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调解工作的发展创新
2020-12-07李冰
李冰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来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我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0多万个,拥有人民调解员380多万人,每年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征地拆迁、生产经营、合同、债务、赔偿以及环境、劳动、物业、医疗、交通、信访等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95%以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涌现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新典型、新經验,电视调解就是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形式。电视调解不仅告诉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如何依法、以德、以理化解,更向社会展示了人民调解的方法、技巧和优势,起到了调解一起矛盾纠纷、教育一片群众的社会效果,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风气形成,从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因此,电视调解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平台、载体,是一个难得的展示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窗口。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电视台设置了多种多样的电视调解栏目,开展了电视调解工作,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深受百姓群众的喜爱和欢迎,收视率普遍位居前列。特别是济南广播电视台《有话好好说》电视调解栏目,经过多年不断总结和完善,形成自己的特色,不仅为百姓群众搭建起“排忧解难”的服务平台,更是成为电视台以案释法的重要宣传阵地。该栏目专门设立了电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依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在“依法”前提下,通过论“情、理”,形成了“情理法”并举的调解模式。在纠纷选择上注重导向性和价值取向,把那些常发、多发性的矛盾纠纷和有教育引导意义的典型纠纷引入电视调解。节目内容即展示纠纷调解的全过程,帮助百姓切实解决问题,又通过电视技巧,用电视语言吸引群众爱看,赢得日益扩大的受众群体。每次调解结束后,通过“调解课堂”,由法律嘉宾将调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概括、总结,通过电视荧屏告诉广大人民群众遇到此类问题怎么对待、如何解决,起到“调解一案 教育一片”的作用。济南广播电视台的做法对各地电视台的电视调解栏目有着重要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电视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组成部分,不论采取电视现场调解还是场外跟踪调解方式,都要遵循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属性、原则、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居间调解矛盾纠纷,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要坚持人民调解依法、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因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坚持受理、告知、调解前准备、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回访等工作流程,保障电视调解依法合规进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电视调解要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要按照司法部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部署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计划制定拍摄规划,选择调解案例,并应接受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登记、注册、培训等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也应主动与电视台沟通,交流人民调解发展情况,推荐优秀典型案例,支持现场拍摄录制,评选优秀法治栏目,组织电视调解员专业培训,给予电视调解经费支持等,以推动电视调解工作开展。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将致力于搭建全国电视调解交流平台,每年召开一次电视调解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推进电视调解工作提质升级。
作者系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