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建构:误会与挫折
2020-12-11崔平
摘要:“实践”在马克思涉及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话语中占有突出地位,但是在总体上它处于筹划历史哲学的语境中,是一个元哲学观念,而非一个哲学概念。作为元哲学观念,“实践”具有完全不同于哲学概念的存在表现和逻辑属性,不具有哲学建构资质,不能直接进入哲学理论体系的话语建构中。一旦忽略了元哲学和哲学的这种话语差别而把元哲学观念误作哲学概念,就会导致理论思维的瘫痪。“实践唯物主义”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哲学探索,虽然其学术意图在逻辑上可以接受,但正是由于没有清晰意识到“实践”的这种元哲学性质而把它当作一个哲学概念来使用,所以造成研究程序的残缺和混乱,最终导致理论推进出现严重困难和思想建树的贫乏。对“实践唯物主义”课题本身的逻辑分析表明,它应该具有复杂的研究结构,其中最重要和出人意料的是,它触及而且不可回避那个一直纠缠哲学史的存在概念的追问问题,“实践唯物主义者”必须勇敢地承担、捕捉存在概念的任务,并成为哲学史上第一个征服存在概念的形而上学胜利者。
关键词:元哲学;实践;实践的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B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5-0005-17
萌动“实践唯物主义”念头而尝试重置理论基础,努力订正马克思哲学苏联画像中的“唯物”偏颇,从学术气魄上说,这是具有世界思想意义和蕴含创造哲学历史可能性的一次中国学术运动,其抱负的逻辑担当,已远远跨越马克思哲学领域而深刻触及普遍的哲学史。但是,这个思想探索的现实收获却远逊于其内在的逻辑前景,并未缔造和凝固一种“学术中国”气象,既没有从根本上终结传统教科书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没有成功迈出建构独立哲学体系的步伐,而是一开始就呈现瘫软症状。究其根源,竟然是在思想出发点上就携带学术观念模糊基因,其症候为对马克思“实践”话语存在范畴性误会,从而必然衍生徒劳的哲学企图,侵蚀和排挤正确哲学反思的选择机会。那么,“实践唯物主义”应当如何进行自我反思和抉择?
一、必要且关键的澄清:元哲学非哲学
在实践唯物主义学术思潮中,可以前研究性地获得一个直观现象,即基于马克思十分简括的相关文本内容衍生出针对关键词“实践”的不同范畴诊断和确认,有人把它当作马克思哲学体系的构成内容和基础,有人说它是马克思对自己哲学性质的表白。在逻辑上,这两种解释水火不容,把“实践”抛掷到两个不同的思想域。按照前者,“实践”属于哲学理论的构成内容,内在于一种哲学理论框架;按照后者,“实践”不属于哲学理论的话语体系,而是关于哲学话语体系的一个判断谓词,外在于一种哲学理论框架。有趣的是,双方并没有被这种严格的区别和对立拖入激烈的争论,而是若无其事地继续自己的独白,似乎讲述着同一哲学话题。围绕“实践”所产生的这种对解释差异的淡化或冷漠,其实就是哲学和元哲学之间的混同。在思维过程中,对任何思想差异及其衍生的思维效应的漠视,都构成一种认识麻木,会埋设不可预见的认识障碍,因此必须认真对待,保持警惕。
元哲学与哲学间的概念之辨是一个简单问题,但深入肌里的分析和随后的恰当贯彻是一个复杂问题,也是关乎哲学认识前途的问题,它触及哲学思维的具体操作,哲学评论的正确实施,甚至决定哲学阅读的文本反应敏感度、意义展开走向和语境重构成败。
暂且抛开哲学的定义问题而从严格的认识责任意义上看,所谓哲学就是针对认识对象进行哲学化的思维并构造关于对象的存在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活动,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叙事,目标是置身于存在本身,其总体逻辑主词就是给定对象。而所谓元哲学却是在进行这种哲学认识和建构之前,一般地以哲学认识本身为对象,就其恰当对象和方式展开分析,寻求并明确具体的着手方向、提问方式、论证方法、探索路径以及可以合理期望的目标,制定认识成果的真理评价工具和标准,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为拟议中的哲学活动进行筹划。显然,元哲学与哲学具有完全不同的认识对象,是根本不同的两个认识范畴。虽然元哲学在其深入细微处或许涉及认识对象的属性,从而与哲学发生“对象”交集,但对于那些属性的使用被其认识目标所制约而仅仅限定于它们认识上的逻辑效应,并不用来作内在的存在分析。对于这样一个与哲学断然有别的关于“哲学”的元哲学,在非严格的使用中却因为它与哲学认识活动有关或者说往往与哲学一起牵连发生而一并被叫做哲学,甚至在阅读和学术评论中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线。从行为角度广义地把元哲学和哲学统称为哲学研究并无妨,而且也许带来某种话语便利,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思维的严格语境中不能遗忘这种差别,否则就会遭遇视差别为同一而错乱观念秩序和思维格局的风险。思想混乱是败坏思维的首恶,是内在地毁灭一切人哲学家雄心的精神病毒。
对象的不同给元哲学和哲学带来诸多重大和根本的认识差别。任务和宗旨的分殊首先涌现出来。元哲学的兴趣在于认识筹划,以替某种哲学认识主题作出认识安排为目的。而哲学的兴趣在于认识本质,以揭示某种事物的存在本质和规律为目的。可以说元哲学服务于哲学,元哲学可以赋予哲学操作以更加合理的属性,让哲学探索更有成功的希望。但是,哲学不一定非得依赖一种元哲学,从认识行为的规定性上说,没有元哲学的直接哲学认识也可以设想,而且在哲学研究中时常会有这种情形,因为并不能断然排斥某种基于直观而自然发生的哲学认识,只是这样的哲学更多盲目而更少成功罢了。元哲学使哲学成为有审慎理性思量和规划的认识活动,提升哲学的认识效率。从哲学的认识发生意义上可以说,元哲学是优化哲学之策略和手段,而非哲学之必要条件。此外,进一步看,元哲学作为一种认识筹划,是在正式的哲学认识之前,立足已有知识面向未知领域所作的认识可能性展望,是从相关知识(普遍知识和给定的对象属性)出发抽象推断哲学认识的起点、方式、原则和结构。之所以具有抽象性,是因为它在逻辑上不能占有有待哲学认识后才能揭示的存在的具体规定性,从而其结论必然被限定为相对作为内容的哲学认识为纯粹形式的规定性,即描述获得具体哲学认识的思维路线,其判断对于哲学来说是具有指导性的。由于一定的认识形式的实施和完成,需要能够满足这种认识形式要求即可以填充认识形式所规定的各个认识节点内容的完备涌现,而这种完备涌现具有认识偶然性;同时,也由于作为元哲学认识基础的已有知识相对特定的哲学主题不一定充分,逻辑上不能给出恰当的元哲学,从而影响元哲学指导哲学认识的有效性,所以,元哲学对于哲学体系的构造也不是充分条件。元哲学对于哲学只是有限人类理智为减少探索的盲目性而采取的一种理性应对策略,寻求优化的明智而非必然洞察的担保才是元哲学的本性。一种元哲学不一定能最终看到自己憧憬的哲学王国;反过来,一座壮丽的哲学大厦也不一定能找到合理说明自己的元哲学。以人类认识的完美自我理解和真理的可靠性追求为标准,只有元哲学和哲学各自充分發展并互相契合,才能让哲学完成一个理性成长年轮。元哲学之于哲学,如果作条件范畴考察,就其效用的实际显现而言,也只能姑且称为偶然条件,但就哲学探索的认识偶然性而言,又是提升其认识效率和成功概率的宝贵手段。因此,哲学创造性认识的明智程序仍然是从元哲学迈向哲学。元哲学认识筹划与认识论哲学的区别:作为哲学的认识论直接或间接地与元哲学认识筹划共同具有认识操作规则属性,但认识论是抽象地探讨认识的一般本质和规则,不针对特定对象,在普遍的存在观念条件下分析认识的主观构成和形式,构造认识的普遍原理和抽象规范。而元哲学是针对特定认识对象,运用已有知识——其中就包含认识论原理——到具体认识对象之上,从普遍到特殊地制定认识操作方案,确定认识策略。比较之下,两者的认识展开方向不同,认识论为从特殊存在上升到普遍原理,相反,元哲学是从普遍知识下降到具体认识手段。
