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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中个体价值认知的价值实现向度

2020-12-09

关键词:价值观念公共利益共识

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继而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1]我国自上而下掀起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热潮。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在人民群众中的建构“最终也要落实到价值主体自身的努力”[2]上,需要人民群众自下而上“主要依靠价值主体自身内部的力量,以交往、交流、对话、商谈、合作等方式达成价值共识”[3]。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在坚持自上而下宣传的同时,关注人民群众对共识建构发挥的作用也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对人民群众价值认知规律的探索和总结,为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范围、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水平提供新思路。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中个体价值认知的缺失问题

经过多年的大力宣传和积极培育,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了解普遍加深,这为共识建构提供了基础。“习近平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全党特别是宣传思想战线必须担负起的一个战略任务。”[4]进入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源,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需要面对的现实。这一方面是由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分化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受到全球化背景下西方价值观念渗透的影响,二者均表现为存在个体价值认知缺失的现象,有两种具体表现。

第一,存在理想信念消退的现象。马克思认为人本质上具有二重性,人类的生存既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又因为内在精神的引领一步步实现对自然条件的超越。可以说,人类发展至今取得的一切成果和成就都是这种二重性内在张力作用的结果。但是,物质文明的极大发展和西方资本逻辑、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人对现实社会的反思与超越精神”[5],导致有些人沉迷于物质给自己带来的满足,盲目推崇西方所谓的自由和平等,忽视甚至放弃关于中国梦的理想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二,存在价值标准混乱的现象。社会结构分化促成人们利益的分化。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个人利益的实现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态度,不懂利益的衡量和取舍,造成价值标准的混乱,往往为了保全个人的眼前利益不惜伤害他人、集体甚至国家的利益,形成庸俗、消极的个体价值取向。这不仅会危害个体精神生活,还可能会对民族精神和文化的独立性带来危机。

一直以来,个体的价值认知、思想状态都被看作是影响社会风气风貌、主流价值观乃至社会发展走向的一个因素。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6]的新部署,将个人的塑造与民族的复兴紧密结合在一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所要构筑的中国精神和中国价值与其他任何国家追求的文化和精神有着根本不同,这个根本就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建设导向”[7],在于其人民性。研究个体价值认知规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影响,既是现实困境的需要,也是汇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的要求。正如有学者认为应该重视个人对凝聚共识的影响,提出“人类思维的主观能动性及精神需求的内在冲动为核心价值体系凝聚共识提供了一个无限的可能”[8]。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中个体价值认知的功能

认知是人认识客观世界的心理活动,“描述的是知识的获得、存储、转换和使用”[9],而价值认知是“人类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0]。价值认知同一般意义上的认知一样,既可以是感性的,也可以是理性的,既可以是对某一具体事物之与个体的意义的反映,也可以是对某类事物的总看法、总观点,而后者就是价值观念。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一致的观点和看法,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由于价值观念是个体价值认知活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因此在多大范围内形成共识、形成什么样的共识,就不得不受到个体价值认知发展和变化的影响。

(一)个体价值认知的发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基本前提

皮亚杰认为,人对事实的认知,是通过内部结构的中介作用来实现的。这些结构总是在“有效的和不断的建构”[11],引起了事实认知的发展和变化。这种内部结构就是认知基模。人在最初的感知运动中开始建构自己的认知基模,并在基模的主导下产生认知。随着活动水平的提升和活动内容、形式的丰富,人的活动依次进入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认知基模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一个较初级的结构过渡到一个不那么初级的(或较复杂的)结构”[12]。在此作用下的事实认知也从感性认知逐渐向理性化、概念化方向发展。价值认知作为认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形成同样仰仗于内部结构的中介作用。伴随着事实认知的发展,作用于价值认知的内部结构也在不断地建构,从而促成了价值认知的发展。可以说,这种内部结构规定了认知主体的价值认知水平。在这里,将这种内部结构称为价值认知基模,与皮亚杰事实认知的四个阶段相呼应,包括感官逻辑、具体运算逻辑、形式运算逻辑三个阶段,在其影响下的价值认知水平依次呈现出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价值认知水平处于感官逻辑的认知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价值评价和判断运用的是个体感官体验,很多时候缺乏理性;处于具体运算逻辑的认知主体可以依据对具体客观事物的事实认知,包括特征、特性等形成价值评价,已经趋于理性;处于形式运算逻辑的认知主体因为其事实认知的概念化,已经可以上升到对某类客观事物或者是某些抽象观念之于自身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意义进行评价。认知主体在形式运算逻辑下形成的价值认知是个体价值认知的最高级形式,即价值观念,本质上“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人的自我认识,包括人的需要和人的能力的认识的有机整合基础上形成的实践观念”[13]。

