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农民签约意识薄弱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2020-12-14吴志濂
摘 要:本文以近几年来政府鼓励、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为背景,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签约意识薄弱问题展开讨论,先叙述问题的存在性,列举他人研究中的主要观点,而后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存在的租佃关系对签约意识的增强作用,最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释了我国农民签约意识变化的制度性因素、人地关系因素及其背后隐藏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关键词:签约意识;土地流转;土地租佃制度;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新中国建立之前,小农经济下的中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土地租佃历史,随着新中国土地改革、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人民公社化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租佃关系一度从历史舞台上消退。随着粮食问题的解决,新中国的土地制度也在不断调整,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土地流转已经慢慢地在农村推广。2012 年党的十八大会议上,胡锦涛前总书记首次正式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目标作为农业扶持的重点,并将大力培育三大新型经营主体 提上日程[1]。而后2014年12月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大幕开启,“三权分置”的重要举措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进程,而土地租赁 以另一种形式的“租佃”关系走向历史舞台中央,建立在土地制度上的土地交易成为热点话题。
但是,当国家举措发生重要变动时,农民们是否能够完全迎合该举措的走向?毫无疑问, 土地流转是历史发展中劳动力流动的趋势决定的,但流转的同时农民签约意识不足的问题也在逐渐凸显,在当今法制建设的中国已经成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集约化发展。该问题是笔者在自身的调研实践中意识到的,虽然已经有许多学者对农民签约意识薄弱的问题做出了相关讨论,但笔者认为其讨论所得的原因有明显的局限性。笔者在阅读文献后发现,从古代到近代社会,农民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往往签约意识较为强烈,但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民签约意识反而变得淡薄了,故而笔者尝试以历史发展的视角去弥补该领域讨论的局限性。
一、关于当代农民契约意识薄弱的研究
(一)当今中国存在着农民契约意识不足的问题
上个世纪 90 年代,在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潮流的催动下,土地流转慢慢发展起来。从“15 年”到“30 年”,到“再延 30 年”,随着土地承包期的一延再延,流转的趋势也在逐渐凸显,叶剑平等人在2008年对全国17省份的调研中指出,土地流转中非正式流转的比例较大,绝大多数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转入和转出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占比分别达到了82.6%和81.8%[2]。而钱忠好等人在对 2006-2013 年江苏、广西、湖北、黑龙江四省的调研数据分析中也指出了农地流转合同签订比例不高的问题[3]。笔者本人曾在 2019 年年初到湖北平原地带的产粮大村进行调研,在采访的农户中发现,九成以上的农民在出租土地时只进行口头约定,只有极个别的农户有书面协议,虽然进行的只是局部调查,不能反映全国总体情况,但是也足以反映农民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签约意识不强的问题。
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存在签约率低,还存在签约不规范的问题。邢苏在整理湖北省土地流转研究综述的过程中明确指出,湖北省农办课题组调研结果显示土地流转过程中除了口头协议大量存在的问题,即使农户与村委会签订了流转协议都存在着签约主体与流转主体不一致的情况[4]。兰晓红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中也指明了相同的情况[5]。