在判断形式上,元哲学与哲学也严格区别。由于指向未然的认识构造,意在指引认识活动,而且其实现具有偶然性,所以,元哲学只是盖然地推断哲学的认识方向和环节,描述存在对象的本质及规律的可能追索方式和端倪,表现为一种应然判断。元哲学语句不论其直接语法形式如何,按照其逻辑意蕴都可以改写为应然句式。而哲学的宗旨在于揭示存在对象的内在构成规律和本质,与存在同格,所以其叙事形式是实然判断,“是”是其谓词的逻辑属性。在元哲学中,认识是从已有知识所给定的“是”到认识探索的“应当”,而在哲学中,按照认识的“应当”谱系有序生产出对存在本身的判断“是”,是认识的必然轨迹。
在判断内容上,元哲学与哲学分属不同的范畴领域。由于元哲学指向事物存在的可能关联关系,其兴趣在于搜索这种寓存处所,所以,一切在逻辑上相对认识这种联系具有价值的知识就是元哲学判断的依据。认识的构成有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两个方面,面对特定对象的哲学建构被具体地决定于这种二维认识空间中。因此,元哲學要阐明的是:一方面,根据普遍的主观认识原理,一种哲学探索应当采取的思维形式,其内容被复杂的认识特征所决定涉及广泛的问题,比如认识目标、论断有效性的逻辑要求等,它们都需要匹配不同的认识方法,范围远远超出一般的形式逻辑的提示。崔平:《方法的哲学效应》,《河北学刊》,2003年第3期,第69-77页。另一方面,在客观内容上,相关特定存在的存在原理和联系也具有推断可能的认识路线的机能,借助于某种已知的原理,可以通过逻辑分析限定相关研究对象的认识作用区域。同时,因果联系之中的“因”在逻辑上具有决定“果”的存在构成的某种能力,所以因果分析具有不容忽视的元哲学价值。而因果是一种经验领域的认识。总括起来,普遍原理的规定性运用和经验因果追溯是元哲学思维的基本范畴。相对于元哲学,哲学以揭示和构造关于特定对象的普遍概念和原理为目标,其认识范围限定在对象本身,必须使用存在范畴,合法的认识材料是客观存在的构成原理和普遍属性,即使是因果论断也必须抛弃元哲学中的自然因果而采取逻辑因果范畴。可以说,哲学中的原理思维和因果思维其方向与元哲学相反,是从特殊上升到普遍,是反思的而非规定的,它背向经验而非走向经验。元哲学是围绕哲学圈点经验界,为其规定接触经验存在的入手点和方式,止于经验,而哲学是要通过经验窗口深入洞察存在的广泛本质。从根本上说,元哲学是经验因果和原理运用思维,而哲学则是概念关联和原理建构思维,经验因果仅仅是概念原理的可能症候。
哲学与元哲学的写作界线不容僵硬划定,但如上所述,二者之间的逻辑界线却是清晰的:元哲学非哲学。元哲学的观念不具有哲学建构功能,因而不能有意无意地将其作为哲学建构概念来使用,换言之,不可跨越式地将元哲学观念直接嵌置到哲学理论体系中。元哲学不具有哲学思想的属性。如果不慎把元哲学观念掺杂进哲学体系建构过程中,就会破坏哲学的认识有效性和本质纯粹性,降低哲学思维的后续观念生产能力,中断哲学认识的合目的发展,导致哲学论断的贫乏甚至僵尸化。反过来,哲学论断也不能自我生成元哲学视角上的合理性辩护,即不论一个哲学体系建构得多么强大,都不能从中分化出某种具有元哲学功能的、可以说明自己认识操作原理和价值的语句。认识过程的成功事实作为思维事件不能说明自身之外的思想处境,其要害为:关于存在的内在构成考察和论断在逻辑上不能达到关于存在的外在联系的把握。申言之,纯粹的哲学建构本身不可能完成对自己的思想诊断和准确理解。即使一个发达的哲学体系也不一定能必然找到与自己匹配的元哲学。比如斯宾诺沙试图为其《伦理学》进行元哲学辩护时,就难以完成《知性改进论》。哲学需要把自己放在思想的可能世界中来反思自己的真理价值。从认识层次和难度上看,元哲学低于哲学,因此,一旦被追求成就和荣誉的冲动所干扰,将元哲学误认作哲学更容易成为人们的选择。
对元哲学与哲学的区分意识直接决定人们的阅读意识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具有元哲学与哲学相区分的思想准备,能够帮助人们主动审视和甄别文本中语句的元哲学或哲学身份。同时,它决定了学术评价的标准和有效性,有这种清晰区分意识的学术评价不会把元哲学错封为哲学,也不会因为景仰一种哲学而放弃对它进行元哲学的审视。此外,它还能使哲学研究更有效率,既帮助人们不被元哲学这种前哲学所贻误,又推动人们走上更有可能成功的理性认识轨道。
二、作为元哲学筹划的马克思“实践”观念及其与“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学术距离
对于阅读中意义显现的飘动甚至矛盾,往往难以作出文本归责还是解释归责的判定,即把问题归罪于作者还是读者,不易简单地给出论断,而必须严格履行思想分析的逻辑程序。其中,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区分和确定不同的论题及其所属的语句群,从而划定文本所内含的特定论题的逻辑视野,并在这一视野所给定的内容中反思相关主题的思想构造。根据元哲学与哲学的区分及其思想地位,在哲学文本解释中,这一要求就是辨析文本的元哲学话语和哲学话语,进一步解释圈定合理的思想空间,明确规范观念关联活动的可能对象,杜绝不同话题内容间的解释干扰。元哲学问题要在元哲学话语间加以思考,而哲学建构问题就必须在哲学话语间加以解决。这一阅读程式落实在马克思哲学实践话语上就是回归文本语境,审视其中的话语类型。既然是中国马克思哲学界发生的关于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学术探索和争论,其文本解读重心和分歧均指向“实践”,那么就应该首先把元哲学与哲学的分辨要求落脚到“实践”。
对于马克思实践话语争议纷纷,各种对立的解释抽象地取得了解释相对主义的保护,从而终止了进一步的争吵和追问。这仅仅是自欺式的敷衍,因为即使对立性解释的日常化也无法回避逻辑同一律的抵制,从而不能安稳地在理性中被合理化。所以,如果关于“实践”的“元哲学-哲学”分析也不能逃脱解释相对主义漩涡而沦为其中的一种解释,进而不能取得相对其他解释的统御和审判权力,那么它就是没有思想澄清价值的多此一举。
