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法律教育路径研究
2020-12-13杨娅敏
杨娅敏
(大理大学法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它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的模式,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环境中,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接待案件当事人,为其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诊所法律教育最早从美国发端,并迅速在欧洲、澳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世界上的多个地区兴起和发展。法律诊所已经成为当代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自2000年起,我国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开始陆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截至2017年3月9日,共有202所法学院校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的单位会员〔1〕。
一、诊所法律教育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意义
目前困扰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法学教育过于同质化。在我国大力推行教育大众化、倡导国家法治化的过程中,地方高校竞相设置法学专业。尽管它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成功转型,但诸如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培养模式相对单一且趋向同质化、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绝大多数地方高校没有走出一条特色的法学教育发展道路,总体竞争力不强〔2〕。
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如果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走一条特色化、地方化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不同于国家重点法学院校以精英教育、通识教育为主的人才培养目标,地方性高校的法学专业应以培养面向地方、服务地方的法律实践性人才为特色和重点。实施诊所法律教育,是地方高校法学院培养实践性、职业性、地方性法律人才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地方高校在地方社会中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发展立足于地方实际、面向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社会服务的诊所法律教育,培养学生具备适应地方需要的各项法律实践技能,可以更好地为地方发展及地方法治化服务。例如在我国一些地区出现的社区法律诊所,就是以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为依托,由高校与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基层自治组织合作,建立法律诊所项目,由学生深入社区、深入农村讲授法律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社区和农村的普法工作。这对于基层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依法治理社区的实施以及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3〕。
自2000年以来,我国高校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已有十多年,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法学院陆续加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成为其会员单位,并在本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这充分说明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实践教育尤其是在地方院校法学院中的生命力。相信未来的诊所法律教育将被更多的地方院校法学院认同和采纳,在培养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条件
根据已经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国内法学院校的相关经验和做法,未来地方高校法学院如果考虑在本校的实践教育课程中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准备。
(一)资金条件
法律诊所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投入,其中包括诊所的建设费用、学生办案的必要经费以及指导教师的报酬等。因此,是否具有诊所法律教育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应是任何一位理性的决策者必须予以认真思考的问题〔4〕。一般来说,开设法律诊所的费用有如下几方面的来源:一是学校的经费配置,即针对法律诊所课程专门分配相应的课时经费,这是绝大多数高校的做法。按照“单位课时费×课时数”来计算法律诊所课程经费。学校配置经费的前提是法律诊所课程必须纳入教学大纲,作为正式的有标准课时的课程来开设,这样才能长期持续地开展下去。二是争取政府的资助。法律诊所主要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于社会普法、推进法治化进程、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对于政府管理来说不无裨益,因此争取政府资金支持既合理也正当。主要问题在于,目前政府的资助并没有制度上的约束,政府资金的数量安排随意性强,提供的资金数量时多时少,缺乏稳定性,而且难以长期持续。三是争取各类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资金援助或捐赠。比如美国福特基金会就有专项资金援助法律诊所项目,目前国内已有十几所高校申请到了该资金支持,但其申请难度较高。就国内的社会公益组织来说,目前针对高校法学教育方面进行捐赠的组织仍然很少。四是争取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资助。目前,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为处于初创期的法律诊所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一般是提供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资金。该项资金需要由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对法学院校已经初步开设的法律诊所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才予以批准,资金主要用于法律诊所的教学费用,如学生的管理费、指导教师的补助费、学生的交通费、打印费和复印费等〔5〕。
(二)师资条件