早在两世纪交替时,非正式流转问题就已经进入了学者的研究视野,这也促进了三权分置举措的加快实施,而在制度普及的时滞过程中,甚至在普及之后,依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签约意识问题,这在我国法制化和解决农村纠纷问题上显然是一只“拦路虎”。
(二)多数研究侧重于截面原因的提取
1.政策和就业不稳定性
农户作为生产决策的基本单位,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几十年来的农业政策变化中几经波折。从禁止城乡流动、将农民锁在土地上,到一步步放活人口流动体制;从承包经营权一体到放开三权分置;从收取农业税费到全面支持补贴,变动意味着发展,但也可能带来农民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反映在了农户签订合同的意愿上。同时政策推广具有时滞性,从政策颁布到推广,再到政策改良,可能农民还没能及时反应,加上基层组织可能出现政策理解不当的问题,这将放大农民决策中拒绝签订合约的意愿。董国礼等人通过对六个省的实地调研指 出,30 年土地承包不变的政策虽然维持了表面上的一段时间的稳定,但承包费责任问题和补助“补给谁”的问题给农民带来的不确定性,成为其不愿签订合同的一个原因,这种不確定性反映出政策变动过程中体制建设的不健全,当然这也与80 年代抛荒的惩治举措有关[6]。而邵景安等人在研究重庆的土地流转问题时也强调农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不稳定因素限制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7],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其签订合同的意愿。笔者从调研中了解到,一部分农民由于外出务工的不稳定性,往往会以短期的租期(比如一年)为限与他人口头约定来流转土地,采取一年续一年的方式,以防止自己放弃工作时回家无地可种的情况发生。
2.教育水平低下带来的法治建设障碍
对于农民是否签约的最核心的讨论点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上,签约合同往往意味着法律效力,但是随着我国农民群体老龄化,新一代农村年轻人向城镇转移,低学历问题一直都是农民群体长期存在的问题。教育水平低下、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是普遍认为的农民不签订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均反映出了该观点,比如邵景安等人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指出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民越注重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越倾向于签订合同[8];王兴稳等人更是将教育作为主要因素纳入了对土地流转决策的分析[9]。教育作为一项重大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式,在社会发展和市场规范中必然承担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如果教育是不签订合同的主要原因,为什么在中国古代教育水平甚至比现在更低的情况下,农民反而会签订很多的合同(类似于租佃契约)呢?(该观点笔者将在后文进一步展开)
3.人情关系的信用体系
相关研究中,最简单最直白的观点是:不签合同是维持人情关系的结果。这一点相对而 言因为密切结合农民实际,是从农民口中得到的“一手材料”,而变得更为令人信服。很多 人在对比中西方文化差异时时常将中国社会称之为人情社会,而在中国人情关系连接最紧密的地方是中国农村,这也被视为一种中国文化。亲友关系在农村地区是维持农民日常交往的 纽带,土地流转也经常发生在这些日常交往的亲友之间。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对于农民不签合同直接转让的行为,经常提到的解释是“主要是亲友和邻户间转让”[10]、“私人间的土地流转模式在全国都是最主要的一种流转模式”,而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联结下,不签订书面合同成为了一种农民之间土地流转的特征[11]。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信用体系,虽然有时会产生民事纠纷[12],但在情感驱动下,以及前文提到的两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大多数情况下增强了农民不签订合同的意愿。但是,人情关系不仅在现在存在,在现代以前的小农经济时代更为明显,难道这就意味着小农经济下农民不经常签订契约吗?
(三)现代思维与法制理念限制了该问题产生原因的多维度探索