针对特定话语的元哲学与哲学身份确认能否具有对抗一般哲学解释学的解释确定性问题,直接决定关于“实践”的元哲学与哲学身份分析相对纷争语境的话语优越性和批评有效性。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它就能为纷乱语境增添一份认识确定性的希望。
讨论元哲学与哲学的基本构成后发现,元哲学与哲学的具体辨析围绕话题、语句形式和思维方向进行。
元哲学与哲学的分辨在断言内容上表现为对语句作功能识别,此即语句的主题判断。面对元哲学与哲学的分辨课题,必须分析语句的语义指向和认识兴趣,确定它是在指引认识还是在作存在断言。讨论和描述主观认识活动路径的语句只能是元哲学的,而针对特定认识对象进行存在构成断言的就可能是哲学而不会是元哲学。
元哲学具有围绕特定对象设置问题并规定解决路径的思想结构,具有疑问语句承转祈使语句的叙事逻辑,即断言一个合理认识任务的语句只能表达以疑问语句,继而作出认识谋划的指令语句必然表现为祈使句,并采用认识行动性谓词(附带或者可以补充逻辑蕴含意义的认识行为动词)。而对存在进行存在描述必然采用陈述句,只能填充存在属性谓词。一切推理都是观念中的“应当”,是对存在的观念把握,但是它们依之展开的逻辑根据决定它们的论断强度,或者概然应当(条件完备性不可判定),或者必然应当(条件完备性可逻辑判定),或者实然应当(条件完备性可现实判定,抽象原理与具体内容俱全)。对已然显现的存在的事后解释,说明其合理性。逻辑上必然有其合理性,但认识上能否找到可接受的根据不确定,正是这种判断的存在价值所在。因为存在概念即理本身,“理”在“存在”概念中,附属于存在概念,它可以分散为许多不同的“理”路或片段(参阅《有限意识批判》第23、24章,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而现实存在已经是存在概念的显现。但是,在说明中也会促使其发现合理性的局限性。“是”如果得不到“应当”的支持和合理性比较中的竞争优势,那么它就会陷入怀疑泥沼而失去存在牢固性。所以,尽管有“存在”概念提供的最低合理性保证,现实能够在“存在”概念中得到自己合理性的先验论证,现实仍要求它的观念验证,事后解释还是必要的。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由黑格尔“一切合理的都是现实的,一切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句表面上带有逻辑循环病症而让人倍感迷惑的名言,就可以得到具有清晰思想环节和展开序列的解释了。它提出了合理或“必然应当”与现实或“实然应当”的关系问题。“理”等于观念根据,而存在必有其根据,因而必然是合理的,只是其“理”即现实根据的表现可能不同于观念中的另一条根据链条。合理与现实在逻辑上都与存在概念有距离。合理性对现实性的反对其实是“理”之间关于存在概念的竞争。由于元哲学断言涉及认识内容的不确定性,所以,其判斷模态的强度不是确信的“必然应当”,而是带有某种犹疑揣度的“概然应当”。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那种关于创立存在的规范性推理与元哲学完全不同,它们其实是对“是”的行为改写。因此,伦理学中纯粹的行为规范语句“应当”并不是哲学的继续,而是哲学的存在投影或者说同一哲学内容从语言到行为的转换,仅仅是在存在概念的现实性指导下无认识中介的观念变形。从“是”到“应当”是一种先验转换,只相隔存在概念的评价性审视和再认。价值判断附随存在判断。凡是“是”的,按照存在概念就“应该”得到实现,具有现实存在价值。崔平:《道德经验批判》,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6-52页。
那么,在确认语句的主题和逻辑句法之后,怎样判定语句的问题式和认识筹划是哲学性的,并由此落入元哲学范畴,而不是那种不该由哲学管辖和处理的其他问题。
这就涉及对哲学本质的理解。困难的是,至今关于哲学的定义还在晦冥中。这里按照满足方法论中立性原则对哲学所作的规定,崔平:《关于哲学本质的一般知识形态学演绎》,《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1期,第46-55页。哲学是被思维方法所定义的,即沿着概念的逻辑推理路线去思考存在,哲学被理解为根据概念规定性进行纯粹逻辑推理,亦即从给定的有限存在属性出发作关于存在的普遍断言。在此观照下,那些指向普遍事物而非具体的个别事物,同时也不是类普遍事物即同质性存在内容,从而不能在任何现实性意义上展开可操作的经验认识的问题,并明确作出概念思辨认识筹划的认识任务设置,才落入元哲学领域。但需要指出,即使是针对个别具体事物提出的问题,也可以主观地采取概念思辨解决的方案,并由此踏入元哲学领地。只是前者在逻辑上更易于也更应该发展出元哲学。因此,如果问题的设置和解决方法筹划显现为一种对存在的纯粹概念推理,那么就是提出了一个哲学问题。对于哲学思维属类的确认而言,仅仅是抽象的概念推理这一认识属性就是充足根据,不论概念思辨是向上的还是向下的,或者说反思的和规定的概念思辨都是哲学类思维。
在元哲学筹划中,原理规定是下行,因果追溯则上行。“因”之追问对探索根据有价值,那么元哲学谋划中“果”之追问是否具有认识方法设计价值?在此,所谓因或果都只能是相对认识对象而言的,因为就特定认识来说,其出发点是给定的认识对象,元哲学筹划必须围绕它展开,因果追问只是针对它的存在联系而进行。认识对象的属性与元哲学设计相关,而作为认识对象的原因的事物属性更具有元哲学价值,但结果的属性则没有这种元哲学价值。因为,原因的属性在逻辑规定上作为其结果存在,而结果的属性却由于因果链条作用的开放性而不能确定地反映其原因的属性,更不能决定原因物的存在规定性。
在本质的和形式的意义上关于某一话语进行元哲学与哲学区分的判定,只须分析其逻辑句法形式而无需触碰充满不同关联可能性又无法仲裁其是非的具体内容。因为,根据已经获得的元哲学与哲学的内在规定性,元哲学与哲学的话语构成以及二者之间的差别都具有鲜明的逻辑特征,它们直接反映在表达句式中。
掌握了元哲学与哲学的认识属性的逻辑差别,也就有了元哲学与哲学之间的划界,不论在一场复杂的哲学认识中二者怎样交错纷呈,都可以依之厘清每一叙事话语的思维身份。哲学要以“是”语句作出关于认识对象的普遍存在规律的纯粹肯定判断,必须是深入存在本身的内在构成分析,而不能游离于存在之外,或者作否定判断(逻辑游离),或者围绕认识对象作外在关联描述(存在游离)。哲学也可能作出从存在分析之结果“是”出发的规范性判断“应当”,但这也是关于存在构成的并带有强制性,而非不触及存在内容的概然性推测。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具有原创意义的独立哲学思维都不会是对哲学史的分析和梳理,因为其中的肯定判断即对哲学史思想的接受已不具有认识拓展和建构功能,而对当前认识具有道路标识和禁止意义的否定判断又不能被编入哲学体系。相反,元哲学作为前哲学,要严格限定自己的认识范围和姿态,其全部内容是以认识对象的外在存在关联为线索,并依据普遍的认识原理来制定策略性的认识方法。在此,否定性判断具有收窄认识选择的方法论意义,成为一种合法的元哲学话语。而否定判断在哲学面前仅仅具有激励作出不同认识探索的效能。以这种界线为标准,可以实现元哲学与哲学之间的语言澄明和互相校正,即按照一个语句内容的认识属性可以确认元哲学或哲学身份,从而调整或补写其语句形式,使之符合元哲学和哲学的表达规范;而按照一个语句的语法形式可以判定作者的主观表达意图——元哲学的或者哲学的。对于一个孤立语句本身可以超越其内容和形式之间的严格学理对应而作自由真理解释,客观地确认其元哲学或哲学身份。但是,在语境中元哲学或哲学身份即语境身份却是固定的,被其他语句所显示的语句角色所确定,在思想展开中,一个语句被如何使用或者说承担了作者怎样的意念托付,该语句的实际身份(客观上作者的主观使用意图)就如其所是。一旦语句的语境身份背离语句的客观身份,思想的混乱和错误就随之发生。