诊所法律教育顺利开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具备丰富办案经验的教师队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中,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律师或者其他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的做法非常普遍,这和我国鼓励“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分不开。早在1998年,原国家教委在《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意见》中就提出了职业学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虽然这一政策最初主要针对的是职业教育,但这一理念逐渐延伸到其他领域,并在法学专业的师资建设中得到了良好的运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但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历来重理论、轻实践,强调法学理论的培养,轻视实践技能教育,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当数量的法学教师欠缺实践经验,直接导致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实践常识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就成为提升教师实践经验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绝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教师都在朝着“双师型”方向发展。另外,除了本校法学专业教师作为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指导教师之外,还可以聘请社会上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法律诊所的客座教授,以进一步充实法律诊所课程的师资力量。
(三)学生条件
诊所法律教育对学生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是所有法律专业学生都适合接受诊所法律教育。在接受诊所法律教育之前,要求学生已经学习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诉讼程序和各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在具备了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法律问题分析能力之后,才能接受系统的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作为选修课是专为攻读JD学位(美国的法学学位,属于研究生阶段的学位)的二三年级学生开设的〔6〕。在中国的大部分法学院校中,法律诊所课程一般都在第三学年开设,主要是考虑到大三学生在进行了两年的系统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之后,已经拥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能够对法律问题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和思考。另外,第三学年学生的课程量总体较少,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当中。此外,考虑到诊所法律教育接受的难度,按照通行的做法,法律诊所课程宜作为选修课开设,由学生根据自身的能力和兴趣爱好来决定是否选择该门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对于师生配比的要求比较高,这是因为法律诊所实施过程中,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持续的、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指导。美国律师协会一份针对119所法学院的统计表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均师生比为1:8.41〔7〕。国内院校中,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对法律诊所师生比的要求为1:10。国内不少法学院由于招生规模较大,教师数量有限,因此对于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有数量限制,必须经过一定的遴选程序决定诊所课程招收的学生人数。
(四)社会条件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于社会现实的需要,换句话说,也就是必须有充足的案件来源。对于地方高校来说,案件来源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地方高校需要借助本地的社会资源来获取案源。一是通过与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争取在这些机构的帮助协调下获得案源。二是加强与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之间的合作,来获取更广泛的案源。另外,地方高校的法学院可以考虑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例如普法宣传)通过派发传单、设摊位、上门采访、现场接受咨询等多样化的形式向社区居民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告知其可以向本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并适时收集法律援助案件的线索。
从总体来看,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是在不断增长的。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的五年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99万多件,年均增长14.3%〔8〕。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5.2万件,比上年增长11.1%〔9〕。该趋势表明,法律援助仍存在较大的社会需求空间,这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件来源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三、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
(一)选择以一般化诊所和内含式诊所为主的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的运作模式从法律诊所的受案范围看,可分为专业化诊所与一般化诊所〔10〕29。一般化诊所是指对其受理的案件并不加以区分,涵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等综合性的案件类型。专业化诊所是指诊所进行了专业化的区别,只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设劳动法诊所,专门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案件。西北政法大学设有专门的民事法诊所和公益法诊所,中国人民大学和四川大学设有专门的刑事辩护诊所,北京大学则以妇女权益保护诊所为核心。总体上看,办学实力较强的综合性院校和政法类院校都向着专业化诊所方向发展,普通的地方院校受制于办学条件,大多数选择一般化诊所模式,即不区分案件类型,受理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在内的所有案件。
诊所法律教育的运作模式从法律诊所的接待场所看,可分为内含式诊所和外设式诊所〔10〕30。内含式诊所是指诊所的主要活动地点设在高校法学院内,而外设式诊所的办公地点主要在社区、律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外场所。例如兰州财经大学,该校法学院2002年经学校批准成立了“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庭审观摩、专业实习等传统实践教学工作和实习基地建设以及以法律诊所为主的新型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课程的开展〔11〕。烟台大学法学院通过与当地律所合作,将法律诊所直接设置在律师事务所内,并安排学生定期值班。大连大学法学院依托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子街道的14个社区基础上成立的“社区法律诊所”,开展法律诊所课程。该法律诊所经过当地司法局批准,由大连大学法学院、律师事务所、街道共同设立〔12〕。两种模式各有千秋,内含式诊所的优势在于降低诊所运转经费,方便师生之间交流。外设式诊所的优势是,学生可以获得和法律实务部门及相关人员更多的接触,其环境更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多为内含式。对于诊所法律教育仍处在初创阶段的地方高校法学院来说,内含式诊所因其建设难度相对较小,是更加合适的选择。具体做法是,地方高校在校内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中心采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组织结构,在学校内设置相应的工作场所,配备相应的人员。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地方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可以在参考其已有做法的基础上,以法律援助为中心开展诊所法律课程。