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以及人情关系信用体系的建立成为现代研究中探讨农民签约意识淡薄的原因的几个主流的观点,而大多数学者偏好采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手法,侧重于对我国农业制度建设进行研究——比如对三权分置的实施问题、产权明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制度建设和政策上的建议,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仅仅注重当下几年或者十几年的研究是否造成了一种截面化的判断?当下的很多研究致力于政策改革和服务现行制度体系,但是笔者认为正是当今法制化、科学化思维模式的建立,恰恰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展开探讨的可能性。在近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在全面土地改革之前(甚至在土地改革之后的一段时间 )[13],农村社会的人地关系有时需要依靠租佃关系维持,而在这种租佃关系中,签订契约对于农民来说是个比较常做的决定,农民的签约意识也较为强烈,而当今农村的社会签订契约反而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是什么引起了这种变化?虽然董国礼等人在分析我国土地流转问题时,运用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讨论了我国当下的土地制度问题——其认为当下的土地产权制度需要通过更优质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和“诱导各种经济活动主体产生最优的行为决策”[14],但仔细思索后发现,其注重的仍然是截面的原因探索。实际上,农民所做出的决策无疑都是对于其自身而言的最优决策,而产生这种决策的原因,仅仅依靠其当下的想法和研究者当下的想法去探究仍然会造成一种历史的缺位,任何普遍习惯的养成必然不只是一个短时间的片段的东西造成的,历史的演进必然有影响因素的累积效果(或者称之为历史演进的多线并进模式),而当下观念的形成也必然有其累积根源。
二、中国近代的租佃关系增强了签约意识
(一)中央集权下的制度性因素
随着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宣告授田制的终结,名田制由“以名受田”转化为“以名占田”,土地私有化和土地买卖的普及促使了土地买卖契约的发展,土地买卖契约模式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秦汉以后形成了官田与民田并立的局面,租佃关系随之进一步发展起来[15]。租佃关系是在我国几千年历史中长期存在的关系,伴随着土地私有化和土地的集中而有所加剧,尤其是明清以后,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改变了农民迫于赋税压力而选择“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的局面,在“非暴力”的经济性因素作用下,清朝的土地也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 ,而集中就意味着租佃关系的扩大[16]。
租佃关系的确立和维持一般都需要通过订立契约(在佃户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也存在口头协议的情况)[17]。历史上的农民在租佃关系的约束下签订契约的意愿较为明显,笔者认为这与中央集权下的制度灌输有一定的关系,在中国几千年中央集权体制的变迁下,由于租佃关系的长期存在,农民群体中已经形成了这种民事习惯,这种签约意识并没有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消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官田与民田并立的局面在秦汉以后便长期存在[18],在明清时期大为发展,而依附于官田的租佃形式与民田所代表的土地私有化和地主所有权成为了租佃关系生长和发酵的土壤,在这种土地制度的根本形态保持不变的条件下,也就维持了农民行为习惯的养成,这甚至与其教育程度没有明显的关系。赵晓力通过总结李文治、章有义、杨国祯等人对于明清时期各地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指出“明清以来土地的立契买卖 已经成为主流”[19];黄时鉴在考察清代内蒙古包头地区的土地契约时发现在遗留下来的255份契约中,租地契约占到了188份[20],这些至少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租佃过程中农民的签约行为十分普遍。同时,这种行为还伴有中央集权统治者自我利益的考量,税收是統治阶级掌控土地的核心利益所在,制度上保证土地租佃关系的效力对于其征收田赋而言是有利的(对于官田来说尤为如此 ),比如清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契约文书的规定,清朝契约存在 “民契”、“契尾”、“官契纸”等各种不同的形式,契约中大部分是关于土地交易,而“民契”中代表私人交易的“白契”居多,“契尾”制度也曾经历过雍正乾隆的反复改革[21]。
(二)市场交易行为与人地关系的强化作用