解释中的意义读取争执发生于具体内容间的关联选择,而元哲学与哲学之间的辨识落脚在语句形式,不论问题的提出还是解决方式筹划,不论言说主题还是判断语气,不论认识性质的确认还是判断内容分类,都依赖对语句形式的基本逻辑分析,所有这些都没有解释上的歧义空间。所以,关于话语的元哲学还是哲学身份之辨必然具有解释确定性。
许多研究者认为,“实践”话语存续的那个时段是马克思思想发生剧烈转折,由哲学转向科学,由人本主义转向政治经济学,由思辨转向实证的过程。一种话语的崭新登场当然会有它特定的思想背景,但对本文的分析来说,这种背景并非相关因素,因为元哲学与哲学身份的考察仅仅限定在语句本身的形式上,至于什么思想内容推动产生了这种形式可以不加瞩目。并且,本文的分析应该绝对剔除那些不必要的内容,防止增添解释争议干扰(上述对马克思思想史的诊断是招惹是非的一个宏大叙事),以保证论断的确定性。
在获得了元哲学与哲学身份分辨的方法和解释确定性辩护之后,便可以启动对马克思文本中出现的“实践”话语的思维属性的审视。而追踪马克思“实践”话语的出没轨迹和重要节点并分析它的语义形态,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基本途径。按照马克思哲学产生历程的普遍确认,这种考察可以限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
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就使用了“实践”一词,用以指称一种使某种思想现实化的行动:
固然,这个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同它的理论还处于极大的矛盾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5-186页。
但是,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即使人们认为当时的革命实践是对当时的关系采取的正确态度,下面这个迷毕竟还有待解答:为什么在谋求政治解放的人的意识中关系被本末倒置,目的好像成了手段,手段好像成了目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186页。
实际需要的宗教,按其本质来说不可能在理论上完成,而是只能在实践中完成,因为实践才是它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196页。
讓渡是外化的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197页。
基督徒的天堂幸福的利己主义,通过自己完成了的实践,必然要变成犹太人的肉体的利己主义,需要必然变成尘世的需要,主观主义必然要变成自私自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197页。
在这些语境中,“实践”仅仅孤立地指示一种外部存在现象,并没有超越自身而溢出语句去参与思想的推动活动,马克思也没有超越字典意义地展开赋予其更深刻思想意义的解释活动,而是以一种直观的态度平静地与“理论”相对地使用着“实践”。
“实践”一词更高频地出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我们从两个方面考察了实践的人的活动即劳动的异化行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71页。
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72页。
……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人的本质的对象化都是必要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306页。
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306页。
社会主义……是从把人和自然界看作本质这种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感性意识开始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311页。
关于人的科学本身是人自己的实践活动的产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359页。
在实践的、现实的世界中,自我异化只有通过同其他人的实践的、现实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异化借以实现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76页。
在以上语句中,“实践”一词的语境意义都具有人的现实活动内涵,是与作为纯粹思维的理论相对立的现实活动。
从理论领域说来……从实践领域说来……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72页。
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73页。
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307页。
在上述语句中,“实践”的语境意义不但一般地指称一种目的性现实活动,是某种经验形态的存在,而且马克思明确地反叛古希腊传统的“实践”内涵而将其扩展到自然世界领域,“实践”被增添了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内涵,即人的对象性活动。
工人在生产中的现实的、实践的态度,以及他对产品的态度(作为一种内心状态),在同他相对立的非工人那里表现为理论的态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80页。
在此,所谓“实践”同时具有上述两方面的意义。
正像无神论作为神的扬弃就是理论的人道主义的生成,而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扬弃就是要求归还真正人的即人的财产,就是实践的人道主义的生成一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331页。
