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功效与道德判断之区分
2020-12-07樊一锐王幼军
樊一锐 王幼军
摘要:“道德运气”(moralluck)概念的提出者威廉姆斯(BemardWilliams)认为:相同的行为在运气的影响下会有不同的结果,从而导致不同的道德判断,所以道德评价过程并不能排除运气的影响,行为结果与道德判断具有某种线性的相关关系。本文通过两个方面的论证对此进行了反驳:首先,道德判断与行为主体深度相关,如果脱离行为主体孤立地看行为,就不存在道德判断,而只存在结果判断或预测。其次,从概率论角度来看,一个行为本就拥有产生不同功效的可能性,以具体事件的结果来判断行为主体的道德显得随意性太强。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认为:通过相同行为有可能产生不同结果来证明道德运气存在是站不住脚的。然而“构成性运气”以及“环境运气”是真实存在的。本文通过哲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道德运气”在道德评价的过程中是不必要的,只要明确区分行为功效与道德判断这两个概念,就可以将之完全消解。同时,在道德实践中只要重视“道德能力和主观意愿”这两个核心要件,就可以避免“构成性运气”以及“环境运气”的干扰。
关键词:道德运气;行为功效;道德评价;概率论
一、问题的提出——“道德运气”概念分析
道德运气(moral luck)概念由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Williams)提出经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发展。道德运气概念的提出在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推动了对道德本质的探索。与传统道德观念不同,威廉姆斯认为同样的行为由于事物发展结果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道德评价,理由就是其中存在的运气成分在影响道德判断。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认为“经不起推敲”内格尔则与威廉姆斯不同,他并不把道德运气看作质疑道德判断的理由,而是承认道德判断实践的复杂性,并尝试对影响道德判断的不同层次以及不同方面的因素进行剖析。他提出了四种类型的道德运气:构成方面的运气(constitutive luck)、环境方面的运气(circumstantial luck)、行为原因方面的运气(causal luck)和行为结果方面的运气(resultant luck)。然而他對威廉姆斯的批评不够彻底,没能厘清道德能力与道德判断的关系、以及在论述中加入不当假设等问题。
道德判断实质上是不可能独立于对主体德性的考量而存在的。例如某一“导致了一个普通人死亡”的行为/事件,如果不考虑行为主体,就无法进行道德判断。“一颗正常气象活动产生的冰雹落在这一普通人的头上导致其死亡”,此事件中显然不能对冰雹本身或者产生冰雹的云进行道德评判。而如果这个冰雹是一个住在高层的人从阳台上捡到并故意扔下来的,那就产生了道德判断的客体,也即道德行为的主体。
对于道德主体的行为的道德判断,传统上认为我们只对可以由自己控制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对于不可控的外力造成的坏结果,正常都会认为是可以免于道德谴责的。康德认为道德责任和判断完全出于我们的意志而免于运气的影响。可见道德判断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密不可分,这体现为一种“控制原则”,即只有对那些我们能够控制的因素我们才负有道德责任。控制原则在传统道德观念中可以很好地解释道德判断与道德责任的关系。超出行为者控制范围的因素(如运气)就不是道德判断的恰当对象。
然而威廉姆斯认为现实中我们并非如此行事。以卡车司机的例子来看,一个粗心的卡车司机,在到达规定的检查时间时并没有对自己卡车的刹车进行检查,如果在某一日他紧急刹车时因为刹车失灵而撞到了一个正常走路的行人,那么他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而如果虽然刹车失灵,但是卡车最后并没有撞到人,那么他只需要感到轻微的内疚。在支持道德运气存在的学者看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卡车司机的疏忽是等同的,但是是否会撞到人则是他个人意志之外的“运气事件”。目根据通常理解,人们会认为这个粗心的司机在两种情况下疏忽的程度是相同的,所以应该受到同等的道德谴责,然而似乎又认为他在撞人的情况下应该受到更多的谴责才对,于是便产生了所谓的道德运气悖论。
