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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2020-12-12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评判执纪

李 昱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这清晰表明,要将人民主体地位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方面。党的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证,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显然,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内涵分析

“人民”内涵具有鲜明的规定性。一是量的规定性,即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涵盖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绝大多数人。二是质的规定性,即人民代表历史进步的方向,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三是主体的规定性,即构成人民主体的是劳动者。人民具有阶级属性,与人民相对立的是人民的敌人。毛泽东同志早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就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1]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内涵更加丰富,人民涵盖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现阶段人民内涵的扩展,有利于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人民主体可分为党内主体和党外主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自己一丝一毫的特殊利益。因此,党内主体和党外主体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党内主体不仅要代表党外主体的利益,而且要坚决维护好发展好党外主体的利益,这就说明党内主体和党外主体是紧密联系的,他们都属于人民主体的范畴,但又是有区别的。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为什么是尊重?就是因为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党对待人民的态度,把人民视为“上帝”。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满怀深情所说,“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2]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想问题、做决策要坚持人民立场、体现人民意愿、符合人民利益,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由党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纪律的本质所决定的。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鲜明的利益指向性,从直接价值讲,纪律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从间接价值或最终价值来讲,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显然,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我们可以从“唯物史观”“党的建设实践”“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内涵”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解读,从中得出答案。

历史唯物主义揭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原理出发,深刻论述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提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在推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主体性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 决定历史的是“行动着的群众”。[3]毛泽东同志早在党的七大上就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4]“应该使每一个同志懂得,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也能克服,任何敌人也不能压倒我们,而只会被我们所压倒”。[5]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告诫全党:“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6]历史是人民书写的,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我们只有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才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党的纪律是党的战斗力、凝聚力的核心要素,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障。但是,党的纪律只有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才会成功。反之,党的事业就会受到挫折或失败。因此,在党的纪律建设的全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纪律的制定权、监督权、评判权交给人民,坚决站在人民立场。

党的建设实践表明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纪律建设”这一概念,但在实际行动中践行了这一理念。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是我党的第一部党章,就单列了纪律一章;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我们党在纪律建设过程中始终站在人民立场,坚决维护人民利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任务主要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政权。因此,党主要是领导军队进行革命战争。正如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中国共产党成立18年历史时所指出的,“我们党的历史,可以说就是武装斗争的历史。”[7]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时又强调指出,“在过去28年的长时期中,我们仅仅做了一件事,这就是取得了革命战争的基本胜利。”[8]因此,在革命战争年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党纪、军纪、政纪都不是截然分开的。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同志为密切党和军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总结部队做群众工作的经验,亲自制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来完善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是基于当时革命战争的实际情况,反映的是人民的要求,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党在延安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对于党政公务人员中存在的贪污腐化、假公济私、蜕化变质、欺压百姓等行为,要严厉惩处,量刑定罪,党员有犯法者更要从重治罪,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依法依纪严惩了黄克功、肖玉璧等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分子。反映了人民意愿、坚决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二是通过整党整风的形式加强纪律建设。最具影响力的是延安整风和土地革命时期开展的整党。反对宗派主义是延安整风的一个重要内容,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山头主义、小团体主义、闹不团结的问题,在全党开展整风,强化了全党的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在全国解放前夕开展的整党,主要克服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官僚主义作风,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对那些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党员给于组织纪律处分。在整党过程中还吸收非党群众参加。通过这次整党,使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这就为争取土改和战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毛泽东同志在总结党成立十八年以来的经验时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9]而党的建设就是要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由于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方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这就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受到人民真心的拥护和支持,从而赢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全国解放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党的纪律建设基本沿袭了革命战争年代的做法,即主要通过整党整风运动形式进行,主要是1951年至1954年的整党和1957年的全党整风。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我们党在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而党的纪律建设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从党的纪律建设历程看,党的纪律建设是伴随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进行的,在党的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纪律建设,维护了党的团结,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赢得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胜利。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要求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于习近平治国理政各方面的一条主线,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性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人民至上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10]他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11]“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2]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进入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3]三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14]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要自觉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作为不懈追求的实践目标和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在政治建设、国家治理和社会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以上对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人民作为实践主体、创新主体、价值主体、历史主体,坚持人民立场,坚信党的根基和力量在人民,凸显了人民主体地位。因此,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核心要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要求。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我们党要将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党的纪律建设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对党的建设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党的纪律建设应凸现人民主体地位。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必须贯穿党的纪律建设全过程

纪律建设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主要有纪律制定、纪律教育、纪律监督、纪律执行和纪律效果评价等环节。其中,纪律制定是纪律建设的起端,是纪律建设的基础工程;纪律执行是纪律建设的关键环节,没有纪律执行,纪律就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纪律效果评价是对纪律建设的检验环节,是纪律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党的纪律建设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体现在纪律建设的全过程尤其是关键环节之中。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纪律制定必须体现人民意愿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的纪律的制定是高度集权的,否则不可能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同时,党的纪律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是纪律制定的主体。因此,党的纪律的制定既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体现人民意愿,又要高度集中,高度统一,要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要坚持人民立场和依靠人民。党的纪律如何制定,依靠谁来制定,这是党的纪律制定应首先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最清楚,对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最有发言权。因此,党的纪律的制定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坚持从群众中来。但是,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党的纪律的制定严重脱离群众,主观主义盛行,使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未能纳入党的纪律范畴或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使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有纪不遵,权大于法的问题;一些党员不讲诚信、不守诚信的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重大决策搞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民主程序空转的问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分析上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有主观主义的错误,我们应该从中认真吸取教训。