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将资本主义产生的经济条件归因于自由劳动力的出现和资本积累, 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离成为了资本主义萌发的土壤。而反观我国古代到近代的发展,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离一直在发生,资本的积累也在发生 ,中国的土地兼并产生了失去土地的佃农。虽然人地关系的紧张并没有带来资本主义的全面发展,但却为经济市场和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签约意识提供了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私有化是重要前提,土地所有权或在地主手中、或在皇室和贵族手中,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深层影响下,土地所有权还出现了多重叠加[22],这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而对于佃农来说也就面临着租金与赋税的双重负担。但是,从前文中提及的土地买卖中签约意识的广泛存在那样,一些契约的签订甚至只通过民间渠道,比如“白契”的盛行,但交易需要采取书面契约的形式对于农民而言是广泛存在的观念,无论是私人的还是通过政府的,签约意识是一致的 ,这是在市场交易的条件下进行的。
既然政府不是施加签约要求的必然条件,那也就意味着在农民签订契约的过程中有自发性的因素存在,笔者认为这种因素也与市场交易条件下的人地关系有关。在土地买卖相对畅通的市场环境下,失去土地的农民出于生存的需求而成为佃农,佃农依附于土地,这种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表现契约关系的牢靠性成为土地交易中重要且必要的一环。在相对自由的经济市场下,人地关系应当是促进农民签约意识的重要因素。另一个方面,对于地主来说,其依赖于“田骨权”所获得的利益需要依靠契约的来维持,即使农民不愿意通过契约来达成租佃关系,地主也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当然也可能存在例外,但大多数情况的利益原则不外乎如此)。赵晓力在研究中提到,“田骨权人若想取得田皮,或田皮权人若想取得田骨,均需通过买卖,并无互享先买权之记载”[23],这说明租佃关系下的土地市场已经相当发达了, 在这种市场交易下,签约自然成为必然途径。
(三)生产力低下使土地成为核心问题
如果说中央集权和土地租佃制度是农民签约意识形成的重要背景,交易相对自由的条件下的人地关系是签约意识形成的主要因素,那么在这两者背后,同时对两者发挥关键作用的深层因素应当是社会生产力。一个重要的共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甚至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十年里,我国的农业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原始农耕状态,依靠犁等工具进行的人力耕种依旧是当时中国农业的主要形态[24](甚至可以说是全部形态),农业技术的停滞带来了重大的粮食生产障碍,这在人口增长迅速的中国无疑是一道难题。虽然在中国古代“占城稻” 的引进、南迁活动、土豆等外来作物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粮食压力,但由于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问题,良种进入只能起到短期的缓冲作用,其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又进一步形成了人口压力,农业生产一直面临着困难,“吃饱”的问题一度成为古代和近代社会最核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生产力。为什么在近代以前我国一直保持农业社会的形态?中国古代“重农抑商”的思想必然有其合理性,认为“重农抑商”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观点某种程度上无可厚非,但是笔者认为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问题,停滞不前的生产力所带来的粮食压力迫使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民众都必须将农业视为重点。
晚清时期随着人口的增长 ,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下降到不足三亩[25]平也处于极低的状态。根据帕金斯对明清时期粮食产量的计算,1850 年我国粮食单产大约为每市亩 243 斤,即使到了 1957 年粮食单产也只增长到了 276 斤/市亩[26]加上田赋、地租(实物地租较为盛行)等负担,可以想象当时生产力低下的状态下农民的生活压力之大。当生存成为障碍时,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而言就不得不重视维系其生存的工具——租佃关系,而为了维持牢靠的租佃关系,签约也就成为了必要的一步,在这种条件下,签约不是随意做出的决定,而是生活压力下的生存决定,这种条件下,签约意识的强烈也就容易理解了。虽然表面上看是为了生计而签订租佃合同,实际上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生产力低带来的生活保障不足,在当时的体制之下,人们需要依靠合同关系来更好地维持生计。当然这种压力一旦上升到一定限度就会转变为农民起义,农民起义的关键症结在于赋税负担和官民矛盾[27]因为地主和官田拥有者会将所有税赋转嫁给佃农,当税赋与生产力的矛盾不可调和时,冲突行为就会爆发。
(四)亲缘、地缘关系是影响因素,但不妨碍契约的签订