对这个卡车司机的案例进行追问:难道他的疏忽只有产生坏结果或者不产生坏结果两种情况吗?显然,如果允许“极端的运气”存在,他的疏忽甚至还可以产生“好结果”。例如他由于疏忽没有按时检查刹车,导致他看到忽然冲上街道的一个人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从而将其撞死。而他撞死的人其实是一个反社会人格的恐怖分子,如果没有被卡车撞死,下一分钟该恐怖分子就会去马路对面引爆一颗足以摧毁整个城市的炸弹。那么在这种极端意外的情况下,卡车司机应该得到道德上的表扬吗?威廉姆斯举的各种案例其实都想证明不可控制的运气因素似乎会对日常道德判断造成影响,其案例通常都为同样的两个行为,其一正常产生了坏结果,另一个由于运气因素导致没有产生坏结果或者产生了更可怕的坏结果。并宣称日常中我们会根据结果来要求行为者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例如杀人既遂和未遂)然而,对卡车司机这一案例的追问足以说明,如果按照行为结果来进行道德判断,威廉姆斯并没有把产生相反结果的情况纳入考虑。究其原因可能是一旦将相反结果纳入考量,就会提醒“日常道德判断者”这种直觉判断是不妥的。迈克尔·齐默曼(Michael J,Zimmerman)认为,一个人只要实施了错误的行为,即便因为运气没有产生坏结果,但是他仍然不能逃脱道德谴责。Kneer M,和Machery E,在论文N0 luck for moral luck中给出了明确观点:在经过反思性思考后,绝大多数人认为一个道德上幸运的人和一个道德上不幸的人只要做了同样的错事,则应该受到同样的责备。这也与现实社会中的实践趋势相吻合,例如酒驾人刑。如果肯定道德运气说,在极端情况下就会陷入道德虚无主义。
道德运气概念的发扬者内格尔也认为一个行为只要是道德上的恶,那么即使在其他方面产生了更高的效益,也并不能认为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得到了辩护。但是他并没有真正跳出道德运气这一错误概念,他对威廉姆斯的批评有力但不够彻底。究其原因就是内格尔虽然已经有所认识,然而并没能把行为功效与行为道德判断真正区分清晰。
二、行为功效内涵剖析
何为行为功效?即一个行为的后续客观结果。特指已经脱离行为主体即时影响的结果。道德运气的发展者内格尔虽然认为道德价值能够不受道德运气的影响,但在评价道德时道德运气仍然会起到一定作用。例如内格尔评论说“如果一个人将一个婴儿放在浴缸里并且忘记了关掉水龙头便离开了,那么等这个人将会在想到这件事的时候认识到,如果婴儿最终溺死了,那么自己就做了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但是如果婴儿没有溺死,那么自己的错误就仅仅是粗心大意”。以此案例来看,此粗心大意的人把婴儿留着浴缸里又把水龙头打开并离开。此时他的行为已经完成,在此之后到他回到浴室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情就并不是在其即时影响之下发生的。这段时间里产生的后果就是其之前行为的功效。与卡车司机案例一样,此行为功效同样不止坏结果与无结果两种,也有可能产生正面功效——例如此婴儿洗澡前不小心自己误吞了一个小玩具,于是一直在哭闹,如果2分钟之内不取出就将窒息而死,由于平时该婴儿也经常哭闹,于是家人都没有发现此危急情况。然而由于水淹到其鼻子致使其咳嗽于是将小玩具咳了出来。且最终该婴儿由于游泳的本能也没有溺亡。那“把婴儿留着浴缸里又把水龙头打开并离开”这一行为在一系列巧合下便产生了正面功效。以此观之,只要是行为,其都有正负或无这三种功效。即使再极端的行为,只要允许设想巧合,都可以找到正功效的可能性。例如某人按下了一个瞬间消灭全人类的按钮。这一行为看似对人类来说没有任何正面功效。然而假设如果人类不被其瞬间毁灭,下一秒钟会出现邪恶的外星人忽然造访地球,将所有人类囚禁并百般折磨最终杀死。那在这种假设之下,其按下瞬间消灭全人类的按钮相比后者就是一种产生正面功效的行为。内格尔发现了道德运气提法存在问题,希望通过改进来对其进行修正。他对道德运气的区分中的第四种——行为结果方面的运气(resultant luck)实质上就是通常理解中的“行为功效”。此处内格尔仍然没有对行为的道德判断与行为的具体功效进行区分。所以说他对威廉姆斯的批评是不彻底的。其本人也同样在犯与威廉姆斯相同的错误。