二是要注意发挥党内党外两个主体的作用。长期以来,在我们党内存在一些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认为党的纪律的制定仅仅是我们党内的事,与党外无关;认为党的纪律的制定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的事,与下面党组织和党员无关或关系不大,结果导致党的纪律建设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需要。一些纪律严重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使纪律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甚至形成摆设。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必须要发挥党内和党外两个主体的作用,并使党内主体和党外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对党内主体,应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等各种渠道教育和启迪广大党员加强纪律建设的责任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党的纪律建设中来。对党外主体,要向他们宣传党的纪律的性质和功能,使党外群众明确自己在党的纪律建设上的责任;要建立党员联系党外群众的制度,虚心听取党外群众对党的纪律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在制定或修改党的纪律规定时,应有针对性的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纪律执行必须接受人民监督

纪律执行是纪律建设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木受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15]而要严格纪律,实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但监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因此,纪律执行接受人民监督,就必须为人民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一是要提高纪律执行工作透明渡。提高纪律执行的透明度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监督。因此,在纪律执行前,应将执纪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主要情节和纪律的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除个人隐私、渋及国家机密的除外),让党内党外群众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群众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在纪律执行后,应将执行的情况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并注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及时总结纪律执行中的得失。

二是要抓住纪律执行监督的关键问题。从执纪监督看,长期以来是监督渠道不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强化监督功能,不断拓展监督渠道,使监督工作从根本上得以改观。当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抓住监督的关键问题,其结果往往流于形式。因而执纪监督一定要抓住执纪的关键环节和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关口进行监督。如,在量纪的事实依据上,是否存在大案化小、小案化了等问题;在应用纪律条款上,是否存在适用不当、定性不准、畸轻畸重等问题;在执纪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关系户”“人情案”等问题。从多年的执纪实践看,执纪出现重大偏差,往往是人情关系所致,因此,应将“关系户”“人情案”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

三是要完善纪律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执纪监督机制是公平执纪、依规执纪的重要举措,要根据执纪实践的需要不断加以完善。首先,要建立抽查复查制度,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对所属纪检监察组织执纪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次,要完善巡视巡察制度,要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的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再次,要强化案件责任制度,要根据案件原有的分工,实行终身责任制度,对违规者实行终身追责。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纪律建设成效必须交由人民评判

纪律建设成效由谁来评判?回答是肯定的,是人民,也只有人民。这是因为,一方面,党的纪律从本质上来讲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纪律是否维护了人民的利益?维护的如何?还有什么问题?只有人民最清楚。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1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一切工作的成败得失必须要由人民群众来检验。无疑,人民才是党的纪律成效的最终评判者。而且,通过人民的评判,可以促进纪律建设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人民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发展兴旺的力量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民也是包括纪律建设在内的整个党的建设的主体,只有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党的建设才可能兴旺发达,因此,理应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把纪律成效的最终评判权交给人民。

一是要明确评判标准。评判标准是开展评判的依据。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应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党的纪律建设成效应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标准,既不是基本满意,也不是比较满意,满意就是满意。同时,纪律建设成效人民是否满意,既要从总体上给于评价,也要从纪律建设的各个环节上进行评价。只有对纪律建设的各个环节认真考察,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才更具全面性和客观性,才能更好地发现纪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要畅通评判信息渠道。畅通信息渠道是评判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一定的信息量,评判就无法进行。因此,在整个纪律建设的过程中,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信息透明。并根据纪律建设中不同环节提出信息公开的不同要求,尽可能提高其透明度。要明确信息发布的主体和渠道,继续发挥传统媒体的作用,努力提高新媒体的功用,特别是手机媒体是一个融媒体,整合了多种传媒形态,既承载了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内容,又聚合了微信、微博、QQ群等多种新媒体,具有独特的传播优势,成为独占鳌头的大众媒体,随着5G通讯技术的推广应用,手机媒体功能将更加强大。因此,我们应建立起以手机媒体为主要平台的信息交流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及时获取和反馈信息。

三是要建立完善评判机制。建立和完善评判机制是确保评判效果的关键。首先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信息反馈是了解和把握纪律效果的重要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执纪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直至中央纪委监委。其次要建立“开门”评判机制,要坚决纠正那种认为党的纪律是党内的事的错误观点,要防止和克服关门主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尤其要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广泛的优势,主动征求他们对纪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纪律建设的效果给予评判。再次要建立信息处理机制,在进行信息分类的基础上搞好定性定量分析,定期形成纪律建设成效分析报告,为完善相关纪律规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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