在村民社会,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一直是维持农村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大量民事习惯的研究表明,近代中国“田皮权”的买卖基本都是在村级市场完成的,而且在契约协定的原则上,“亲邻优先”是“田皮权”买卖中长期存在的习惯[28]。这说明,人情关系的信用体系不止是在当代农村社会存在的事实,它在历史长河中,尤其是在现代以前的土地交易行为中, 都是农民决策的主要依据。在农村社会,村庄之内往往会形成固定的关系网络,农民与地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和人情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乡村和谐论”不无道理。
那么传统的以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依托进行的土地交易和租佃关系的建立是否会弱化交易双方的签约意识呢?笔者不排除其削弱的可能性,但在实际行为上,近代及以前农民的签约意识比现在要强得多。赵晓力在对近代农村土地交易行为的考察中列举了农民交易的步骤,“觅买立书”排在了第一位,在“亲友先买权”之前,而且“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村级市场的买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29],这说明近代签约交易已经较为发达,并且成为了当时农民交易的习惯,并不会因为特殊关系而不签订契约。
三、中国早期的工业化探索带来农民利益剥夺问题
在探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变革之前,需要先确定清朝结束之后的北洋、民国时期是否为消解农民的签约意识做出过贡献。虽然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思想为土地制度的变革做出过努力,国民政府也采取了“二五减租”的政策来缓解佃农负担,但实际上孙中山先生的思想并未得到实行,而所谓“二五减租”的措施在当时的各种局限之下也成为了一纸空文, 从北洋政府正式设立田赋附加税到国民政府时期屡禁不止的“浮收”现象,甚至还有税赋预征到 21 世纪的现象发生,加上各种摊派任务以及统治集团内部官僚化,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30][31]。故而笔者认为,从晚清到民国时期农民的签约意识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反而恰恰由于局势的动荡,甚至这种契约并不需要得到官方的承认,而仅仅依靠农民以行为约束为基础的契约精神维系,也就是民间契约的进一步发展。从民国时期四川盐井的租佃契约纠纷问题[32]和湖南的租佃契约伪造案例[33]中就可以看出租佃契约的达成仍然在农民群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反观当今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民事纠纷,很大一部分纠纷发生却来自于没有签订契约,而不是伪造契约之类的问题。
对于农民签约意识发生重大转变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与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土地改革 、农业集体化、人民公社和工业化发展息息相关,尤其与后两个因素有关。虽然根据秦晖先生的论述,中国近代的租佃关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在传统土地制度中租佃的比重也没有十分巨大[34],但是,“打土豪,分田地”对于我国土地制度建设和削弱农民负担仍具有十分正面的意义,租佃压力没有之前所夸大的那么严重也并不意味着不严重,它仍然给农民, 尤其是佃农,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从这个角度来说,土地改革大幅度消除了租佃關系的压力, 增强了农民的土地占有,进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生存危机,这种危机的缓解是一个重要基础。在对社会主义的追求下,增强农民的私人占有只是土地制度变革的开端,1953 年开始的农业集体化和 1958 年正式进入人民公社化阶段一步步消解了农村土地中私人所有制的苗头,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基于自由买卖视角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基于土地所有权而建立的契约精神必然遭到了破坏。