这里的“实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实践的人道主义”被有些实践唯物主义者赋予了很深的哲学意义,被看成通向实践唯物主义的重要一步。但是,作为与“实践的人道主义”对照的“理论的人道主义”的思想逻辑透露了它与上述解读不同的逻辑句法和思想实质,即它是一种方法论理念,像“理论的人道主义”要求在理论思维和建构中贯彻人道主义,把人作为出发点一样,“实践的人道主义”仅仅要求在实践中贯彻人道主义,用人道主义规定人们的实践活动。其中,“实践”并没有“人的目的性现实活动”之外的其他意义或者意义引申,没有承担新的思想身份。
在《神圣家族》中:
自我意识是人在纯思维中和自身的平等。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8页。
在此,“实践”是指人的社会活动。
所谓哲学是超实际的,这只是说它高高地君临于实践之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第49页。
在此,“实践”与“实际”相应,指人的现实的活动。
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第152页。
在此,“实践”与“思想”的纯粹主观性相对照,指人的某种目的性现实活动。
存在和思维的思辨的神秘同一,在批判那里以实践和理论的同样神秘的同一的形式重复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第245页。
在此,“实践”与“理论”相对,泛指一切作为超越主观世界即思想的彼岸的现实东西,并且在与“理论”的主体性关联中把这种现实的东西规定为人的现实活动。
现在我们用群众的眼光看看批判的政治经济的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第251页。
在《德法年鉴》中曾经证明犹太精神是依靠历史、通过历史并且同历史一起保存下来和发展起来的,然而这种发展……只有在工商业的实践中才能看到。在《德法年鉴》中曾经说明,为什么实践中的犹太精神只有在完备的基督教世界里才能达到完备的程度;不但如此,那里还指出,它只不过是基督教世界本身的完备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第140-141页。
在上述两个语句中,显然“实践”的语境意义是指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而且包括对象性活动,唯其如此,它才能接受“政治经济”“工商业”等作为限定词。
费尔巴哈在理论方面体现了和人道主义相吻合的唯物主义,而法国和英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则在实践方面体现了这种唯物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第160页。
在此,“实践”与理论的主观精神性相对,指人的对象性行动。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句话已经在语法和逻辑上非常确定地表明,“实践”与“唯物主义”的关系,即“唯物主义”在“实践”中,前者作为一个普遍的理论概念,规定一个特殊领域的属性,而非“实践”内置于“唯物主义”之中,作为它的核心和基础来支撑起“唯物主义”。简言之,“唯物主义”在“实践”中,而非“实践”在“唯物主义”中作为其本质的提炼。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4页。
在此,“实践”在“理论”“真理”的映衬下,指称一般观念的现实化推行活动。通过这一论断,马克思将“实践”拉进认识论领域,赋予其真理检验者角色。
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5页。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4页。
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6页。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因此,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3页。
在上述使用中,“实践”只能被理解为人的能动的目的性现实活动,并逻辑地间接明确了自然改造这一实践类别。马克思在批评古希腊传统的狭窄的实践概念时,明确强调实践兼有主观和客观属性,而且要求把它确立为认识世界的切入点。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5-136页。
对于这个世俗基础本身应当在自身中、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并且在实践中使之发生革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4页。
在此,“实践”是指人在观念指引下的目的性活动,马克思把“实践”摆在了认识社会历史的着手点和中心材料的地位上,而且被马克思赋予了祈使形态,让“实践”成为一种期待和诉求。在这种语境中,“实践”在马克思的观念中就是“世俗基础”的改造力量源泉,因而对社会历史的理解要到实践中去寻找,同时也要向实践寻找现实的改造力量。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第34页。
这些特定的人关于自己的真正实践的“想像”“观念”变成一种支配和决定他们的实践的唯一起决定作用的和积极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第44页。
实际上,而且对实践的唯物主義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第48页。
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第78页。
吹牛的实践又能变成只是理论范围以内的实践,因为我们这位圣者用最华丽的词句把他从来也没完成的事业宣布为已经完成的丰功伟业,同时他还企图用响亮的词句把他惯用的陈词滥调冒称为自己的独出心裁的创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第339页。
在此,“实践”指人的有意识的有目的性行动。在这种语境中,“实践的唯物主义”中的“实践”不可充当“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而只能被理解为对实践采取区别于唯心主义的某种重视物质存在属性的立场。其中,“实际地”这一条件要求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的逻辑结果。
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
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第30-31,43页。
