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必要性
2016-07-23赵荣
赵荣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运行机制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类型。法官的法律解释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现行法律解释未将其纳入。现行的三种类型解释存在很大的问题,影响法律的适用,法官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必经阶段,只有经过法官解释,一般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事实才会产生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官解释权;必要性
一、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一般规定和总体构架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机制源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①按照上面的决议,可以理解为我国的现行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但这些解释均未涉及法官解释问题。
二、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但目前立法机关解释权行使效率低、立法解释作用虚化现象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定期会议制度,法律解释问题的时常性,使得许多的法律问题得不到解决,不能及时为审判实务提供审判依据。同时,由于法律解释是对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释,立法机关对案件了解欠深入,对案件的实质公平难以把握。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依据,对法律的适用具有中大的意义,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解释开始向立法方面转变,同时,司法解释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司法部等其他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出解释,使得司法解释丧失了专属性。
(三)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公民在这一法律关系处于弱势,双方关系的不平等要求必须给予行政权一定的规范或约束,不然公民的权利根本无从保障。目前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情形普遍存在,行政权尚未受到应有的约束与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政机关解释大大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部门做出的解释会掺杂了某些利益而与立法本意相背离。同时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纠纷的最后屏障,如果法院适用的法律是该行政机关解释的,那法律的公正、公信力将大大削弱。
三、法官拥有法律解释权理论基础
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适用的基础,法律适用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法律解释活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用中,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是客观存在的。如梁慧星所言,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具有关联性,即法律解释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在判例解释的场合,是针对法官面临的待决案件;在学理解释的场合,则是针对学者所想像的或虚拟的案件。无论如何只在将法律规定与某个具体案例事实相联系,即须用法律解决案件时,才发生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法官获得判决的必经过程。②
四、法官拥有法律解释权必要性分析
首先,当前我国的审判实践中需要大量的个案法律解释。我国立法解释由于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立法解释活动效率低,程序繁杂,使得法律的规定有些原则性的条文具有不明确性。法律要求法律规范明确性,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要求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将条文运用具体案件中。而这活动自然而然的落到法官的身上,法官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知识使得法律条文变得明确。
其次,21世纪是知识型社会,各种知识的更新速度很快,各种新的情况和现象层出不穷,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社会上出现一种情况在法律中明文规定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一种手段,有些情况也不可能涉及到全部,在法律调整社会中,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测的情况,这时需要法官在社会审判过程中不能固守现有的法律条文,这时需要法官针对社会变化对法律条文作出适合社会当下的要求,同时法律条文有些过于笼统,在审判过程中各种具体情况千差万变,如果运用法律笼统规定,势必导致法律审判的不公,此时,法官解释法律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最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高。法官在法律的适用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必须面对解释法律。“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超越纸上的规范,去科学地自由发展社会生活中生成的活法,发觉法律现实的客观的合理意义,以寻求个案公平妥当地解决,维护法的妥当性价值。”③这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解释法律,把“死法”通过法官的主动性变为“活法”,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下法官解释法律是不可避免,因此法官拥有法律解释权是法律调整社会的中介,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同在赋予法官解释权的时候这要求我们应该从法律上明确其主体,范围,相关的程序以及事后监督,防止法官滥用其权利。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项决议。
② 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③ 徐晓峰.法治、法律解释与司法改革[J].法律科学,1999(4):83-84.
参考文献:
[1]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魏胜强.法律解释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周西西.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4] 马亮.论法官与法律解释[J].法制与社会,2007年9月第2期.
[5]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 [德]伽达默尔.文本与解释.严平.伽达默尔集[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年版.
[8]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的追问[J].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9]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 陈金钊.论法律解释权的构成要素[J].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