价值认知基模除了规定认知主体的价值认知水平,还根据认知主体的优势需要制定其价值认知标准。“当人的机体被某种需要主宰时,还会显示出另一个奇异的特性:人关于未来的人生观也有变化的趋势”[14],这样的需要被称为优势需要。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当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以及自我需要中的任意一种需要成为人的优势需要时,包括价值认知活动在内的一切现实活动的进行都优先指向这一需要的满足。如果当前的优势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人的活动将不再优先指向这一需要的满足,而是转向更高一层次需要的满足,那么相应的,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新的优势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优势需要可以被看作是其价值认知的标准层次。当价值认知水平和价值认知标准层次的组合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状态时,价值认知基模会呈现出一种平衡状态,在其作用下形成一定的价值认知。当价值认知水平或者价值认知标准层次发生变化时,原有的平衡状态被打破,价值认知基模被重新建构,继而又形成新的平衡状态作用于价值认知。个体价值认知在自身价值认知基模建构、平衡、重新建构、再平衡的循环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发展,构成个体价值认知的发生机制。

价值共识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小至团体、组织,大至社会、国家甚至全球,都或多或少存在某种价值共识,否则人们就无法共同生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公共利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中国梦形成的一致看法和观点。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首先源于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认知。当人民群众认识到个人利益必须通过为他人利益服务才能实现时,评价和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构建的公共利益,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以及公民的价值准则,才可能出现,价值共识才会随之发生。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负责评价和选择实践活动的是个体的价值认知,并且因为这种评价和选择既不拘泥于具体的对象性活动,也不是个体依靠感官和感性形成的,而是对自身和他人在社会共同体中如何进行现实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总看法和总观点。所以,更具体地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公共利益进行评价和判断的是个体的价值观念。如果没有个体价值观念,人就不会认知到他人利益与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就不会选择维护公共利益以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但是,价值观念是个体价值认知发展到形式运算逻辑阶段的结果,任何人都不可能天生具备价值观念,而是必须遵循价值认知的发生机制,从最初价值认知发生开始,逐渐从感官的、感性的价值认知一步步发展至较为理性的价值认知,最终形成价值观念。因此,追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其最基本的前提是人民群众价值认知的发生。人民群众只有开始形成价值认知,才能在参与现实活动的过程中和价值认知基模的主导下建构起自身的价值观念,对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的实践进行评价和选择,进而对他人利益之于自身利益的关系进行评价,最终开始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形式,来实现人民群众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之自发认同和自觉维护这种公共利益,也就是开始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

(二)个体价值认知发展阶段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范围

如果人民群众的个体价值认知水平仅停留在具体运算逻辑阶段,那么彼此关于价值认知的交流或者形成的共同的看法,也就只能停留于对某个对象性实践中具体事物好坏或者有无意义的评价上面,而不能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价值观念体系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只有当人民群众个体价值认知水平发展至形式运算逻辑阶段,个人才能以相对长远的眼光对客观事物之于自身利益的价值形成评价和判断,并且理想、信念等抽象观念才会成为个体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被评价和选择的对象,其才能参与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之中。对于现实的社会来说,随时都有新的成员开始具备形式运算逻辑阶段的价值认知水平,从而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公共利益认同的方式参与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中。由此看来,社会成员价值认知发展阶段的现状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发展的重要因素,决定了共识在多大范围内被建构,并且在多大范围内发挥价值引导的作用。虽然从理论上来看,价值认知发展至形式运算逻辑阶段的社会成员越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范围越大,其影响的范围也就越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过早地使成员进入价值认知形式运算逻辑阶段。毕竟个体价值认知发展遵循一定的规律,加快或减缓发展的进程不一定能够保证价值观念的健康发展。如果成员的个体价值认知发展平稳,适时形成价值观念,则有利于其对公共利益形成判断和评价,能够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自身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能够很好地激发这种引导作用。反之,如果成员个体价值认知的发展不能遵循发展规律,就有可能会打乱个体价值观念的形成,那么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看法也可能产生偏差,反而无法参与到共识建构之中。所以,更准确地说,遵循价值认知发生机制,适时地、健康地生成价值观念的社会成员越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范围越大。