威廉姆斯的道德运气实质上就是在论证行为有产生不同功效的可能性。然而他却错误地认为行为产生不同功效的可能性会影响我们对行为主体做出此行为的道德判断。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对正义的定义中。理想国第二卷“个人与国家辩论者”,格劳孔向苏格拉底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之问”。他首先把人们对所欲求的事物分为三类:一、“人们仅仅是就其本身喜欢它们,而不管它们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后果”。二、“人们不仅喜欢它们本身,而且也喜欢它们带来的后果”。三、“人们不关心它本身,只喜欢它带来的后果”。很明显这其实是对事物以及其功效的讨论。苏格拉底将正义归为第二类事物,即任何希望获得幸福的人都会因为其本身以及它们带来的各种好处而不懈追求。对书中给出的例子来进行分析可知,此种观点貌似合理,然而却经不起推敲。苏格拉底说“我也认为有这么一类东西,例如,明亮的眼睛,健康的身体,人们不仅就其本身而需要它们,而且这些东西所带来的好处也是可欲的。”然而假设在纳粹德国某集中营中关押着一批少女,纳粹狱警是个喜欢“拥有明亮的眼睛的女孩”的性虐待狂。那么“拥有明亮的眼睛”在那种情况下并不会被认为是幸运的。在战乱年代出现“抓壮丁从军”的现象。在明知无法逃避,且戰事凶险,九死一生的情况下,就会有人为了逃避战争自残。此时,健康的身体就不是被需要的,而是可能会导致个体死亡的原因,从而被厌恶。所以,对任何事物的喜欢与厌恶,都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考虑的,“就其本身而需要它们”是一种孤立的不正确的说法。以上的反例可以证明,通过变动背景条件,人们对于某一个事物的需要或者厌恶是可以发生彻底改变的。所以,苏格拉底将正义归入第二类事物行为的本身就预设了其一定会带来的好处。他举的例子都是通常情况下会带来好处的事物,而并不是“就其本身被人们需要的事物”。同时,这些案例也都说明了事物产生的功效很难完全排除概率因素,然而,行为功效与主体道德并不能混为一谈。
一个行为的功效被运气的影响的方式可以看作是一种复杂的概率系统在发挥作用。古典概型是指若随机试验满足如下条件:
(1)有限性:试验的样本空间Ω只有有限个样本点,即
Ω={ω1.ω2.…,ωn}
(2)等可能性:试验中的样本点的发生是等可能的,即
P({ω1})=P({ω2})=…=P({ωn))
则该随机试验为古典试验。
由定义可知,对于古典概型,有:1=P(Ω)=nP(ωi})
古典概型的概率:
设古典概型的随机试验的样本空间Ω={ω1.ω2.…,ωn},事件A中含有k(k≤n)个样本点,则称k/n为A发生的概论,记为:P(A)=k/n=A中含有的样本点数/总样本点数。
假设在特殊情况下,某人的某次行为结果只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且两个因素各自有出现概率均等且互斥6种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会产生一定量的正面功效,其每种可能性的正面功效恰好均匀增长,量化为从一到六,且不同功效之间是简单的叠加关系型。假设判断该行为是否能达到“非常有正面效果”评价的标准为“至少产生量化为8的正面功效”。则我们可以对某人实施一次此行为产生的功效进行概率计算。其计算过程与“抛掷两个骰子,则两个骰子点数之和大于等于8”相同。如下表所示:
由表中数字知,两个骰子点数之和有36个,其中大于等于8的和有15个,所以两个骰子点数之和大于等于8的概率为p=15/36=5.12。即这个人实施该行为会有5.12的概率被评价为“非常有正面效果”。
然而现实生活中影响一个行为结果的因素当然不可能只有简单的几种。同时每种因素对结果的影响权重也有差异,这就是为什么说一个行为的功效被运气的影响的方式可以看作是一种复杂的概率系统在发挥作用。不过凭借直觉,人类是可以对具体行为可能会产生的结果进行模糊的概率性的推断的。例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一个卡车司机不按时对刹车进行检查,其撞到无辜的人的概率一定是大于碰巧撞到罪大恶极的罪犯的。而把婴儿放在浴缸里并打开水龙头的行为也有很大的概率会伤害婴儿,而非碰巧挽救其生命。所以,对于行为功效判断,虽然我们还不能把影响行为功效的复杂概率系统像研究古典概率一样完全厘清,然而通常情况下,进行大致方向上的功效预测是可行的。
支持道德运气概念存在的学者认为:行动者从来不会把意图或行动看做一个完整的事件,相反地,它一开始就是与其可能结果关联着的。既然一个意图的执行本来就涉及事件的未来发展,那么行动者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已经认识到事情的结局具有多种可能性了。换言之,意图和行动具有一種“模态性”,作为一个不完整的、未完成的事态,它天然地指向所有相关的可能世界中的结果,并且只有当现实世界中的结果出现时才能获得完形。因此,行动者在做出一个意志决定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接受了如下承诺:所有可能结果都是与他相关的,他应当为运气和不确定性负责。另一方面,对行动者来说,现实世界的权重高于可能世界,因为唯有实际发生的那个结果才有权赋予行动以完整性。