但笔者更想强调的并非仅仅是公有化带来的冲击,而是工业化与人民公社结合给农民造成的利益剥夺感对签约意识的消解作用。人民公社阶段“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造成了严重的产权不明晰,加上该时期退社自由权利的剥夺和“一次性博弈”造成的生产积极性不可持续的状态[35],对于农民的认知和精神上的破坏是较为严重的,近代以前在农村社会相对明晰的产权认知在这个时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这种公有化的变革因为大范围、长时间的开展已经达到了深入人心的效果。笔者自身作为 1999 年出生的新时代青年在幼年时期就曾受到过来自老一辈的该思想的熏陶,而这个时候人民公社化已经终结了二十几年了。与此相对应的,同一时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以不可抵挡的势头从农业中获取剩余价值,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阶级斗争等一系列复杂的时代背景下,农民受到了第二重的冲击,虽然社会总体状况比新中国建立之前稳定,没有了匪寇的侵犯和战争的动荡,但是这一轮的剥夺正好直接对当今的意识形态发展产生了影响(如今老龄化的农民群体很多都经历过当时的艰难困苦的情况)。人民公社化带来的生产积极性削弱的精神状态和工业化发展带来的剥夺感双重叠加,无疑对于农民的意识起到了转化作用,这种转化并非立竿见影,而是在几十年发展的历程中逐步发生的。
四、农民签约意识弱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制度压力降低带来签约意识弱化
正如前文论述的那样,在中央集权的王朝的更迭下,统治者出于利益考量对于契约关系是较为看中的,统治者对于契约规范会做出各种规定,其中土地契约是规定的核心[36],故而在制度上决定了农民签约意识的强化,这种强化不同于现代人印象中的法治建设,它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秩序,而官田、民田并立的局面下租佃关系的持续又为民事习惯的养成提供了土壤。但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推行了均贫富和土地公有化, 这种从土地根本制度上进行的变革正好发生在中国农民正面临着严重的生存挑战的时期,它对于旧有观念的冲击是巨大的,对于其民事习惯也产生了强烈冲击。从辩证的视角来看,当土地私有化积累到了某个矛盾点,会促进其往相反的形态进行转化,中国的近代史至少经历过两次这样的转化,第一次是人民公社化 (前文已经提到,人民公社化伴随着工业化的双重冲击促进了农民意识的转化),第二次是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两次转化所带来的,恰恰是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即土地制度的优化。笔者认为人民公社化虽然弊端明显,但它促使中国对于土地制度的变革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这是一种必要的历史积累。比较幸运的是, 在这种历史积累下,近代以来从租佃制度到土地改革,从公社化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于农民签约的压力在不断地减轻,促进“耕者有其田”瓦解了租佃关系,公社化直接消解了农民之间土地交易的契约形态,而家庭承包经营权将承包权牢牢固定在了农户的手中又进一步弱化了农民私人签约的必要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时期,民间都可能存在着与制度不相符合的事件,制度上不允许的交易可能会在私下展开,但是这种展开因为缺乏制度的保护,在原有民事习惯已经逐步瓦解的基础上,签约变得不再必要。目前我国的制度还给予了农民行为较大的包容,在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当没有出现善意第三人时,未经登记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也是被允许的。
(二)三权分置带来人地关系的灵活性
近代以来租佃体系下的人地关系以依附关系为主导,佃农对土地虽然没有所属权,但是佃农由于生存需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 ,而租佃关系下的土地产权也形成了“分权”,即田骨与田皮,田皮权与田骨权的交易近代市场已经较为灵活了。近代租佃交易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与产权的明晰有必然的关系,而近代以来土地产权的发展经历了从分立到合并,再到分立的过程 ,第二次的分立所产生的产权束更细。如果更细的产权会带来更好的交换关系和更强的签约意识的话,为什么农民的签约意识反而淡化了?有这样一个事实值得注意,产权的第二次分立制度化发生在最近的几年时间,考虑到时滞关系,农民需要一个缓冲的时间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迎合制度的旨意。而实际上,这种签约意识淡漠的状态是前一段时期产权合并遗留下来的产物,在人民公社和家庭承包限制的消解作用下,土地签约一度被淡化,到了 90 年代开始出现土地流转的需求后,才渐渐产生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冲突,可以说土地流转的萌芽也伴随着签约意识的再次兴起,但在之前的历史的影响下,加上制度建设仍不完善——三权分置真正实现制度化也不过几年时间,意识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市场秩序的重新建立仍然是个发展的过程,人们往往从当下国情和社情的角度解读这种行为产生的原因,但实际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发展变化的,正如之前提到的农民对政策的不确定性和就业的不稳定性限制了签约的达成,如果给予充足的时间来维持某种稳定性,农民的选择或许就会不同。从这一点上来讲,笔者对于几年之后农民签约率的提高有充足的信心,并且相信产权更加明晰的市场秩序建立最后产生的签约意识必然比之前“田皮田骨”的交易体系更加完善。