在此,“实践”指人按照观念所进行的现实社会行动,并且马克思把它确立为“实证的科学”的着手处,是哲学研究的出发点。
综合上述马克思对于“实践”运用的分析,可以发现:第一,“实践”既没有作主词,也没有概念联系上的逻辑作为,而是孤立地仅起冠名作用的名词。第二,“实践”在马克思这里被添加了古希腊传统的实践概念所没有的外延项,即包括人们针对自然界的活动。其认识效应是,虽然所指对象得到扩展而显现其认识效能的进化,但其逻辑形态却倒退到非概念水平。因为,在纯粹主观精神活动的界限内,“实践”的本质内涵是单纯而确定的,可以在纯粹理性范围内加以有效把握。正如哲学史所表现的那样,古希腊传统下的“实践”可以被处理为纯粹的理性和意志行动而在单纯精神存在的范畴内被直接规定。而当主观客观交合时,其本质和原理就陷入复杂而至今一筹莫展的精神和物质之间的关系泥沼中,如何把握其本质和存在原理就成为一个艰巨的认识任务,换言之,需要“元实践哲学”才能确定“实践”的本质定义方法。但在马克思文本语境中,克服心物之间的对立和片面,一直是马克思探索的一个哲学理想。“实践”直观上具有主客交融性,是一种给定的现实经验存在,耦合马克思的哲学向往,因而进入马克思的哲学探索视野并不意外。因此,马克思的“实践”具有经验直观性,是一个指物性类名词,而不具有本质概念属性。第三,马克思让“实践”充当认识指引的目的指向物,标示认识着手的合法领域。马克思频繁使用的“在……上(中)”语句的“实践”限定语句意义的有效区域,并且在不同地方使用了承担认识活动实施区域指示的句法形式“应当……”,从而决定性地使之具有认识谋划的特征。第四,马克思要从实践领域入手建构能够把物质和精神的作用加以统一考虑的社会历史理论,但它是哲学还是科学并不能由此确定,因为用什么方法执行这个认识任务是决定因素。马克思在谋划解决方式时触及了实证科学和辩证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直接提出终止思辨而开展实证观察的要求,但是他同时给予抽象综合以历史认识上的合理位置,希望它“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间的连贯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第31页。而根据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成果的肯定,即把独立于自然界和精神的特定概念描绘成抽象过程的各个环节,使它们连贯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177页。马克思对实践的主客统一性理解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歷史的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三卷),第167页。主张之间的契合,可以确定这种抽象综合就是辩证法。那么两种方法之间怎样协调和交融?实践与实证考察相一致,实证与唯物主义具有方法论上的匹配性,其中实证作为认识发现手段和真理检验判据;辩证法作为存在规律的预设支配认识活动的轨迹,并决定由此展开的论断在根本上是概念性的:辩证法本身就是一个理念,同时实现辩证法的也必然是概念。实践的观念性可以容纳这种辩证法。纯粹的实证方法必然盲目地跟随经验,排斥作为某种先在的前实证研究的预设概念和原理的辩证法。辩证法的认识在本质上是逻辑的。辩证法是一个认识的和存在的预设框架。辩证法与实证考察之间的张力考验人们的哲学智慧。马克思的认识筹划最终走向了辩证法,所谓历史与逻辑相一致。从认识发生的逻辑上说,实证从属于辩证法,后者统帅前者,实证在概念所要求的方向上行进。辩证法相对于实证方法是高级的、抽象的、规范的,因为实证方法把一切交给经验,而经验对于有待展开的认识来说是未定的、特殊的、开放的、自由的,所以,实证这一方法概念对于认识活动来说是抽象的。而辩证法却能够先于具体认识活动而强制规定认识活动轨迹,规定认识进展的形式,对于思维来说是具体的。因此,只可能辩证法统帅实证方法,即按照辩证法理念去调整和规划实证研究,而不能相反,用实证方法统帅辩证法——纯粹的实证方法只可能在客观上即在实际认识结果上耦合辩证法,而不可能在认识上现实地统辖辩证法——经验的无规则性直接拒斥任何预设的主观认识模式。纯粹的实证认识是偶然际遇和缺乏方向的,辩证法赋予其灵魂,使之成为自觉的和主动的。在经验那里,作为元哲学的辩证法是一种哲学信念,因为体现它的历史运动规律还未具体显现,相反,历史分析却被辩证法赋予某种思维取向和规范。因此,马克思所筹划的认识活动属于哲学范畴,他是在元哲学而非哲学的意义上使用“实践”,把他的新哲学的希望寄托在“实践”分析视角上。对于马克思,辩证法在元哲学范畴内,因为它是一个施动观念,准备作用于被考察对象,贯穿认识过程。就此而言,人们关于马克思思想是哲学还是科学的争论,都没有切中马克思思想的实际。历史的真相是,马克思做了元哲学筹划,但并未实施;马克思选择科学性的实证方法作为面对现实生活的研究手段,但又绝对地排斥了它作为认识方法的独立性,而让它接受辩证法这一哲学性研究方法的约束。
通过上述前三个特征,可以确定马克思话语中的“实践”具有“元”学术性,因为它隶属于某种哲学研究筹划,所以是一个元哲学词汇。被人们十分关注和积极发挥的“实践的人道主义”“实践的唯物主义”并不能构成解释者所希望的那种哲学概念,马克思仅仅是主张实践中要贯彻人道主义和唯物主义。马克思强调实践中的唯物主义,这与哲学史上盛行的把实践局限于纯粹理性和意志领域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实践的唯物主义”所意指的,是建构克服以往唯心主义缺点而兼顾物质作用的特殊的实践理论,而不是实践在其中占据核心和基础地位所支撑起的那个所谓“实践唯物主义”的普遍哲学体系。
三、“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建构逻辑
马克思不满意旧唯物主义把主体性完全让渡给唯心主义,但坚决摒弃绝对的唯心主义,他天才地观察到社会历史的真理话语必须融合物质和精神,因而努力探索符合现实存在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新哲学。在这种努力过程中,实践领域成为马克思超越唯物和唯心的突破口选择,因为它在经验直观上同时拥有主观和客观要素。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把自己筹划的新哲学明确地直接冠名为“实践唯物主义”。如前所述,所谓“实践的唯物主义”绝不同于后来人们所演绎的“实践唯物主义”。从文本解释角度来说,把“实践的唯物主义”直接改写成“实践唯物主义”无疑是一种范畴误读。这一错误既偏离了马克思文本的本真内涵,造成对马克思思想的混乱解释,也由于对重大基础概念的错认而导致哲学建构上的无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所进行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建构活动,恰恰没有严格区分这一点而径直把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改写为“实践”在其中发挥核心和基础建构作用的作为普遍历史哲学体系的“实践唯物主义”,误把马克思的元哲学谋划当成了哲学理论,并由此造成诸多理论解释上的混乱和困顿。
