导案例中的实例,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划分、对证据规则的适用及法律方法的运用等。

(四)价值宣传,弘扬法治精神

裁判要点是裁判规则和司法价值的统一,因此必须要从规则和价值相统一的角度把握与参照。《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指出,指导案例应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此时指导案例被赋予社会价值引导、司法政策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如指导案例98号、99号。

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社会利益的考量在裁判要点中也有体现,如指导案例86号。指导案例75号、127号至135号是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体现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也是《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法律原则)。由此可见,在法与政策的关系问题上,无论司法价值观倾向如何,社会利益的考量均不可或缺。

三、结语

案例指导制度的强大生命力来源于其不同于一般案例的参照效力。作为指导案例规则和价值的浓缩,裁判要点内容和功能应被进一步完善,这不仅能够更科学、有针对性地为法官提供参照指导案例的思路,也为日后裁判要点的编写提供更明确的编纂、剪辑方式。法律方法是应用中的方法,指导案例中体现的各种法律方法,有利于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升法官的法律思维,进而对未来的审判活动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对各种法律方法的讨论仍仅立足于分析裁判要点,有待于日后对指导案例中所体现的其他法律方法做更深入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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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津弘(1996.10-),女,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生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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