(三)生产力发展与剩余劳动力析出
生产关系的变动往往以生产力为引擎,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签约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生产力的提高。前文分析中指出,签约关系使得佃农和土地所有者双方的生活保障更加牢靠,实际上,生产力是将两者以契约形式牢牢绑定在一起的关键因素。当今农民有了更加自由的选择资格,这种选择的资格来自于土地生产力对农民的解放,正如一些农民在调查中提到的“把地给别人种”仅仅是为了“使地不荒”[37],这说明农民已经不再需要依靠土地来维持生计了,即使不种地生活也能得到保障,这就意味着现在只需要更加少的地就能养活同样多甚至更多的人了,土地生产力提高足以解放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租地需要签订契约到只需要口头约定,从亲友之间转让土地权利需要立契到无偿转让和免费代耕土地,实现这种看似飞跃性的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已经将注意力从土地上移走,土地的重要性下降了, 所以签订合约变得没那么重要了,甚至在笔者调研中还发现一些人租出土地一年,只会象征性地收百十来块钱租金,对于一些农民而言,租金也沒那么重要了。这或许与地租形式的变化有一定关系(由实物地租变为货币地租),但最主要的原因应当是生产力的提高使粮食购买不成问题,而剩余劳动力析出也带来的工资性收入的提高。历史的发展显然也可以佐证这一点,工业化带来的生产力提高使得 80 年代初粮食生产突飞猛进,人口增长率在 1989 年达到顶峰,生产力确实上升了,粮食问题不再是问题,收入也不再依赖于土地,进而签约与否也不再成为问题。
四、总结与思考
学者们往往认为教育水平是农民签约的障碍,不愿意签订合同应当与教育水平不够有关, 而教育水平也关乎其法律意识的养成,但实际上,分析中国近代和古代历史可以发现,教育 水平比现在更低的农民却很注重在租佃关系和其他土地交易关系中契约的签订,这说明教育 因素不足以作为一种最主要的因素去衡量。而至于为什么文盲的古代农民可以经常性地签订 契约,笔者认为这与古代契约的签订形式有很大关系,一项契约往往需要“中人”的参与或 其他多方参与、古代契约的道德约束性较强、法律规范较为简陋以及契约的内容在多个朝代 更迭中呈现出程式化特点等原因都降低了农民签订契约的门槛[38],是否签约最终还是取决 于农民本身签约的意念。当然,对于现代农民而言,其面临的门槛反而更低,这也更说明教 育水平固然对于其重视程度产生影响,但这种因教育水平而引起的重视是一种形而上的意 识,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东西,不能完全用于解释人基础的行为。
同时,部分学者在分析签约意识时也常常将农民直接表达的亲邻关系作为原因,笔者不否认亲邻关系确实增强了信任感,减弱了签订合同的必要性,但是中国社会农村的发展自古以来依赖于亲缘地缘关系,那这样也就意味着农民自古以来都没有或只有很弱的签约意识? 这显然解释起来略欠妥当。相比而言,产权制度建设的原因反而显得牢靠一些,但是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依然局限在农民作为理性人的个体行为的理解上。故而笔者通过本文的分析认为,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农民当下存在的签约意识薄弱的问题与不同时期的制度约束性或统治阶级意图、人地关系和生产力状况都有很大的联系,而非部分学者可能站在形而上的角度进行的审视而得出的数学模型理论结果。
在现代市场的运行机制下,学者们往往以教育水平、法律意识等现代语言对农民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做出评价。实际上,笔者认为这种学术评价所具有的现代思维的好处在于科学和理性,对于当下的制度改革也是有用的,但是其弊病也是显著的,急于求成的批判反而不利于真正认识问题。解决中国的问题,尤其是中国农村的问题可能需要更多地运用我们土生土长的智慧,横向对比全球格局,笔者认为中国最大的、最值得重视的优势在于我们有绵延千年而不中断的历史,而中国的历史与农业密不可分,思考三农问题或许不仅限于调研数据和模型建立,解决农业问题或许需要更好地了解农业历史问题,这是笔者希望从历史视角探讨农民签约意识薄弱地初心所在,虽然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对于一些观点没有做到深入的探讨, 或有论述不当之处,但所表达的意趣大抵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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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邵景安, 魏朝富, 谢德体. 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转的农户解释: 对重庆不同经济类型区七个村的调查分析[J]. 地理研究, 2007, 26(2).