然而,这种观点显然就是将概率事件理解为“认识论层面不确定事件”的典型错误。通常我们认为有两种不确定性,即认识论层面的不确定性和本体论层面的不确定性。认识论的不确定性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和能力相关,通常缘于缺乏信息或者是需要进行评估的对象的复杂性。这种不确定性实际上意味着未知,甚至是未知的未知,即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我们不知道什么。而本体论层面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是概率问题,是某一事物自身蕴含着的拥有不同概率的不同发展方式。
行动主体在做出一个意志决定的时候当然要为其行为的本体论层面上的不确定性负责,也即承担其行为的风险。然而,只要常人都可以认识到这一行为风险的大致概率分布,则就可以对这一行为的善恶进行定义。比如做一件事通常被认为有百分之七十的概率产生正面效应,百分之十的概率不产生任何效应,百分之二十的概率产生负面效应。那不论实际发生的那个结果赋予了行动何种完整性,去做此行为难道不是正义的吗?于是,即使行为的功效很难完全排除概率的影响,然而只要我们可以在做出一个行为时可以进行大致的行为功效概率预测,那么对此行为的道德判断就拥有相对确定的评判标准。
三、道德判断的两个要件
一个道德判断,必然在最底层的意义上是针对道德行为的实施者而发出的。如上文所论证的,如果没有行为主体也就是人的参与,就缺乏了道德判断的承载体。比如一块黄金我们不能说它是否是正义的,然而拾金不昧这一行为通常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正义”的。然而笔者强调,拾金不昧这一行为之所以会被通常认为是正义的,是因为在考虑此行为的时候,考虑者已经将行为的主体——拾金不昧的人当作了道德判断的对象。或者说,只有人才会拾金不昧。一个通过训练而懂得将捡到的金交给饲养员换取食物的猴子,我们显然不能用正义等道德性评价来定义它的行为,因为猴子与人在道德上的能力是不同的也即其不具备人类道德的德性基础。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被看作是“德性之首”,是“一切德性的总括”。它不仅指涉“公正的事”,也指“公正的人”,是公共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先天以及后天的学习,人可以很好地把握“善”这一概念,在做一个行为时,每个人都可以知道自己究竟是处于善意还是恶意。亚里士多德的善是一种和谐,是一种对事物恰当度的把握。例如,欺骗与鲁莽的耿直在他的定义里都是不恰当的,在不同情景下做出最合适的行为就是“善”。
分析亚里士多德善的概念可知,想要评判一个人的道德,要考虑两个最重要的因素——道德能力与主观意愿。主观意愿即一个人对其行为功效的主动预期。然而对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评价显然是要涉及复杂的因素的。考虑努斯鲍姆提出的能力正义概念——她认为能力理论不仅存在于个人内部,也包括已经实现或可能实现的进行选择的机会。她将能力理论分为内在的可行能力和结合的可行能力。能力中,有一部分是内在的。“内在可行能力是一个人的特征,例如性格特征、智力和情感能力、身体健康状态、感知和活动能力。这就涉及到了对不同个体进行道德判断时的一个前提条件一即“道德能力”。之所以说内格尔没能彻底批判威廉姆斯的错误,就是因为他没有很好厘清道德能力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人缺乏常人该有的知识,则他的道德能力就很有可能存在瑕疵。一个不懂事的幼童损坏了财务,通常认为他缺乏的是教育,而非道德谴责。可见,道德判断的前提是行为者拥有道德能力。
还以卡车司机的案例为例,一个正常的卡车司机对卡车刹车失灵的后果应该是有常识性判断的,即其拥有道德能力。在应当对刹车进行检查的时候,因为偷懒或者疏忽而没有对其进行检查,实质上就是一种对可能产生负面功效的行为的放纵。在道德上就可以被评价为“不尊重他人生命”。假设一个正常人在学习卡车的过程中,被一个心怀恶意的教练反复灌输“刹车不需要按时检查”的错误观念,于是开着未经检查的卡车上路并撞到了行人,此时,该正常人虽然拥有正常的道德能力,然而由于对于专业人士的信任,他在此事件中实际上是处于“道德能力被剥夺”的状态的。撞到行人的道德谴责应当由“心怀恶意的教练”来承担。