(三)个体价值认知标准层次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水平

从历史上来讲,价值共识在原始社会就开始被建构了。但是,原始社会成员之间处于一种初级的平等状态,成员的优势需要基本上处于同一层次,可以说不存在价值认知差异,实际上也就没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分。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共识就是每个成员的价值观念本身,没有实际意义,也并不是被成员积极建构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不平等分工的开始,私有制产生了,社会成员的利益开始分化,个体价值观念差异也随之产生。尤其是不同阶级之间掌握生产资料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决定了阶级间的优势需要层次并不相同,价值认知的标准层次也就呈现出差异,由此形成的价值观念差异则更是明显。但是,也正是因为价值观念差异的存在,社会成员才开始试图寻找一些可以平衡彼此利益的准则,毕竟“没有一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履行的东西,没有一些起码的善恶是非标准,我们就无法进行任何沟通和交往,我们就无法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15]。更现实地说,缺乏一个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准则或社会规范,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难以实现自身的利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建构的,它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切实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续发展的公共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既不是价值观念差异的消除,也不是成员个体价值观念的取代,“在特定的意义结构中,如果没有思想多元多样、分期分化,思想共识的价值前提就会丧失掉”[16]。所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既包括了对公共利益的价值认同,也包括了对维护公共利益基础上合理的个人利益的价值认同,还包括了对个体感官的、感性的较低级别价值认知的包容。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因为个体价值认知标准所处的层次不同而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影响了成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构建的公共利益的理解力和认同度。当个体价值认知标准处于较低的生理需要层次时,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公共利益的评价和判断就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满足他的生理需要;而当个体价值认知标准处于较高的自我实现需要层次时,其评价和判断则建立在是否能为他实现自我价值提供有利环境和条件。所以,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的优势需要,也就是其价值认知标准层次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在什么水平上被建构。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达成中个体价值认知的价值实现机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公共利益形成的评价、判断以至自发认同和自觉遵守,它指导和规范着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现实活动。与个体价值认知一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范围和水平也要受价值认知发展阶段或者是价值认知标准层次的影响。由此看来,要想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就是要挖掘个体价值认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因素,并从个体价值认知水平和价值认知标准寻找方法。

(一)挖掘个体价值认知

挖掘个体价值认知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价值认知水平影响价值认知的理性程度;另一方面,价值认知标准影响认同度的高低。所以,现实地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的价值认知主体看来分别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这深刻揭示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的复杂性。但是,这也并未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自下而上建构的可能性,只要把握人们评价和选择价值取向的规律,仍然可以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范围、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水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个人,另一类是国家和社会。相应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个字可以根据价值主体的不同分为两个大类,一类用以规范公民个人行为,另一类用以规范国家和社会,包括公共秩序、公共权力和共同信念。其中,规范公民个人行为的价值取向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规范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中,平等和公正属于公共秩序,民主和法治属于公共权力,富强、文明、和谐、自由属于共同信念。由于这两类价值取向在概念的抽象程度、与人们现实生活的紧密度和优势需要相关度的不同,根据运用的价值认知水平和依据的价值认知标准,在全体社会成员范围内,呈现出不同的共识建构范围和建构水平。

具体而言,规范公民个人行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概念相对具体,经常出现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作为价值评价和实践选择的对象。在价值认知过程中,价值认知主体运用具体运算逻辑,根据自身在具体对象性活动中的需要和利益就可以形成评价,并且完成实践选择。这类价值取向因为对价值认知水平的要求不高,所以拥有较广的认知范围。但是,在运用具体运算逻辑进行价值认知的过程中,依据的价值认知标准不一定是价值认知主体的优势需要,还有可能只是在这一对象性活动中的具体需要和利益,所以难以保证主体评价和选择的一致性,也就难以使主体从具体的对象性活动中脱离出来,促成对价值取向稳定认同的形成。随之,也就难以控制共识建构的水平,形成较高的认同度。