[8] 同[7].
[9] 王兴稳,钱忠好.教育能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吗——基于江苏、湖北、广西、黑龙江 4省1120 户农户的调查数据[J]. 农业技术经济, 2015(01):11-21.
[10] 同[7].
[11] 同[6].
[12] 同[6].
[13] 赵晓力.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 习惯与国家法[J]. 北大法律评论, 1998, 1: 427.
[14] 同[6].
[15] 李根蟠. 官田民田并立 公权私权叠压——简论秦汉以后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及特点[J].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4 (2): 3-11.
[16] 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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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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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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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程延军,杜海英. 论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成因[J].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2):38-43.
注释
1注意,本文所指的签约意识仅指农民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识。
2在政府十八大报告的解读文献中,只强调了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土地流转包括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土地租赁只是其中一种方式。
4赵晓力在其关于近代土地契约习惯的研究中指出,土地改革之后中国依然有土地买卖交易存在。
5 赵晓力认为在清朝灭亡之后没有明显的土地重新分配的措施,故而可以借用民国时期的调查结果反映清末的土地状况,其文章中引用了费正清 1993 年编写的《剑桥中华民国史》(第 91 页)中的数据来说明: 在 1934-1935 年全国 16 省的土地状况调查中,低于 15 亩的户数占 72.8%,占有的土地只占 28.3%,而 50 亩以上的户数只有 4.8%,占有的土地却占 33.9%。(这些数字与国民政府在 1934 年调查所得的数据有一定出入,后者已被学者推翻)
6 注意,土地的立契买卖一般指所有权的转移,此处用以证明租佃契约的签约率是为从签约习惯上证明农民的签约意识,笔者认为这种意识应当不止发生在所有权转移的事件中。如果我们认可先出现所有权交易 7 注意,土地的立契買卖一般指所有权的转移,此处用以证明租佃契约的签约率是为从签约习惯上证明农民的签约意识,笔者认为这种意识应当不止发生在所有权转移的事件中。如果我们认可先出现所有权交易而后出现使用权交易的说法的话,有理由相信土地买卖立契对土地租佃立契有促进效果。
8依照秦晖的论证,这种发生不是大规模的,而李根蟠认为其仍存在土地国有化的因素。故而笔者认为正因如此,也就限制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9 可以从两个角度思考该问题,一个层面是如果对于当时的民众而言,官方形式的契约是更为客观合理的方式的话,那么以熟人为基础的私人签订(至于为什么以熟人为基础,这取决于民事习惯)可以表明其本身就具有签约意识;另一个层面是,如果民众认为私人签订比官方的签订更牢靠更有效的话,就足以证明其经济市场下契约意识已经比较完备了。两个方面都足以突出签约意识的牢固性。
10虽然太平天国运动确实引起了大规模的人口死亡,但是清末民族工商业和外国资本对土地进行了占用,加上动乱的背景和战争因素,总体而言这一段时间的人均耕地面积还是不容乐观的。
11土地改革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就开始在革命区域实行了,但是建立之后得到了全面实行。
12人民公社化是民众响应政府政策而做出的调整,带有文人意识形态上的观念,不能算是完全的自然转化,但这种意识形态本身也是基于对私有化的认知做出的否定判断,而且持续时间较长,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算作转化。
13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是指相对人在不了解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未登记转移的基础上与原产权拥有者进行了登记转移,此时之前未登记转移视为无效,除此之外,未登记转移也可受到法律保护。
14 注意佃农的权利分为田皮权与永佃权,具有永佃权的佃农对田皮权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利,故而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也较弱。
15 第一次分立是田皮田骨的分离,合并是所有权集体化和承包经营权的固定,第二次分立是指三权分置。
作者简介:
吴志濂,女,汉族,重庆市,本科在读,农业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