内格尔提出“构成方面的运气”概念。在内格尔看来,行为主体的倾向、能力和气质这些构成一个人的基本特征是与生俱来的、不可控的。内格尔认为人们会在道德上谴责一个嫉妒心非常强的人,而一旦某人很“不幸地”天生就是一个嫉妒心很强的人,那此人就是一个缺乏“构成,生成运气”的不幸者。或者,某人出生在一个非常恶劣的家庭,从小受到家人负面的到的影响从而更容易在道德行为上犯错,于是此人便是缺乏“环境运气”的不幸者。Hurley Susan L基于对平均主义的反思,认为构成性运气概念本身是逻辑混乱的旧。然而,Andrew latus通过对运气概念本身进行分析,认为构成性运气概念本身是存在的,面对构成性的运气,责任会被推卸,但不会被消除。
然而,回归对道德判断的两个要件一道德能力和主观意愿,内格尔提出的构成性运气其实与此两个要件都无关。一个天生脾气暴躁的人,照样可以是一个火爆脾气的大善人。因为脾气暴躁并不代表此人一定会缺乏道德能力,更不能决定此人各种行为的主观意愿就一定是邪恶的。一个天生嫉妒心很强的人,如果从来不做恶意的行为,而是把嫉妒当作自我进步的动力,照样可以成为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人,内格尔似乎把脾气暴躁和暴力伤人、嫉妒心强和背后使坏,进行了不恰当的“捆绑”。
内格尔提出的第二种结果运气,和威廉姆斯的道德运气犯了同样的错误——把行为功效当作了道德判断的标准。在此处不再赘述。
内格尔在提出的第三种“环境运气”时给了一个例子:纳粹德国的普通公民曾经有一个这样的机会来表现他们的英勇,那就是站起来反对纳粹政权。他们也曾经有机会和纳粹一样行凶作恶,并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没有经受住这一考验,理应受到谴责。但是其他国家的公民未曾有机会经受这种考验,即使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本来很有可能表现得和德国人的表现一样差,但是他们没有这种实际的表现,因而不应该受到同样的谴责。内格尔似乎想表达,对于没有经受住考验的纳粹德国公民来说,他们所受到的道德指责有一部分要归咎于“不佳的大环境”。这就证明了环境运气的存在。
然而,分析道德判断的要件可知,如果大环境确实造成了一些很难对抗的“趋势”,此时就会损害行为主体的道德能力。假设在当时的环境下,不顺从纳粹意志就会遭到迫害,那此时的平民就处于了“道德能力”被完全剥夺的状态(在此假设中,想要行使正常的道德能力就会被迫害而失去生命)。对于此时“没有经受住考验”的民众来说,原本应当加在他们身上的道德谴责理应全部由纳粹意志的缔造者希特勒承担。于是就不能认定平民在道德评价领域拥有坏运气,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他们的道德能力被剥夺,不应当受到道德评价。当然,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极端,环境虽然不同程度影响了纳粹德国民众的“道德能力”,然而大家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不同的选择,所以才产生了在当时情况下的“顺从者”,“助纣为虐者”,和“英雄”。
四、结论
传统的控制理论其实很好地解释了道德判断的原则,威廉姆斯道德运气案例的构造,巧妙地忽略了对“同样行为产生截然相反后果”情况下日常道德判断的考察,并以这一基础出发对传統道德观念进行攻击,显然其理论存在逻辑混乱、概念不清、以偏概全的错误。具有能力正义因素的道德评价与概率论的行为功效的区分是对道德概念的进一步澄清。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可以很好地消解道德运气带来的道德悖论。要厘清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关键是要回到道德评价的标准与对不确定性,概率论的哲学和数学反思。影响一个行为最终功效的环境因素虽然极其复杂,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凭借日常经验和直觉对其可能产生的功效进行大致的预测,甚至在人工智能高度发达的未来,我们可以通过构建复杂的概率系统来对一个行为可能产生的功效进行详细的计算。然而一个行为是否是符合道德的,则要考虑行为主体的道德能力,以及其对于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的主观意愿,有正常道德能力的人,只要怀着恶意行事,就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无论实际造成了何种后果。只要严格区分行为功效与道德评价这两个概念,就可以完全消解道德运气带来的悖论和对传统道德观念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