虽然实践作为一个直观的经验类指词汇没有直接参与哲学理论建构的思想资质,但“实践的唯物主义”有发展为“实践唯物主义”的逻辑可能性。在此,“实践唯物主义”仍然是元哲学视野内的观念,仅仅表达在“实践”领域中寻找支配那种包含唯物主义属性的社会历史哲学的核心和基础概念,假如要逻辑地把“唯物主义”这个前置限定词作为这种哲学的体系支撑点,那么最终结果只能是分析“实践”所得到的那种“实践”的根本原理,而不一定还是“实践”所直接表达的东西。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建构中,也许会最终放弃“实践”这个词作为“唯物主义”的限定,新哲学也不一定以“实践唯物主义”来冠名。可以肯定,“实践唯物主义”的前途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唯物主义,“实践”的主客兼备特性已经逻辑地决定了主体精神要素在其中必然占据某种基础性地位。在此,之所以用“唯物主义”缀饰“实践”,是因为在哲学史上“实践”一直被当作精神的绝对领地,因而有必要为“实践”的物质理解给予表达上的强调。“实践的唯物主义”是拟议中的“实践唯物主义”的准备,其成果为后者提供基础概念。同时,对实践的存在和发展的唯物主义阐明只能规定人类历史的普遍根据,而不能预定本质上只能具体构成和展开的社会历史,真实的历史还需要围绕实践徐徐展开的诸多作用条件。也只有达到“实践唯物主义”才能最终完成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建构。马克思本人也通过“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表达了建构实践唯物主义历史哲学的意念。就此而言,人们的误读偶然契合了马克思哲学的内在逻辑要求,只是过于急躁而没有认真辨析从“实践的唯物主义”到“实践唯物主义”所包含的“实践”话语的思想角色转换和“实践唯物主义”提法的元哲学性。“实践唯物主义”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哲学论断的,即把实践确定为某种普遍的唯物主义的核心和基础概念,负载起整個哲学体系;二是元哲学猜测的,即把实践作为寻找某种普遍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概念的领域。人们没有意识到从“实践的唯物主义”到“实践唯物主义”是一个多么艰巨和漫长的思想征途。
所有这些分析表明,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这个元哲学谋划可以接受和尝试,后人的“实践唯物主义”也可以接受。但是,在作出这样一番辨析和正名之后,马克思思想中的实践话题顿时失去了以往的轻松格调。不论“实践的唯物主义”还是“实践唯物主义”,都需要分析实践以挖掘出它的超越直观的本质,因为直观经验存在物是不能无思维加工而直接进入抽象的哲学建构的。无疑,这闯入了一直困扰哲学史的心物关系以及逻辑上必须超越心物二元而找到一元承载概念的漩涡。
也许是某种现实原因和研究缓急的权衡,马克思没有完成自己的元哲学计划。《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显然不具有正式哲学研究的性质,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书写主体的思想性质也只能是元哲学的而非哲学的:思想史批判只能具有元哲学功能;自然因果追溯只能为元哲学作贡献而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一事物的自然原因不是该事物的本质);社会历史经验描述和批判反思只是在证伪唯心主义基础上指点历史研究方向,而不能归纳出普遍的历史规律。元哲学视角可以很好地说明,为什么马克思在提出某些重大历史发展规律时并没有给出充分论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最关切的是揭露唯心主义哲学做法的荒谬和寻找正确的哲学研究方法。马克思的元哲学筹划没有继续展开为具体的哲学建构,这一点反映在学者所谓马克思思想的两种逻辑即从生产逻辑到资本逻辑的转换上。仰海峰:《实践唯物主义:反思与超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4期,第7-13页。
按照建构材料的状况,哲学建构可以分为解释性建构与创造性建构。所谓解释性建构就是把散乱在文本材料中的某种哲学理论整理出来,使其显现出明确的逻辑系统和理论形态。所谓创造性建构就是按照某种特定的哲学意图,独立地寻找哲学理论建构的材料,在严格的哲学分析中建立起系统的哲学概念和命题,确立完整的哲学理论。既然马克思阐述了一种以实践为切入领域的社会历史哲学的元哲学,而他本人没有来得及实施这种哲学研究计划,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后来人,就应该继承这一遗志,进行创造性建构,开创马克思所向往的“新哲学”。
作为元哲学拟议的“实践唯物主义”,在逻辑上包含“实践的唯物主义”研究课题。因此,执行马克思的哲学遗愿,就必须准备勇敢地完整走完从“实践的唯物主义”到“实践唯物主义”的全部路程。这就要求从实践领域入手对社会历史存在进行有唯物主义要素参加的,同时也不忽略精神能动作用要素的辩证考察。“实践的唯物主义”研究的主题是实践活动的本质构成,而“实践唯物主义”的研究主题是社会历史存在及其运动的形态和规律,其基础是被“实践的唯物主义”研究所揭示出来的经验直观上的实践的本质——概念和原理,而其理论建构进程的推动条件是对所确立的实践的普遍本质和原理的具体历史内容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实践唯物主义”要考察社会历史向“实践”提供它赖以存在、发展的特殊内容的方式和演变规律,完成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就是各种决定“实践”存在形式的要素间的交互作用的变奏乐章。其中,关键步骤是对作为经验直观的“实践”的存在进行哲学提炼。
实践的生活日常性足以对缺乏哲学探索体验的人们产生诱导,促使其产生一种关于“实践”的哲学分析的轻松幻觉。但是,哲学史的经验一再证明一个直觉,即越是常识化的认识对象越具有哲学挑战性,达到真理的哲学历程越是遥远和艰难。在马克思把意识也归结为与存在联系的一种存在之后,希腊传统的实践概念就不能再保持纯粹精神的存在面貌,而是同对象化实践一样受到存在内容的制约。由此而生的结果是,康德必须多费一点心思来琢磨把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书名改写为《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于是,实践的本质内容就难以在主客分离的语境中加以分析确定,而必须把分析起点提升到足以统摄主客要素的水平。在古希腊,实践就是理性自身的自由意志,被理性的内在规律所独立地充分规定,可以通过对规范理性的批判加以揭示。但现在,实践必须面对理性和对象各自的特殊规律及其二者之间的作用规律,任何单纯的片面分析都不能满足实践概念的规定要求。由此,要让实践超越物化的现象指示水平,达到本质规定的概念形态,就变得异常复杂和艰难了,其认识征途必须重新郑重地加以理性筹划。