规范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较为抽象,较少与某个价值认知主体的现实生活发生紧密联系,需要运用形式运算逻辑对其进行价值认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共识建构的范围局限在价值认知水平发展至形式运算逻辑阶段的人群中,限制了共识建构的范围。同时,作为这类价值取向价值认知标准的虽然是认知主体的优势需要,可以保证其认同度的相对稳定性,但有可能因为对这类抽象概念,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共秩序、公共权力、共同信念理解的偏差,可能造成价值评价的片面性,导致共识建构水平低下。

由此看来,无论是规范公民个人行为的价值取向,还是规范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要想扩大其共识建构的范围,提高其共识建构的水平,推动个体价值认知阶段的发展和提高个体价值认知标准层次缺一不可,这二者是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重要因素。

(二)推动个体价值认知阶段的发展

推动个体价值认知阶段向前发展能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范围。人的价值认知阶段从感官逻辑到具体运算逻辑,再到形式运算逻辑的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从关注自我感官感受到关注个人利益,继而关注公共利益,最终在形式运算逻辑阶段的最后,可能发展为关注共同信念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不仅构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发展的公共利益,规范了全体人民在具体对象性活动中的行为,还构筑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信念。

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建构范围,首先,稳固和加强人民群众价值认知水平在形式运算逻辑阶段的发展。当前部分人民群众在应当具备形式运算逻辑的价值认知水平时,仍然存在缺乏理想信念的现象。对此,应该倡导各个社区、组织、单位、团体等,以培训、讲座、咨询服务等形式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从而使其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价值观、政治价值观、道德价值观、职业价值观、人际价值观等具体的价值观念,提高其对理想信念的认知和需要。尤其是要以各级党组织为单位,持续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状况进行监督,坚持从严治党,营造党内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和公共利益认知、认同、践行方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示范作用。

其次,夯实人民群众形成价值观念的基础。价值认知水平处于具体运算逻辑的人民群众,虽然还未形成价值观念,也很难对抽象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准确、稳定的价值认知,但是,这一阶段是形成价值观念的关键时期,影响今后自身价值观念和公共利益的认知。因此,应该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构成的公民个人行为规范为基础,积极引导其正确评价和选择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客观事物,并且开始逐步引导其对抽象化概念进行认知和评价。这更有利于价值认知在具体运算阶段的稳固和发展,使其能够顺利进入形式运算逻辑阶段。

(三)提高个体价值认知标准层次

提高个体价值认知标准层次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水平的提升。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单纯的物质生活改善已经不再是人们的主流优势需要,取而代之的是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7]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既包含物质需要,还包括对精神世界的需要,最终还要上升到对全面发展的需要。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价值认知标准层次发展为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全面发展的需要三个层次。然而,因为人们对个人利益的理解有时会出现偏颇,有些人会从个人而不是从大众或集体利益出发,认为只要对自己有利就想方设法得到满足,如果这种利益得不到满足,就会采用极端方式来解决,很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由此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关注构成人民群众价值认知标准层次的实际需要。首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作用,以敬业、平等、公正、法治作为满足物质需要的价值认知标准;以文明、爱国、诚信、友善作为满足精神需要的价值认知标准;以富强、民主、和谐、自由为满足全面发展需要的价值认知标准。由此,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认知标准,引领全体人民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促成其优势需要的适当满足,继而向更高层级发展。其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正当利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以其强制性和约束性规范了社会成员在公共领域的需要层次。坚决抵制恶行、捍卫正义,为人民群众划定谋求自身利益和满足自身需要的底线和红线。最后,强制性引导和疏导性引导相结合以完善社会舆论环境。完善社会舆论环境的当务之急是对新媒体的价值导向作出引导。近年来,随着网络监管部门的介入和管理措施的加强,新媒体逐渐结束了“野蛮生长”时期。为了提高个体价值认知标准层次,这种监管不仅不能放松,还要继续加强,坚决杜绝不良价值取向和歪曲事实内容的信息散播。另一方面要开展疏导性引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明确自身的引导重任,树立服务意识,既要聆听人民群众对个人利益和需求的表达,对群众表达出的价值困惑予以关注,也要关注具体事件的分析,帮助人民群众理清实践中的利益关系,引导其准确认识个人的需要和利益。当人民群众普遍能够形成正确的价值认知标准,并且向全面发展需要层次发展时,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建构的公共利益的理解力和认同度将会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的水平也随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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