(二)建立稳定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是投入较大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以四川大学为例,学生每代理一个案件需要花费交通、通信、文印等费用约数百元,维持一个20~30人规模的法律诊所的日常开支每月需要数千元,一个诊所每年需要几万元的直接经费〔13〕。例如湖南大学,目前20名学员一届(历时一学年)的诊所规模,包括课酬、办案经费、办公成本在内,总支出约8~10万元。学校拨付的经费中,最多可解决大约20%的经费问题。其余80%的经费缺口,只能靠争取校外基金的支持〔14〕。
诊所法律教育的维持和发展离不开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因此必须寻求多种途径解决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一方面,学校应当建立法律诊所的正式经费划拨制度,从日常教学经费中单列一部分,支持法律诊所教育活动的开展。也可以考虑调整现有的教学计划,将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假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整合,在经费使用方面进行一定的调剂。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首先,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一是可以使法律诊所具有稳定的案件来源,二是能够帮助政府解决法律援助人力不足的问题,也更容易争取到政府的经费支持。其次,要利用新闻媒体扩大法律诊所的社会知名度,让更多的群众(尤其是有法律需求的弱势群体)了解到法律诊所的性质和作用,这既可以增加案源,也可以通过扩大社会影响度来争取更多的社会关注,增加捐助的机会。最后,要争取律师协会对法律诊所教育的支持。律师协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培养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法律诊所无疑是未来律师人才的孵化器,律师协会对法律诊所资金投入的意愿会比较强,因此,可以考虑积极争取律师协会的资金支持。
(三)建立健全诊所法律教育的运行管理机制
诊所法律教育必须依靠一套稳定的运行管理机制才能实现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因此,为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实施,必须着手构建一套完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
目前,已经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高校都陆续建立了法律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武汉大学针对诊所法律教育制定了《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诊所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诊所工作程序》《诊所管理制度》《诊所学生守则》等制度规范。西北政法大学制定了《法律诊所监督组评分细则》《法律诊所班长工作细则》《法律诊所监督指导制度》《法律诊所奖惩制度》《法律诊所日常内务管理制度》《法律诊所财务管理制度》《法律诊所日常值班制度》《法律诊所接案与代理制度》等完备的法律诊所规章制度〔15〕。在国外,几乎所有的法律诊所都有诊所手册。手册由教师制定,学期开始发给学生。手册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诊所简介,第二部分是诊所内部规章制度,第三部分是诊所实践教学中使用的表格式样及说明,第四部分是注意事项和附则〔16〕。借鉴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做法,未来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法律教育,应当充分重视制度建设,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诊所运行规范,为诊所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法律诊所运行机制体系包含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两个部分。外部制度主要是相关的立法规定(例如有关法律援助的条例或办法),政府出台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政策,现实中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机制等。这些方面的制度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但是,外部制度的形成主要取决于立法机构、政府或者司法机构本身的意志,高校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对外部制度施加影响(比如向决策者提出建议)。因此,诊所法律教育运行机制的构建应主要着重于内部制度的完善。
内部制度具体包括诊所学生参与制度、教师指导制度、诊所值班制度、诊所案件管理制度、诊所财务制度、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制度、诊所评价和监督制度等。诊所学生的参与制度,主要有全员参与和选拔参与两种模式,前者是指所有学生都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后者是指通过有条件的选拔制度,只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参与法律诊所的课程。具体选择哪一种模式与学生人数以及诊所的条件有关。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法律院校都采用选拔参与的模式。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受学生人数、经费水平等条件制约,学生参与模式宜选择后者,即通过选拔程序挑选出法学功底较为扎实的学生(建议每年20名左右)参与法律诊所课程。教师指导制度,内容上主要包括担任指导教师的资格条件、指导教师的配给方式、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等。诊所值班制度是指在诊所的固定场所定期有学生和指导教师坐班,处理来电来访的案件,并做好相关的记录。诊所案件管理制度主要是诊所案件的受理、分配、分析处理、结案等环节中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各类注意事项。诊所财务制度主要涉及诊所收入和开支的日常管理。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制度,是指诊所中所有案件进展的全过程都要有记录(包括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案件结案以后要及时归档,形成完备的诊所档案资料。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制度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物品的使用方法、操作流程、补给方式、维修途径、损坏赔偿责任等内容。
最后,诊所的内部制度还包括评价和监督制度。评价制度主要是构建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质量评价体系。质量评价体系是衡量诊所法律教育是否真正具有价值、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与适用性、课程实践的社会效果、教学方式与技巧、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考核等多方面制订出一整套科学、系统而又切实可行的评价体系〔17〕。与评价制度相关的是法律诊所的监督制度,监督的内容包括指导教师是否良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学生是否遵守了课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诊所的资金是否得到了妥善的使用、诊所的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