既然被称为实践的现象直观上在世界中显现出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具有被世界所包裹的结构,任何实践的构成内容都不能完整地自成世界,那么实践就包含主观把握与客观盲目二重属性,也就是说,进入实践的特定有限内容与观念达到了协调,但是与这些内容相联系的包围着这些内容的其他内容却游荡在实践观念之外,无意识地自然影响实践的结局。因此,实践具有成就道路上的偶然遭遇性或者说命运性。
在这种存在结构中,一个实践的发动必然要求三个条件:针对“知-未知”状态而又受到客观限制的主观判定“应然”,具有客观错误自觉意识的主观判定“可能性”,面对具体情境的带有盲目性自觉意识的行动决断“意志”。
这三个条件的共同要素是在客观因素限制下对存在效应的追求,因此实践必然受制于存在概念。存在概念作为存在的抽象即类概念,应该为所有存在者所同一,也就是说必然囊括物质和精神。在存在概念中包含有机统一物质和精神的原理。因此,追问存在概念这个哲学史中一直未竟的形而上学事业又不可回避地显现出来。
存在概念为作为意识主体的人所领会,其实质为意识自身领会到自己的普遍存在,因为人的身体并不具有特殊功能并会自然而然地参与到这种领会活动中来。而意识的普遍存在作为存在概念同一于物质所归属的存在概念。意识不可能提供它所能有的存在之外的一个存在概念。因此,追问存在概念的任务落实为对意识存在进行构成性批判。笔者在拙著《有限意识批判》(吉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开展了这一工作。以这种批判的成果为出发点,可以综合式地决定与实践相关的各个层次的问题。至此,“实践”问题暴露了通向它的秘密通道:与普遍哲学史相牵连的关于存在的新形而上学。
以上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本真哲学任务。唯其如此,才能把“实践”塑造成一个能够参与哲学建构的概念,或者在现实实践领域中发现一个基础和核心概念来表述“实践”的本质并让它作为“实践”的本质符号参与哲学建构。
那么,“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哲学终点距离“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构成还有多远?
如果要在社会历史存在领域建构普遍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那么就必须首先进行把社会历史存在的支配力量归结为实践的论证,这种论证对于正在探索社会历史存在规律的认识来说必然是元哲学的,即从社会历史存在的外在经验联系上锚定实践为社会历史存在的可能本体,由其支撑哲学的系统化观念建筑;而不可能是哲学的,即从社会历史存在的本质出发去发现实践在社会历史存在中的本体决定地位。否则就陷入认识循环,将有待认识的东西作为前提。或许,对于社会历史存在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来说,正是由于这一论证或预见才启动“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研究,所以这一论证可以提前到“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研究之前进行。马克思本人在这一论证上已经作出某些重要提示和决定性贡献,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健全性补写。这种补写的理想境界为,达到确认“实践”现象是人类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唯一决定性力量,也就是说,应该澄明实践相对社会历史存在的充要条件地位。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这一论证变得异常复杂和困难。可以没有这一论证或者没有完美严格的论证,但这会降低“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探索的信念和成功概率,而对于一场遥远莫测且饱含艰辛的认识征途来说,非常需要用信念来保证研究的耐心和坚持不懈。
以“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的概念和原理为出发点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首先应该确立它们的社会存在构成效应,即它们在显现为社会存在时所涉及的特定内容条件,也就是发掘概念的规定力量在经验显现中的特殊指向,以及那些内容间的普遍作用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的全部论证过程都会成为有效决断的参与根据。概念的辩证法运动是这一认识过程的思维形式,因为全部问题都处在社会存在结构的普遍形式中,只能给出思辨的解决。
在獲得社会存在的静态普遍构成结构之后,其中是否蕴含运动性成为逻辑考察主题。问题的焦点是依据已经获得的全部结果,即“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的内容及其衍生结果,也就是社会存在的静态构成内容来论证社会存在的变化可能性,并确定其存在的历史形态。历史不是时间的流逝,而是存在的同一性基础上的差异序列。因此,必须分离社会存在的同一性前提与差异内容“融入-退出”的机制,历史规律应自然从中浮现。在这一历史解剖中,过往的社会历史事件的记忆在逻辑上并不能担当发现真理的材料角色,因为过去不能证明未来,归纳得不出合格的普遍论断。相反,概念辩证法将主导历史的哲学,而人们的历史记忆只具有对它进行经验批判和否定的权力。个别经验不具有证明一个论断的真理性的能力,但完全拥有否定其真理性的绝对力量。这就是历史的与逻辑的相一致命题的恰当且稳妥解释,而不能僭越一个真理的特定条件,企图从历史中归纳出社会存在的历史逻辑。
严格经历这种学术道路的“实践唯物主义”,是一场真正的关于社会历史存在的哲学批判。对如此建构起来的历史哲学,其恰当准确的命名应该依据哲学理论的本质主张而定,这不是元哲学所能预卜的。虽然可以按照把“实践”现象作为入手点把握这一认识发生线索,仍然将具体实现了的历史哲学称为“实践唯物主义”,但它已经完全背弃了“主义”所内在的点明思想实质的语义要求。因此,一种风度优雅的元哲学应该谦逊地把马克思所向往的“新哲学”的命名权,保留给一路风尘的哲学家,让他们有机会携带理论创造的体悟,亲自精准地为这种哲学书写标牌。可以说,元哲学只能悬搁“实践唯物主义”而留出大片空白地称可能的“新哲学”为“X主义”。
〔责任编辑:李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